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

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地震局(办)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结合我省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本通知自1998年10月25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震局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附件: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说明:1、本收费标准有多项是参照《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省财厅颁布的差旅费标准制定的。
如果这两个标准有调整,有关收费标准相应标准执行。
2、核电站、特大型重要工程及生命线工程因工作内容复杂,要求高、责任大,其收费由委托方与承担方根据工作内容和要求参照本标准商定。
3、凡需进行地震地质调查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的工程项目可按一、二、三相关部分计费。
4、施工准备费,除样品分析测试费外,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其它各项工程费用总和的5%计费。
5、十类和十类以上工资地区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时,或低于十类工资地区的单位,承担十类以上地区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可按本标准增加10%计收项目费用。
附表1 剪切波速测试收费标准注:①按测量次数计费,每米一个测点,在每测点处需按正反方向各测两次。
②钻孔费、塑管费另计。
③孔深超过50M,每增加20M为一档,按前一档的收费标准递增30%计费。
附表2 地震动参数计算分析收费标准。
河 南 省 物 价 局

河南省物价局文件河南省地震局豫震发防(2000)12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地物价局、地震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震减灾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GB17741-19999),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99号文件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豫政【1994】7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二: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地震局二000年五月十日附件一河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境内按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评价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咨询、鉴定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应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四、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贫发的许可证书,并按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地震行政主定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书。
五、地震安全评价工作根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要求为分为四级,Ⅰ级工作适于地震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Ⅱ级工作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及Ⅵ以上地区的大城市、重要经济开发区以及覆盖区域较大的重要生命线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Ⅲ级以外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
Ⅳ级工作适用于Ⅰ、Ⅱ、Ⅲ级工作以外,需要进行地震基本烈度复核的工程。
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明细

每个钻孔建立一个计算模型
7.2场地地震动效应分析(0.3*3*2)
1.80
每个概率水准每个钻孔进行一次分析
7.3水平向地震动参数和场地相关反映谱确定(0.4*3)
1.20
分别确定3种超越概率水平(70年60%、10%、2%)下的地震动参数和场地相关反映谱
7.4竖向地震动参数和场地相关反映谱确定(0.48*3)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明细
编号
工作项目
单价
(万元)
编制说明
1
1.1区域地震活动性分析
0.20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工作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02]267号)Ⅱ级工作计费
1.2区域地震构造调查与综合分析
0.70
1.3地震区带划分
0.15
2
2.1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分析
0.15
2.2近场区和场区地震构造综合分析
0.40
合计
20.88
0.60
分别给出3种超越概率水平(70年60%、10%、2%)下的基岩目标反应谱和形状函数
6.3基岩水平向加速度时程(0.2*9)
1.80
分别给出3种超越概率水平(70年60%、10%、2%)下各3条基岩加速度时程
6.4基岩竖向加速度时程(0.26*9)
2.16
7
7.1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计算模型及模型参数确定(0.3*2)
1.44
7.5场地水平向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0.3*3)
0.90
分别确定3种超越概率水平(70年60%、10%、2%)下的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
8
地震地质灾害评估0.60*3
1.80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工作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02]267号)Ⅱ级工作计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收费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工作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4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桂政发[2000]17号)精神,规范防震工作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工作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防震工作收费属有偿服务收费,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工作内容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收费范围:地震小区划成果有偿使用、抗震设防要求技术咨询、地震动参数复核。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
其它:震害预测、抗震性能鉴定。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依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确定的三级、四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标准。
一级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由项目业主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其它相关规定协商确定;四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照〈〈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简化为地震动参数复核。
项目业主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收费由工程业主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依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五条防震工作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地震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价费发[1999]17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地震局,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精神。
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及《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收费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而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应体现“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
严禁利用职权强制收费。
第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收费项目包括工作经费、税费、不可预见费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评审费。
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附后。
第六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其评价费用在建设工程前期费用中安排。
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价单位承担,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八条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防震减灾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证书,并应在规定的评价范围内开展工作。
外省市评价单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时,应经山东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并执行本办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2.28•【文号】财综[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一)经贸部门中标设备服务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81号)。
中标设备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农业部门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2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1999〕2197号)。
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水利部门水利工程水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1号)。
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

