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参保人员就医规定及费用结算报销说明
兰州医保报销流程

问题处理结果反馈
医保经办机构会将问题处理结果 及时反馈给市民,并告知相关的 处理措施和后续跟进情况。同时 ,市民也可以通过相关渠道查询 问题处理进度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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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 他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标准与方式
缴费标准
兰州市医保缴费标准根据参保人员的 身份和年龄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可 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缴费方式
参保人员可通过银行代扣、网上缴费 、现场缴费等多种方式进行医保缴费 。其中,银行代扣和网上缴费方式更 为便捷,建议参保人员优先选择。
兰州市医保政策
遵循国家医保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医保报销范围
药品报销
01
包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以及部分特殊药品。
诊疗项目报销
02
包括常规检查、治疗、手术等医疗费用。
服务设施报销
03
包括住院床位费、护理费、诊疗费等。
报销比例与限额
报销比例
根据医保政策规定,不同类别的医疗 费用有不同的报销比例,如门诊、住 院等。
02
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站)等。
03
参保人员可通过兰州市医疗保障局官网查询定点医 疗机构名单。
费用结算方式
01 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定点医疗 机构直接结算。
02 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在定点医疗 机构办理入院登记,出院时直 接结算。
03
特殊病种门诊医疗 费用
03
兰州医保报销流程
门诊报销流程
就诊
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和 检查单。
兰州城镇医保新规

兰州城镇医保新规相关推荐兰州城镇医保新规 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
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法规,在劳动者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以下是⼩编为⼤家整理的兰州城镇医保新规,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家! 记者从兰州市医保局获悉,《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就医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正式印发,4⽉1⽇起实施。
《实施意见》中包括特殊疾病长期门诊病种增⾄25种,部分病种待遇⽀付年限最⾼10年,部分病种⽀付限额有所提⾼等诸多亮点。
申报 初次须提供半年内体检资料 凡参加兰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员(含职⼯、居民),因特殊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原称特殊疾病门诊或长期门诊)。
初次申办或待遇期满续办者,须提供兰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定点医院半年内的体检资料(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异地安置⼈员提供安置地(或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的体检资料或住院病历。
就医 持“三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特殊疾病长期门诊参保⼈员就医时,须持《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审批单》、社会保障卡、⾝份证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和购药。
如需到药店购药者,须由已选定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具处⽅,并加盖该医疗机构医保办公章和外购专⽤章,⽅可前往市医保经办机构认定的长期门诊定点药店刷卡购药。
⽆医保办公章和外购章的,产⽣的费⽤不予报销。
本⾏政区域内的参保⼈员不允许到兰州市⾏政区域以外购药,否则发⽣的费⽤个⼈⾃理。
患者在诊治、购药时刷卡⾃动结算。
标准 城镇职⼯不分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标准⽅⾯,城镇职⼯不分医疗机构等级,执⾏统⼀的起付标准,每年600元,按⽉分摊。
城镇居民按所选医疗机构的现⾏住院起付标准执⾏,三级甲等医院为1400元,三级⼄等医院为1000元,⼆级医院为400元,⼀级医院和社区卫⽣服务机构为200元。
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治疗结算时按审批病种诊治发⽣的门诊医疗费⽤扣除起付标准、个⼈使⽤《三项⽬录》以外⾃费药品和诊疗项⽬费⽤及《三项⽬录》内⼄类药品和诊疗项⽬⾃付费⽤(城镇职⼯⾃付⼄类药品和诊疗项⽬的10%,城镇居民⾃付⼄类药品和诊疗项⽬的20%)后按⽐例报销。
兰州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doc

2019年兰州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兰州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兰州市民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呢?所需材料和报销流程比例是如何规定的?本文为你介绍关于兰州城乡居民医保怎么报销及报销比例政策说明相关知识。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扶贫政策,全面落实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先看病后付费”和“一站式”即时结报工作,有效减轻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负担,兰州市印发《关于完善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提高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全市所有城乡居民参保患者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上调5%。
调整后:1、普通门诊统筹报销比例为65%;2、住院统筹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乡级医院)二级医疗机构85%(县级医院)三级乙等医疗机构75%(市级医院)三级甲等医疗机构65%(省级医院)3、重大疾病支付限额75%;4、分级诊疗病种支付限额提高5%(县级75%、乡级85%);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患者先自付10%后,按比例进行报销。
特殊疾病长期门诊支付待遇政策、其他报销政策、优惠政策不变。
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保障水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达不到大病保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或者经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医疗救助条件,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进行补偿。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际补偿比低于85%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商业经办机构作为具体执行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4•【字号】兰政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兰政发〔2011〕23号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提高参保人员的整体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甘政发〔2009〕97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兰政发〔2001〕11号)等有关规定,我市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50元调整为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不变。
二、降低参保人员部分支付项目的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使用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目录》、《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内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20%降至10%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三、降低参保人员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分段计算”的自付比例。
在职职工由现行的在起付标准以上,不足6000元的个人负担15%;6000元以上不足12000元部分个人负担10%;12000元至26000元个人负担5%,分别降至12%、8%、4%;退休人员统筹基金自付比例由现行的12%、8%、4%分别降至9%、6%、3%。
兰州市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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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伤医保报销

