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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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的房屋租赁协议

天津居住证的房屋租赁协议

天津居住证的房屋租赁协议1. 协议背景本协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天津市居住证房屋租赁事务上的权利和义务。

2. 协议双方出租方:姓名/公司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承租方:姓名/公司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3. 租赁物及租期3.1 出租方同意将以下房屋出租给承租方:房屋地址:建筑面积:房屋结构:其他特殊说明:3.2 租赁期限:起始日期:截止日期:4. 租金与支付方式4.1 租金总额为:(大写)人民币(小写)元。

4.2 支付方式:(1)月付:每月(日期)前支付一次租金;(2)季付:每季度(日期)前支付一次租金;(3)半年付:每半年(日期)前支付一次租金;(4)年付:每年(日期)前支付一次租金。

4.3 租金支付方式:(1)银行转账:承租方将租金存入出租方指定的银行账户;(2)现金支付:承租方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5. 押金5.1 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押金:(大写)人民币(小写)元。

5.2 押金将用于保障承租方在居住期间对租赁物的使用,扣除租赁期间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坏的赔偿金后,剩余部分应在退租时退还给承租方。

6. 房屋使用与维护6.1 出租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相关卫生、安全等标准,并保修房屋主要设施设备。

6.2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担正常使用所引起的维护费用。

6.3 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动、拆卸出租房屋内部结构或设备,如有需要变动的情况,需提前与出租方协商并取得书面同意。

6.4 承租方应保证房屋的安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居住社区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7. 租赁的解除与违约责任7.1 租赁期限届满时,若双方均不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则租赁期限可自动延续。

7.2 若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天数)通知出租方,并支付剩余租金的(倍数)作为违约金。

7.3 若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须提前(天数)通知承租方,并支付承租方剩余租期(月份)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津滨政发〔2023〕25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滨政发〔2023〕25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现将《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2023年10月31日滨海新区户籍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在“滨城”落户(区教体局、区公安局)(一)申请条件户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

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落户。

(二)申请材料1.个人申请(承诺无异地社保);2.《居民身份证》;3.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不含首页);4.学校在学证明或毕业证;5.学历认证(涉及毕业生);6.落户在滨海新区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产权住房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及亲属关系证明;7.在滨海新区无合法产权住房的,可落户在滨海新区人才市场集体户,无需提供落户地点材料。

(三)申请流程户口在本市全日制高职及以上院校集体户的在校生、毕业生,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上材料,手续齐全,当场办理;本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投靠的,按照天津市现行户口政策办理落户。

二、鼓励新区产业工人在“滨城”落户(区教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公安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一)申请条件在滨海新区正常经营的企业工作,且该企业正常连续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同期外省市1年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由个人和企业共同提出申请,可在滨海新区落户,其中,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直接落户(不得注册高中及以下学籍),超过35周岁的须在滨海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
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1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施行日期】2024.07.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工
2024年7月1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
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收到意见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经研究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纠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备案审查机构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并认真研究,在收到建议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作出处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情况复杂的,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延长的时间不超过30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地人可以在天津上高中吗

外地人可以在天津上高中吗

外地人可以在天津上高中吗1、不可以。

2、因为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取得积分入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其未成年子女符合本市子女投靠落户某某某策的,可以同时办理子女随迁落户手续。

投靠或随迁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3、也就是说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未落户之前,其子女只能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不能上高中。

外籍孩子转学参加天津普通高中招生和参加普通高考,其父母必须是天津户籍人口或蓝印户口。

拓展:1、天津外地人可以办理居住证,但必须参加积分落户,在津落户后,其子女可随迁至津。

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实施后,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常住户口后,其投靠落户的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2、根据《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外来人员取得居住证后,随迁子女可以申请享受免费义务教育。

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在本市报考职业院校,参加春季高考。

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正式户口,其随迁子女按照某某某策也取得本市户口后,可以在津参加中考和高考。

