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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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工作规定(三篇)

电气安全工作规定(三篇)

电气安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电力法》、《电气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在使用、操作和管理电气设备时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电气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技术防范、管理措施和法制保障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提高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电气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设计、严格施工、及时维护的原则,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安全。

第五条电气安全工作应当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和弘扬安全文化,提高全体人民的电气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六条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电气设备的进场验收必须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电气设备的位置、安装和接线必须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范要求,确保设备运行安全可靠。

(三)电气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定期检查、试验和校准,确保保护装置的可靠性。

第七条电气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二)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越权操作。

(三)对电气设备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

(四)电气设备的维修和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禁止私自维修和改造。

第八条电气设备的报废处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电气设备达到报废标准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废。

(二)报废电气设备应当进行安全处理,禁止随意拆除和私自回收。

(三)报废电气设备的处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禁止污染环境。

第九条电气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气设备档案,记录电气设备的技术参数、检测表明和维修记录等信息,便于安全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电气安全管理第十条电气安全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5篇)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5篇)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二条电工要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工作应认真负责,具有专业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

第二条设备动力科要建立健全电气方面的技术档案资料,如高压分布图,低压分布图,全厂架空线和电缆设置图,接地网络,避雷装置图,以及电器设备的技术状况登记等资料。

第三条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接地可靠,使用手提移动电动器(如电钻、电枪等),要戴绝缘手套或配备电器保护装置手提移动电动器具,保护装置由设备处每季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条变电所、各控制室等应符合用电安全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准随便进入。

第五条操作电器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第六条自己经常接触和使用的配电箱、配电板、按钮开关、插座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安全,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第七条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随意开动电源装置,严禁在电源装置上放置物件。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气设备和电气安全的管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电气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学校、医院、宾馆、商场等。

第三条电气安全应以人的安全为中心,坚持安全预防第一的原则,以防范事故、减少危害为目标,综合运用技术、管理和法律等手段,落实电气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电气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规范操作、防范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电气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机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电气安全意识。

第六条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应与相关部门的工作相互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共同提高电气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电气安全管理部门和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履行职责,保证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气设施和设备运行安全,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管理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活动。

第三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有关培训。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查第六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

第七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包括定期检查、清洁、润滑、紧固等工作。

第八条定期检查应当按照设备的特点和使用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插座、开关、保护装置等的检查。

第九条清洁工作应当保持设备表面的清洁,避免积尘和杂物对设备的影响。

第十条润滑工作应当根据设备的要求,定期给予润滑剂,并注意润滑剂的选择和使用。

第十一条紧固工作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螺栓、接线端子等部件,防止松动和脱落。

第三章电气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操作第十二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经过相关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电气参数和接线。

第十四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和用具。

第十五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注意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电气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保持设备周围的环境整洁,避免杂物对设备的影响。

第四章电气事故应急处理第十七条电气事故发生时,使用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电气事故的紧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疏散、消防措施、急救等。

第十九条电气事故发生后,应当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章电气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条电气安全管理的监督与检查机构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执法部门以及第三方专业机构。

电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电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电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使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一节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二条对电气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严禁无证或酒后操作。

第三条新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接受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操作。

第二节停送电联系第四条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

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联系的方法采用停送电工作票。

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五条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六条遇有人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三节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第七条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要求: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架设要规范,严禁私拉乱扯。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钟应装保护措施。

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措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5.在易燃易爆区域临时接线(照明灯、电动工具等)必须用绝缘良好的电缆、防爆设施并且使用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节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第八条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接地电阻植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变配电所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3.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

4.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5.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6.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第九条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电气安全工作规定范本(2篇)

电气安全工作规定范本(2篇)

电气安全工作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气安全管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三条电气安全的最终责任在于电气工作负责人。

他必须确保电气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四条电气工作负责人应定期组织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电气工作负责人有权对电气工作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章电气设备安全第六条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在使用前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第七条维修电气设备必须断开电源,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八条每天上岗前,电气工作人员应检查电气设备是否运行正常,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上级。

