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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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发明专利权案

【案情】

请求人天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 93100050.5,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治疗头痛的药物的原料构成及各药味的重量配比。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广东某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代理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仿制药参加了2005年广东省某市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进行了药品投标,构成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为此,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请求人拥有的发明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请求人用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参加2005年广东省某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是一种许诺销售行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与该发明专利相同的产品,其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产品的行为。

【评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江兰平供稿)侵犯包装罐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情】

2004年8月25日,请求人香港某香料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处理被请求人广州某食品企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 03309848.4名为“包装罐(KOS高达椰浆)”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8月30予以立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04年8月3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附件材料,同时对其经营场地进行了勘验检查,发现被请求人正在销售被控侵权的产品,现场并有大量用于推销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宣传页。2004年10月1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口头审理中被请求人称,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公知技术,但就此观点被请求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为此,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要求被请求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补充应提交的证据,但被请求人并未提交。鉴于被请求人曾在口头审理中提出,其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L 03309848.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并请求停止处理该案,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再次于2004年12月22日向被请求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证明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L 03309848.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证据材料,并书面提交请求中止处理案件请求书,但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交。2005年1月2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判定被请求人侵权事实成立,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被请求人不服,先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请求人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案件处理过程中从未提交的证据。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这些证据两审法院均未采纳,并且维持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二审判决作出后半年,该涉案专利因不具有新颖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评析】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案件先后经过了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并且经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程序。最后结果是,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判定被请求人专利侵权,当地中院、高院均维持了该处理决定,但是该专利最后却被宣告无效了。乍一看,这个结果好像有些矛盾,其实不然,这完全是被请求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从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到作出处理决定,中间长达近6个月的时间,被请求人既不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专利无效,也不积极收集证据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甚至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仍不提交,这种情况必然造成现有证据对被请求人不利。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被请求人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虽然对于其非常有利,但是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其一直掌握在被请求人手上却未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无论是中院还是高院都不会对这些证据予以采纳,被请求人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也是必然的。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请求人将相同的证据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提交,并最后导致了该涉案专利的无效。这足以说明,在行政处理和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请求人会败诉完全是其怠于行使权利所承担的举证不能的责任。至于后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并不会影响在先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因为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刘凯供稿)侵犯转椅扶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情】

2005年7月,甲某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乙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ZL 00329613.X 名为“转椅升降扶手(AD08)”专利权以及专利号为ZL 00323606.4名为“椅扶手”专利权的行为,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案件的有关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派出执法人员对乙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发现仓库中存有涉嫌侵权的301转椅升降扶手2000对、501转椅扶手105对以及用于制造上述产品的模具各1套、301和501扶手铁架共2800件。由于专利权人提出了封存的请求并提供了20万元的担保金,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

乙公司及时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国外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证明其使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并未侵犯甲某的专利权。经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调解,甲某主动撤案。乙公司被封存的物品于2006年2月获得解封。

乙公司迅速向法院起诉甲某,要求赔偿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甲某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交存的20万元保证金。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评析】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案中的乙公司,及时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国外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证明其使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并未侵犯甲某的专利权,同时还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袁乐英供稿)侵犯汽车方向盘锁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案情】

2005年11月,深圳专利权人罗某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被请求人顺德容桂某锁具厂(简称被请求人)侵犯其名称为“汽车方向盘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2231446.6)。要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在相关

行业杂志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有关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派出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办公室的展柜中发现一把涉嫌侵犯请求人专利的汽车方向盘锁,并对该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登记、取样。

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双方进行的口头审理中,办案人员当场把从被请求人处取样回来的汽车防盗锁以及请求人提供的、由被请求人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拆卸、分解,对比请求人专利权利要求,发现被请求人生产的汽车防盗锁完全落入请求人专利保护的范围。由于证据比较充分,办案人员建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次纠纷。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请求人一次性赔偿专利权人损失3万元,回收市面上的侵权产品,并向专利权人赔礼道歉,承诺日后不再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

