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指由创造者的智力劳动所形成的用于获取经济利益的独特资产。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
下面将介绍十个典型的保护知识产权案例,旨在更好地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手段。
案例一:苹果 vs. 三星在智能手机市场上,苹果和三星一直是竞争对手。
2011年,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外观设计和技术专利权,包括手机外观和触控技术等方面。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最终苹果获得了赔偿,并且三星被禁止销售涉案产品。
案例二:迪士尼 vs. 滴答屋山姆·伯顿执导的电影《奇幻森林》中的角色“圣杯兔”和日本品牌滴答屋的吉祥物“码头兔”外貌相似,引起了迪士尼的注意。
迪士尼起诉滴答屋侵犯其版权,最终法院判决滴答屋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迪士尼损失。
案例三:特斯拉 vs. 本田特斯拉汽车公司拥有多项电动汽车技术专利,保护了其技术优势。
然而,本田公司在推出其电动汽车时,涉嫌侵犯了特斯拉的专利。
特斯拉提起诉讼,并最终赢得了案件,本田被判支付一定的赔偿金。
案例四:著名大师的艺术作品著名画家梵高、毕加索和达芬奇等大师的艺术作品被广泛破解和复制,盗版问题严重。
艺术品保护机构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版权保护,维护了艺术家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药物专利保护制药公司投入大量资源进行药物研发,一旦成功研制出新药,为了保护其独特性和商业利益,需要申请专利。
一个经典的案例是Viagra (伟哥)的专利保护,有效维护了辉瑞公司的市场垄断地位。
案例六:音乐版权问题音乐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许多音乐作曲家、演唱家和音乐公司在保护其音乐版权上进行了大量努力。
例如,泰勒·斯威夫特的唱片公司和音乐版权公司起诉在视频分享网站上上传未经授权的音乐视频的侵权行为。
案例七:软件和互联网公司的专利保护软件和互联网行业发展迅速,知识产权保护尤为重要。
例如,谷歌和微软等大型科技公司通过购买和申请专利,以保护其独特的创新技术,加强了合法竞争。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 强制性许可案例: 高通公司与苹果的专利纠纷强制性许可是指当一方拥有必要的专利,但不愿意赋予对方许可时,法院可以强制授予许可。
高通公司与苹果之间的专利纠纷就是一例。
高通拥有一系列挪移通信技术的专利,苹果在使用这些技术时未能与高通达成协议。
高通起诉苹果,并请求法院强制许可苹果使用其专利。
最终,双方达成为了和解协议,苹果允许向高通支付专利授权费。
2. 不正当竞争案例: 谷歌与Oracle的版权纠纷谷歌与Oracle之间的版权纠纷源于谷歌利用Java程序设计语言开辟Android操作系统。
Oracle拥有Java的版权,并指控谷歌在Android中使用了其受版权保护的代码。
谷歌辩称这只是合理的软件开辟实践,并且这些代码属于公共领域。
最终,法院判决谷歌没有侵犯Oracle的版权,这一案例成为了知识产权界的重要判例。
3. 商标权侵权案例: Apple与中国商标局的纠纷Apple与中国商标局之间的纠纷起因于“iPad”商标的争议。
中国商标局认为,iPad这一商标属于另一家公司Proview注册所有。
Apple认为,它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注册了iPad商标,并购买了Proview在中国的商标权。
最终,法院支持Proview的主张,认定Apple侵犯了商标权,并判决Apple支付高额赔偿。
4. 专利侵权案例: Samsung与Apple的专利战争Samsung与Apple之间的专利战争是知识产权界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双方在多个国家就首.机技术方面的专利争议展开了激烈的法律斗争。
这场战争涉及了许多专利,包括外观设计、界面等方面。
最终,在多个国家的法院中,双方都取得了胜利,并进行了一系列和解协议。
5. 著作权侵权案例: 著名作曲家与抄袭者的纠纷著作权侵权案例在娱乐界非常普遍,其中一例就是著名作曲家与抄袭者之间的纠纷。
作曲家在自己的作品中发现了与他人作品相似的部份,并指控对方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4)

引言概述:知识产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以期通过这些案例的分析和总结,为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正文内容:一、商标权保护案例1.1坚果商标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坚果公司针对淘宝网上销售侵权商品提起了起诉。
坚果公司成功地证明了其在商标注册之前就在该行业内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方在销售商品时使用了坚果商标。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责令其停止继续侵权。
1.2商标权纠纷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商标的权益保护。
公司发现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其商标近似的图案和名称进行商业活动。
公司及时采取了法律行动,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了公司的损失。
二、专利权保护案例2.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这个案例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掌握着一项在通信领域具有重要意义的专利。
