“最低工资”十大典型案例解析-2019年文档资料
农民工工资案例

农民工工资案例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一个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下面列举了十个与农民工工资相关的案例,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
1. 无工资支付问题农民工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了半年,但一直没有收到工资。
他们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最终成功要回了欠款。
2. 工资拖欠问题一些农民工在工作结束后,却被公司拖欠了几个月的工资。
他们组织了集体维权,通过媒体曝光和法律途径最终要回了工资。
3.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些农民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他们向劳动部门申请调解,最终成功获得了工资的提升。
4. 工资不足以支付生活费用由于工资偏低,一些农民工的工资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他们不得不通过加班或找其他兼职来增加收入。
5. 工资支付周期过长一些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周期过长,导致他们无法按时支付房租和生活费用。
他们通过与雇主协商,成功缩短了工资支付周期。
6. 工资支付方式不便利一些农民工的工资只能通过银行卡支付,但他们往往没有银行账户。
他们向公司提出了使用现金支付的要求,最终得到了满足。
7. 工资未按时支付导致违约由于工资未按时支付,一些农民工无法按时还清借款或支付货款,导致违约。
他们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了未支付的工资。
8. 工资支付不透明一些农民工的工资支付不透明,无法得知具体工资的构成和扣除项目。
他们要求公司提供详细的工资结算单,最终得到了满足。
9. 工资与工作强度不匹配一些农民工的工资与工作强度不匹配,他们要求提高工资或减轻工作强度,最终通过与雇主协商达成了一致。
10. 工资与工作内容不符一些农民工的工资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符,他们要求公司调整工资标准,最终得到了满足。
以上是十个与农民工工资相关的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社会对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视,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参考和启示。
法律规定工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5岁,大学本科学历,2019年7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一职。
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的10日。
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张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间,每月按时领取了10,000元工资。
然而,2020年7月,张某在领取工资时发现,其工资被扣除了一部分,实际到手的工资为8,500元。
张某询问公司财务部门,得知扣除部分的原因是公司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对张某的加班费进行了扣除。
张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并未加班,且公司未提供任何加班记录或证明。
于是,张某与公司就工资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有权扣除张某的工资?2. 公司扣除工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不得扣除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一)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三)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有权扣除张某的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扣除劳动者工资。
在本案中,张某并未违反劳动纪律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也未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更未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因此,公司无权扣除张某的工资。
2. 公司扣除工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扣除张某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未能提供任何加班记录或证明,也未与张某进行充分沟通,即擅自扣除工资,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最低工资”十大典型案例解析

“最低工资”十大典型案例解析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
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除去年金融危机外,每年都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今年增加的数额是近年来最大的一次,增加了160元,增加幅度达到16.7%。
本次最低工资调整消息发布后,《人才市场报》接到不少来电来信,本文试就广大读者所关心的一些问题,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1.“包食包住”和社保个人缴费能否算入最低工资?[案例] 王小姐在一家鞋厂做操作工,入职时鞋厂规定,包食包住,工资1000元,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近日,王小姐提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至是1120元/月,她的工资也该增加了。
鞋厂则认为,她的工资加上企业包食包住的费用,早就不止1120元了,因此拒绝增加工资。
[说法]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说最低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但是用反向列举法剔除了以下项目: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就此案而言,首先王小姐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首先要从最低工资计算中剔除。
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应为2140元。
所以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1120元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预计为2140*11%=235.4元,但以下月社保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共计1355.4元,再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公积金134元(预计7月1日起将调整到149.8元)共计1489.4元。
正常情况下如果王小姐的应发工资低于1489.4元,鞋厂就有可能违反规定。
当然这指的是一般情况下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职工,至于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或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职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制度的反竞争性-2019年文档

