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消监字【2008】216号
★★2008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法律文书范本·消防监督检查类·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河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制编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类型:□监督检查□公共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检查消防监督机关:消防监督检查员:监督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签名:(此记录由公安派出所存档)临漳县公安消防大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临公()消限字[ ]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我所监督员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消防监督检查,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2、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开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5、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符合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之规定;□6、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7、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不符合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8、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9、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10、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1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道的敷设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之规定;□12、其它:请你单位在年月日前改正,并在期限届满前将整改情况函告派出所。
消防新处罚标准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消监字〔2011〕95号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章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导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三)对某个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裁量的阶次第九条实施罚款行政处罚的,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分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对应将法定罚款幅度按照0-30%、30%-70%、70%-100%三个百分比范围,划分为三个区间。
根据《消防行政处罚考量因素及权重系数标准》(见附件2),将使用性质、建筑面积、主观程度等考量因素按照情形分别赋予权重系数,各项系数之和,确定处罚阶次。
(一)法律规定罚款处罚的金额有上、下限的,以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基数,加上阶次区间对应的裁量幅度,从中确定罚款金额。
(二)法律规定的罚款处罚的金额仅有上限的,以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对应的裁量基准为基数,(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八)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京(重二)公消检字(2006)第0010607075006号北京市乡镇企业局:根据你单位关于2006年8月23-25日在全国农业展览馆举办的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名品精品展览活动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我局于近日派人员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
经检查,同意举办此活动,并提出以下意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开展此次活动;二、此次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三、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四、布展材料(包括展板、展柜和沙盘、模型、图表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制作。
展板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0.6米,高度一般不得超过3.5米;五、不得在展区调漆或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进行清洗作业,不准存放、使用充压的压力容器;展台附近禁止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灯具和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六、展区内禁止使用明火;除指定地点外,展区内禁止吸烟;七、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北京地区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源线应使用双层绝缘护套铜线,严禁乱拉临时电源线,变压器、调光器、高温灯具等与可燃材料应保持安全距离和进行隔热保护措施,所有电气设备设施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并应进行电气防火检测合格;八、展厅(室)内不得同时设置展品仓库,其人行通道(包括主要展台周围的环形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米。
人行通道、出入口等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堆放物品。
包装物和废弃物,须由专人及时清理;九、布展不得压堵占用或损坏展厅内的各项消防设施设备;十、活动现场应依据相关规定配备轻便灭火器材。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公安消防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内部执法监督实施办法(2002年3月26日)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准确有效地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其消防监督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本级公安消防机构对所属业务部门及其消防监督人员的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监督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执法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局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各消防处(科)、大队、防火部各业务处应设立法制工作负责人和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本执法单位日常执法监督工作。
第七条局每年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监督检查,对各执法单位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检查率不得少于20%;对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逐案检查。
第八条局每季度对各执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执法单位数的25%,抽查量不少于20%。
第九条局对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要以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各执法单位应每月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一次执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
第十条为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考核考评,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实行“执法检查登记”、“责令改正”、“执法检查通报”制度,记入执法档案,严格考评。
装饰装修阶段材料进场复试项目与组批原则

装饰装修阶段材料进场复试项目与组批原则1、装饰装修材料进场复试项目(1)室内装修材料环境污染物复试报告(本表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范》GB50325-2010(2013版))(2)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复试报告(本表依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消监字[2008]216号)1.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主要包括:1)新、改、扩建高层公共建筑;2)新、改、扩建的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3)建筑面积大于2000 m2的内装修工程。
2.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主要是针对B1、B2 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原则上不对A 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但在消防验收中对使用的A 级防火材料有质疑时,是否对A 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本表依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GB50222-1995)(3)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性能复试报告(本表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幕墙工程材料复验其他规范要求(除节能规范、装修规范)(本表依据《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2、防水材料进场复试项目(1)屋面防水材料进场复验项目(卷材料、涂料类适用于地面隔离层)(本表依据《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2)种植屋面耐根穿刺防水材料(本表依据《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2013)、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材料管理的提示通知(重要)》2014-4-11种植屋面(地下建筑顶板)防水层应采用不少于两道防水设防,上道应为耐根穿刺防水材料,下道为普通防水材料,两道防水层应相邻铺设且防水层的材料应相容。
消监字〔2009〕117号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文件
消监字〔2009〕117号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
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防火部,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2007年修订版)的通知》(京公消字〔2007〕461号)要求,我局对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了认真梳理,决定移交单位47家,最终确定北京市重点单位194家。
现将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移交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结合自身实际,立即研究部署重点单位监管工作,积极沟通,加强协调,提前完成重点单位档案移交工作,自2009年4月1日零时起,所有移交重点单位正式由接管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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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一处联系人:于淼;联系电话:82215504。
重点二处联系人:蒋硕;联系电话:82215503。
特此通知。
附件:1.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2.2009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移交名单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2-
附件1:
2009年度北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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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09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移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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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消防重点单位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2009年3月30日印发