【评析】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本案中的被请求人,自知其生产的产品落入请求人专利保护的范围,虽然其在请求人起诉前就已经准备停止生产侵权的产品,但由于其没有及时回收市场上的侵权产品,使请求人轻易地获得了其侵权的证据。在专利管理部门的调解下,及时停止侵权,避免可能招致更大的经济赔偿。而请求人也根据案情,主动降低赔偿要求,使本案得以迅速解决。

(黄建文供稿)侵犯金色陶瓷制作方法发明专利权案

【案情】

2005年1月,请求人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被请求人侵犯其名称为“金色陶瓷制品的制作方法”、专利号为ZL 03126756.4的发明专利的行为。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并登报赔礼道歉。

【处理过程及结果】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三次到被请求人处进行现场勘验,发现现场存有金色陶瓷地砖88块以及生产金色陶瓷的设备一批;并对其金色陶瓷的生产方法进行了拍照、摄像,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还取回金色陶瓷地砖、靶材等样品。

被请求人辩称其生产镀金膜产品、使用磁控溅射多弧镀方法先于请求人,享有先用权;并提供了20多个证据。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经查明后认定: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有的是签订时间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后的合同;有的是广州某厂的注册资料、广告、委托试验报告表、产品调拨单、结算单、调查笔录,无法证明该厂使用了何种镀金方法,尤其是这些证据所显示的主体是广州某厂,而不是被请求人,主体不一致,均不能用于证明被请求人有在先使用权;即使广州某厂有先用权,也只能在原有范围内,而广州某厂与被请求人共同出资建立钛金车间显然超出了原有范围。

通过技术对比,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的生产方法与专利权人的技术特征一致,落入了专利权人专利保护的范围,于是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下销毁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被请求人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多次调解后,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达成和解,被请求人撤诉。

【评析】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本案中,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要么在专利申请日之后,要么主体不一致,要么超出了原有范围,均不能证明其享有先用权。

(袁乐英供稿)

侵犯“手提照明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情】

请求人区某是专利号为ZL 01347820.6、名称为“手提照明灯”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后,他将该专利在自己的企业实施生产,由于该专利设计新颖,结构紧凑,使用方便,效果好,受到消费者的青睐,销售情况很好,经济效益十分明显。

从2004年开始,专利权人发现市场上有中山市横栏镇某五金工艺厂生产和销售的与上述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出现,为保护专利权,专利权人于2005年1月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对涉嫌侵权的中山市横栏镇某五金工艺厂进行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于1月27日到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查获了大量涉嫌侵权的产品成品和半成品,同时查获用于生产涉嫌侵权产品的模具一套。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调解,双方于2005年2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被请求人同意并保证从协议签订之日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涉嫌与ZL 01347820.6号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在中山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下销毁用于生产被控产品的模具,以及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在现场勘验检查发现的成品的外壳、半成品和包装盒;支付赔偿金额;请求人不再对被请求人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评析】

本案从查处到以被请求人销毁模具、产品和支付赔偿金结案不到一个月时间,充分体现了专利行政保护速度快这一特点,是较为典型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例。

(钟国强供稿)侵犯“多功能工具”发明专利权案

【案情】

请求人瑞士某公司于1997年2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多功能工具”的发明专利,2001年10月24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被请求人阳东县某多用钳剪塑金厂未经请求人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与请求人上述发明专利相同的产品。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侵犯专利权行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

被请求人认为:请求人的上述发明专利,与在其申请日之前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和在出版物上公开的已有产品的技术方案相比,以及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因此该发明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被请求人据此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因此,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依法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明,被请求人制造、销售的被控产品“剪线钳”、“电筒钳”(产品名称由被请求人提供),以及通过散发产品介绍宣传册和在其网页介绍宣传产品的展示和广告方式许诺销售相关产品,与上述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具有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落入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者属于相同的产品。被控产品“多用钳”、“咪咪钳”因其不具有上述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及其说明书的解释所限定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未落入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者属于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产品。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与上述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的侵犯专利权产品;被请求人立即删除其网页上的侵犯专利权的产品广告。