最低工资制度的反竞争性最低工资,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工的最低薪资金额。
许多国家都设立了最低工资制度,1993年11月24日我国由劳动部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制定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2004年3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并实施了《最低工资规定》。
最低工资制度长期存在利弊之争,支持自由市场的学者通常反对强制性的最低工资,但其批评多集中在最低工资对失业的影响,认为最低工资会造成失业。
①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而言,最低工资实际上是高于市场价格的最低限价,也就是人为抬高了劳动的价格。
与人为提高其他商品的价格类似,这将会增大供给,减少需求,导致劳动相对过剩,从而造成失业。
比如,罗斯巴德认为,最低工资法间接造成了强制失业的后果。
在自由市场上,每个人的工资都趋向于固定在其贴现的边际价值生产率(discounted marginal value productivity, DMVP)。
最低工资法意味着,DMVP低于最低工资的人不能工作。
②但除了造成失业,最低工资法还有更为严重的后果,即反竞争性。
一、最低工资制度不利于中小企业创业雇主方面,最低工资制度如果严格执行,雇主群体中受影响最大的是中小企业,包括大多数新创建的企业。
正常的企业发展道路是逐步积累,随着业务扩大,竞争力增强,所提供的工作岗位由少到多,工资待遇由低到高。
但现在创业初期就要求它们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最低工资雇佣劳工。
初创企业缺乏资金,难以满足合法的工资水平来雇佣员工。
于是,这些中小企业难以发展壮大,更谈不上最终与大企业相竞争。
而已经建立的大企业则得到了保护,减少了潜在的竞争对手,市场结构趋于固化。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五险一金制度与最低工资制度配套,大幅度地增加了中小企业的人工成本,已经造成的后果是大量的工厂倒闭或转移到劳动价格更为低廉的东南亚国家。
“最低工资”十大典型案例解析

“最低工资”十大典型案例解析近年来,关于“最低工资”的讨论越来越多,其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和地区都会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需求来制定最低工资标准。
本文将解析国内外十大典型案例,以期提供有关最低工资政策的参考和借鉴。
1.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劳动力市场,中国自2004年开始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并根据不同地区、行业及生活成本制定了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一政策的实行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最低工资标准太低、执行力度不足等。
2.美国:美国的最低工资标准由联邦和各州共同制定,联邦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国家统一的标准。
但由于各州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一些州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额外的提高,以应对高生活成本和高就业压力。
3.德国:德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24年开始实施,标准由政府组织的独立委员会制定,并根据生活成本和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这一制度的实行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如对企业经营成本的影响。
4.英国:英国的最低工资标准于1999年开始实施,标准由政府根据生活成本和经济情况进行调整。
该政策的实行有利于提高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但也可能对企业经营造成一定的负担。
5.法国:法国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政府根据生活成本和经济情况制定,并通过与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的协商来确定。
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但也对一些小微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一定困扰。
6.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政府和工会协商制定,并根据生活成本和就业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该政策的实行有助于保护低收入者的权益,但也需要考虑到企业经营成本和就业岗位的可持续性。
7.加拿大:加拿大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省份根据生活成本和就业市场情况制定,并由政府进行监督和执行。
这一制度的实行有助于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但也需要平衡劳动者和企业的利益。
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案例

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案例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然而,一些企业仍存在着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这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构成了严重挑战。
本文将以某公司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案例为例,探讨该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某公司是一家位于广州的制造业企业,主要生产纺织品。
在该公司,许多工人的工资仅为每月2000元,远低于广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而且,该公司还存在着工时加班费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的情况,加重了工人的负担。
面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寻找原因并提出解决办法。
首先,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一个原因是部分企业为了削减成本而无视劳动者的权益。
如在某公司,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企业为了在价格上有优势,不得不压低人力成本。
然而,这种做法忽视了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严重损害了他们的权益。
因此,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的检查和惩罚力度,确保企业正常运营的同时,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另一个原因是一些企业对最低工资标准认识不足。
根据劳动法,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等指标设定。
但是,一些企业并没有充分了解和认识这些标准,导致低薪现象的出现。
因此,政府应加强对最低工资政策的宣传,增加企业的知晓度和遵从度,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维护。
第三,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还与劳动力市场供需不平衡有关。
某公司所在的行业竞争激烈,劳动力市场供需存在失衡的情况。
由于就业机会不多,一些劳动者不得不接受低薪的工作。
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加大对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提高就业机会,促使劳动力市场供需达到平衡状态,从而保障劳动者的薪资水平。
此外,一些失业人员由于就业困难,被迫接受低薪工作,这也是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之一。
政府应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再培训和职业指导,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从而帮助他们获得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
而对于已经存在薪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突破最低工资标准案例

