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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负责注册和“北京居住证”接受,生产、分配、签证和其他文件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在北京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国务院住人委托当地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到社区服务机构宣布临时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服务。

第七条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一)住在北京超过6个月;(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证是一项重要的身份证明文件,旨在规范和管理居住在北京市的非户籍人口。

根据《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的申领、使用和管理均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一、居住证的申领条件1. 非户籍人口: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必须是非北京市户籍人口,包括在京工作、就业、学习或其他合法居留的人员。

2. 符合居住条件:申领者必须符合北京市居住条件,具备北京市户籍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住房等条件。

3. 法定年龄: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未成年人需要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进行申领。

二、居住证的申领程序1.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居住证申请表、申请人近期照片等相关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居住证服务中心或相关部门递交申请。

2. 资格审查:居住证服务中心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资格是否符合申领条件。

3. 录入信息: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居住证服务中心会将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办理居住证发放手续。

4. 领取居住证:申请人在居住证服务中心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身份证明,领取居住证。

三、居住证的使用和管理1. 办理变更手续:如果申请人的居住地、工作单位、婚姻状况或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需要及时前往居住证服务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2. 办理注销手续:如果申请人计划离京或不再符合居住证的申领条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居住证服务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3. 居住证挂失与补办:如居住证遗失或损坏,申请人需尽快向居住证服务中心报失,并按规定办理挂失与补办手续。

4. 违规处理:居住证持有人需遵守居住证使用规定,不得进行买卖、转借、转让或伪造居住证等违规行为,否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四、居住证的权益和福利拥有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员将享受以下权益和福利:1. 社会保障:居住证持有人可按规定享受北京市户籍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2. 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北京市享受公共服务,如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居住证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北京市居住登记卡》(以下简称《居住登记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适用本细则;来京人员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站)工作人员,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持有人的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并配合证件使用部门对《居住登记卡》或《居住证》进行核验。

第三条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卡》预制卡和《居住证》的制作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区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申领人身份信息、在京暂住信息的审核,制证信息的上报,存疑的证件证明材料向行政部门转递。

公安派出所负责本辖区内来京人员《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1-流管站负责办理本辖区内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和《居住登记卡》的发放、签注、补领、换领、变更、注销等证件管理工作。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中技工学校就读信息。

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商品房屋买卖网签合同信息。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信息。

市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居住证》申领人提供的中小学学生学籍及就读信息、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信息。

第二章申报暂住登记第四条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本市之日起3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

第五条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证明:(一)身份证明。

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在京住所证明。

北京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北京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北京工作居住证管理制度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制度是指北京市居住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1. 颁发对象:北京市居住证主要面向北京市的常住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其中非户籍人口指的是在北京市有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的人员。

2. 颁发条件:北京市居住证的颁发条件主要包括合法稳定居住和就业的要求。

非户籍人口需要满足在北京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一定期限,或持有有效的居住和就业证件等。

3. 办理程序:居住证的办理需要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居住和就业证明、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等。

居住证的办理一般由本人到居住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办证大厅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办理。

4. 使用范围:北京市居住证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教育、医疗、就业创业、住房公积金等方面。

持有北京市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与户籍人口相同或类似的公共服务和权益。

5. 管理和监督:北京市居住证的管理和监督由公安机关负责,包括居住证的颁发、注销、信息管理等。

同时,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也参与居住证管理的监督。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人口流动管理和城市精
细化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更好地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北京工作居住证管理规定

北京工作居住证管理规定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为吸纳和保留优秀人才,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与水晶石教育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一年且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在职员工。

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办理条件所学专业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专业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一)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二)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三)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四)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四、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提交的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人力资源提供);(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四)劳动合同;(五)在申请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六)社会保险缴存证明;(七)近期一吋同版免冠彩色照片一张(需与上传系统照片一致);(八)《诚信声明》(内部交流平台中下载);(九)《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十)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等。

五、办理流程(一)北京市工作居住的申办:1、员工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作居住证申请表》(HR-812);2、部门主管或负责人对员工任职期间表现做出评定,择优推荐至人力资源进行复核,人力资源复核通过后报学院领导审批;3、人力资源通知符合条件的员工准备相关材料,并告知员工用户名及密码;4、员工凭用户名及密码登陆相关网站进行个人资料填写,需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完整。

填写完毕后上传资料待审并将纸质材料交人力资源部;5、人力资源负责员工的工作居住证办理,期间对员工上交的资料负有保管职责,并于办理完毕后尽快归还员工本人。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推行与实施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前往追求发展机会和改善生活。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诸如户籍管理、社会秩序、公共服务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于2017年起开始实施,并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居住证作为一种身份证明材料,它可以弥补传统户籍制度在管理上的不足,并提供更多便利和公平。

