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详解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第一篇: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意义证明责任是指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某个事实真伪不明时,依照预先规定的裁判规范由当事人所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负担。
它涉及到真伪不明时,总有一方要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
但证明责任绝不是一种义务,既不是相对于对方的某种权利,也不是相对于法院职权的。
而义务总是相对或针对某种权利而存在的,没有相对的权利,义务就不存在。
当事人没有举证,并不因此而受到法律上的强制。
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不履行就要受到法律的强制。
证明责任是一种承担不利后果的负担,这是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
所以,证明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就有非常关键的意义,只有分配原则更合理科学,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律的意义,如果分配原则不合理,必然也会导致公平和正义的丧失,所以证明原则的分配也一直是法学界大家研究的热题。
历史上和当代世界上都有很多关于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学说,现在联合我国的实际,谈谈证明责任的分配。
二、罗马法中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证明责任分配的法则和许多法律原则一样,起源于罗马法。
罗马的法学家们提出了分担举证责任的两条原则:(1)“原告应举证”;“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出被告胜诉的判决”;“原告尽其举证责任时,被告就应以反证推翻原告所提出的证据”。
(2)“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责任。
否定的人没有证明责任”。
“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须证明”。
这两个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并不是恒定为以前一原则为主,后一原则为辅。
也有以后一原则为主,前一原则为辅的。
差异在于人们对原则的认识不同。
因为,这两个原则,前者是从当事人的性质来划分的;后者是从主张者与证明责任的关系上来划分的。
三、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后的证明责任分配学说19世纪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在德国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主要有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推定说、因果关系说、基础事实说和特别要件说。
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和推定说可以统称为“待证事实分类说”。
(一)待证事实分类说(要证事实分类说)是指根据要证事实证明的难易,决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及其分配

目录
证明责任 国外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
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
松岗正义:“证明责任者,即为当事人为 避免败诉之结果,而有证明待定事实之必 要也。”
证明责任
行为责任说
结果责任说
双重含义说
A
二、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证明责任分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官按 照一定规范或标准,当作为裁判基础的要 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所要承担的不利后 顾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划分。
(二)国外证明责任分配理论
待证事实分类说
大陆法系
法律要件分类说
规范说 危险领域说
盖然性说 损害归属说
1.待证事实分类说
证明责任的分配应依据待证事实的性质或内容来决定。 外界事实 积极事实
或
消极事实
內界事实
2.法律要件分类说
此说从法律规范中蕴含的构成要件出发,以各种构成要 件导致的法律后果为标准对其进行分类,然后将与这些 规范相对应的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不同的当事人。
《证据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 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 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 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 位负举证责任。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
指法律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等原因考虑, 将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 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不直接承担举 证责任,而应当由反对的一方就某种事实 的存在或不存在负举证责任,如果反对的 一方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要承担败诉后果 的风险。
谢谢 O(∩_∩)O
按照规范说的观点,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主张 请求权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就发生该请求权所需的事实承 担证明负担。主张他方请求权消灭或者主张该请求权的效 力受制的当事人,应当就权利障碍的规定、权利消灭的规 定、权利排除的规定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负担。但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的《证据规定》的第四条的部 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都体现体 现该分配原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论述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一原则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价值理念,强调了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障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二、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采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对方承担证明责任。
常见的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包括:1. 产品责任案件中,生产者应当证明其免责事由;2. 医疗损害责任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3. 专利侵权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侵权;4. 环境污染责任案件中,污染者应当证明其无过错;5.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应当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三、法院指定举证责任的情形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
常见的法院指定举证责任的情形包括:1. 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者虽然提供了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2.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申请;3. 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4. 法院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的申请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人调查取证。
四、推定原则的适用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在诉讼中,推定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常见的推定包括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
法律推定是指法律规定的推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某一事实存在时,另一事实即被推定为存在。
事实推定是指法官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断出另一事实的存在。
在适用推定时,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推定的,可以提出反驳。
五、证据规则的适用在诉讼中,证据的取得和运用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
常见的证据规则包括关联性规则、合法性规则、真实性规则等。
关联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合法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并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真实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伪造、篡改或隐瞒。
简述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简述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1. 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首先,概述证明责任的重要性和意义。
证明责任是指在争议案件中确定谁来承担证明任务以及承担证明责任的方式和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和公正性,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因此,研究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司法体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简要介绍我国证明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原则。