兰州工伤医保报销兰州工伤医保报销是指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后,工人享受医疗保险的服务,并可以获得相关医疗费用的报销。
下面是就兰州工伤医保报销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兰州工伤医保报销是兰州地区的一项社会保险政策,旨在保障工人在工作中发生工伤后的医疗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工人在工作中受到工伤后,应及时将伤情报告给用人单位,并向工伤医疗机构申报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是工人享受兰州工伤保险的权益之一。
工人首先根据自己的伤情去兰州指定的工伤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就诊过程中出示身份证、工伤保险证和社保卡等相关证件。
医院会根据伤情进行相应的治疗,并出具相应的药物、化验等相关费用。
工人需要妥善保存好所有相关单据和医疗记录,以备后续报销使用。
工人在就诊结束后,需要向工伤医疗机构申请工伤医疗费用报销。
工人需填写工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并提供伤情描述、就诊记录、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
工伤医疗机构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费用的结算。
一般情况下,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的。
为了给工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兰州规定对不同等级的工伤进行不同的报销政策。
一般来说,工伤程度越轻,报销的比例越高,而工伤程度越重,报销的比例就越低。
具体的报销比例可以通过兰州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解。
工人在申报工伤医疗费用时需注意几个事项。
首先,工人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工伤情况,确保相关伤情报告的准确性。
其次,工人需要提供真实的伤情描述和相关资料,以便医疗机构准确审核和报销费用。
此外,工人还要妥善保管好所有相关单据和医疗记录,以备后续使用。
总之,兰州工伤医保报销是兰州地区为工人提供的一项福利政策。
通过及时申报工伤医疗费用,工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销,减轻了工人在工伤后的经济负担,并为工人提供了良好的医疗保障。
工人在享受报销的同时,也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自己的权益。
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医保管理办法