突破最低工资标准案例案例名称:突破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工维权案例1.案例背景时间:2009年地点:某工业城市A某工业城市A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了每小时8元人民币。
2.员工诉求时间:2009年5月一家名为A公司的电子制造企业于2009年5月启动了一项新项目,为了提高该项目的竞争力,A公司只向员工支付每小时6元人民币的工资,明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们认为这是对劳动法的违反,并要求A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劳工维权活动时间:2009年6月员工们联合组成了一支维权小组,他们首先与A公司进行了多次沟通,要求公司提高工资,但公司始终没有给出满意的回应。
维权小组随后联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向其举报A公司涉嫌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
4.劳动监察部门调查时间:2009年7月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接到员工举报后,立即展开了调查。
他们调查了A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员工工资记录,并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
调查结果证实了员工的指控,即A公司未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5.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时间:2009年8月在确认A公司的违法行为后,劳动监察部门向A公司发出了一份罚款通知书,要求其支付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未支付工资,并按劳动法规定的三倍数额处以罚款。
6. A公司的反应时间:2009年9月A公司不服罚款通知书,他们认为自己在工资方面的做法合法合规,并认为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过于严厉。
因此,A公司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7.法律援助咨询及律师介入时间:2009年10月A公司咨询了一家熟悉劳动法的法律事务所。
该事务所的律师对相关劳动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收集了与该案相关的证据。
律师发现,虽然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了每小时8元人民币的最低工资,但劳动法并未要求全体员工都必须获得8元工资。
他们认为,只有那些特定工种或岗位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时,才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8.律师调解与辩护时间:2010年2月律师与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了多次交涉和调解,解释了他们的观点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