在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引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倒置规则,例如,在侵权行为中,被侵权人无需证明自身的损失,而由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简述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举证困难的当事人来说,证明责任过重可能会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此外,还存在一些争议案件中证据收集困难、证据真伪难以判断等问题,也给证明责任的分配带来了一定挑战。
最后,简要概括本文将要介绍的内容和思路。
本文将通过对证明责任的概念和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的介绍,分析我国证明责任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思路和展望未来的发展方向。
通过对这一重要问题的深入研究,有助于提高我国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来探讨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概述整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然后,在正文部分,我们将首先介绍证明责任的概念,包括其定义和作用,以便读者对该概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接下来,我们将着重讨论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其中将涵盖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的要求、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本文所讨论的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制度进行总结,并展望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民事证明责任原理及举证责任分配汇编(原创)

民事证明责任原理及举证责任分配汇编(原创)一、证明责任概述概念与原理①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尽到上述责任,则有可能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
②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由谁来负责提供证据。
证明责任的概念: 《民诉解释》第90条❶行为意义上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❷结果意义上的: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❸证明责任有如下特征:①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的后果,这种后果只在作为裁判基础的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才发生作用。
②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③真伪不明的事实是指作为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涉及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
④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证明责任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不利后果。
⑤证明责任不同于主张责任。
⑥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因此在诉讼中不存在在原告被告之间相互转移的问题。
⑦应当注意作为一种不利后果的证明责任与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关系。
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此时该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反证)。
⑧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
⑨证明责任仅发生在审判阶段,而不能发生在执行阶段⑩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相关法律无法适用时,才发生作用(即败诉)①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
事实查明时会适用法律规定。
②法院不是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证明责任承担的主体是当事人。
③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不可能由双方都来负担。
④证明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是由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预先规定的,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相互转移的问题。
(排除当事人约定)二、证明责任的分配(《民诉证据规定》第3、4条)1.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证明责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 证明责任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证明责任一、概念:证明责任, 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无法查清, 处于真伪不明时,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二、理解证明责任应当注意的问题(1)真伪不明是证明责任发生的前提;(2)当事人是证明责任的主体, 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3)针对单一诉讼请求, 证明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 不可能由双方当事人承担;(4)证明责任由谁承担是由法律和司法解释预先确定的, 在诉讼中不存在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转移的问题;(5)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积极行使举证权利;(6)证明责任是一种拟制或假定, 可能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1、原则及体现:举证责任的分配一般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进一步明确为谁主张积极事实, 谁承担证明责任, 而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更进一步来说, 何为积极事实, 一般认为下列事实为积极事实:产生或存在权利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
具体体现如下:(1)合同纠纷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属于产生或存在权权利的积极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属于妨碍权利产生或者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 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属于权利消灭的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2)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案件中,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侵权纠纷原则上由受害方对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后果、加害人过错)承担证明责任;而加害方对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旳 一般规则
(一)证明责任分配旳体系
(一)根据实体法进行分配
1、实体法明文要求 《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旳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别人损害旳, 它旳全部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旳除外。
因新产品制造措施发明专利引起旳专利侵权诉 讼,由制造一样产品旳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 制造措施不同于专利措施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旳侵权诉讼,由加害人 就受害人有意造成损害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旳损害补偿诉讼,由加害人就 法律要求旳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 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专利法》第57条第2款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措施旳发明专利 旳,制造一样产品旳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提供其 产品制造措施不同于专利措施旳证明 。
《企业法》第64条
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旳股东不能证明企业财产独 立于股东自己旳财产旳,应该对企业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2、按照罗森贝克旳规范说分配
(二)根据司法解释进行分配
司法实务中一般采用第一种方案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8条:“ 从建筑 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旳物品造成 别人损害,难以拟定详细加害人旳,除能够证 明自己不是加害人旳外,由可能加害旳建筑物 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旳债务人)不以为债务人 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旳,应该承担举证 责任。
2、有关程序法旳司法解释 (三)根据证据契约进行分配 证明责任旳性质 意思自治 真实意愿 不属于显失公平
(四)经过法官裁量进行分配
《证据要求》第7条: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也在不断地得到改进和完善。
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证据及有效性,由谁提供、由谁承担其真实性、完整性等责任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诉讼证明的责任起诉人有提出事实和证据的义务,且必须将证据提交到法院。
对于未能提供证据的,一般视为事实不存在。
在不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前提下,如果起诉人未能直接提供证据,法院有权调查和收集证据,或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供证据。