被请求人不服上述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处理决定正确,作出维持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的判决。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江兰平供稿)

比×迪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专利纠纷达成和解

2005年1月,比×迪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某公司在美国圣地亚哥正式达成和解。

2002年9月,日本某公司以侵犯其两个电池专利为由,将比×迪公司告上了美国圣地亚哥法院。被起诉后,比×迪公司积极应对,并聘请美国知名律师参与诉讼。经过专利文献分析,比×迪公司发现日本某公司是在上世纪90年代申请的专利,但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有大量类似的专利申请,日本某公司的专利实际上是将类似专利的范围作了限制,实质上属于改进专利。因此,比×迪公司作出了没有侵犯日本某公司专利权的判断,而且日本某公司的专利本身也有弱点。经过双方充分交流后,日本某公司主动提出和解,经双方协商,比×迪公司仅以微小的代价达成和解协议。

(赵晖供稿)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涉外发明专利侵权案件

【案情】

1999年1月9日,塞浦路斯尤尼宾德有限公司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名称为“装订元件”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 93114430.2)。该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生产、销售的钢脊热熔封套设备产品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处理过程及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钢脊热熔封套设备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原告ZL 93114430.2号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生产、销售钢脊热熔封套设备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被告辩称其销售的钢脊热熔封套设备产品是从哈尔滨某商行购进的,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院依法不予认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和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尤尼宾德公司损失人民币40万元;驳回原告尤尼宾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1)及答案 0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0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0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维持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1282号决定;2、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微软中国公司负担。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侵权

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此,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还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产品是否侵权才可判定。 一、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侵权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因此,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还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产品是否侵权才可判定。 二、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 构成专利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1、形式要件主要有: 1)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 3)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2、构成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也就是技术条件,实质实施行为是否属于专利的保护范围。 1)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这里技术特征等效,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你那能够推断出某两种技术特征彼此替换后,所产生的效果相同。 三、专利侵权的类型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综上所述,是否属于侵权行为要看是否构成侵权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那么关于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是否侵权,则需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产品已侵犯专利权。所以侵犯专利权要看是否构成以上的条件及行为,关于更多专业的法律知识,可到网站咨询,将为你提供详细解答。 如何申请专利费用减缓,怎样减缓专利费用 专利无效申请费用是多少,如何申请专利无效 假冒专利的处罚是怎样的,如何处罚假冒专利行为

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案例分析报告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 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之痛 知识产权是什么,对现阶段的中国企业来说,已经不是最重要的了。最重要的是要知道知识产权能干什么和怎么干好—— ——对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分析报告之一 知识产权报记者 李启章 吴 辉? 张 璇 裴 宏 曾旭辉 徐 进 中国企业的专利化生存之痛(上) 据调查,目前中国DVD 企业比鼎盛时期大大减少,仅剩的为数不多的企业一息尚存,惨淡经营。是资金断裂、管理不善还是决策错误?其实,同日益严峻的专利化生存环境的变化相比,这些内部原因都微不足道。在今天,专利不仅关乎企业财富的多少,更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专利制度源于西方发达国家,跨国企业对专利战已经习以为常。在WTO 的框架下,传统关税壁垒已经逐渐削弱。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和商标已成为跨国公司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中国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成本优势,表现出令众多跨国企业无法招架的市场竞争力。据统计,中国彩电、电冰箱、录放机、照相机、摩托车、皮鞋等的出口量均占国内产量一半以上,有近百种商品产量名列世界第一。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知识产权与技术贸易案例分析报告 【最新资料,WORD 文档,可编辑修改】

