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基本常识

签证种类
TYPE OF VISA
签证(注)有效期
DOCUMENT COMMENIS)VALIDITY
来店日期
DATE OF ARRIVAL
离店日期
DATE OF DEPARTURE
何地来
WHERE FRRIVAL
停留事由
OBJECT OF STAY
去何地
WHERE TO
房号
ROOM NUMBER
接待单位
七、住宿登记管理的要求
总的目标是: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的“三率”
及时率、准确率、登记率达到100%。
上级出入境部门的监控考评
(一)时限要求
1、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旅馆住宿,由外国人本人或旅馆工作人员填 写临时住宿登记表,旅馆负责将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报公安机关;外 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 人或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当 地派出所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 地派出所申报。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 基本常识
2011年9月19日
境外人员住宿管理
一、住宿登记管理的对象
二、住宿登记管理的内容
三、住宿登记管理的作用
四、我市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格局
五、住宿登记管理的法律依据
六、住宿登记管理的程序
七、住宿登记管理的要求
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的对象
(1)在宾馆饭店临时住宿的境外人员; (2)散居社会面的境外人员;
(3)《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 管理办法》
(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7)《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外国人停留酒店旅馆居留须知

外国人停留酒店旅馆居留须知外国人在XX停留、居留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
1、外国人在旅馆住宿的,应出示本人有效旅行证件办理登记手续。
旅馆须按规定在24小时内将入住外国人的信息完整准确地录入旅馆业治安信息管理系统。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旅馆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3、外国人在办理完新的签证和居留许可或更改住所时,须于24小时内到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所重新登记申报;当外国人离开XX或更改住所时,应及时告知原住所房主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住宿注销手续。
二、外国人在XX停留、居留的,应严格按照本人所持的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内停留。
1、签证或居留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在XX停留的外国人,须在有效期到期前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延期手续。
2、持标有D、Z、XT、J-K Q-I> ST字六种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3、外国人居留许可持有人的姓名、国籍、职业或者身份、工作单位、住址、护照号码、偕行儿童等如有变更,持证人须在1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外国人的证件、财物被窃或遗失,应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失),经调查核实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为当事人补办证件或出具《报失证明》。
三、外国人在XX停留、居留的,未经中国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未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就业类居留许可,不得从事就业活动;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演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聘用外国人。
四、在XX停留、居留年满16周岁的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有效旅行证件, 以备公安机关民警查验。
五、其它注意事项:1、在中国旅行停留、居留的外国人未经中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获得中国驾驶执照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宾馆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程序

宾馆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程序一、旅店业单位接待境外人员住宿时,应首先完成以下程序:1、查验境外人员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查验边防入境验讫章,我国签证机关签发的有效签证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等。
2、要求境外人员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填写时登记表规定的项目必须逐一填写,不得有缺漏或错填,应字迹清晰,内容准确。
3、工作人员应检查境外人员填写的登记表内容与证件信息是否一致,有无错项,漏项,发现差错,应要求境外人员及时修改。
4、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采集、录入境外人员信息并在24小时内上传至成都市公安局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旅店业单位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时,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录入:1、“姓名”一栏:英文姓名外国人必须填写,英文姓名字幕必须按照本人所持的证件上的前后顺序大写录入;外国人如有中文姓名尽可能填写;华侨、港(澳、台)居民必须填写中文姓名。
2、“出生日期”一栏:必须具体到年、月、日;如遇到只有出生年份的,可将出生日期统一为1月1日,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3、“国籍/地区”一栏:必填写,不能为空白。
外国人应按国籍填写,不能以城市名称替代国籍;华侨填写“中国”;港、澳、台居民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4、“证件种类”一栏:应从系统自动生成的选项中选择符合入住人所持的有效出入境证件的种类录入。
外国人护照分别为普通护照,公务护照等。
绝大多数为普通护照。
5、“港、澳居民”应选择“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6、“台湾居民”应选择“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7、“证件号码和签证(注)号码”一栏:应完整填写所有的数字和字母,且字母必须大写。
8、签证(注)类型:外国人免办签证的可写“M”,华侨、港(澳、台)居民可免填该项。
9、团队旅客入住必须逐一登记,不能只登记团队领队。
10、11、不能登记境内导游或中国公民而入住境外旅客。
必须对每个旅客所持证件上含有图像和基本信息的页码进行扫描并上传。
12、停留事由:填写境外人员此次入境事由,如外国人持居留许可,根据居留许可的事由填写;港澳台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事由填写。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10.31•【文号】公通字[2007]6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7〕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部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外国人管理和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购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关机构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馆住宿的外国人。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负责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
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在社区警物室办理。
第四条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留宿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代办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同时查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
第五条申报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应当由其当场填写《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式样附后)。
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先予登记并当场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
第六条外国人住宿登记事项包括:英文姓名、中文姓名(选填)、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停(居)留证件种类及号码、来华事由、工作机构、住址、入住时间、拟离开时间、本人联系方式、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备注等。
第七条外国人申报变更住宿登记事项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相关材料,在《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
对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对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卡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对临时住宿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Articles about the temporary residence registration selected from Rules Gov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Entry and Exit of Aliens第二十九条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Article 29 For lodging at guesthouse, hotel, inn, hostel, school or other enterprises and institution or at government organs or other Chinese organizations, aliens shall present valid passports or residence certificates and fill in registration f orms of temporary accommodation. They shall present travel permits when seeking accommodation in areas closed to aliens.第三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酒店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酒店外籍人员管理,保障酒店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酒店所有外籍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入住客人、员工、临时务工人员等。
三、管理制度1. 住宿登记(1)外籍人员入住酒店时,须出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2)酒店前台工作人员应仔细核对外籍人员身份信息,准确录入住宿登记系统。
(3)酒店应将外籍人员住宿信息报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并按公安机关要求进行定期更新。
2. 安全保卫(1)酒店应加强外籍人员入住区域的安全防范,确保入住人员人身财产安全。
(2)外籍人员入住期间,酒店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外籍人员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酒店安全管理部门。
3. 信息管理(1)酒店应建立健全外籍人员信息档案,包括姓名、国籍、护照号码、联系方式等。
(2)酒店应定期对外籍人员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酒店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对外籍人员信息进行保密。
4. 服务管理(1)酒店应提供优质服务,尊重外籍人员风俗习惯,维护其合法权益。
(2)酒店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外籍人员入住体验。
(3)酒店应设立外籍人员服务专线,及时解决外籍人员反映的问题。
四、责任与奖惩1. 责任(1)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负责外籍人员住宿登记和信息录入工作。
(2)酒店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外籍人员住宿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3)酒店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外籍人员管理工作负总责。
2. 奖惩(1)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酒店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酒店行政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住宿的安全与便利,加强住宿登记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住宿登记范围1. 境外人员在下列场所住宿的,应当办理住宿登记:(1)宾馆、酒店、旅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性住宿场所;(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提供的住宿场所;(3)境外人员租赁的住宅、公寓等居住场所;(4)其他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
2. 境外人员在境内住宿,不论住宿时间长短,均应办理住宿登记。
三、住宿登记程序1. 境外人员抵达住宿场所后,应向住宿场所提供以下信息:(1)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签证或居留许可;(3)住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住宿日期等基本信息。
2. 住宿场所应核实境外人员的身份信息,并在入住后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
3. 住宿场所应将境外人员的住宿信息实时录入住宿登记管理系统,并按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
四、住宿登记管理1. 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住宿场所的监督检查,确保住宿登记制度的落实。
2. 住宿场所应建立健全住宿登记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工作。
3. 住宿场所不得泄露境外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得将境外人员住宿信息用于非法目的。
4. 境外人员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配合住宿场所办理住宿登记。
五、法律责任1. 住宿场所未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罚款。
2. 住宿场所泄露境外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境外人员拒绝办理住宿登记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则1. 本办法所称境外人员,指在我国境内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安部。
七、住宿登记信息的保存与使用1. 住宿场所应当对境外人员的住宿登记信息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境外人员退房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两年。
2. 住宿场所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查询境外人员住宿登记信息的要求后,及时提供所需信息。
外国人居住管理条例