如调查不能得出证据的,或者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不能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起诉书所述事实,对被告进行审理。
二、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由哪一方主张所依据的证据,就由其承担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由检察机关或被害人承担。
如果检方或被害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如果要否认或质疑这些证据,就需要提供相反证据予以驳斥,否则这些证据将成为既不能确认被告有罪,也不能确认被告无罪的无效证据。
三、法院调查的权利和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法院有权调查、收集、鉴定证据。
对于可以通过调查和鉴定明确的事实,法院有责任主动发现、调查、收集证据。
当然,同时也应该保障被告的权利,如调查必须公正、公开;应当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等等。
四、出庭作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证人的作证具有公平性和重要性。
证人作证分为出庭作证和书证,出庭作证是指证人亲自出庭,在法庭提供口头证言;书证是指通过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被告和辩护人有权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
五、被告的证明责任被告进行辩护的基本内容是质证控方所提供的证据,并提供对抗证据,争夺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被告提供对抗证据是在证明责任的范畴内完成的,不属于反驳的范围。
所以在证明责任方面,被告的证明责任相当重要。
如果被告需要提供证据予以驳斥诉讼对方提供的证据、与其矛盾的证人证言、文书、现实物证等,仅凭被告的陈述是不能达到目的的,应逐一提供具体证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
主张责任与提供证据责任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主张责 任优先于提供证据责任,但实际上仅属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 面,有相互呼应的关系,不过也有不一致的情形。 一方面,有时当事人虽有主张责任,法律却基于特别理由允 许当事人无需举证,此时则仅有主张责任而免除其提供证据 责任,例如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律上推 定的事实等。 另一方面,对于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虽未经当事人主张 当事人仍负有举证责任。
1.举证责任和主张责任
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裁判, 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事实。 当事人需险。 因为当事人自己不提出这些事实,法院一般无从知 道,也就不能以它们为依据作出有利于一方当事人 的裁判。 我国对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革后,实行辩论式诉讼, 在辩论式诉讼中,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和法官的中 立,法庭一般不主动调查那些当事人在诉讼中未主 张的事实,因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张责任更为明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在我国诉讼法理论界,一般把证明责任与 举证责任的含义等同。 又称举证责任、证明负担,是指当事人对 于自己在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1、行为意义上: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 证据证明的责任。 2、结果意义上: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提 出主张的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举证责任和主张责任、提供 证据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自己在诉讼中所 主张的案件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 任。 主张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 的裁判,需要向法院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案件 事实。 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 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 性。
(二)举证责任的性质
权利说:把提交证据看成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 所以证明责任也是一种权利。 义务说:认为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须提出证 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就不会发生依照其主张发生的 裁判结果。即,举证责任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危险负担说: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而是一种败 诉的风险负担。即不履行举证责任者就可能承担不 利于己的诉讼结果。(我国通说,立法立场)
※《证据规则》第四条
1专利纠纷 2.高度危险作业 3.环境污染 4.搁置物、悬挂物 5.动物致害 6.产品责任 7.危险共同
其 余 事 实 由 受 害 方 证 明
产品制造方法不同 于制造方法 受害人故意 有免责事由、无因 果关系 所有人、管理人无 过错 受害人有过错 有免责事由 无因果关系
3.《侵权责任法》 动物致害,第三人过错不再是免责事由, 受害人可以选择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 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由患者证明 建筑物限于脱落、坠落,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证明自己有无过错。 注意:倒塌是无过错责任 校园事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 校承担学校是否有过错的责任;对于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学生负担学校有无过错的举 证责任。
引言
证明责任之所在,乃胜负之所在。 ————法谚 证明责任乃诉讼的脊梁 ————法谚 举证规则可能使实体法规则完全不起作用。 ————[美]埃尔曼
真 认定事实 伪 真伪不明
适用法律
神明裁判 法官任意裁判 证明责任规范
适用法律
一、关于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 (二)举证责任的性质 (三)举证责任与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
合同案件 劳动案件 侵权案件
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1. 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
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
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 系变动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 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1.民事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
(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 当对该该法律关系的变 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事实 承担举证责任。
2.几类特殊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
主张责任也存在着双方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 的问题,即在诉讼中,需要明确: 原告应提出哪些事实作为自己诉讼请示 的依据。被告应提出哪些事实作为反驳诉 讼请求的依据。 主张责任的分配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按照分配举证责任的同一标准进行分配的。
2.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
提供证据的责任与举证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为:(1)对负担举证责任的 当事人来说,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是为了避免举证 责任在诉讼终结时实际发生;(2)在案件事实发 生争议时,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负 担首先提供证据的责任。
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之间的区别在于: (1)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举证责任可以 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 提供证据既没有必要预先分配,也没有可能离开诉讼的具体 情形来预先分配; (2)责任转移与否不同。举证责任按照实体法的规定或分 配举证责任的标准确定归某一方当事人承担后,始终固定于 该当事人,不会随着证据的提出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后者则会 在举证过程中发生转移。 提供证据责任的转移与败诉危险 的暂时转换具有对应关系,它随着败诉危险的转移而转移; (3)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举证责任,只能由一方 当事人负担,因为如果让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负担举 证责任,举证责任将失去作用。 提供证据的责任,则有可 能由双方当事人负担,即一方负担提供本证的责任,另一方 负担提供反证的责任。
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1.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
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 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如果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照合同案件 分配证明责任。
侵权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
1.通常的侵权案件: 受害方证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加害方证 明免责事由。 2.《证据规定》第四条的侵权案件: 该法条规定的事实由加害方证明; 其余由受害方证明 无过错责任案件,加害方的过错,双方均 不需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