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9•【分类】其他正文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案例1某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案抢单骑手与配送平台劳动关系确认案一、基本案情2018年6月,王某某通过某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快递公司)运营的APP 平台与某快递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王某某根据某快递公司平台的信息为客户提供取送货物服务;王某某应遵守某快递公司的服务要求,按时完成取送服务;在协议有效期内,王某某不得与某快递公司有竞争关系或具有潜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个人签署相同或类似的合作协议与合同;王某某不得擅自私下承接用户的订单等。
某快递公司向王某某收取用户支付的取送服务费用的20%作为信息费,用户支付的取送服务费用在扣除信息费之后由王某某收取。
王某某与某快递公司合作期间,王某某根据某快递公司APP服务平台发布的快递服务信息,自行抢单后,自主选择交通方式从事快递取送服务。
王某某在某快递公司APP平台累计抢单200余单,每月抢单天数为0天到10多天不等,某快递公司共支付王某某服务费2000余元。
2019年4月25日,王某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王某某于2018年6月起与某快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裁判结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从主体资格、管理性、人身隶属性以及劳动性质等几方面综合考量。
劳动关系是长期、稳定且带有人身性质的一种关系,其本质属性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隶属)关系。
具体表现为: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劳动者的给付行为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劳动者应亲自完成工作任务,不能替代履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保障。
本案中,从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及履行情况看,首先,王某某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从事快递取送工作,无需遵守某快递公司的考勤制度;其次,王某某只需按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履行合同义务,除此之外,某快递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不适用于王某某,某快递公司与王某某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王某某对某快递公司无组织上的隶属属性;最后,王某某的报酬仅由其取送快递的单数及取送服务费用决定,某快递公司并不提供最低工资保障,由此可见王某某取得的服务费的性质并非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按一定支付周期有规律地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王某某对某快递公司并无经济上的依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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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十大典型案例解析
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
本市自1993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除去年金融危机外,每年都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但是今年增加的数额是近年来最大的一次,增加了160元,增加幅度达到16.7%。
本次最低工资调整消息发布后,《人才市场报》接到不少来电来信,本文试就广大读者所关心的一些问题,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1.“包食包住”和社保个人缴费能否算入最低工资?
[案例] 王小姐在一家鞋厂做操作工,入职时鞋厂规定,包食包住,工资1000元,包括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近日,王小姐提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调至是1120元/月,她的工资也该增加了。
鞋厂则认为,她的工资加上企业包食包住的费用,早就不止1120元了,因此拒绝增加工资。
[说法] 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说最低工资由哪些项目构成,但是用反向列举法剔除了以下项目: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就此案而言,首先王小姐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首先要从最低工资计算中剔除。
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66元,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应为2140元。
所以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 1120元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预计为2140*11%=235.4元,但以下月社保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共计1355.4元,再加上个人最低缴纳的公积金134元(预计7月1日起将调整到149.8元)共计1489.4元。
正常情况下如果王小姐的应发工资低于1489.4元,鞋厂就有可能违反规定。
当然这指的是一般情况下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职工,至于特殊劳动关系人员,或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等职工,按有关规定执行。
尽管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没有说要剔除包食包住的费用,但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对劳动者包吃包住,属于用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即使实际的用工成本支出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货币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还不得计入实物及有价证券。
[提醒] 用人单位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渠道是多方面的。
最方便的是拨打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投诉;其次,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第三,可以通过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如果劳动者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吗?
[案例]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二个月,试用期内工资900元,待试用期满转正后,正式工资1200元。
签订劳动合同后,张某在公司工作了一个月后,公司以张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给其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法律规定,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机构以职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为由,裁决公司补发张某试用期工资差额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说法]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职工也适用最低工资规定。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在试用、实习期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职工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补偿金。
[提醒]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还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3.调整最低工资对加班费有影响吗?
[案例] 在一家电子厂工作的唐先生,每个月实际收入有2000多元,但要经常加班,原来基本工资是1000元,工厂规定平时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9元,双休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8元。
本次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8元调整为9元。
唐先生提出应以9元为加班费基数,即平时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3.5元,双休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1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27元。
唐先生的要求合理吗?
[说法] 唐先生的要求有不合理的地方,这次调整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只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而不适用于全日制用工。
所以唐先生提出以9元为加班费基数的要求,企业可以不予满足。
但是这不意味着他的加班费基数不应提高。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960元调整为1120元,相应的最低日工资(月工资除以每月制度工作日21.75)为51.49元,最低小时工资(日工资除以8小时)为6.44元。
以此计算,唐先生平时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应不低于9.66元,双休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应不低于12.8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1小时支付加班费应不低于19.32元。
[提醒]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执行劳动法中有关加班费的规定,目前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元。
4.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
[案例] 小薛2019年4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500元、职务工资300元、工龄津贴50元、加班工资300元、夜班费30元、饭贴200元、交通费补贴100元、通讯费补贴100元、奖金300元。
应发工资共为1880元。
小薛参加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
请问小薛是否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
[说法] 奖金、津贴、补贴等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是一个经常发生争议的问题。
最低工资规定并未剔除每月发放的奖金,所以奖金是可以包含在最低工资中的,但是不管工资奖金的比例如何规定,职工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应从最低工资项目中剔除,其他如工龄津贴等则不在剔除范围之内。
至于补贴,明确从最低工资中剔除的仅为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三类,但其他补贴,如副食品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则可计入最低工资。
据此,将小薛的1880元工资扣除加班工资300元、夜班费30元、饭贴200元、交通费补贴100元后为1170元,再依法扣除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尚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
[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且每月发放的工资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所以年底发放的一次性年终奖,不能再“分摊”在每月发放的最低工资里面。
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5.拿“提成工资”的职工是否享受最低工资?
[案例] 广州某旅行社发生的导游集体辞职事件,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这些导游辞职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发放的底薪太低或者干脆无底薪。
目前广州有70%以上的导游是独立导游(兼职导游),即使是全职导游,他们每月的基本工资也只有200多元,一天的出团补贴是40元。
至于地陪,他们一般是没有基本工资的,收入主要是靠购物回扣和加点的收入。
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导游不想“宰客”也难。
但也有人说,这就是目前国内旅游业的“行规”,底薪或者无底薪都是双方事先约定好的,导游怎能出尔反尔?
[说法] 任何“行规”都不能违反法规。
旅行社可以对导游实行浮动工资,但是不应把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即员工不能没有保底工资。
当然这个“底薪”不同于最低工资,可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低于最低工资,但劳动者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实际所得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只要广州这家旅行社的全职导游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即使“团费亏损”,也不能每月只拿200元的工资或者“零工资”甚至“负工资”。
兼职导游的工资收入也要符合有关规定。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上海实际上允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是否也应支付但应落实对停工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一系列扶持政策。
者约定的标准支付。
超过一个周期后,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重新达成工资的协[提醒] 对于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可以按照与劳动议,按新协议的标准执行,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