第四章电气作业安全第九条进行电气作业前,必须切断电源,并验明电流是否断开。

第十条进行高压电气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和专用安全设备,并配备专人监护。

第十一条确保电气设备与环境干燥,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不能直接用手触摸带电体,避免电击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火灾防护第十三条配电室、电气机房等场所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禁止在电气设备附近堆放可燃物品,避免火灾发生。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五条在发生电气事故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每个员工必须掌握紧急救护知识和技能,能够妥善处理突发状况。

第十七条电气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上报,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外来人员管理第十八条进入电气工作区域的外来人员必须经过授权并佩戴有效证件。

第十九条外来人员必须接受电气安全培训,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提高电气安全意识,可以对员工进行电气安全知识竞赛和培训,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发现并及时解决电气安全问题的员工,应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于电气安全管理上未涉及的情况,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024年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2篇)

2024年电气和用电设备安全运行管理规定为加强电气和用电设备的安全检查,达到生产系统经济运行。

杜绝或减少因电气设备事故造成企业员工和生产的危害,特制定本规则。

一、落实规章制度和规程1、认真贯彻落实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电气系统安全可靠、合理运行。

2、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维修保养制、安全操作制、电气运行管理制、临时用电制等制度。

3、建立和完善电气运行规程,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电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电气试验规程,继电保护维护规程。

4、建立健全电气设备技术档案,完善用电统计台帐,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资料,设备的避雷装置,接地电阻的测试等记录。

二、电气设备的一般安全规定1、凡所用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合格证件。

2、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接线盒盖应紧固,且固定螺栓及防检装置齐全。

3、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防腐蚀、防潮、防雨雪、防日晒等环境的要求。

4、需防静电的电气设备其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联接地。

5、电气装置电气线路均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6、装有电气设备的箱、盒等,应用金属制品。

电气开关及正常运行产生火源的电器设备,应远离可燃物质的存放地点。

其最小距离不应少于3米。

三、电气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专业性安全检查第三项内容。

四、安全用电管辖理1、各部门电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全格,进行安全教育后持证上岗。

2、各用电部门杜绝超负荷用电,严禁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

3、各配电室和配电柜,要防尘、防漏。

定期进行清扫,每季度要认真维护一次,并做到记录清楚,有部门领导签字。

4、安装和修理工电气设备,必须由电工人员进行,电气照明设备均应符合安全要求,要经常检查维修,要有安全措施和专人负责。

5、在生产区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线皮剥落,老化的电线要及时更换。

6、临时用电必须申请,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的技术条件,经供电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接线送电。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器产品安全认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使用、管理、维护、检修等电气设备的人员,包括本单位职工及外聘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气设备,是指使用交流电源供电,以完成某种工作功能为目的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机、电缆、照明设备、开关设备等。

第二章电气设备管理责任第四条本单位电气设备的管理责任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本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切实做好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巡查、维护、检修等工作,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六条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电气设备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验收、登记、计划维护等。

第三章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本单位所有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和维修必须经过合格的电气设备供应商进行,并确保设备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本单位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详细的检查和维护计划,并记录相关数据。

第九条本单位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按照规定接地,确保设备的漏电保护可靠。

第十条本单位所有电气设备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电气保护设备,如断路器、熔断器等。

第十一条本单位使用的电气设备应当经过正规的培训,使用人员必须了解设备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本单位使用的电气设备应当合理布置,设备之间应当保持一定的间距,以防止温度过高造成设备故障。

第四章电气设备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措施第十三条本单位所有电气设备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排查和处理,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十四条发生电气设备事故后,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电气安全工作规定范本

电气安全工作规定范本

电气安全工作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电气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内的所有电气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条电气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的目标是确保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避免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本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电气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电气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电气设备管理第五条本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应建立电气设备档案,包括电气设备的基本信息、安装位置、检验记录等。

