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务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东府〔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与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活饮用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电控装置及建(构)筑物等设施。

包括从结算水表至用户内部分表前的所有管道及附属设施。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是指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及二次供水水池清洗消毒的供水企业或其他单位。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建设及运行管理维护等行政管理、监督工作。

市水务监测中心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市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及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7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7篇)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7篇)二次供水管理制度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精选7篇)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1一、蓄水箱是小区生活、消防二次供水的要害部位,未经允许不得在水箱区内活动和进入箱内。

二、水箱间应保持清洁,水箱定期进行防腐、除锈工作,水箱间不得堆放垃圾等杂物。

水管员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供水管理规定,按时进行健康检查。

三、水箱上的盖应加锁并经常检查。

四、供水《卫生许可证》应按规定固定在水箱间墙面上,并按时完成检查。

五、水箱进水阀的自动控制应经常检查,如失灵应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或通知检修。

进水阀应经常轮换使用,保证阀门灵活。

六、要经常注意水箱水位变化,从室内水标尺上可直接观察水箱水位。

特别注意消防水位和溢水水位。

除消防外任何时候不得动用消防储备水(最低水位线以下的水箱储水)。

水箱水位不得超过最高水位,否则产生溢水,如无故溢水,作为当班的责任事故处理。

七、水箱每年应清洗两次,清洗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填写《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八、维修主管负责通知当地水质检测部门取水样检验,做好水箱清洗消杀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化验证明,交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九、水箱清洗消毒时应提前两天通知事务员,由事务员负责按有关停水规定提前通知有关用水部门和住户做好储水准备。

十、二次供水设备每周进行一次保养,并由设备责任人填写《二次供水设备周保养记录》。

十一、维修主管每月检查小区内每个水池(箱)及水泵等供水设施设备,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日记上。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篇2一目的1、规范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检验标准,制定物业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二范围2、适用于公司所管物业水池(箱)的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职责3、工程部负责人负责检查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4、空调给排水班负责二次供水管理。

四内容5、二次供水管理要求:(1)各水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修孔应加盖上锁,水池(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2)水箱每隔6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每次清洗前空调班负责查验清洗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3)清洗消毒水箱时应提前2天通知客户相关单位;(4)空调给排水班值班人员每班巡检水箱水位并记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东府办〔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东莞市水资源分配方案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根本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幸福东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及范围(一)分配原则。

严格执行《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资源分配方案》,遵循公平公正、兼顾现状与发展、可持续利用和节约保护、优先保证生活和生态基本用水等原则。

(二)分配范围。

东莞市水资源分配范围为东莞全部行政区域,包括28个镇、4个街道办事处及3个园区。

(三)总体要求在确保河道内生态基本需水、全面节水和充分利用非常规水源的前提下,按照防洪、供水、发电的顺序优化水库群调度,安排各镇街(园区)正常来水年(90%保证率)和特枯来水年(95%保证率)情况下的取水量分配指标。

二、具体分配方案(一)正常来水年份按全市年最大取水量为231158万m3(其中常规水资源209502万m3,非常规水资源量为21656万m3,各镇街(园区)分配水量详见附件1、2)。

东莞市水务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

东莞市水务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

东莞市水务局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水质,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共供水及自建设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用户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深度净化处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术对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作进一步处理后,通过管道形式直接供给城市居民饮用的水。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以及水质检测、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供水水质监管遵循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督察、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市水质监测中心具体负责供水水质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编制全市城市供水水质年度监管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城市供水水质检查。

第七条市水质监测中心应根据全市城市供水水质年度监管计划,对相关城市供水的水质进行监督检测。

第八条市水质监测中心监测的内容包括水源水质、出厂水水质、管网水水质、二次供水水质以及突发性污染水质。

第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其供水水质负责,其中,经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城市供水企业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城市供水单位应当选用获证企业的产品。

城市供水单位所用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在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方案

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方案
2.制定方案阶段(1个月):根据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具体整治方案。
3.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广泛宣传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提高公众参与度。
4.组织实施阶段(6个月):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整治工作。
5.监督检查阶段(3个月):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总结评估阶段(1个月):总结整治工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水平。
4.自备水源管理:
-开展自备水源排查,建立档案。
-加强水质监测,确保自备水源水质达标。
-对不符合要求的自备水源,制定整改措施,限时整改。
六、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全面了解本市生活饮用水现状,梳理存在的问题。
2.制定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具体整治方案。
3.宣传发动: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
-自备水源管理: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监管,确保自备水源水质达标。
三、组织架构及职责
成立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
1.领导小组组成: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建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2.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时间节点等。
-自备水源管理:加强自备水源监管,确保自备水源水质达标。
四、组织架构与职责
成立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市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工作。
1.领导小组组成: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建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2.领导小组职责:
-制定和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专项整治方案。
-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本专项整治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次供水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次供水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次供水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由于早年缺乏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二次供水在解决高层建筑供水的同时,所产生的矛盾也日趋严重。

