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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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证责任和主张责任



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 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有利于自己的案件事 实,否则同样有败诉的危险。 因为当事人自己不提出这些事实,法院一般无从知 道,也就不能以它们为依据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 的裁判。 我国对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后,实行辩论式诉讼, 在辩论式诉讼中,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和法官的中 立,法庭一般不主动调查那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未主 张的事实,因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责任更为明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在我国诉讼法理论界,一般把证明责任与 举证责任的含义等同。 又称举证责任、证明负担,是指当事人对 于自己在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1、行为意义上: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 证据证明的责任。 2、结果意义上: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提 出主张的人承担不利后果。
引言
证明责任之所在,乃胜负之所在。 ————法谚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法谚 举证规则可能使实体法规则完全不起作用。 ————[美]埃尔曼

真 认定事实 伪 真伪不明
适用法律
神明裁判 法官任意裁判 证明责任规范
适用法律
一、关于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二)举证责任的性质 (三)举证责任与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

合同案件 劳动案件 侵权案件



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1.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
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
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 系变动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 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1.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 当对该该法律关系的变 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事实 承担举证责任。
2.几类特殊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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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



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主张责 任优先于提供证据责任,但实际上仅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 面,有相互呼应的关系,不过也有不一致的情形。 一方面,有时当事人虽有主张责任,法律却基于特别理由允 许当事人无需举证,此时则仅有主张责任而免除其提供证据 责任,例如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律上推 定的事实等。 另一方面,对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虽未经当事人主张 当事人仍负有举证责任。

(二)举证责任的性质


权利说:把提交证据看成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 所以证明责任也是一种权利。 义务说:认为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须提出证 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就不会发生依照其主张发生的 裁判结果。即,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危险负担说: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而是一种败 诉的风险负担。即不履行举证责任者就可能承担不 利于己的诉讼结果。(我国通说,立法立场)
(三)举证责任和主张责任、提供 证据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在诉讼中所 主张的案件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 任。 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 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 事实。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 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 性。
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1.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
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 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如果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照合同案件 分配证明责任。
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通常的侵权案件: 受害方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加害方证 明免责事由。 2.《证据规定》第四条的侵权案件: 该法条规定的事实由加害方证明; 其余由受害方证明 无过错责任案件,加害方的过错,双方均 不需要举证。

※《证据规则》第四条
1专利纠纷 2.高度危险作业 3.环境污染 4.搁置物、悬挂物 5.动物致害 6.产品责任 7.危险共同
其 余 事 实 由 受 害 方 证 明
产品制造方法不同 于制造方法 受害人故意 有免责事由、无因 果关系 所有人、管理人无 过错 受害人有过错 有免责事由 无因果关系
3.《侵权责任法》 动物致害,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免责事由, 受害人可以选择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 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由患者证明 建筑物限于脱落、坠落,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证明自己有无过错。 注意:倒塌是无过错责任 校园事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 校承担学校是否有过错的责任;对于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学生负担学校有无过错的举 证责任。
主张责任也存在着双方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 的问题,即在诉讼中,需要明确: 原告应提出哪些事实作为自己诉讼请示 的依据。被告应提出哪些事实作为反驳诉 讼请求的依据。 主张责任的分配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按照分配举证责任的同一标准进行分配的。

2.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举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为:(1)对负担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来说,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是为了避免举证 责任在诉讼终结时实际发生;(2)在案件事实发 生争议时,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负 担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




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之间的区别在于: (1)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举证责任可以 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提供证据既没有必要预先分配,也没有可能离开诉讼的具体 情形来预先分配; (2)责任转移与否不同。举证责任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或分 配举证责任的标准确定归某一方当事人承担后,始终固定于 该当事人,不会随着证据的提出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后者则会 在举证过程中发生转移。 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与败诉危险 的暂时转换具有对应关系,它随着败诉危险的转移而转移; (3)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 当事人负担,因为如果让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负担举 证责任,举证责任将失去作用。 提供证据的责任,则有可 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即一方负担提供本证的责任,另一方 负担提供反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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