第六条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经过合格的检验和鉴定,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电气设备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避免设备老化、漏电等安全隐患。

第八条对于损坏、老化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气设备,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所有电气设备的线路必须清晰明确,标示齐全,防止混乱和错误的操作。

第十条电气设备的维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方可进行维护作业。

第十一条高危作业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电气事故预防第十二条电气设备安全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对于电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专业人员负责,并经过监督和验收。

第十四条所有使用和维护电气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了解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在电气设备工作时,必须穿戴防静电服和防护手套,并使用绝缘工具和设备,避免电击和火灾。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周围的照明和通风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并保证设备运行过程中有足够的空间和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对于电气设备的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安全接地,并配备足够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在电气设备维护和检修期间,必须切断电源,并采取适当的警示和防护措施,避免误操作和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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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86电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电气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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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的发电、供电及用电安全管理工作,同时适用于外单位在集团公司内部基建安装等项目的用电管理。

2 术语和定义2.1 电气工作是指直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维护、检修工作。

2.2 供电是指提供给用电设备电力的输电、变电、配电的全过程。

2.3 用电是指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

3 职责3.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3.1.1 组织贯彻国家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制定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3.1.2 对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贯彻执行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3.2 分、子公司3.2.1 贯彻电气安全法规、标准、规定。

3.2.2 负责本公司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

3.2.3 编制本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

4 工作内容和要求4.1 电气安全基本要求4.1.1 电气安全管理工作应由有关电气业务部门主管,并设有专人负责,电气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电气专业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承有电气工作的车间(站、队、所)班组,日常电气安全管理事项应由电气工作负责人担任。

4.1.2 要建立电气安全监察、检查制度,对电气作业、电气防护设施及电气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日检、巡检、特殊检查和专项预防性测试检查。

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群众性的电气安全检查活动,及时修正、消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的遗漏和偏差,消除电气事故隐患、杜绝违章行为。

电气安全检查内容:a)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是否健全落实;b)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已执行、人员无违章;c)设备安全状况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d)电气场所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警示标志等是否齐全、完好可靠;e)电气作业人员的个体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规程规定等。

4.2 电气工作人员要求4.2.1 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当于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经医疗部门(医院)的身体检查,身体状况应符合电气工作条件要求,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 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4.2.2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过电气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学习,见习或学徒期满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技术等级的电气工作。

4.2.3 安全主管部门应向每名电气工作人员提供学习和参照执行操作的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两次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学习考试,凡未参加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电气工作;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须重新温习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电气工作。

4.2.4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当地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培训,未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电气工作。

4.2.5 供电系统的生产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站(所、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等人员,应按当地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当地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学习。

4.2.6 参加电气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气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在电气人员的严格监护下参加指定工作;外单位派来支援电气工作的电气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电气设备主管部门介绍与工作有关的电气系统运行方式和设备状况,并提出安全注意事项,在完成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从事电气工作。

4.2.7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心肺复苏法)和电气火灾扑救方法。

4.3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和使用4.3.1 根据电气作业性质和安全操作防护规定,必须配备齐全和足够的电气安全用具。

4.3.2 所购置的电气安全用具必须是国家指定检验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安全主管部门应对选购的电气安全用具生产厂家资质、产品合格证、使用等级等进行监督检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气安全作业现场。

4.3.3 自制的电气安全用具(移动遮拦、绝缘梯台、安全网帘等)、标志牌,其电气性能、机械性能、安全色标和规格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经电气安全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4.3.4 电气安全用具要设专人管理,定置存放,绝缘用具要有专用橱柜存放,存放地点应干燥、通风、清洁无污染,任何人不得将电气安全用具移作它用。

4.3.5 电气安全绝缘用具要定期由具备检验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标准和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3.6 在用的电气绝缘用具必须在检验周期内,有定期检验合格证书,操作时要使用安全防护等级相符,外观检查及性能试验良好的合格绝缘用具。

