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致人损害责任资料

或者危险物品致人损害的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历史溯源:自19世纪以来,高度危险作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 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兴起。一方面,人们为了提高社会生产 力以发展经济和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追求高效、快捷,必然借助某些 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另一方面,即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对其行 为予以谨慎的关注,也由于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所具有的对人们的人身
5:保护被侵权人。
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 压、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 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注:除《民法通则》第123条外,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 》、《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 督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高度 危险致人损害责任作出规定。
四: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作业或者经营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 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 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 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 的权利。
受害人过失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不作为免除责任原 则。
定义: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大危险 性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
考、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责任的认定:(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 作业。(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3 )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 。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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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资料下载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具体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7项。
但其他性质上符合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也应当适用此种特殊侵权责任。
(2)存在损害事实。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是损害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
受害人的故意应由作业人举证。
《高度危险责任》课件

总结
总结高度危险责任的定义与特点、法律责任、确定标准、规避方法以及意义 与影响。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您将全面了解高度危险责任,并能应对相关挑战,降低 法律风险。
高度危险责任案例分析
通过事故案例介绍,探索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内容及责任认定方式。 在案例分析中,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例的主要因素,进一步加深对高度危险责 任的理解。
如何规避高度危险责任
通过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转移等方式,有效规避高度危险责任的发生。 结合案例分析,深入研究如何应对高度危险责任,以确保安全和降低法律风 险。
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的范围和义务,并规定了因高度危险责任引发的法 律责任。
为了正确理解高度危险责任,需要明确法律责任与高度危险责任之间的关系, 并深入研究高危责任的法律解释。
确定高度危险责任的标准
确定高度危险责任的标准需要考虑危险性、主体责任以及因果关系等多个方面。 只有正确确认这些标准,才能判断高度危险责任是否存在,以及应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PPT课 件
本课程介绍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标准以及案例分析,帮助您了 解高度危险责任的意义和规避方法。
什么是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在特定环境下,当事人对其行为或活动承担高度责任的法 律责任。
它的范围广泛,具有一定的特点,需充分理解这些概念与特点后,才能正确 判断高度危险责任的适用与引申。
高度危险责任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 高度危险物责任 易燃、易爆、放射性等
归责原则·高度危险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 爆、剧毒、
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 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9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3条: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用航空法》第160条:损害是武装冲突或者骚乱的直接后果, 依照本章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人不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1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 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 成的,不承担责任。
责任主体 占有人、使用人 管理人 所有人 非法占有人 思考:运输高度危险物的责任主体?
高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减责事由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区域
免责事由 受害人故意 不可抗力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且管理人无过错 思考: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否免责?
构成要件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 高速轨道运输工具
造成他人损害 损害与高度危险行为间有因果关系 责任主体:经营者 免责事由:受害人故意 & 不可抗力 减责事由:受害人过失
高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
构成要件 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 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两者间的因果关系
2004年6月27日,杨涛和张金龙、赵伟行至城市 铁路13号线龙泽站至西二旗站区间的K16公里处,从 开裂的防护网进入城铁线路,爬上路基边坡,在轨道 线路边玩耍时,适逢由龙泽站驶往西二旗站的城铁 2039次列车通过,列车右侧受流器先后将杨涛的头部 和胸部剐伤,造成八级伤残。后杨涛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城铁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城铁公司是否应该承担杨涛的损失?
2019法考必备考点:具体侵权责任

【导语】我们都是有梦想却不知道怎么努⼒付出的纠结体,是⼀个需要别⼈帮忙规划⼈⽣的幼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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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监护⼈的侵权责任;完全民事⾏为能⼒⼈对⾃⼰的⾏为暂时丧失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损害的责任;⽤⼈单位、⽤⼯单位的侵权责任;个⼈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侵权责任;络⽤户、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被帮⼯⼈、帮⼯⼈、定作⼈的侵权责任;见义勇为中受益⼈的补偿责任。
(2)产品责任:缺陷产品⽣产者应承担⽆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可分为: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承担过错责任。
(5)环境污染责任:污染环境造成他⼈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6)⾼度危险责任:从事⾼度危险作业致⼈损害,承担⽆过错责任。
(7)饲养动物致⼈损害责任:饲养动物致⼈损害,动物饲养⼈或管理⼈依法应承担责任。
(8)物件损害责任:物件致⼈损害,责任⼈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章的难点在于准确地界定各类具体侵权责任,以劳务派遣关系中侵权责任的承担为例: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作⼈员因执⾏⼯作任务造成他⼈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难点在于如何结合题⼲信息判断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构成过错。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特殊侵权责任重点知识点二下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概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这有利于使企业自发调整经营模式,通过加重其法律责任来促使其履行环保法律义务。
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环境损害责任的受害者,无过错责任不要求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侵权人也不得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
「环境污染责任」1.构成要件(1)污染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为成立不以违反或超出排污标准为必要,只看其是否造成损害。
(2)受害人因污染环境或者生态破坏遭受损害。
(3)污染者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无须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污染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环境污染责任的抗辩(1)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害人故意。
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过错不构成环境污染责任的免责事由或减责事由。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环境污染责任的承担(1)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一般规定。
即“谁污染,谁负责”的具体体现。
(2)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生态破坏责任」1.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2)行为人的破坏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不利改变以及他人的损害,这种他人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也包括财产损害;(3)行为人的破坏行为和环境的不利改变以及他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生态破坏责任的责任承担生态破坏责任的责任方式有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
高度危险责任课件

