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1)

案例一:【案例1】1、2×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2、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3、假定甲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情况1: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和2×09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则甲公司在2×08和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情况2: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的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分析:1、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2、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的区别;3、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规定: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财务费用)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1、销售商品时: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未实现融资收益注意:“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资产类科目的备抵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抵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不同出口模式下收入确认的财税差异及处理建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不是以收到代销清单作为收入确认日期(收入准则),本核算期若出口货 物未销售或未全部实现对外销售,将导致收入的提前确认,虚计收入和 应收账款、虚减存货和虚增利润,进一步导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错 误,财务报表信息失真(因提前确认收入,账面存货已经结转销售成 本,只能对虚增的应收长期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如何避免收入提前确 认,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建议做以下处理: ①货物出口环节,根据报关单、国内货物出仓单、发票等进行处理。 借: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 理由:采取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代销商 品所有权并没有转移,因此,在出口环节,不能确认收入,做发出商品 处理。 ②计算出口产品不得抵减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 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借:其他流动资产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转出)。 理由:因为收入没有实现,不能结转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产生 的销售成本,但由于货物已报关,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须计算出 口不予不得抵减的进项税额,并计入销售成本,为协调二者差异,建议 将出口不予抵减的进项税额暂时记入“其他流动资产”科目,待销售实
业根据报关单、境内货物出仓单、发票及银行托收凭证等,按照 FOB价
对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进行核算,如下: ①办理货出口时(采用信用证结算),根据报关单、国内货物出仓 单、发票等进行处理。借:应收账款——×××客户;贷:主营业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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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口。 ②计算出口产品不得抵减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 货物销售额×(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借:主营业务成本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转出)。 ③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 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额)。 ④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⑤计算应退税额。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口退税);贷:应交 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或:借:应收补贴款——增值税(出 口退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⑥计算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金及附件——各项附加;贷:应交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其 他应交款——各项附加。 (二)以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 根据收入准则规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出口企业应根据受
销售商品收入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

销售商品收入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作者:杨杨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10期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0月30日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人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上述税法与会计对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规定可以看出,新企业所得税法更多的考虑了与会计准则的协调。
在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唯一所不同的是只要满足了税法所设定的四个条件,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这是因为税法是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而且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有赖于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税法也没有条件去进一步判断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主要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主
要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简单,并且为了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小企业会计准则》尽量与税法趋同。
在收入确认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原则相同,但在个别业务的处理上存在明显差异,笔者认为,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差异较大。
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上的主要差异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在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
例1:2017年1月1日,甲GS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GS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
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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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是指收入的 金额能够合理计量.收入的金额不能合理计 量就无法 确认收入.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 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
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 额.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通 常为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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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
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 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 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如果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 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 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 ,就意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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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 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 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
(2)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 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 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贷方式销售 商品。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 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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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的 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 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新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 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 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 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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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三)银行按揭方式 专题:假按揭的税务处理 1、假按揭的特征 (1)购房人员能在工资表中看到(本企业人员) (2)内部人员买房不便宜,反而贵。 (3)将按揭销售收入计入短期借款,混同融资行为。 (4)财务费用中列支个人按揭利息。 (5)企业代替个人还按揭款项,计入其他应收款。 (6)房子没有卖出去前的租金,冲销个人应收款。 2、稽查查到以后的交涉。(不要轻言放弃,作退房处理) 利用银行和税务信息的不对称,争取“实质重于形式”。
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五、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五)专题:关于土地及不动产差额征收问题(见总结的表格) 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19款: 1、差额征税基本规定。(财税【2003】16号文件) 2、上一个环节没有征税,是否可以差额征收?(国税函 [2005]83号) 3、扣税凭证问题。(16号文件第五条、新实施细则第19条、 国税函[2005]77号) 4、房地产业购进土地,销售房屋是否能够差额征收?(平行 和交叉)
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四)委托销售方式(财税[2009]29号文件)
1、必须是支付给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 2、必须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了代办合同 和协议。 3、支付给单位的款项,必须是通过银行转账。 4、无论支付给单位还是个人,其支付金额均不得超过服务合同或协议 金额的5%。 5、佣金和手续费是支付给交易双方以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第三方), 而不包括交易双方、代理人、代表人之间支付的款项,防止将返利、回扣 混同手续费和佣金。(反腐败措施) 6、强调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做为销售方支付的手续费不能作扣服务金 额;做为购买方支付的佣金和手续费不能直接扣除,而是做为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7、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8、文件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
新旧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对比分析