但是否能参与高考与落户时间有关,具体要看教育局关于高考前转学的某某某策。

外地户口在天津上高中和高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非津籍”高中考生通过积分投靠落户的,可在天津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2、具有三年普通高中学籍的“非津籍”高中考生,如在普通高考报名前已取得蓝印户口,可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3、“非津籍”高中考生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名参加春季高考招收高中毕业生考试(高职院校自主招生),高职毕业后还可参加高职升本科考试。

4、“非津籍”高中考生若不愿参加本市春季高考,可回户籍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_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_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_天津市居住证积分专栏天津市发布公告:今年积分入户控制在2万人以内市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度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总量控制指标的公告》,2021年总量控制在2万人以内。

据介绍,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积分入户人口指标总量,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力社保局每年6月、12月,根据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名单。

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积分入户手续。

今年本市第一期居住证积分已于1月23日开办,截止日期为5月2日。

从今年1月6日起,市公安局按照申请人申报积分入户的时间顺序,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境内来津人员如需办理,可查阅新修订实施的《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实施细则》《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文件。

天津缴存公积金纳入积分落户政策从天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按照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后在天津缴存公积金也将纳入天津市积分落户政策。

职工住房公积金随单位正常汇缴,每缴存满12个月积2分,对于累计剩余月份积分,按月核定积分后进行累加,每月积分0.167分,总积分保留两位小数。

在上半年申请住房公积金积分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缴至上一年12月份及以后,下半年申请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应缴至当年6月份及以后。

即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计算结点;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结点。

目前,天津职工缴存公积金由单位为职工开立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依据目前天津公积金缴存政策,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单位注册地或营业地所在的市公积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单位登记需提供的资料有:1.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单位信息表》(可在各管理部柜台领取);2.企业及经营性组织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其中《营业执照》非三证合一版本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

最新居住证暂行条例(完整版)

最新居住证暂行条例(完整版)

When you truly love something, you will discover how fragile and weak the language i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20__年最新居住证暂行条例(完整版)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2003年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第9号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2003年修订)-天津市人民政府第9号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2003年修订)正文:---------------------------------------------------------------------------------------------------------------------------------------------------- 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1998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3年10月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决定》重新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户政管理,保护暂住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暂住人和留宿、雇用暂住人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暂住人在暂住地已取得蓝印户口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暂住人是指外埠常住人口在本市暂住的人员。

第四条市公安局是本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实施。

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五条暂住人应当于到达暂住地3日内依照本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已满16周岁,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或者暂住期在3个月以上非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申领《暂住证》。

暂住人在津居住时间自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持有常住户口地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发的身份证明;(二)有合法的住所;(三)有正当的生活来源。

第七条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暂住在居民户的,由留宿人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二)暂住在单位的,由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携带治安责任保证书、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人员登记簿,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四)暂住在出借房屋的,由出借人持房屋使用证明,带领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五)暂住在建筑工地临时住所的,由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将暂住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六)劳教人员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因保外就医、放假等原因暂住的,由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七)暂住在宾馆(旅店)的,已经住宿登记,不再申报暂住登记,但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情形的,应申办《暂住证》,由暂住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天津户籍改革计划出炉,天津出台户籍改革计划具体细则.doc

天津户籍改革计划出炉,天津出台户籍改革计划具体细则.doc

2019年天津户籍改革方案出炉,天津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天津户籍改革方案出炉,天津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中新网北京9月23日电中国的户籍制度改革正在不断推进。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份出台了户籍制度改革方案。

综合各地方案来看,建立居住证制度成为各地“标配”,部分城市降低了落户门槛,特大城市则普遍提出“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24省份出台户改方案9月21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透露,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国务院的意见出台以后,现在全国已经有24个省区市出台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地区包括新疆、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山东、安徽、贵州、山西、陕西、江西、湖南、吉林、江苏、福建、广西、青海、甘肃、广东、重庆、云南、辽宁、湖北、内蒙古等。

观察各地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多数地区以2020年为时间表,明确提出了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具体目标。