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高度危险活动将不断涌现,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未来,法律制 度将更加注重对新技术的监管和规范,以保障公众的安全。
对我国高度危险责任立法的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
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建议我国政府进一步完善高度危险责 任法律法规,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相 关行业的安全标准。
指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导致损害 后果的发生。
04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承担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包括无过错责任和过 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行为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 费用、误工费、残疾赔 偿金等。
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 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 失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精神 抚慰金和名誉损失的赔 偿。
高度危险责任的赔偿主体与赔偿顺序
02
01
03
赔偿主体包括高度危险责任人和保险公司。
赔偿顺序一般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 由高度危险责任人承担。
案例分析的重点与难点
重点
如何界定高度危险责任,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如何进行责任认 定和赔偿处理。
难点
涉及多方主体时,如何明确各方的责任分担,以及在法律程 序中如何处理复杂的举证和鉴定问题。
案例分析的结论与启示
结论
高度危险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危险源的性质、风险控制措施的 落实情况、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等。
民法典的高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是什么

民法典的⾼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是什么由于现在有很多年轻⼈喜欢冒险经常出⼊⼀些⾼危场所,因此引发了很多安全事故,我国民法典对此就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那么民法典的⾼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是什么?店铺⼩编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些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你们了解相关知识。
⼀、民法典的⾼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经许可进⼊⾼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能够证明已经采取⾜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四⼗三条【⾼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未经许可进⼊⾼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能够证明已经采取⾜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责任(1)关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已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由受害⼈举证。
(2)关于第三⼈介⼊侵权纠纷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问题。
对于过错问题的判断实质上是⼀个控制危险责任的范围问题,也就是判断不同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有效履⾏;(3)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问题。
补充责任属于法定义务不履⾏⾏为与他⼈的侵权⾏为发⽣竞合⽽产⽣的责任。
具体⽽⾔,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介⼊侵权的情形下,事实直接加害⾏为的第三⼈可以确定的,有加害⼈或者其他负有赔偿义务的⼈承担责任;只有在侵权⼈⽆法确定或者其他义务⼈承担责任不⾜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才能在其能够防⽌或者制⽌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这种补充赔偿责任也适⽤过失相抵原则。
因此,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并⾮必然是全部责任,只是相对于其能够防⽌或者制⽌损害的范围内相对于该范围⽽⾔承担的是全部责任,⽽不是不考虑安全保障义务⼈的能⼒和范围,只要加害⼈⽆法确定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就让其对受害⼈承担全部责任,这⼀做法不符合利益平衡原则通过整理了民法典的⾼度危险场所安全保障责任条款,读者们也明⽩了如果去到⾼危地区是需要⾃⼰注意是否有警⽰标志,管理⼈或者场所尽到责任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对相关问题还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店铺⼩编为您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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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 2019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能够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能够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能够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1.高度危险责任概述。
(1)归责原则:②原则:无过错责任。
②例外:两种过错责任:(a)第74条规定,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具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b)第75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具有过错),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免责事由具有特殊性。
若《侵权责任法》第70-76条对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作出了特别规定,不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章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
2.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有二:①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包括武装冲突、敌对行为、暴乱、恐怖行为等)造成的。
②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须注意:不可抗力不属于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70条)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仅限于受害人故意。
须注意:不可抗力和战争等情形都不是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71条)
(3)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分为两个层次:
①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能够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可见,此种情形免责较为容易(《侵权责任法》第73条)
3.因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
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分为两个
层次:①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
责任。
②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能够减轻占
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若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不能减轻责任(《侵
权责任法》第72条)
(2)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①所有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所有人将
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时,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a)由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b)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
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4条)(见【例1】、【例2】和【例3】)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①非法占有高度
危险物致人损害的,非法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②所有人、管理人
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
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见【例5】和【例5】)
【例1】个体户甲因为转产,将不用的氯气罐放置于公路边的一
块荒地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
甲抛弃高度
危险物致人损害,甲承担无过错责任。
【例2】个体户甲因为生产需要十几罐氯气,于是与乙签订运输
合同,由乙运回,并叮嘱罐内专有剧毒气体,不能暴晒,千万别弄丢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因为乙放置不当,在运输途中,一罐氯气滚
落遗失在马路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毒。
①甲为
氯气的所有人,甲没有过错,所以甲不承担责任。
② 管理人乙承担无
过错责任。
【例3】个体户甲因为生产需要十几罐氯气,于是与乙签订运输
合同,由乙运回,因为氯气具有危险性,甲担心乙不愿意运输,就谎
称是食用油。
乙以为运输的真的是食用油,就没太认真,在运输途中,一罐氯气滚落遗失在马路上,烈日暴晒后氯气泄露,导致周边多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