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最新居住证管理办法word版本 (4页)
居住证明证办理制度范本

居住证明办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我国流动人口管理,保障流动人口享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明,是指流动人口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权益的证明。
第三条居住证明的办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便捷、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部负责全国居住证明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居住证明的办理第五条流动人口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明。
第六条申请办理居住证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居住地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文件等;(三)就业证明,包括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四)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材料等。
第七条居住证明的办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制作发放居住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居住证明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证件有效期等信息。
三、居住证明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居住证明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等权益。
第十条居住证明持有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居住证明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居住证明,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二条居住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应当重新办理。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办理居住证明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持证人个人信息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

居住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北省宜昌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定居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外来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市跨县市多组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证制度。
宜昌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用是居住证明。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住登记注册,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居住证登记的投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生育情况、常住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照片、证件有效期和发放机关。
第五条第三条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六条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合统一制作,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发放。
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承担流动人口注册登记、信息采集、居住证发放等具体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代办或网上办理。
第七条流动人口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申领与发放第六条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派出所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七个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居住或进行登记,填写《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图例》,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可以不申领居住证,但本人要求申领居住证的除外:(一)年龄未满十六周岁或已满六十周岁的;(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九条本市各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流动人口变更市内居住地址调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向现居住地武警派出所石羊镇或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手续居住管理机构变更登记。
2018年葫芦岛居住证补办与变更指南word版本 (2页)

2018年葫芦岛居住证补办与变更指南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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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居住证补办与变更指南
导语:怎样补办与变更葫芦岛居住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葫芦岛居住证补办与变更指南,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葫芦岛居住证补办指南
办理条件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办理材料
(1)申办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人像信息;
(2)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需携带损坏的《居住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公安派出所审核
3、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制作证件
5、发放证件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费用:20元(仅提供参考)。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办理地点。
【最新2018】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范文模板 (4页)

【最新2018】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转常住户口 一、 上海居转户的基本条件 1.持证满7年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1)上海居住证无需积120分,持有《上海居住证》即可。 (2)此项满7年是指累计84个月,并非一定要连续7年。 2.持证期缴纳社保满7年 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1)此项满7年是指累计84个月,不连续也可以,缴纳总月长84个月(就是7年)即可。
(2)持证期间是指在成功办理《上海居住证》后,缴纳在本市(上海市)的社保才算有效。
(3)缴纳标准按每年社保基数的最低标准即可,例如:201X年最低3022元,201X年3271元。
还需要注意的是,这84个月是不能包含补缴的部分的,有补缴情况的话,需要让给自己补缴的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和补缴核定单。
3.持证期缴纳所得税 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1)持证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欠税、、避税、逃税等等,有些属于违章,可补缴,缴税凭证有效,有些属于违法,一票否决。
(2)一定是缴纳在本市(上海市)的才算有效。 4.中级技能职称 【最新2018】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转常住户口-范文模板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1)中级、二级以上,包含了中级和二级。 (2)专业名称、工种名称,必须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3)外省市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本市不与承认。 (4)外省市的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需通过本市的考核复评。 5.无超生、处罚、犯罪记录 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2018-2019-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范文word版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任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有关技术机构执行规定的检定任务,出具检定证或加盖检定印,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计量检定印、证包括:(一)检定证书;(二)检定结果通知书;(三)检定合格证书;(四)检定合格印:錾印、喷印、钳印、漆封印(五)注销印。
计量检定印、证的规格、式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计量检定印、证上使用的代号,按照全国行政区划编排。
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省级以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被授权单位的,由授权单位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代号,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一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的,由检定单位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出具检定证件,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
第六条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七条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抽检不合格的,应注销原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印、证。
第八条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字迹清楚、数据无误,有检定,核验,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检定单位印章。
第九条检定合格印应清晰完整。
残缺、磨损的检定合格印、应即停止使用。
第十条计量检定印,证应有专人保管,并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计量检定印,证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定点监制。
定做计量检定印、证,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证明。
第十二条对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最新文档】石家庄居住证办理材料-范文word版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石家庄居住证办理材料居住证办理流程是什么?去哪里办?下面由小编为大家精心收集的石家庄居住证办理材料,欢迎大家阅读!哪些人可以办理居住证?在本地居住的非本市区、县户籍的人员,应按照《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去哪里可以办理呢?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公安派出所具体办理。
对符合申领条件、材料齐全的,居住地派出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申请居住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本人近期相片。
①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②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在当地住建或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住集体宿舍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③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居住证花钱吗?▶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办理签注、变更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注意: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证需要年审吗?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最新文档】石家庄居住证快速办理-优秀word范文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石家庄居住证快速办理石家庄市本地宝为大家收集了石家庄市居住证办理的相关信息,大家在办理居住证业务前可先浏览本文内容,方便大家能够快速的办理好居住证。
一、办理条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不含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本市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石家庄居住的非石家庄市户籍人员。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无须办理居住证(若个人需要的话亦可办理):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二)、温馨提示:1、本市户籍跨市区与县级市及县级市之间的人员不再要求申办居住证2、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不申领居住证1、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2、推动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3、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4、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
二、办理材料公民申领居住证,须在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两张;3、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人事组织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凭证或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之一;4、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和发票、已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出租屋的房屋租赁合同、用人单位住宿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政府(部队)或单位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之一(指政府保障性住房、军产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1.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居住证暂行条例》已经2015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1月26日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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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居住证管理办法
国家制定了哪些居住证的管理办法,以下小编为大家提供居住证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
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
定申领居住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
户条件等因素,确定居住证制度实施的区域范围,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
效期,以及涉及持证人在居住地就业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
记常住户口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
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应
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
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
等信息系统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
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
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就业居
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
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相片以及居
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
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发放居住证。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
计算。
第十一条居住证有效期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
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二)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四)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七)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机动车登记;
(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四)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五)办理生育服务证;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居民委员会选举、人民调解员选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等权利,在居住地享受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等便利。
第十五条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六条居住证发放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原则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稳定住所;
(二)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并有稳定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稳定住所,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
市可以对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
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应当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
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
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第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相应标准,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依照本办法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第二十条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办法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第二十二条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
证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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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是清寒的。
站在有风的地方,悄然回首,看见来时的路。
一路有花的娇艳,
有草的青葱,有树的挺拔,有鸟的鸣叫。
抬起头,天空蓝的清澈。
风起时,有
笑颜。
冬,是寂寞的。
万物都归于沉静中,孕育着来年的昌盛。
隐忍才是最有力的,
也因此,寂寞的冬天给人以太多的幻想与渴望。
会去渴望温暖的一炉壁火,也
会想要一个温暖的怀抱。
围炉煮雪,相拥着取暖。
习惯了把心情种在寂寞里过冬,深耕一陇陌上的花开。
等待着,下一季的盛景。
不会忘记冬的情怀,圣诞节的钟声会敲响,冬有自己的辉煌。
静静的写下一首
小诗,待到花开时,扦插在那枝头,为冬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