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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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网【标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内容分类】生育保险【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14【实施日期】19950101【发文号】劳部发〔1994〕504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更好地保障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青人社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与缴费(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政策解读

青岛生育保险报销政策解读

青岛⽣育保险报销政策解读
⽣育保险是很重要的保险之⼀,也对劳动者在⽣育时可以进⾏报销。

但是很多⼈对⽣育保险报销的政策不了解,也就不知道如何规定的,那么在办理报销的时候就会遇到很多的问题,这就需要⼤家通过本⽂进⾏详细了解。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青岛⽣育保险报销政策解读
根据青岛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育保险分娩医疗费定额结算标准的通知》
1、顺产、难产、剖宫产三种分娩⽅式的⼈均定额结算标准,三级医院由原3800元调整为4200元,⼆级医院由原2900元调整为3300元,⼀级医院暂维持原2000元不变。

2、⼈均定额结算是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机构之间的⼀种结算⽅式。

各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育保险政策规定加强管理服务,不得将⼈均定额结算标准限定到每个⽣育职⼯,不得将⽣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转嫁给职⼯个⼈负担。

⼆、青岛⽣育保险报销条件
1、按照青岛规定⽤⼈单位为职⼯⾜额交纳⽣育保险;
2、职⼯交纳⽣育保险⼀年以上;
3、符合计划⽣育相关规定。

三、青岛⽣育保险报销材料
1、社保卡;
2、⾝份证;
3、《计划⽣育服务⼿册》或《⽣育证》。

因此,在青岛进⾏⽣育保险报销的时候就要了解清楚上⾯的⼀些相关政策,这样才能按照规定进⾏顺利报销。

当然办理报销也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然后按照流程办理才能完成⼿续,这点是⽣育保险报销中重要的事情。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青岛市生育保险知识须知

青岛市生育保险知识须知

青岛市生育保险知识须知青岛市生育保险知识须知一、生育必须享受的假1、产假:98天+6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合法二胎: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注:产假98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2、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3、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流产假:目前青岛市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陪产假:女方晚育的,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

6、孕检假:即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孕检频次如下:二、生育可以请的假(工作许可,单位同意)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3、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9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10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02〕3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10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5〕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6〕3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9号)等9个文件。

2022年青岛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_2022年生育保险新政策

2022年青岛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_2022年生育保险新政策

2022年青岛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_2022年生育保险新政策1青岛地区生育报销流程一、女职工怀孕后,持户口簿到街道办事处所在计生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二、怀孕三个月时,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妇幼保健医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同时报销157元检查费。

三、4-10个月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院,生产前在该定点医院持《孕产妇保健手册》报销社保范围内375元检查费用。

四、分娩时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后,医院与社保直接结算生育费用,根据并发症的不同,报销费用不同,中晚期报销500元,剖腹产报销3800五、产后,到户口所在公安局给小孩落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六、生育津贴是出院后,每月的1-10日办理,地点是各区劳动保险办:市南区劳动保险办(福州南路9号2楼)(每月1——15号办理)(8号办理机关事业统发,9号办理生育津贴)市北区劳动保险办(延吉路38号劳动力市场4楼四方区劳动保险办(庆安路21号,四方实验小区内)李沧区劳动保险办(兴华路30号)p:自己在银行投保,是不享受生育保险的,只有缴费才可享受2生育费用报销流程:产检的费用在产检的时候一定把产检的票据留好,有生育保险的貌似不能使用社保卡的如果没有生育保险,有医疗保险的,应该可以直接刷医保卡等到生完之后(说是生完12个月之内报)把你在产检时候积攒的单子给单位注意一点:产检时候的单子,一定要把有分项目的那个单子留着,比如你一张单子交了300元,其中什么项目多少元,是全自付,无自付还是部分自付。

报销的时候要这个明细单。

同时要交给单位的是:出生证,结婚证,身份证,准生证,蓝本,社保卡,诊断证明(就是住院出院的时候医生给你开的一张证明,写着顺0R 剖,孕周,产假建议等等,可能每个医院写的不一样,但都差不多)单位去社保给你拿两张单子,你要填写,一张是关于产检报销的,一张是生育津贴的,具体填写方法问单位人事就可以了。

青岛市生育保险政策

青岛市生育保险政策

青岛市生育保险政策
青岛市是全国生育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城市之一。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青岛市实行“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即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管理。

具体来说,青岛市的生育保险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参保条件:青岛市所有在职女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自愿缴纳生育保险费用的失业女性和农村女性也可参保;
2. 缴费标准:生育保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其中0.4%由企业缴纳,0.4%由职工个人缴纳;
3. 经济补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贴,具体标准为:生育补助金2000元/人(含)、护理假期180天、产前检查、分娩、产后护理等医疗费用报销等;
4. 权益保障: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薪、不得裁减人数,同时产假期内工资待遇应按规定发放;
5. 申报流程:女职工怀孕后,应在第一时间到单位办理生育保险申报手续,并按时进行产前检查,分娩时携带生育保险证明和相关证件到医院办理手续。

总之,青岛市的生育保险政策旨在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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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缴费基数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比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清偿。

第八条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征收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存入财政专户依法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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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项目: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二)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下统称生育医疗补助费)。

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它有关费用仍按有关规定,由原企业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六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社会保险机构,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当季收支兑除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上缴市社会保险机构;其他区(市)自行管理。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
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接受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的监督。

第九条市内四区企业的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拨付给企业包干使用:
(一)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女职工所在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拨付;
(二)生育医疗补助费1200元;剖腹产增加生育医疗补助费1000元;妊娠合并症增加生育医疗补助费4000元;
(三)计划内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或死胎者,按第一、二项规定享受待遇。

其他区(市)的生育医疗补助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生育医疗补助费标准,可随生育医疗费用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企业按现行规定支付给本人。

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从生育医疗补助费中报销;超出部分,由企业按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为90日;晚育的,增加产假60日。

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或死胎者,产假为42日。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在产假期间内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因病继续休息治疗的,由企业按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后,由所在企业持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明和本企业上年度工资统计报表,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的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机构按生育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生育保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支出。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无故逾期不缴或少
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企业虚报、冒领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医疗补助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保险机构追回,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
(1998年8月24日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企业虚报、冒领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医疗补助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社会保险机构追回,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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