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要点结构图:法律基础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法理)1, 属于政策性原则的是:《婚姻法》规定,我国激励晚婚晚育和实行安排生育。
2, 张某是神经病患者,在村上不务正业,常常打骂周边群众,使四周不得安静,。
某日,张某的母亲及两个哥哥张二, 张三用扁担, 木棒将张某打死。
此后,三人被关押。
检察院认为,三个被告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有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村民认为,张某的母亲和两个哥哥杀死他是为民除害,也是替大家雪恨。
法院最终对此三个被告予以减轻惩罚,法院在审理此案的时候适用的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是个案平衡原则。
3, 公法及私法的划分主要出现在:民法法系。
4, 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如无明文规定,依惯例应是:法律公布之日。
5,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
这表明法具有:国家性。
6, 关于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自治条例所作的变通规定,其在自治区内优先于法律法规适用。
7, 有关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和法律条文等问题的表述,正确的是:法律后果不肯定是法律制裁。
8, 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在法的溯及力上,各国普遍实行“从旧兼从轻原则”。
9, 关于法的效力的依据说法错误的是:自然法理论认为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自身。
会;②法律体现了公允, 正义,因而人们遵遵守法律律,体现了法的效力来源于道德;③法的效力的依据包括法律本身, 道德, 利益等诸多方面。
10,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度联系。
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说法错误的是: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 次之分;②权利和义务的存在, 发展都必需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③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11, 肖像属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精神财宝。
12, 法的科学性是指:法反映客观规律的程度。
13, 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行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值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

一、行政处罚法1.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自由罚。
即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此类处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2)行为罚(能力罚)。
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责令从事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3)财产罚。
即行政机关强制限制或者剥夺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权益,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产。
(4)声誉罚(申诫罚)。
即行政机关通过某种形式使违法者的名誉、声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贬损,以使其不再违法。
主要形式有警告。
3.行政处罚权的设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省级人大及常委会,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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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 1.实事求是理论路线的形成与发展 2.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内容 3.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意义
13
五、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任务 1.社会主义的本质 2.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3.全面理解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
14
六、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 纲领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含义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特征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5.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6.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7.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26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
1.公务员法的立法意图 2.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3.公务员的范围与任职条件 4.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5.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 6.公务员的录用 7.公务员的考核制度 8.公务员的奖励制度 9.公务员的惩戒 10.公务员的培训、交流与回避 11.公务员工资 12.公务员的辞职辞退 13.公务员申诉控告 14.其他
49
五、文学常识 1.中国古代文学 2.中国现代文学
50
第八章 公文写作与处理 要点: 一、公文基本知识 1.公文的含义 2.公文的特点 3.公文的作用 4.公文写作的整体要求
51
二、党政机关公文规范 1.公文的文种 2.公文的分类 3.公文格式规范 4.公文行文方式与原则
52
三、常用公文写作 1.公文写作的程序 2.机关公文的写作方法、写作要求 3.常用公文种类及适用范围
37
第六章 法律 要点: 一、法学理论基础 1.法的概念和特征 2.法的一般分类 3.法律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种类 4.法律规范的效力 5.法的渊源 6.法律关系 7.法的创制 8.法的实施 9.法律监督 10.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公共基础知识思维导图-民法

例
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
(无人超越行为能力—无效)
4.3.2 人身权
概念
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身体完整性
姓名的决定、使用、变更
侵犯形式
冒用、盗用、恶意重名、干涉他人使用
名称权
法人专享
其他活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无人
不满8岁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精神病人
能实施
细小日常生活行为 纯获利
对无人、限人 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监督和保护
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权利 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小孩犯错,大人担责) 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承担法律责任
共同共有
夫妻财产
小区内除城镇公共道路 及绿地或 明示属于个人 的除外,属于业主共有
相邻两个或以上不动产所有人, 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时相互给予必要便利
例甲回家必须从乙门前过道经过,乙不得阻拦
乙从甲农田经过挑水
|| 河|| 甲| 乙
乙要从甲农田挖水渠
相邻关系 地役权
不动产
物权登记
甲买房,与乙签订合同, 乙交钱后入住, 但未去过户登记 房屋所有权归甲
动产
交付
汽车
原始取得
通过法律关系取得
继受取得
通过他人意思表示取得
继承、赠送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对他人之物 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一部分法律知识

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I.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司一”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刁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一于团员,__下会章程只适用i几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
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
当然,这甲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重点笔记