出口增长迅速,成为拉动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2002年至2004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分别为679亿美元、1103亿美元、1655亿美元,增幅分别为46.1%、62.6%和50.2%。今年上半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达到1802.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2%,其中出口935.2亿美元,增长32.4%。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大幅增长,直接挤占了传统跨国企业的国际市场份额,甚至引起了恐慌。为了保护自己的市场利益,一些企业接连向中国企业发起专利诉讼,兴起国际诉讼。 这些专利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模越来越大,国外企业或组织索要的专利费用和赔偿额越来越多,动辄数以亿计;二是范围越来越广,从打火机、拉链等传统产业到生物制药、数码芯片等高科技产业,纠纷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三是发生频率越来越高,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已提出了针对中国的337条款调查数目在不断增加,已经启动的111个调查中有42个涉及中国内地和香港。从1998年到现在,334起反倾销调查中,中国占47个,涉及农产品、制造业产品等多个领域;四是手段越来越隐蔽,专利往往隐藏在标准和技术壁垒之后发挥作用;五是外国企业往往结成产业同盟对中国整个行业或主导企业提起专利诉讼,对中国相关产业发展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甚至对某些产业的经济安全构成了威胁。 面对种种专利纠纷,中国大部分企业往往事到临头才手忙脚乱,最终吃亏甚至失去立足之地。综观近几年的教训,中国企业吃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在国际市场上,跨国企业倚仗国家强势的经济和科技背景,利用自己掌握的专利技术,以及对专利制度的透彻理解和专利战术的熟练运用,对中国企业频频发难,意欲维护或抢占市场份额。一些跨国企业筑起的专利壁垒也越

专利权、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专利权、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 一、不定项选择题(本大题50小题.每题2.0分,共100.0分。) 第1题 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可回收电池的专利权,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对该可回收电池的许诺销售? A 乙公司总经理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文章对该可回收电池的性能进行了介绍 B 丙公司在报纸上刊登了销售该可回收电池的广告 C 丁公司通过传真向其合作公司发出了销售该可叫收电池的信息 D 戊公司在某展销会上展出样品,其销售经理口头承诺可以批量提供该可回收电池 【正确答案】:B,C,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考点] 专利侵权行为 [详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4条:“专利法第11条、第63条所称的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许诺销售与销售的区别在于,销售一般经过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标的物发生转移,买方支付或许诺支付货款等过程,实践中当事人双方习惯于标的、价金交付后销售合同才算履行完毕。而许诺销售只是提供销售愿望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是一种要约,也可以是要约邀请。选项A并不是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所以错误。选项B、C、D中的广告、传真以及展出都属于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选项B、C、D正确。 第2题 关于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提出申请的主体只能是专利权人 B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 C 责令停止侵权的裁定,可以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D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正确答案】:B,D 【本题分数】:2.0分 【答案解析】