在过去,根据户籍制度,人们可能会因为没有北京市户籍而受到各种限制,例如在就业、住房、教育等方面都会面临许多不公平的待遇。

然而,通过居住证的引入,这种不公平逐渐得到了改善。

居住证管理办法的推行以及它所带来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非京籍人士可以在北京市享受更多的基本公共服务,例如医疗、教育和住房等。

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北京有更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其次,居住证的引入也为企事业单位解决了一些雇佣难题,因为他们不再受限于京籍人员的招聘限制。

这样就能更好地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到北京就业,推动北京市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居住证管理办法的推行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

首先,管理机构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处理居住证的申领、审核和管理工作。

这对于原来人力资源不足的机构来说可能是一个挑战。

第二,新的管理办法也需要更好的信息系统支持,以确保证件申领和审批的高效和准确。

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对信息技术建设的投入。

在居住证管理办法的推行过程中,北京市政府也不断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以便更多人了解和适应新的管理制度。

例如,政府通过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册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居住证的申领条件和使用规定,以及相关权益和义务。

此外,政府还与各相关部门合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居住证申领和管理流程,以确保居民能够便捷地申请和使用居住证。

居住证管理办法的推行不仅在北京市,在其他一线和部分二线城市也得到了借鉴和推广。

这一举措反映了政府对于改善户籍制度和促进城市发展的决心。

《北京办理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实施细则》

《北京办理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实施细则》

《北京办理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人口流动性也不断加大。

为了更好地管理人口流动,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办理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实施细则》,以便更好地管理居民居住情况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暂住登记1.定义:暂住登记是指暂时居住在北京市的人员,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登记,详细记录个人信息。

3.办理范围:凡是在北京市内暂住超过24小时的人员,都需要办理暂住登记。

三、居住证1.定义:居住证是有效期内在北京市居住的居民,持居住证并按规定住所地登记,可以享受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就业、社保、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2.办理条件:非京籍居民在北京工作、学习或居住满6个月以上,符合居住条件并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学习、居住证明。

4.证件有效期:居住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需重新办理。

四、管理措施1.信息共享:各部门共享暂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全市范围内的数据共享和查询。

2.定期核查:对持有居住证的居民进行定期核查,确保办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惩处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件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依法给予处罚。

4.服务优化:提供便捷的在线申请、办理渠道,缩短办证时间,方便市民办理居住证事宜。

五、效果评估根据《北京办理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实施细则》的出台,居民登记制度得到了落实和规范,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把控人口流动的信息,为城市发展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各项服务的便利化也得到了提升,市民享受到了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六、总结总之,《北京办理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北京市的居民管理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制度的规范和管理的优化,能够更好地管理人口流动,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为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的生活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也将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城市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合作,实现更加高效和智慧的城市管理。

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管理办法-范本

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管理办法-范本

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管理办法
为解决员工后顾之忧,增强公司凝聚力,激励员工为公司做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办理条件
1、在公司工作任职年限满一年(含)以上,工作表现良好的;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或具有公司认定的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

第二条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条件的员工到集团人力资源部申领《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审批表》;
2、填写后根据表格上规定的流程进行逐级申报和签批;
3、签批合格后,申请人与集团人力资源部签订保证书,集团人力资源部统一为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第三条申报材料
近期一寸同版免冠彩色照片四张(所交照片需同底、同版);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
在京固定住所证明(以本人或直系亲属名义办理的房产证);
配偶及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A4)。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办理人员自领取工作居住证之日起,为公司服务不少于一年;
2、已办理居住证的员工如不遵守第1条约定,需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分公司,最终解释权归集团人力资源部所有,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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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证暂行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xx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最新消息,仅供参考!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来京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为来京人员提供暂住登记服务。

第七条来京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领《北京市居住证》:一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二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第八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并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居住时间证明包括来京人员的暂住登记信息、尚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等能够证明居住时间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科研机构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未满xx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为申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监护、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明。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收到《北京市居住证》申请材料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更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经告知补正后拒绝补正的,不予受理。

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报区公安机关。

区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其身份、居住时间、就业、住所、就读等状况的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发放《北京市居住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区公安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法定原因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延长的,制发《北京市居住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北京市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遗失的,《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因证件损坏难以辨认而换领新证的,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居住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北京市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在申领、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以及办理居住信息变更、签注等手续过程中,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办理程序,不予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已经发放的,其《北京市居住证》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市居住证》:一死亡的;二已在京登记常住户口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市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负责《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来京人员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北京市居住证》办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对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承担办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居住证等信息系统,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教育、民政、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手段,方便来京人员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首次申领《北京市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北京市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使用、管理等活动中有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xx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我收集的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最新消息,仅供参考!北京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户籍来京人员以下简称来京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北京市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来京人员在京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需要证明居住事实的,应当出示其《北京市居住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来京人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应当核验来京人员的《北京市居住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来京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建立健全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保障《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暂住登记和《北京市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北京市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和《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服务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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