第一节、法律概述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基础,以确保、保护和发展统治阶段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制约行为可做不可做)2.国家意志性(统治、我国人民)法是统治者的意志表现3.普遍性(人人平等、适用上的人人平等)4.强制性(国家)5.程序性(流程)6.可诉性(争诉:维权、裁判:审判)依据法律三、法的规范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纳税法等)。
徒法不足以自行✔四、法律规则的分类(考原文或法条对应)(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权力)和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找机关)和准用性规则(找法条)。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无选择)和任意性规则(有选择)。
五、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1.法与经济(谁决定谁)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政治(谁是主导)简单了解即可法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六、法与道德(考察区别和联系)法与道德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与道德的区别: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一定违反道德,违反道德不一定违反法律。
第二节、法律关系一、概念(理解)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法条所规定内容合法)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知道有几类)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
公共基础知识要点结构图1:法律基础

一、法学基本理论 1.法的特征和作用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特征 1.规范性;2.国家制定;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程序性。
作用 1.指引;(自律)2.评价;(他人)3.教育;(一般行为)4.预测;(相互间行为)5.强制。
(违法犯罪行为)局限性: 1.人的因素;法律只是调整手段之一;法律无法对人所有的行为进行调整;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受道德、2.社会因素;法律的制定依赖于客观经济条件;法律的运行受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的自身因素;概括性有时会导致合法而不合理;需要权威性、稳定性,又会导致滞后性;受语言表达力的2.法的渊源当代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刑法等)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商标法等),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政府产生制度;以上事项若未制定,国务院可3.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内有效;5.特别行政区法律;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6.规章; 1.由国务院、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2.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7.国际条约、惯例。
我国跟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
正式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效力从上到下,法律之间有冲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有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非正式法源习惯;判例;政策。
3.法的实施守法不仅包括履行义务也包括行使权利。
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内容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不得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公共之物;文物;军事武器;危害人类之物客体 1.物权:法律认可;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独立性;2.债权:给付行为。
四川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公文写作、法律基础知识)