某外国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立即采取法律措施,起诉对方侵犯其专利权。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法庭最终判决了对方侵权,并给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定的赔偿。
2.2博朗公司专利侵权案这个案例涉及到博朗公司的一个关键专利。
某家公司在市场上销售了与博朗公司专利相近的产品,博朗公司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
在法庭审理期间,博朗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方的恶意行为。
最终,法庭判决侵权方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博朗公司相关经济损失。
三、著作权保护案例3.1音乐作品侵权案这个案例中,一位音乐家发现有人未经他的授权,在网络上发布了他的音乐作品。
该音乐家将侵权方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庭判决被告方赔偿了音乐家的损失,并下令其删除和停止传播侵权作品。
3.2文学作品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一位作家发现有人抄袭了他的作品并出版发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内外法律实践中,不乏一些具有典型性的知识产权案例。
本文将就其中的十大典型案例进行介绍,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学习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战可谓备受瞩目,两家科技巨头之间长期存在专利侵权纠纷。
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多个外观和软件方面的专利,而三星则以反击起诉苹果同样侵犯其专利权。
经过多次诉讼和调解,双方最终在全球达成和解,终止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专利战。
二、微软与国内山寨软件生产商纠纷山寨软件生产商生产和销售盗版软件,严重侵犯了微软的知识产权。
微软通过长期的调查和取证,成功起诉了多家山寨软件生产商,并取得了赔偿。
这起案件不仅保护了微软的知识产权,也起到了对侵权者的震慑作用。
三、华为与美国高通专利纠纷华为与美国高通之间的专利纠纷也备受关注。
美国高通起诉华为侵犯其多项无线通信技术专利,要求华为支付高额赔偿。
华为则进行了专利无效宣告,并提出反诉指控高通垄断市场。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阿里巴巴与淘宝卖家侵权纠纷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作为中国知名企业,一直倡导知识产权保护。
阿里巴巴将淘宝注册商标保护为自有知识产权,并通过举报、取证等方式打击侵权行为。
这些措施不仅提高了淘宝卖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促进了整个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百事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商标争议百事公司发起了一场商标争议诉讼,指控可口可乐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这起官司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成为近年来商标诉讼中的典型案例之一。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维护了各自的商标权益。
六、华为与海思半导体专利保护案华为内部子公司海思半导体通过自主创新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专利,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华为采取了严格的专利保护措施,以确保这些专利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体现了企业内部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七、日本富士胶片公司与苹果专利争议日本富士胶片公司起诉苹果侵犯其相机专利,要求苹果停售涉案产品并支付巨额赔偿。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维权案例知识产权是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资源,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是非常重要的。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有许多经典的维权案例,下面将其中一些。
1. 苹果 vs. 三星这是一场备受关注的全球知识产权战争。
苹果起诉三星侵犯其智能方式设计和技术专利,声称三星的方式抄袭了苹果的iPhone。
这场官司持续了多年,并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影响。
最终,三星被判赔偿苹果数十亿美元,并承诺停止侵犯苹果的专利。
2. Nike vs. Adidas这是一场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件。
Adidas指控Nike侵犯了其三条杠商标,声称Nike的“r Command Force”鞋和“r Max 90”鞋违反了Adidas的商标权。
这场官司持续了多年,并且引发了对于商标保护的广泛讨论。
