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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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及细则

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及细则

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及细则一、背景介绍积分制管理是一种通过对个人或组织进行积分评定和管理的方法,旨在激励和监督参与者的行为和表现。

本文将详细介绍积分制管理的实施方案及细则,包括积分的计算方法、积分使用规则、积分奖励和惩罚措施等内容。

二、积分计算方法1. 参与者积分的计算方法应公平、公正、透明。

可以根据参与者的工作表现、贡献度、出勤率、学习成绩等指标进行评定。

2. 积分计算方法应根据不同的参与者类型和任务性质进行调整,以确保评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3. 积分计算方法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组织发展和参与者需求的变化。

三、积分使用规则1. 参与者可以使用积分兑换物品、服务或特权等。

兑换规则应明确,包括积分的兑换比例、兑换方式和兑换范围等。

2. 参与者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积分余额进行兑换,但应遵守兑换规则和限制。

3. 积分的兑换应有一定的时效性,以鼓励参与者积极参与和使用积分。

四、积分奖励措施1. 参与者可以通过积分制管理获得积分奖励,以鼓励和激励其积极行为和表现。

2. 积分奖励可以包括物质奖励、荣誉奖励、晋升机会等,具体奖励方式应根据参与者类型和任务要求进行设计。

3. 积分奖励应有一定的差异化,以激发参与者的竞争意识和动力。

五、积分惩罚措施1. 参与者在积分制管理中存在不良行为或违规行为时,可以受到积分惩罚。

2. 积分惩罚可以包括扣除积分、限制兑换、降低评定等措施,具体惩罚方式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决定。

3. 积分惩罚应公平、公正、透明,参与者应有权利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解释和处理。

六、积分制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积分制管理应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或人员负责监督和评估其实施情况。

2. 监督机构或人员应定期进行评估,包括积分计算的准确性、公平性,积分使用规则的合理性等。

3. 监督机构或人员应及时处理参与者的投诉和申诉,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七、积分制管理的优势和挑战1. 积分制管理可以激励参与者的积极行为和表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积分120可在上海高考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积分120可在上海高考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积分120可在上海高考上海居住证积分,积分120的,孩子可以在上海参加高考,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答吧。

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积分120可在上海高考上海市公布了在上海参加异地高考的新政策,规定如果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且累计积分满120分,子女就就可以在上海参加高考。

据悉,实行居住证积分制,上海在全国算是第一家。

新政策取消了此前人才居住证和一般居住证的差别,统一实行居住证积分制,并根据不同的积分,为持证者提供梯度化的公共服务。

“新版居住证在功能上,与上海户籍相差无几”上海市人社部门接受采访时表示。

其中,就包括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高考等。

上海异地高考故事两位父亲结伴为了加分去读研2013年7月1日,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让梁萧们看到了希望。

根据这一,申请者在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工作及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等基础指标中得到相应的分数,如果取得120分的标准值,就可以获得上海市居住证,而新版居住证在功能上,与上海户籍相差无几,包括其子女可在上海参加中高考等。

在政策出台的第二天,高广坤和梁萧就去了上海市人社局,认真阅读了居住证积分细则。

细则显示,教育分值的最低门槛是大专(高职)学历,计50分,本科学历计60分;年龄介于56—60周岁者积5分,每减少一岁加2分,最多不超过30分;在上海工作且按时缴纳社保,每年可加3分……由于入沪前期,两人工作不太稳定,社保缴纳时间不长,再加上两人年纪“拖后腿”。

详细看完细则,两人达成了一致共识,既然年龄上已经拼不过年轻人,那就只能从学历入手了。

“研究生学历可以加到100分呢。

”2013年9年,在离开校园近十年之后,两人结伴报名了上海一家高校的在职研究生。

现在每天工作,定期到学校听课,参加考试已经成了生活中的一部分。

“年届四十再回炉,我们俩又当了回老学生。

”接受华西都市报采访时梁萧表示。

“上海的压力很多,再去读书,压力变成了双倍。

”高广坤说,不过真能拿到“通行证”,让儿子能在上海本地参加高考,“我一点都不后悔。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成公发〔2017〕18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成公发〔2017〕189号各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各相关处、队: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根据“总量控制、人才优先、动态平衡、双轨并行”的原则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7﹞51号)精神,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公安局2017年12月22日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来蓉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积分及积分入户的申请、核定、公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第三条居住证积分的具体指标及其分值:(一)缴纳社会保险指标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可累积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提供材料: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及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提供省社保局加盖印章的缴费信息(清单)。

(原件)(二)合法稳定居住指标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是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是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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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居住证积分细则篇一:《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规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评分规则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

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政策以及注释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政策以及注释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政策以及注释今年3月,12333人力社保热线共受理来电总量263873人次。

其中自动服务总量149492人次;人工服务总量114381人次,人工服务总量比去年同期减少11251人次,降低8.96%。

按照咨询内容分析,本月咨询排名前五位依次为:咨询医疗保险方面的问题17960个,占总数的15.63%;咨询社会保障卡方面的问题17372个,占总数的15.12%;咨询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方面的问题14041个,占总数的12.22%;咨询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13265个,占总数的11.54%;咨询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7591个,占总数的6.61%。

