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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直部门权责清单公布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7〕245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直部门权责清单公布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7〕245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直部门权责清单公布工作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直部门权责清单公布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17〕245号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审改办《关于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工作的通知》(闽审改办〔2016〕201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7〕217号)要求,市审改办牵头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开展了权责清单编制工作,现就清单公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及时全面公布清单此次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融合工作共涉及43个市直部门,合计权责事项5705项。

各有关部门应在本通知印发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本部门权责清单,并抄送市审改办备案,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市网上办事大厅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权责清单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不得在公布的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对已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真正做到“一切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审批”。

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主体,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督问责,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对不按权责清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在定期调整权责清单的同时,建立健全实时动态管理机制,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及审批服务事项调整,涉及清单事项变动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与市审改办沟通对接,并做好清单更新、公布、调整事项衔接落实等工作。

附件:宁德市直部门权责清单项数汇总表(2017年)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9日——结束——。

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许可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同上
6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同上
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10.25)
社会组织
同上
10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28
•【字号】合政秘〔2021〕32号
•【施行日期】2021.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构建“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根据《合肥市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依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上级政府取消调整政府权力事项等情况,市政府对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进行了全面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合肥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本)》、《合肥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和《合肥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予以公布。

本目录公布后,《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权责清单、行政权力中介
服务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合政秘〔2019〕70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权责清单中依职权权责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合政秘〔2021〕11号)即行废止。

附件:1.合肥市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本)
2.合肥市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
3.合肥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1年本)
2021年5月28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4〕6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4〕6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政府职权清理,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建立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建设“精致淮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任务按照省政府要求,2015年3月1日前公布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一)确定权力清理范围。

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权力的市其他有关单位。

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11.19
•【字号】豫人社办〔2020〕95号
•【施行日期】2020.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法治人社建设水平,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法政〔2020〕1号)要求,我厅对现有行政执法权责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岗责体系》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附件2: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岗责体系
附件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2020年11月19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权责清单的通知(2019)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权责清单的通知(2019)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权责清单的通知
(201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0.15
•【字号】呼政字〔2019〕92号
•【施行日期】2019.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权责清单的通知
呼政字〔2019〕92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和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8〕23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
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9〕5 号)要求,现重新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详见市政府门户网站依法行政专栏/opennessTerms/)和市政府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部门权责清单履职尽责,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
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效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各旗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将相关事项及时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接受监督管理,对于取消的事项要切实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

附件:市政府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5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和职权调整目录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和职权调整目录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和职权调整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揭府〔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和职权调整目录的通知揭府〔2015〕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揭阳市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和《揭阳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调整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五届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权责清单管理。

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和协调机制,由市编办会同市法制局、政管办等有关单位,不定期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更新,并通过政府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接、放、管”衔接。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强化“接、放、管”意识,认真做好相关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的后续工作,密切跟进,及时掌握权责清单实施过程中的动态情况,确保有关事项衔接顺畅、落实到位。

三、加强“权责清单”事项监管。

各有关单位要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加快制定权责事项的监管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促进正确履职、依法履职。

四、加强落实情况督查。

市编办、市政府督查室要定期督查,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权责清单,确保事项落实到位。

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1.《揭阳市政府各部门权责清单》(共47个部门)2.《揭阳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调整目录》(2个附件请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揭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黔东南府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6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2号)的要求,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州发改委等40家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一表两单)向社会公布。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明确由县(市)行使的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5〕17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州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80号)同时废止。

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行政职权,不得继续或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

要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行使职权所要承担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权责清单公布后,各部门要按照清单管理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及部门职责调整和权力事项的增减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并将动态调整情况由权力行使部门书面报州编委办(州审改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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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单位(盖章):

“三定”规定号主要职责部门职责梳理登记表(1)
时间:
承担科室
具体工作内容
细化职权名称
职权类别 调整意见
说明: 1.“细化职权名称”应与《部门行政职权清理汇总表》(表2)中职权名称对应; 2.“职权类别”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 力等; 3.“其他行政权力”包括直接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关系的指导、检查等,以及立法、规划、计划、调研等重大的管理服务行为和备案、委托、 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等; 4.“调整意见”包括职权保留、精简、取消、下放、转移、整合归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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