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附件一:湖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一、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分析 ,单位:万元,工作级别序名称主要作业方法号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收集资料、编区域地震1-1 目、编图、计算、0.8-1.0 0.4-0.5 0.2-0.3活动性分析分析收集资料、编区域地震构造1-2 图、野外调查、3.5-4.0 1.2-1.4 0.8-1.0调查与综合分析分析综合分析、边界1-3 地震区、带划分 0.8-1.0 0.3-0.5 0.2-0.3 确定、分析编图备注:不含地震构造调查所需进行的勘察和样品分析费用,其费用可参照湘价服〔2002〕41号、〔2011〕57号文件规定收费,~区域范围半径超过150 公里时~比照增加收费。
二、近场场区地震活动性与地震构造分析 ,单位:万元,工作级别序名称主要作业方法号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近场区地震2-1 编目、编图、分析 0.4-0.6 0.3-0.5 0.1-0.2活动性分析近场和场区地震搜集资料、野外勘2-2 2.5-3.0 1.5-1.8 1.0-1.2 构造综合分析察、编图、综合分析场区断层位置确综合分析、边界按湘价服〔2002〕41号、258号、2-3 定及活动性鉴定确定、分析编图〔2011〕57号文件规定备注:1、不含重要地震参数复核费用,2、近场区面积超过半径25公里区域范围、场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时比照增加收费。
三、场地工程地震条件评价 ,单位:万元,工作级别序名称主要作业方法号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 3-1 场地勘察现场作业按湘价服〔2002〕41号、258号、场地土动力现场作业〔2011〕57号文件规定 3-2 性质测定室内试验场地工程分析计算3-3 1.0-1.2 0.5-0.7 0.3-0.5 地震条件评价综合研究备注:场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时比照增加收费。
四、地震烈度与地震动衰减关系分析 ,单位:万元,工作级别序名称主要作业方法号一级工作二级工作三级工作地震烈度搜集资料4-1 1.5-1.8 0.5-0.6 0.2-0.3 衰减关系确定分析计算基岩地震动搜集资料 4-2 2.0-2.5 0.5-0.7 0.2-0.4衰减关系确定分析计算五、地震危险性确定性分析,一级工作, ,单位:万元, 序名称主要作业方法收费标准号5-1 地震构造法野外调查、分析计算 2.5-3.0 5-2 历史地震法资料收集、分析计算 2.2-2.5 5-3 综合评价分析计算、综合评价 0.8-1.0 备注:不含相关的勘察和样品分析费用。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期:2007-11-17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地震局苏价费[1998]36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地震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99号)精神,为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特制定《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保障国家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地震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地震局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99号文的精神,特制定江苏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所有按规定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范围:地震烈度复核、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区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断层活动性评价、震害预测等。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根据国家地震局制定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要求分四级。
一级工作适用于安全性要求高的重大项目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会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二级工作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的大城市、重要经济开发区以及覆盖区域较大的重要生命线工程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将导致严重后果;三级工作适用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烈度值Ⅵ度以上(含Ⅵ度)地区除一、二级以外的大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其破坏将导致严重后果;四级工作适用于一、二、三级工作以外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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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
知
(〔1992〕价费字399号)
国家地震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精神,对你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地震烈度鉴定费)项目及标准重新进行了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标准及使用范围,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见附)执行。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遵守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颁发的规定,按照自愿委托、协商服务的原则进行,所需经费由委托任务单位提供。
三、各级具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格的部门或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未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认真查处。
六、本通知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关于地震烈度鉴定经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暂行办法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是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受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进行技术咨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体现“自愿互利、有偿服务、合理收费”的原则,现做如下规定: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范围,包括地震烈度复核、活断层评价,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小区划等工程地震和震害预测工作: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的计费内容:
1.实际工作消耗(包括交通、旅差、探槽、物探、样品分析测试、计算、专家评审、议器设备使用、折旧、材料消耗等)按实际发生费用和有关规定计算收取。
2.搜集资料和研究费
第一类:需要做一周以内的野外工作和部分研究工作的项目,收取1000-5000元(外单位持有资料收取费用时,其费用与本单位资料,研究费用合计超过5000元的部分,可另计收)。
第二类:需要做一周以上专项野外工作、观测和研讨的项目,如核电站、高坝水库、部分铁路工程、石油工程、化工工程、大型工矿基地及重要城镇地震设防等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由委托与承担任务的双方,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具体商定。
3.管理费,按1、2两项费用总额的20%核收。
三、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承担任务单位根据评价项目工作量大小,按照上述原则协商议定。
四、每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始前,由委托方与承担任务单位双方拟定工作任务书,并签订协议书或合同。
工作结束后,承担任务的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交最终工作成果。
按前述资料和研究费分类的规定,属第一类项目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属第二类项目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综合研究报告”。
五、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收费单位应加强对收费收支的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本暂行办法自1992年9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