本月受理社会保险信息自助查询服务5134人次;受理监察投诉、举报案件15件,已反馈处理去向的2件。

本期12333人力社保热线专家就本市居住证积分政策相关问题给予解答。

规范居住证积分办理,维护用人单位和积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进一步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保障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近年来市人力社保部门在市发改委的牵头组织下,联合市公安局、市教委等部门,出台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居住证积分的相关问题。

那么,居住证积分该如何申请?积分又如何计算呢?现专家给予解答。

问: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有哪些?答: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积分: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2021年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

小区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

小区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

小区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为了提升小区的管理水平,营造更加和谐、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小区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通过积分制管理,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小区事务,增强居民的自我管理意识和责任感,促进小区的良好发展。

二、积分项目及分值设定(一)文明行为类1、遵守小区文明公约,如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等,每次计 5 分。

2、主动参与垃圾分类,并正确投放,每次计 10 分。

3、爱护小区公共设施,如花草树木、健身器材等,未出现破坏行为,每月计 15 分。

(二)志愿服务类1、参加小区组织的义务劳动,如打扫卫生、清理小广告等,每次计 15 分。

2、参与小区的安全巡逻工作,每次计 10 分。

3、为小区内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提供帮助,每次计 20 分。

1、邻里之间友好相处,未发生争吵、纠纷等情况,每月计 10 分。

2、主动帮助邻居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每次计 15 分。

3、组织邻里活动,促进邻里交流,每次计 20 分。

(四)参与小区活动类1、积极参加小区举办的各类文体活动,每次计 10 分。

2、在活动中表现优秀,获得奖项,额外计 15 分。

(五)环保节能类1、家庭节约用水、用电,达到一定标准,每月计 10 分。

2、倡导绿色出行,如步行、骑自行车等,每月计 5 分。

(六)其他加分项目1、为小区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每次计 15 分。

2、协助小区管理人员解决突发事件或难题,每次计 20 分。

三、积分扣除项目(一)违反小区规定类1、在小区内违规停车,每次扣 10 分。

2、私搭乱建,影响小区整体美观和安全,每次扣 20 分。

1、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每次扣 5 分。

2、在小区内饲养宠物不遵守相关规定,每次扣 10 分。

(三)破坏环境类1、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每次扣 10 分。

2、随意倾倒污水、垃圾,每次扣 15 分。

四、积分记录与管理(一)积分记录1、成立积分管理小组,负责居民积分的记录和审核工作。

2、居民可通过自主申报、他人推荐、管理小组发现等方式获取积分。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_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_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_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天津市发布公告:今年积分入户控制在2万人以内市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度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总量控制指标的公告》,2021年总量控制在2万人以内。

据介绍,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社保局每年6月、12月,根据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名单。

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积分入户手续。

今年本市第一期居住证积分已于1月23日开办,截止日期为5月2日。

从今年1月6日起,市公安局按照申请人申报积分入户的时间顺序,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境内来津人员如需办理,可查阅新修订实施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文件。

天津缴存公积金纳入积分落户政策从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后在天津缴存公积金也将纳入天津市积分落户政策。

职工住房公积金随单位正常汇缴,每缴存满12个月积2分,对于累计剩余月份积分,按月核定积分后进行累加,每月积分0.167分,总积分保留两位小数。

在上半年申请住房公积金积分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缴至上一年12月份及以后,下半年申请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缴至当年6月份及以后。

即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结点;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结点。

目前,天津职工缴存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依据目前天津公积金缴存政策,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单位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在的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单位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有:1.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单位信息表》(可在各管理部柜台领取);2.企业及经营性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其中《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版本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二、积分分类根据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市的贡献程度和社会行为表现,将积分分为工作积分、商务活动积分、社会服务积分和文化活动积分。

三、积分计算1.工作积分按照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市就业年限和工资水平进行积分计算。

每一年就业可获得10分,工资水平以月薪计算,每1000元为1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商务活动积分居住证持有人参与商务活动,如参加展览、商务洽谈等,将根据参与活动的次数和活动规模进行积分计算。

3.社会服务积分居住证持有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社区活动等,将根据参与活动的时长和服务范围进行积分计算。

4.文化活动积分居住证持有人参与体育赛事、文化演出等文化活动,将根据参与活动的次数和活动级别进行积分计算。

四、积分等级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积分情况,将其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

其中,A级为最高等级,E级为最低等级。

1.A级持有居住证满5年以上,总积分在500分以上。

2.B级持有居住证满4年以上,总积分在400分以上。

3.C级持有居住证满3年以上,总积分在300分以上。

4.D级持有居住证满2年以上,总积分在200分以上。

5.E级持有居住证满1年以上,总积分在100分以上。

五、积分奖励1.A级享受优先办理子女入学、就业推荐、购房优惠等政策。

2.B级享受子女入学、就业推荐等政策。

3.C级享受购房优惠等政策。

4.D级享受一定程度的政策支持。

5.E级享受基本居住权,但不享受其他政策支持。

六、积分减扣1.积分定期清零每年年底,将居住证积分清零,重新开始积分计算。

2.不良行为减扣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将减去一定分数。

3.违规使用减扣持有居住证的人员违反规定转借或代办居住证,将扣减一定分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七、违法违规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行为频发的持有居住证人员,将取消其居住证,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监督与管理天津市相关管理部门将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积分计算和奖励处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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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特执行此细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

2.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
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
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

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用人单位也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

第十一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

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
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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