专利侵权案例1

专利侵权案例1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

如何判定是否侵犯专利权

如何判定是否侵犯专利权 徐东 市场上的电蚊拍种类特别多,这些电蚊拍各自都有自己的特点,有的是充电式的,可直接在220伏的家用插座上反复充电使用;有的带有照明功能,主要是考虑到熄灯之后灭蚊时免去开灯的不便;有的带有引诱功能,可以通过特殊的气味将蚊蝇引诱过来进行灭杀。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查询这些电蚊拍的专利信息,你会发现,这些具有不同功能的电蚊拍分别属于不同的专利权人。 电蚊拍是一件比较简单的生活发明,其主要原理就是通过工作电路将电源提供的电流升压到可以杀死蚊虫的电压值,达到灭蚊的目的,而又不至于对人体造成伤害。电蚊拍的主要技术特征也比较明了:按照申请日为1994.02.05、申请号为94204760.5、专利号为CN2188851授权日1995.02.08的一份关于电蚊拍的实用新型专利,它是由在绝缘框架(1)上布置有相邻间距为2—7毫米的若干根金属线a(2)和金属线b(3),金属线a(2)和金属线b(3)分别与控制电路(7)上的a、b端相连,并且控制电路(7)a、b端的输出电压为500-1500伏所组成。它的优点在于:由于采用干电池供电,利用电子线路升压至500伏以上,而高压输出电流却很小,因此能达到灭蚊蝇的效果,而对人体又是无害的。 假如上述专利号为CN2188851的关于电蚊拍的实用新型专利为电蚊拍的一项基础性专利,那么,如果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生产电蚊拍产品,如何判断这些产品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对电蚊拍所作的技术改进,是否都会侵犯这项基础性专利呢? 法律评析:法院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时,必须首先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是判定侵权是否成立时所必须解决的先决问题。只有确定了保护范围,才能作为侵权判定的对比依据。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以下三条重要规则①: 第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第二,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可见,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在于划出了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权的一个“势力范围”,从而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范围区别开来,使公众可以判断专利保护的确切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反映为权利要求书中的各项必要技术特征。法律所保护的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方案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即把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整体加以保护,仅对单个的技术特征或者部分技术特征的保护是无意义的,只有整体的技术方案才能实现发明目的。 “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这项原则意味着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得超①参见《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国际技术贸易专利权案例分析

国际技术贸易专利权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 黄鸿飞20094351、李震20090787 吴仁洪20094111、张宽20094496 黄炎清20096587、魏明洋20090782 董万祥20094722、孙志桐20091273 周日旺20091570、赵峘湜20094412 王明才20093908 ——2009级国际经济与贸易 2班男生组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 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情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 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外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瘟埔恰钡姆?鞔丛斓耐瓿墒奔涫?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

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几种

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几种 就专利侵权类型来看,主要分为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但如果说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那么相对来讲就比较多的。不过对于普通人来讲,可能并不清楚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几种。接下来,就让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几种 专利侵权行为,也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专利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 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刑事责任 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我们了解到▲专利侵权行为的类型包括了七种具体的行为,详细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也就是说,现实中行为人只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那么就会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侵权,此时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山东律师。 专利侵权纠纷由哪里管辖

(完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释〔2009〕19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

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报告撰写基础

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报告撰写基础 作者:B P Nagori and Vipin Mathur 专利侵权与分析预警分析报告是由专利律师按照客户指示,针对客户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而出具的客观法律意见。该报告代表了专利律师从法律角度对客户的目标产品、方法或技术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所持的意见。专利侵权分析与专利预警分析撰写的方法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专利预警分析需要专利律师对现有专利技术做详细的检索,而专利侵权分析仅需对客户提供的一个或多个专利进行分析。一份合格的专利侵权或专利预警分析报告需要专利律师对每一个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逐条对比分析,这个过程叫侵权对比分析。侵权对比分析是依据专利法的相关判断原则的,基于相关判断原则,专利律师来确定客户的的目标产品、方法或技术是否存在侵权风险。由于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对例如发布新产品、收购并购、外包生产以及制定R&D策略这样的重大决定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所以现在很多公司都将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报告作为一种商业战略工具经常使用。 专利权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他人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受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权利。侵犯专利权是指,任何侵犯专利权人对该专利所拥有的上述垄断权利的行为。换句话说,在该专利的有效期内,任何侵犯该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描述的范围或领域的行为都被视为侵权行为。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是由专利律师为客户出具的,如何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有效期内、有效、可执行的)的专业意见。本文探讨了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报告的意义,并阐述了专利律师撰写一份合格的专利分析报告时所遵循的原则。本文内容主要是关于专利实务而非专利法本身,因此本文中描述的各种专利实务信息主要是从网络资源中收集。 尽管本文所提及的相关法律和案例是基于美国的法律环境,但是本文中所阐述基本原则和撰写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报告的方法同样适用于那些经常使用专利侵权与 专利预警分析的国家地区,例如:加拿大、中国、瑞士、德国和新加坡等。这些国家地区在制药、医疗设备、机械工程等领域经常会使用到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报告这样的专利分析报告。 专利侵权与专利预警分析意见的目标 专利侵权分析与专利预警分析两者间略有不同但又密切相关。典型的专利侵权分析是针对客户已知的一个或多个专利的,经过专利侵权分析,客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案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 案 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案,司法考试商事案例中的侵犯专利权安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专利权案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分析] [解析] 本案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企业作出的首起诉前禁令案,禁令作出后,珠海X公司与美国D公司长达三年之久的专利纠纷以握手言和告终。 在诉讼过程中,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权利的行为,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布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就是临时禁令。临时禁令具有强制性和暂时性,以禁止或限制行为人某种行为为内容,其效力一般延续至诉讼终结,并被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永久或一定期间的禁令或撤销禁令的裁定所代替,在有证据证明临时禁令实施的条件不具备时也可以在诉讼中裁定撤