4.4 安全标识4.4.1 电气设备和场地必须设置提示安全所必需的安全标识,如设备和回路的名称编号、额定参数、接地标记、危险警示标志、特殊操作类型和运行条件说明等。

安全标识必须清晰醒目、容易辩认并能保持长久。

4.4.2 电气操作移动标志牌必须采用硬质绝缘材料,标志牌的标示、色标、规格等应符合国家规定。

4.5 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安全要求4.5.1 电气设备在特殊条件环境下使用时,必须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符合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确保在特殊条件环境下电气设备的使用安全。

属于这些特殊条件、环境的有:a)有爆炸危险或有易燃危险;b)异常高或异常低的温度;c)异常潮湿;d)特殊的化学、物理或生物作用。

4.5.2 对特殊条件环境的电气设备应加强设备巡视检查、维修保养、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检测工作,严禁设备“带病”运行和违章使用。

4.5.3 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应根据国家(GB 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规定,按分级标准划分爆炸、火灾场所危险区域,按危险区域的危险物质选择防暴电气的属类、等级和组别,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经过相关防火管理部门和安全部门的审核、批准、验收。

4.5.4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装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防爆电器型号、规格和防爆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配件、备件应齐全完好。

4.5.5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气的安装与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GB 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4.6 发电、供电安全要求4.6.1 发电、供电安全管理工作应认真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91)。

4.6.2 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必须建立有关设备挡案、技术图纸、各种指示图表、运行规程、检修规程及有关记录和制度。

4.6.3 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记录:a)抄表记录。

按规定时间抄录有关电压、电流、有功和无功电能等;b)值班记录。

记录系统运行方式、设备检修、安全措施布置、事故处理经过、运行调度指令等。

c)设备缺陷纪录。

记录发现缺陷的时间、内容、类别,以及消除缺陷的人员、时间等。

d)设备检修、试验记录。

记录检修和试验时间、内容、数据及发现问题和处理经过等事项。

4.6.4 发电厂、变配电站(所)应建有以下制度:a)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b)交接班制度;c)倒闸操作票制度;d)巡视检查制度;e)检修工作票制度;f)工作器具保管制度;g)设备缺陷管理制度;h)安全保卫制度。

4.6.5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熟悉本站(所)的电气系统接线方式,了解主要电气设备技术规范,掌握倒闸操作、设备检修、缺陷处理、事故处理等技能。

4.6.6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填用工作票或采用口头、电话命令;至少应有2 人在一起工作;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6.7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票许可人和工作监护人,必须要经有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规程考试、批准、备案,电气工作票签发人需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由熟悉规程的电气单位领导、技术人员、班组长等人员担任。

4.6.8 发电厂、变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开关、线路必须按规定标有名称和编号,电气设备场所通道应保持畅通、警示标志醒目,并设有检修安全遮拦和消防器材,无人值班的变配电站(所)要加锁。

4.7 用电安全要求4.7.1 用电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用电情况,遵照国家《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92)和相关的电气安全技术规范,按照集团公司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4.7.2 用电单位电工应熟知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不得随意更改电气设备、系统供电方式,不得擅自增大电气设备、线路负荷容量,不得任意改动、拆除、取消保护装置和保护元件。

4.7.3 安装和使用电气设备必须保证安全,不得发生任何危险,所有电气设备、装置和部件,均应符合安全要求;如果在安全技术和经济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应该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

4.7.4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以及修理应由电工进行,工作前应根据保证电气工作安全的需要采取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三种方式,在低压控制盘、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工作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4.7.5 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工作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将各个可能来电方面的电源全部断开(应具有明显的断开点),对可能有残留电荷的部位进行放电,验明确实无电后方可工作。

必要时应在电源断开处挂设标示牌和在工作线路各相上挂接保护接地线。

4.7.6 停送电联系应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电话联系必须互通姓名,联系内容要复颂核对无误并详细记录;严禁非指定人员代传停送电和约时停送电。

4.7.7 电气工作前或间断工作恢复工作时,要检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完好,经验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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