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医保管理办法一、职工、居民医保1.普通门诊就医医保患者在门诊就诊时,需持本人医保卡挂号,经相关科室医生诊断后,持医保卡缴费、检查、取药。
2.长期慢性病患者门诊就诊凡是选择我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长期慢性病患者,需持本人医保卡和慢性病长期门诊审批单挂号就诊。
政策规定:(1)对于长期慢病患者,必须严格依据慢病审批单中所审批认定的病种进行诊治,不得跨病种、跨科室检查及用药。
(2)主治医生在为长期慢病患者开具慢性病处方时,需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的药品使用剂量职工医保患者规定单次处方限量不得超过一个月;患者需外购药品时持医生开具的处方到医保窗口审核盖章后方可外购药品。
居民患者规定当年首次就医时应先自负1000元(次/年)的门槛费,超出部分的费用方可进入居民慢性病统筹报销范畴,单次处方限量不得超过一个月。
并且必须在定点医院检查开药,不得外购药品,就诊医生不能开具外购处方。
专科医生须在患者处方上清晰注明药品的通用名、剂量、用法和用量,以便医保部门核查。
二、离休医保1.市级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地级离休干部首次就医,需持医保本到计算机中心进行身份的确认及维护后方可挂号,开药、记账。
离休干部医疗用药,严格按2010年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
药品目录中的甲乙类药品离休干部不负担费用。
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和用药报销范围的药品,由个人负担,使用前必须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后方可使用。
接诊医生严格按照用药管理标准执行,门诊单次处方限量为急性病3-5天药量,慢性病10-20天药量,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脑动脉硬化后遗症等疾病的最高限量为25天。
2.省属企业、市属企业的离休干部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时,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需自理。
年门诊费定额标准:老红军和抗战时期离休干部人均4000元,解放战争时期离休干部人均3000元,由医保局向离休干部直接拨付。
对确需长期服药,且达不到住院条件的离休干部,当年门诊费用定额不足的,先由个人垫付,年终凭有效票据审核报销。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甘医保发〔2022〕7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甘医保发〔2022〕75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社保中心,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完善我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规范待遇政策、优化结算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25年底前,全省住院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率提高到70%以上,省内异地直接结算率提高到90%以上,定点医药机构全部开通普通门诊异地直接结算业务,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异地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规范便捷,基本实现医保报销线上线下均可异地通办。
二、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一)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限价标准),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二)明确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
异地长期居住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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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参保人员就医规定及费用结算报销说明
有关医疗管理规定的说明根据《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兰政发[2001]11号)、《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与缴费管理办法》等七个配套文件(兰劳发[2001]165号),劳社部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14号),现就我市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及医疗管理规定说明如下:
一、有关医疗项目管理的配套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使用的三项目录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殊要求
1、特殊用药:特殊适应症和在急救、抢救中确因病情需要使用血液制品、蛋白质制品的,定点医院要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并报医保局审批后,按乙类药品标准支付。
2、高值医用耗材: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换材料按国产普及型价格计算,个人承担20%,超出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无国产普及型价格可参照的,个人先自付费用的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比例支付。
(三)审核收费依据
根据省、市物价部门的规定,不同级别的医院相对应的参照《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或《兰州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收费。
二、职工就医管理规定
(一) 门诊就医规定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费用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参保职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费用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直接与定点零售药店结算。
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本人用现金支付。
(二)住院的就医规定
l、参保职工需住院治疗的,由经治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并附门诊病情病历及参保人员单位介绍信,由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办理住院批准手续后,方可住院;危急患者可先住院,3日内补办住院手续。
参保职工办理住院手续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诊治需要收取一定的押金。
2、病人入院后,医院医保科应首先检查《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人卡—致时将《基本医疗保险证》和IC卡放医院医保科保管,人卡不一致的应及时通知医保经办机构处理。
3、参保职工出院带药量急性疾病一般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最长不超过2-4周。
4、参保职工因急诊不能赴往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可就近在公办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于次日内报告医保机构。
原则上入院后三日内转院到定点医疗机构,三日内因病情不能转院的,应到医保机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否则,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参保职工住院时因病情需要而进行“乙类项目”检查治疗和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时,应经诊治医生向参保人员或其家属讲解、说明并由参保人员或其家属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进行。
(三)在外就医管理规定
1、在外就医包括: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探亲、转诊转院等。
其中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探亲所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本地区医疗保险待遇执行,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负担20%,再按本地区内医疗保险待遇执行。
2、参保职工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探亲期间在外因病情危急而发生的急诊、急救费用给予报销。
慢性病择期在外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上述费用应在回兰后持相关材料到医保机构审核报销。
3、异地工作、异地居住职工应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并在居住地就近选择3—5家公办医疗机构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备案。
参保职工就诊仅限在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除急诊外在其它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异地工作、异地居住职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经办人与持相关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4、转诊、转院:因定点医院技术设备、治疗手段等条件限制而需转往上级医院或外地就医的,应先由住院定点医院组织会诊,经医院医务科和医保科审核同意,到医保机构备案登记后办理转院手续,转外费用现由参保人员自行垫付,回兰后由转出医疗机构给予结算。
未经批准自行转市内、外地诊治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5、在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审核报销时必须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标准参照本地区药品及诊疗项目目录。
(四)办理长期门诊的规定
凡符合13种特殊疾病病种的参保人员,可以办理长期门诊治疗手续。
需到市医保局或者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填报《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本人近三个月内有关病情证明材料(病历、诊断证明、诊断依据等)。
自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即可公布审核结果,申请人应持医保证办理手续。
13种特殊疾病病种:1、恶性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2、肾衰竭患者的透
析治疗;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4、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5、糖尿病伴并发症;6、肺源性心脏病;7、慢性肝炎(活动期);
8、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9、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10、再生障碍性贫血;11、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12、支气管哮喘(年住院三次以上者);13、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五)办理家庭病床的规定
参保职工患以下疾病的,由本人持定点医疗机构审核表、单位介绍信及个人申请,到医疗保险局办理审批手续。
1、脑中风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而病情符合住院条件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者;
3、恶性肿瘤晚期行动困难者;
4、严重心肺疾病具备住院条件但更适合家庭治疗者。
家庭病床治疗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需另行报批,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要求申报定点有关资料,并接受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政策指导和医保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
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对参保职工的入院治疗要建立三级查房、三查七对、病例分析讨论、病例方案、处方及病案书写质量等制度。
(四)加强药品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政策,药品的进销价要张榜公布,并接受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和医保机构及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
对参保职工的诊断和检查,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规定,凡能使用一般性治疗和检查就能满足诊断治疗需要的,不能使用大型医用仪器进行治疗和检查。
凡使用大型医用仪器进行治疗和检查,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六)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张榜公布,并报医保机构备案,严禁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和巧立名目收费。
(七)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要单独建帐。
对诊疗项目、医疗费用的发生数要逐一登记,住院处方、检查单要一式两份,参保人员出院时要附上由患者家属或本人签字的各项收费项目清单。
(八)严格坚持诊疗规范,严格出入院管理。
不得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治疗,不得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不许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分解住院或编造虚假病历套取医疗保险基金,不得将超标准病房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九)接受医疗保险局的监督和检查,按时间要求提供参保职工的病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