销禁令。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4条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令一方当事人停止侵权,特别是应有权在进关后立即组织那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其管辖内的商业渠道。我国专利法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也规定了禁令制度,并称之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禁令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的一项救济措施,它的建立对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侵犯专利权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侵犯专利权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产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保险单载明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过程中,非因故意实施投保专利清单载明的其他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由该专利权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的专利实施行为;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针对其他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的; (六)被保险人侵犯投保专利清单载明范围以外的专利权的; (七)与被保险人存在关联关系、继受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赔偿请求; (八)被保险人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签订的协议产生的违约责任,以及因此协议而承担的侵权责任。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任何人身伤亡和实体财产损失; (四)按本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

专利权案例

专利权案例 侵犯“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发明专利权案 【案情】 请求人天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 93100050.5,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治疗头痛的药物的原料构成及各药味的重量配比。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广东某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代理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仿制药参加了2005年广东省某市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进行了药品投标,构成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为此,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请求人拥有的发明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请求人用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参加2005年广东省某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是一种许诺销售行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与该发明专利相同的产品,其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产品的行为。 【评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江兰平供稿)侵犯包装罐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情】 2004年8月25日,请求人香港某香料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处理被请求人广州某食品企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 03309848.4名为“包装罐(KOS高达椰浆)”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8月30予以立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04年8月3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附件材料,同时对其经营场地进行了勘验检查,发现被请求人正在销售被控侵权的产品,现场并有大量用于推销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宣传页。2004年10月1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口头审理中被请求人称,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公知技术,但就此观点被请求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为此,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要求被请求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补充应提交的证据,但被请求人并未提交。鉴于被请求人曾在口头审理中提出,其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L 03309848.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并请求停止处理该案,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再次于2004年12月22日向被请求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证明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L 03309848.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证据材料,并书面提交请求中止处理案件请求书,但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交。2005年1月2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判定被请求人侵权事实成立,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被请求人不服,先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请求人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案件处理过程中从未提交的证据。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这些证据两审法院均未采纳,并且维持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二审判决作出后半年,该涉案专利因不具有新颖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评析】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 ● 详细描述: 1.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解释】(1)产品专利(5条):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2)外观设计(4条):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不包括“使用”。 (2)假冒专利(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 识; ③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④销售前述产品。 【解释1】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解释2】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权利穷竭(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在先使用(先用权制度) 非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非专利权人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专利技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为科研和实验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药品及医疗器械强制审查例外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侵权诉讼中的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例题: 1.某商场在春节期间组织“家家乐”家用电器促销活动,有关部门发现其销 售的部分电器中有假冒专利的产品,但该商场能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该商场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不构成侵权,但应当停止销售 B.善意销售,不构成侵权 C.构成侵权,应停止销售,但免予罚款 D.构成侵权,应当停止销售,并对其处以罚款 正确答案:C 解析: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2.甲公司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乙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该 专利产品。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所为的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侵权行为的是()。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分析题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六、案例分析(10分) 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六、案例分析(10分) 1、构成商标近似。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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