新旧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对比分析[发布日期]2020.10.02由于税法与会计上收入的分类和范围、收入确认的时间、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入的计量原则等方面的差异,从而使得收入在税法与会计上形成了各种税会差异。
收入是税务稽查的必查内容,看似简单,实则最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一、收入的税务与会计分类及范围差异分析(一)收入的税务与会计相关规定会计上核算的收入主要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收入,和其他相关准则涉及的长期股权投资、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形成的收入。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而不包括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的长期资产处置利得、政府补贴等收入。
而税法上的收入,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规定了9类: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二)收入范围的税会差异分析从上面关于收入的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到,会计上的收入实际上分散于多个会计准则中,而税法上的收入,直接在《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进行了范围的规定。
从会计科目上来看,会计上的收入,主要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税法上的收入,是指所有能够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除包括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包括会计确认的接受捐赠等形成的营业外收入、金融资产及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投资收益、长期资产处置利得、政府补贴等项目。
从具体分类来看,会计上的收入主要有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这三大类收入;而税法上,是将收入进行了重新的分类。
税法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不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会计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贷: 主营业务收入
未 确 认 融 资 收 益
80 0 0 000
20 0 0 0 0 0
施 了避税措施 。 在利用实质性原则判断经济业务的实质时 , 主要是
看企业 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因为收入的确 认 , 正方 向地影 响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会 另外会计和税法在贯彻 这项原则确认收入时 , 实施依据又有重大差异 。 会计主要是靠会计
产没有本 质区别 , 所以应 视同销售 。 ( ) 二 税法上收入 的确认 税法也坚持 “ 实质重 于形 式” 但在 ,
理解 内涵上却 与会计存在重大差异 ,税法要求看经济业务主要看
其实质 ,但税法更注重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 出发来关心经济业 务 的实质 , 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 的实现。 特别是关注企业是否实
15 0 0 , 2 0 0 元 该笔业务相关 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7 0 0 元 。 5 0 0 会计 利润
和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相 差 2 84 O 。 84 O 元
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 税法就视同销售 收入实现 , 应计
人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会计与税法这种差 异的存在 , 也导致大量 的
技术探索I E HN C LP .B C IA R E T O
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东北 大学秦皇 岛分校 赵 学梅 李 江霞 中国二 十二 冶集 团有 限公 司 李 东严
一
、
销 售 商 品收 入 确 认 的差 异
照合 同约定 的收款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即按照销售合 同规定的 收款 日所标 明的应收款项来确定应税 收入 ,所 以会计和税法会产
[ 1 2 1 1 1 甲公 司向乙公 司销售一 套设备 , 同 例 ]0 0年 月 日, 合 约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 , 设备 的销售价格为10 0 0万元 , 分5次于每 年 1月3 日等额收取。假定 甲公 司发 出商 品时开出增值税 专用发 2 1 票, 注明增值税额为3 0万元 , 4 并于 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 0万元 。 4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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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务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条件比会计准则少了第四点,也就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之所以比会计少第四点,也是因为会计和税法各自的特点决定。
会计核算的时候讲究的是谨慎性原则,在相关的经济利益未能很可能流入企业是不确认收入,而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税收具有无偿性和强制性,只要纳税义务发生,不管相关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都需要缴纳税款,只要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税基的稳定,因而也就在税法中会有一个视同销售的问题。
所以,对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确认收入,在税法上需要,而在会计处理中,根本没有视同销售这个概念。
(一)收入确认原则的差异
1.企业会计制度在确认收入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根据交易的实质确认是否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不是按
其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税收上虽然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尽量减少“选择、判断”的余地,以方便税务管理,体现公平。
同时,税务人员很难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的合理性做出裁定。
另外,税法上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发生应税行为,不论企业是否作销售处理,都要按照税法规定计征税款。
2.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在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由此带来的风险,以避免高估资产和收益。
税法不考虑收入在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这一风险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企业的税后利润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利润,当然也不应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商品,销售方只要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即使用并未收到货款,也要申报交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客户由于信誉等原因拖欠货款,那是价款结算问题,国家不承担企业经营中的风险。
(二)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只要同时符合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如果不符合四项条件,当期就不能确认收入。
例如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购买方出现财务困难,会计上不能当期确认收入,而应做发出商品,只有购买方财务困难消失时才能确认销售收入。
税法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
在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下销售商品,税法规定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就要申报纳税。
(三)收入计量的差异
1.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会计上通过主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与反映。
税法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
2.会计上企业销售商品必须满足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才能确定收入,企业的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不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而不确认收入时,可能只是按成本结转“发出商品”等,而税法可能会确定为应税收入。
3.会计对商业折扣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税法为了保证进项税额抵扣的准确性明确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同时,税法还规定,折扣销售(税法将商业折扣定义为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