以新近出台方案的几个省份为例,广东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1300万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广东城镇落户”;湖北提出“努力实现5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内蒙古则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400万左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此外,少数省份还提出了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目标。

其中,重庆提出“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5%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河北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青海提出“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以上”;江苏则提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到5个百分点”。

“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

”国际金融论坛城镇化研究中心主任易鹏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当前中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远远低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在这种“半城镇化”的现象下,多数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无法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平等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因此,提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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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总量,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证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签注以及积分落户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居住证是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公民在本市就业、就读、居住进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参与居住地社会事务,以及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证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签发、签注、注销以及居住证持有人落户等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民政、医保、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市政务服务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好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居住证业务由公安派出所、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承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社区(村)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居住证制作和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市和区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费,工本费由区财政承担。

居住证遗失补办或损坏换领的,需缴纳证件工本费。

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第二章申领第六条年满16周岁的公民,拟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第七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津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领居住证。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从事房屋租赁或者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来流动人口信息,同时告知并协助外来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九条居住证证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照片、户籍住址、居住地址、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

第十条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第十一条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天津市居住证申请表,有必要的还需提供近期证件照片。

(二)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证明材料(四)在津就业、就学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负责对申领材料进行现场核对。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第十三条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受理居住证申领的单位应当于5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

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发放至受理单位。

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四条凡申领过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的公民,来津居住的,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凭上述居住证申领材料及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再受居住登记满6个月的限制。

第三章管理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居住证持有人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通过全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人口信息的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六条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十九条公民也可以通过网络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申办居住证签注等业务。

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居住证电子凭证。

居住证电子凭证与实体证具有相同的使用效力。

凡实体证适用场景,居住证电子凭证均适用。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一)居住证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二)居住证持有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三)居住证持有人已转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第二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随迁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由居住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安排就读。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本市春季高职分类考试,报考本市专科层次院校。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享受相关权益。

第二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参与居住地社区事务的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取得常住户口所在地相关选举资格证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相关的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有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服务。

第二十七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本市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第二十八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第二十九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条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在本市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等车务手续;可以在本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赴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各类签注;可在本市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

第三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第五章积分第三十四条居住证积分制是指科学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通过对居住证持有人申请积分落户时符合相应的指标内容进行量化,根据当期设定的落户分值线,排名确定落户资格。

第三十五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四个类别,总积分为各项指标分值的累计得分。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市政务服务办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居住证持有人积分落户受理点,由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组织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根据实际需要,各区也可设立积分落户受理点,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相关部门组织受理积分落户申请。

市政务服务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天津市居住证积分联办系统。

第三十七条市人社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积分汇总、积分排名、公布积分分值和公示落户人员名单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申请人的户籍身份、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和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

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材料审核、分项指标打分等工作。

市级部门要同时做好区级对应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培训、审核把关、打分指导和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申请积分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在津依法登记注册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在本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四)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由用人单位指定在职职工(包括申请人本人)为经办人,为本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申报积分落户手续。

具体流程为经办人登陆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居住证积分模块,填写注册信息并进行自助测评,测评分值达到或超过当期积分落户申报指导分值后,按要求上传居住证持有人的相应申报材料并提请积分落户受理点审核。

符合存档要求的申报材料,由市引进人才综合服务中心(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进行居住证积分档案托管。

第四十条市政务服务办会同市人社局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定期公布积分情况,居住证持有人可以自行查阅。

每年的4月30日、10月31日分别为上、下半年积分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

第六章落户第四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社局、市公安局于每年6月、12月研究确定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由市人社局根据当期积分落户分值线和积分审核情况,确定拟落户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落户人员名单。

第四十二条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在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与其他亲属或非亲属共有产权的住房不予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在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在市、区人力社保局人才市场集体户落户。

第四十三条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人落户后,可以到公安机关为符合本市投靠父母落户政策的子女办理投靠落户手续。

其已在津落户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报名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第四十四条具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将不予办理在津落户手续:居住证持有人已取得积分落户资格,在6个月内未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或已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6个月内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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