四川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的各项分值公共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结合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主要考察应试者所掌握的法律基础知识、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科技基础知识、公民道德建设和时事政治方面的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
题型为单向选择题、多向选择题、是非判断题等客观性试题。
试题中法律、应用文写作、科技基储公民道德建设、时事政治各部分所占比例约为30%、25%、25%、10%、10%。
第一部分法律基础知识1、法学概论:①.法的一般原理;②.法的创制;③.法的实施。
2、宪法:①.宪法的含义和产生与发展;②.国家性质;③.政权组织形式;④.国家结构形式;⑤.经济制度和两个文明建设.⑥.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⑦.国家机构。
3、民法:①.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理;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③.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④.物权与所有权;⑤.债权;⑥.侵权行为;⑦.知识产权;⑧.诉讼时效。
第二部分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1、应用文基础知识:①. 应用文概述;②.应用文特点;③.应用文的作用;④.应用文分类、撰写; ⑤.公文的一般文体与结构;2、常用公文的写作要点:①.规范性公文的撰写;②.常用的几种公文撰写:如决定、报告、请示、通知、通报、函等;③.常见几种行政事务应用文的撰写:如:计划、总结、简报、述职报告等。
第三部分科技基础知识这一部分测试应试者对国内和当今世界的科技动态和科技信息的常识性了解情况。
测试内容包括信息科学技术、生物技术、能源科学技术、空间技术、农业高科技技术的基本特点、作用及发展趋势。
应试者应当了解上述新科学技术的核心研究内容与特点、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地位和作用、领域内的重大科技成果、发展趋势。
第四部分公民道德建设1、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2、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3、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道德规范;4、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5、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五部分时事政治一门综合性知识总集,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法律、行政管理、公文写作与处理等五大内容以及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知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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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法的特征和一、法学基本特征 1.规范性;2.国家制定;3.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5.程序性。
作用 1.指引;(自律)2.评价;(他人)3.教育;(一般行为)4.预测;(相互间行为)5.强制。
(违法犯罪行为)局限性:1.人的因素;法律只是调整手段之一;法律无法对人所有的行为进行调整;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受道德、文化等方面的影响。
法律的制定依赖于客观经济条件;法律的运行受其他社会规范和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2.社会因素;概括性有时会导致合法而不合理;需要权威性、稳定性,又会导致滞后性;受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3.法律的自身2.法的渊源当代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监督;2.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刑法等)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商标法等),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政府产生制度;以上事项若未制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先对其部分事项制定,但有关刑法等处罚除外。
指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行政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民族自治法规只在本自治区内有效;4.地方性法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5.特别行政区6.规章;1.由国务院、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2.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7.国际条约、我国跟其他国家签订的条约。
正式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效力从上到下,法律之间有冲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有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非正式法源习惯;判例;政策。
3.法的实施守法不仅包括履行义务也包括行使权利。
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
内容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不得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公共之物;文物;军事武器;危害人类之物。
客体 1.物权:法律认可;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具有独立性;2.债权:给付行为。
3.人格权: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荣誉等)。
4.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民主权原则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宪法1.宪法的基本基本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治原则依法治国,不得违背宪法。
分权原则及民族集中原则人代会由民主选举产生,行政机关等机构由人代会产生;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积极性原则。
国体无产阶级专政。
2.国家性质及国制政党制度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最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
经济制度所有权制度公有制(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混合制(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实现);非公有制(个体、私营)。
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各种分配制度并存。
财产制度公共财产权(允许转让使用权)和私有财产权(可依法征收并补偿)。
3.历次宪法修1988私营经济是补充,对其引导、监督;允许出租、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1993坚持改革开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国营改为国有;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县级人大任期从3年改为5年。
1999长期处于初级阶段;依法治国;分配制度;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非公有制是重要组成部分,引导、监督;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2004三个代表;爱国统一战线;国家可以对征收土地并补偿;保护非公有制,鼓励、引导、监督;保护私有财产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尊重人权;增加行政区人大代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乡法律基础 4.公民的基本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政治自由出版、集会、游行等自主、自办、自传原则宗教信仰自由诉愿权批评申诉控告检举人身自由人身自由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格尊严禁止任何侮辱、诽谤禁止非法入侵搜查住宅不受侵犯除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检查外通信自由通信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科研、文艺创作文化权利和自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安全、利益服兵役依法纳税其他劳动、受教育和抚养赡养等全国人代会宪法制定;基本法律制定;国家重大问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其他职权。
(战争与和平;省、直辖市的建立;国家预算执行等)5.中央国家机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监督权;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重大事务的决定权;(特赦、紧急状态、总动员等)国务院保护华侨;撤销各部的命令;批准省、直辖市的区域划分;部分进入紧急状态。
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不是)6.民族区域自自治机关自治权立法权、变通权、治安权。
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三、民法民事主体之自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X》18或16《X《18,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以独立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但除此之外的民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代理人同意,事后追认。
10《X《18和限制民事行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有效,但所有的民事行为需由代理人代理。
无民事行为能X《10或完全权利和行为的关系有权利未必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必定有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的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行为能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意思表示不自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不合法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变更撤销的(由人民法院重大误解因认识错误而实施的行为,违背本意显失公平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乘人之危乘对方处于危难,严重损害对方利益欺诈、胁迫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效力未定的无权处分若经有权利人同意则有效,否则无效欠缺代理权可事后追认需或法定代理人追认,纯获利的合同则不必追认限制行为能力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普通2年短期身体受伤赔偿、产品质量不和、拒付租金、寄存财务丢失等为1年,因环境污染损害为3年,因不合格产品损害为2年最长20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中止在到期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行使中断权力人请求、义务人同意、仲裁,中断后时间重新计算延长只适合诉讼时效已经完成,因特殊情况延长分类依客体分类财产权(物权、债权)、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股东权)民事权利和人主权利与从权利依相互关系分依义务范围分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人身权人格权生命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肖像权合同法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推定形式仅用行为向对方要约,对方接受则成立。
例如自动售货机一般程序要约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肯定要约和要约邀要约邀请属于试探,不具有约束力,内容不明确,如招股标书承诺承诺不得撤销,但可以撤回;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内容必须一致;要约承诺达到时为合同生效时。
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6个月以上应采用书面形式转租转租后,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买卖不破租赁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物权法物及物权动产和不动产;直接支配和排他物权的效力追及效力无论落入谁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追回优先效力物权与债权并存,物权优于债权;存在多个物权人时,应实现先后顺序物权变更需依法登记,不登记,不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物权变动模式动产交付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但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让违反者赔偿。
所有权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抵押权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所有权不明的财产;依法查封的财产;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的效力抵押财产前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质权动产质权债务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的行为,在债务履行期满前,不得转让质押物。
禁止流质契约转质权适用于动产质权,也可适用于权利质权;期间造成的财产灭失,应当赔偿。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或质权。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得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拾得人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四、刑法基本原则定罪必须明文规定;人人平等;刑罚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犯罪主体X》16完全负刑事责任14《X《16相对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不予刑事处罚,责令家长加以管教或政府收容教养;X《14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不满18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醉酒的人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无罪过事件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犯罪客体刑法法律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
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紧急避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但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犯罪准备,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犯罪的未完成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罪犯自动放弃,减轻处罚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故意认识、故意刑法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未满18岁和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缓2年。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分子、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
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罪、泄露国家秘密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服,强令)、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降低工程质量)、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不及时解决安全隐患)、过失爆炸罪(过失引爆)概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五、行政法与具体与抽象抽象:呈文件性质,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不可诉性;具体:作出特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原则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一事不再罚。
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只有法律才有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法律和行政法规才有权制定吊销执照,部门和地方规章只能警告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