外国人居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动外国人居住管理工作的法律基础为了推动外国人居住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公正性,根据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居住管理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包括在本国境内长期定居、短期工作、学习、旅游、探亲等各类外国人。
第二章外国人居住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第三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种类依据外国人居住目的和居住期限的不同,外国人居住许可分为以下几类:1.长期居住许可:针对在本国境内长期定居的外国人,居住期限超过一年;2.短期工作许可:针对外国人工作的目的居住,在工作期限内有效;3.学习许可:针对外国人学习目的居住,在学习期限内有效;4.旅游许可:针对外国人旅游目的居住,在旅游期限内有效;5.探亲许可:针对外国人探望亲属的目的居住,在探亲期限内有效。
第四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申请材料外国人申请居住许可时,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1.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2.相关居住目的证明文件;3.照片和个人信息表;4.住宿证明材料;5.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五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审批机构外国人居住许可的审批由公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地方公安机关履行。
外国人申请居住许可的审批程序如下:1.提交申请材料;2.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4.审批申请人的居住许可申请。
第七条外国人居住许可的期限和有效期外国人居住许可的期限和有效期根据居住目的和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一年或根据申请人的需求进行调整。
第三章外国人居住管理的义务和权利第八条外国人居住管理的义务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1.遵守本国法律法规;2.依法进行申请居住许可;3.定期进行登记和报告个人信息的变化;4.遵守本国的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第九条外国人居住管理的权利外国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时享有以下权利:1.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2.在合法范围内参与本国社会经济活动;3.享受本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福利和服务;4.参与社区和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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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外国人离开本辖区住宿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拟前往的地点。
第九条外国人在华居留期间死亡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在《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备注”栏中注明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等情况,注销《入境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外国人住宿登记的法律法规宣传,督促外国人主动申报住宿登记;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住宿登记管理的外国人,并以所属公安机关名义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纳入民警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
第十四条辖区外国人居住集中、住宿登记管理任务繁重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负责外国人管理工作的民警。根据实际需要,在有条件的涉外单位、物业公司、旅馆、社区中物建联络员、信息员。
第十条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上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外国人管理工作台账,妥善保管外国人住宿登记档案。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开展经常性的调查走访,发现外国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上报国保、刑侦、治安等部门;发现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外国人的,应当及时上报出入境管理部门。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负责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外国人居住相对集中的地区,可以在社区警物室办理。
第四条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查验其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留宿外国人的个人或者机构代办申报住宿登记的,应当同时查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
第五条申报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齐全的,应当由其当场填写《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式样附后)。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8-03-12 09:28文章来源:公安部提供
文章类型:转载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通字〔2007〕69号
【发布日期】2007-10-31
【实施日期】2008-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加强外国人管理和服务,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在辖区内的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的对象,是指在中国境内购房、租房居住以及在有关机构或他人家中住宿等不在旅馆住宿的外国人。
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先予登记并当场告知其补充相关材料。
第六条外国人住宿登记事项包括:英文姓名、中文姓名(选填)、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职业、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停(居)留证件种类及号码、来华事由、工作机构、住址、入住时间、拟离开时间、本人联系方式、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备注等。
第十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治安(户政)管理、教育训练部门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培训、指导、检查、督促,提高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外国人住宿登记表》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公安边防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工作,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稿件来源:公安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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