因此,如何加强二次供水各项管理工作,保证居民用水安全,已经成为重要课题之一。

本文浅析了二次供水出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关键词:高层建筑;二次供水;管理1二次供水主要形式二次供水主要针对城市多层住宅而言,东莞市多层住宅的二次供水主要形式包括3 类:(1)不设地下水池和水泵加压的二次供水包括采用屋顶水箱和水塔的二次供水形式。

屋顶水箱是城市二次供水方式中发展最早、使用最广的供水方式,利用城市供水低峰时补水,高峰时出水。

方法简单,分散建设,不占地,不需城市专门投资,有效解决城市供水紧张。

二次供水的水塔是在小区中利用管网低峰时剩余压力进水,高峰时出水的调蓄设施。

由于需要占地,对市政水压要求高,且容积不宜太大,现已较少使用。

(2)设地下水池和水泵加压的二次供水主要包括:加压后经屋顶水箱的二次供水。

主要水压不能满足要求的地区。

自来水通过地下水池、泵房送至屋顶水箱,再由屋顶水箱重力供水,水池不能充分应用管网余压,也起不到调峰作用。

利用变频调速水泵的二次供水。

生活用水量变化幅度大,如果要保证住宅顶层随时能够用水,不用水箱只靠一般水泵在规模不大的小区是很难做到的。

随着变频调速技术的发展,这种可以实现无水箱的二次供水,发展很快。

(3)不设地下水池在管道上直接加压的二次供水目前市场上出现全封闭、无负压、设稳流装置的可以保护管网,避免对周围用水影响的新型设备。

这种设备使用变频调速,可以取消地下水池与屋顶水箱,实现直接加压供水。

2二次供水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二次供水设施主要建设于20 世纪80 年代至90 年代,水箱、水池建设标准很低,设施陈旧,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之分严重,主要有:(1)污染问题突出,水质得不到保障。

由于设计、施工质量、材料等多方面因素,加上不定时、及时清洗等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水质二次污染,从而影响水质。

水务局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水务局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附件: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 案设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 。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 案明确城镇供水主管部门 的管理职责。 按照地方政府“三定”方 案配置城镇供水管理人员 。
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及评分方法
评价方法与标准 分值 评价依据
1.《城市供水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1.《城市供水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1.《城市供水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的通知
3
1.《城市供水条例》; 2.《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查阅地方制定的城镇供水 服务与投诉监管、政风行 2.4.2服务与投诉监 风评议等有关制度、文件 管制度 以及评议结果通报材料等 。
未建立城镇供水服务与投诉监管制度的,扣3 分; 根据行风政府评议结果,优秀不扣分,良好 扣1分,中扣2分,差扣3分。
1.《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城市供水条例》;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二、规 范化管 理制度 制定 (34 分)
2.4.1供水企业管理 查阅地方制定的供水企业 和考核制度 管理和考核制度的文件。
政府直接委托经营主体的:未制定监督考核 制度的或未签订考核目标责任协议的,扣3 分; 通过市场选择经营主体的:未按照《市政公 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选择 的,扣1分;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扣3分 。
3
10项日常检测指标为浑浊度、色度、 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菌群和消毒剂; (GB5749); 42项常规指标中消毒剂根据水厂所采 2.《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 用的消毒方式选择确定;溴酸盐、甲 程》(CJJ 58) 醛、亚氯酸盐、氯酸盐等指标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选择测定)。

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

ࣁᜠှፙ፿ၺᏎᇁ཰ऴᒤਖࢾ!(1992年3月16日东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饮用水源水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保护饮用水源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已造成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是对我市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镇(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航政和港务监督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

第五条 建设、规划、计划、国土、工业、农林、交通、水利、公安、卫生、环卫等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防治水源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1、组织实施和监督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执行;2、编制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和水质管理的规划、计划;3、组织协调各镇(区)、各部门的防治水源污染工作;4、负责对水环境和污染源的监测;5、征收排污费;6、查处污染水源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航政和港务监督机关负责水域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查处船舶污染水域的违法行为。

港务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处理船舶油污和废弃物。

第八条 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把防治饮用水塬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和布局新建设项目,控制新的污染源。

建设管理部门还应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和改造城镇排污系统,建设和管好污水综合处理设施。

第九条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饮用水塬水质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条 环卫部门负责对城镇粪便、垃圾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对水源的污染。

第十一条 计划部门负责做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水环境保护综合平衡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莞市水务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正文:----------------------------------------------------------------------------------------------------------------------------------------------------东莞市水务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完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东府[2014]9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定义与《办法》相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条《办法》第七条所称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止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东莞市水务局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规划选址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及日常管理维护。