校对:韩鲁打印:范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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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公通字[2014]18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4.03.28【实施日期】2014.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确保《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的正确有效施行,公安部制定了《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
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5月1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2014年3月28日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式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二○一四年三月消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一、一般要求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2.文书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或制作统一的计算机模板,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
除有特别要求的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不含页码)。
印制文书使用的文字应符合国家标准。
3.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不需填写的,应划去。
4.文书中注明的“(此处印制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称)”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和“(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专用印章)”处,印制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称,并由使用该文书的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加盖印章或受理专用印章。
文书尾部注明当事人签收处仅在存档的文书中印制。
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识别及安全措施

防护缺陷
标志缺陷
操作失误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签字审批的方案,做好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合格后使用。
钢筋混凝土施工中不搭设操作平台或采取防护措施、输送振捣砼违章操作
防护缺陷
标志缺陷
操作失误
高空坠落
触电
必须搭设脚手架操作平台;必要时设置水平安全网,不得站在模板或支撑上操作。
管理不到位
防护不到位
爆炸
坍塌
坠落
)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管理检查,保存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填写《现场安全专项检查记录表》并落实。
()对《基坑支护沉降观测记录表》、《基坑支护水平位移观测记录表》进行检查、验收,并履行相关签字手续。
()安排专人按照《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方案》进行检查和验收
防护不到位
管理不到位
触电
火灾
对施工影响区域的高压线制订安全防护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审核,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和验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识别及安全措施
序号
施工阶段区域
危险源不利的环境因素
可能导致的事故
管理方案安全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相关人员未确认具备混凝土浇筑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未签署混凝土浇注令,分包单位已开始浇注混凝土。
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没有按照规定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就投入使用。
管理不到位
火灾
辐射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号)及《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通知》(消监字﹝﹞号)规定、《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技术规程》()做好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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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消监字〔2008〕216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
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科研所、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建审处、验收办、奥运办、受理室: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人员聚集场所亡人恶性火灾,主要原因是未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设计要求,使用相应燃烧等级的装修材料,致使火灾危险性上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使用,2005年4月15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并于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
该规范明确规定对建筑内部装修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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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为认真贯彻《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规范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与消防验收工作,总队决定,自2008年4月开始,在全市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的依据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0.5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二、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
根据装修材料使用的实际情况,主要是针对B1、B2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原则上不对A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但在消防验收中对使用的A级防火材料有质疑时,是否对A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材料以及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其他材料(具体材料种类见附件1)。
三、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
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新、改、扩建高层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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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新、改、扩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三)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内装修工程;
(四)奥运工程或涉奥场所的内装修工程。
四、见证取样检验的机构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人员现场取样后,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目前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有两个:
(一)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三环中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联系人:季广其,联系电话:64517759、64517766
(二)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北京市消防教育训练中心院内(受理地址:西直门内大街190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
联系人:王明皓,联系电话:60216324-233
五、见证取样检验的要求
(一)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内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工作,加强对规范的学习和理解,加强对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及验收的消防监督,切实按照规范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工作。
(二)各单位在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建筑工程施工备案时,应以告知书的形式,明确告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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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名称及取样的规格、数量要求(见附件2)。
(三)各单位在审核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明确告知工程建设单位主动做好选用的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相关内装修材料经见证取样检验合格方可投入安装、使用。
(四)各单位应将见证取样检验作为施工现场消防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消防监督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要加大施工现场监督力度,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进场前的见证取样检验工作,完善施工管理和材料进场验收等检查记录。
(五)工程竣工后,各单位应确认建设单位是否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且提交的内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是否有效,方可受理消防验收、开业检查申请,未经见证取样检验的工程项目不予受理。
(六)防火部技术处要加强对承担见证取样检验机构的监督,督促见证取样检验单位规范检验程序,明确检验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单位公布。
(七)各单位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考评。
开展见证取样检验工作遇到的问题,请与防火部技术处联系。
附件:1.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
2.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检验工作的告知书-4-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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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
见证取样检验工作的告知书
工程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0.5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现将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对象。
须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和其他材料以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材料。
具体材料种类见附表。
二、检验工程范围。
主要包括新、改、扩建的高层公共建筑;新、改、扩建的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内装修工程;在建奥运工程或涉奥场所。
三、检验机构。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人员现场取样后,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北三环中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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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联系人季广其,联系电话:64517759、64517766)和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北京市消防教育训练中心院内,受理地址:西直门内大街190号,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
联系人:王明皓,联系电话:60216324转233)共同实施见证检验工作。
四、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工程验收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应提交内装修材料见证检验目录及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未经见证检验的工程项目不予受理。
主题词:消防建筑装修检验工作通知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2008年4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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