第五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单独自成系统,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消毒设备、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用途的设施混用,且消防、绿化、环卫等用水系统需安装独立计量表。

第六条二次供水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卫生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应当采用节能型技术、设备和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建筑材料、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技术的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系统,并预留标准的运行数据远传接口和外界的通讯网络接口。

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新建住宅小区或楼宇在向住建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前,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将有关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设计方案提交至属地供水企业征求意见,由供水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技术论证,并自收到设计方案之日起的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条建设单位(产权人)在办理临时施工用水申请时,需向属地供水企业提交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技术论证意见、施工图审查等资料。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要求的,供水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

第十一条已建住宅小区或楼宇的二次供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进行设施改造:(一)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或设计不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东莞市水务局二次供水技术规程》等相关国家规范、规程及标准要求的;(二)二次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现原设计不合理或者设施老化等原因,导致发生供水污染事故、漏损严重或水压严重不足的;(三)采用国家已淘汰、明令禁止或未获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的二次供水设备或材料的;(四)采用管道泵直接从市政管网抽水加压的;或者采用未经供水企业审核、影响市政管网供水稳定或安全的加压设施;(五)生活饮用水与其它用水混用的;(六)其他由设施因素导致二次供水水质不达标的。

第十二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一条改造条件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二次供水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内容包括: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等。

二次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由建设单位(产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完成整改工作。

拒绝整改而导致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安全问题的,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产权人)在开展设施改造前,必须将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提交至属地供水企业征求意见,由供水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技术论证及提出意见,该意见作为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

供水企业应自收到改造方案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二次供水设施(含新建和改造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应通知水务、卫生、供水企业等单位参加。

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第十五条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产权人)应及时组织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等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与关键工序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设施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新建或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在完成施工及清洗消毒后,由建设单位(产权人)组织试运行并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取样检验。

第三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维护的,双方需就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维护的条件、界限、费用、服务标准以及设施清洗消毒等事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服务标准进行设施管理维护,建设单位(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监督二次供水管理单位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并为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开展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建设单位(产权人)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的,应同时将设备设施技术档案和小区地下管网档案资料等一并移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新建住宅小区或楼宇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商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办理设施移交管理手续,双方应就移交管理的内容、期限、费用等进行协商,由供水企业实行抄表到户管理。

已建住宅小区或楼宇的二次供水设施经检测合格或改造验收合格后需移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实施管理维护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公开征求全体业主意见;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牵头组织移交管理维护事宜;没有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小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牵头组织有关移交管理维护事宜。

第二十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配备3名及以上的二次供水服务团队人员,人员必须经过二次供水知识、卫生防护知识等培训;(二)清洗消毒专职人员除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获得《健康合格证》外,还须参加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岗前培训后,方可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一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及清洗消毒工作,其责任主要包括:(一)配合建设单位(产权人)或供水企业提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和专业支持;(二)配备专人负责泵房、水泵、水池(箱)和附属设施、管网等运行、保养及维修;(三)按照《东莞市水务局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定期巡视、检查设备,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状态良好、运转正常和用水安全;(四)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及结果公示;(五)负责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服务质量和水质问题投诉的处理;(六)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保养、维修、清洗消毒以及投诉处理等情况和水质检测结果记录存档,以备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七)建立完善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保留二次供水设施服务及清洗消毒档案不低于三年;(八)根据服务协议内容,承担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的安防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洗、消毒和水质常规检测。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取样检测,出具水质检测报告,并向用户进行公示。

检测合格的可继续使用,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至水质达标。

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设施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的,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整改完毕后,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整改工作进行复检。

第二十四条市水务监测中心对二次供水水质实施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二次供水水质实施监督性抽检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项目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包括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其中必测项目须在监督性抽检和日常性检测中开展。

检测项目的标准限值见《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一)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

(二)选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质、水箱类型、所用消毒方法及水污染实际情况选择检测项目,包含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硝酸盐氮、氯化物、铁、锰等。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可会同卫生、房管等有关部门对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损坏和侵占二次供水设施。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异常或水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通知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章应急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因设施清洗消毒、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第三十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应急队伍及应急物质,并将相关资料建档。

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报告制度、应急处置措施、临时应急供水、加压设施备品存储、应急队伍建设等内容。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将应急预案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一条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存在安全隐患或者接到有关事故报告并核实后,应按以下措施处理:(一)当供水水质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停止供水,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消除供水安全隐患或水质污染事故。

(二)在停水期间采用临时供水方式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并告知用户相关情况。

(三)隐患或事故消除后,必须委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取样检测,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供水。

(四)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将相关情况报告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企业,包含事故基本情况、处置措施、处置效果等。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东莞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的期限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中所称“已建”指本细则实施前已开工建设的(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新建”指本细则实施后开工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