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并且没有披露具体的赔偿金额。
3. Google vs. Oracle这是一场有关软件版权的案件。
Oracle起诉Google侵犯了其Java软件的版权,声称Google在其Android操作系统中使用了Java的API。
这场官司经历了多次上诉,最终在2023年,最高法院判决Google没有侵犯Oracle的版权。
这个案件引发了关于软件版权保护范围和合理使用原则的争议。
4. Michael Jordan vs. Qiaodan Sports这是一场关于姓名权的案件。
Michael Jordan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声称其使用了与Michael Jordan名字相似的商标和图像。
这场官司经过多年的争议和上诉,最终在2023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喬丹體育违反了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并判决喬丹體育赔偿约4820万元。
5. Louis Vuitton vs. Dooney & Bourke这是一场关于设计侵权的案件。
Louis Vuitton起诉Dooney & Bourke侵犯其经典樱桃图案的设计专利权。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一、专利权保护案例:1.1 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纠纷案简介:苹果公司指控三星侵犯其多项方式专利权,包括设计和技术专利。
该案引起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智能方式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专利权纠纷、法院裁决的结果以及对双方公司的影响。
1.2 谷歌与Oracle版权侵权案简介:Oracle公司指控谷歌在其Android操作系统中,使用了Java编程语言的部分版权代码而未经授权支付版权费。
这是一起重要的软件版权侵权案件。
细节:详细介绍双方的法律争议、陪审团裁决和上诉结果,以及对软件开发领域的影响。
二、商标权保护案例:2.1 路易威登商标保护案简介:法国奢侈品牌路易威登多次与不同厂商对抗,保护其“LV”商标免受侵权。
这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商标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路易威登与多家制售假冒商品的公司之间的法律较量,以及对奢侈品领域商标保护的启示。
2.2 Nike与Adidas商标侵权案简介:运动鞋巨头Nike和Adidas之间的商标侵权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双方就商标设计和商标词的相似之处展开了争议。
细节:详细介绍这起案件的诉讼过程、裁决结果以及对运动鞋行业商标保护的影响。
三、著作权保护案例:3.1 迪士尼与制假售盗版影片案简介:迪士尼公司多次与制造假冒销售盗版迪士尼影片的组织进行侵权诉讼。
这是一个典型的著作权侵权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迪士尼与不法组织之间的法律纠纷、判决结果以及对娱乐产业著作权保护的启示。
3.2 爱迪生与爱迪生电影制片公司版权纠纷案简介:著名发明家托马斯·爱迪生与他的电影制片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版权纠纷。
这是一个有关著作权与公司所有权的典型案例。
细节:详细介绍爱迪生与电影公司之间的纠纷、法院判决以及对创作者和公司合作关系的影响。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权:指发明人或其继续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2:商标权:指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独占权。
专利权典型案例

专利权典型案例引言专利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国家授予发明人或者其他技术创新者对其发明或创新的独占权利。
专利权的保护旨在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同时也为创新者提供了一种经济利益的保障。
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典型的专利权案例,下面将介绍其中一些案例,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
一、苹果与三星专利战争1. 背景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战争可以说是当今科技行业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之一。
起因是苹果公司指控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苹果的多项专利权。
这场专利战争从2011年开始,一直持续到2018年,期间双方展开了多次官司和诉讼。
2. 专利争议苹果公司主要指控三星侵犯了其外观设计和用户界面方面的专利。
例如,苹果声称三星的手机外观设计过于类似iPhone,侵犯了苹果的外观设计专利;另外,苹果还指控三星的手机使用了类似苹果的图标、界面布局等,侵犯了苹果的用户界面专利。
三星则反诉苹果侵犯了其手机通信技术方面的专利。
三星认为苹果在其iPhone中使用了三星的无线通信技术,侵犯了三星的专利权。
3. 官司和和解在专利战争的过程中,苹果和三星在全球范围内发起了多起官司和诉讼。
双方在美国、韩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斗。
201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法庭判决三星侵犯了苹果的部分专利,并判三星支付10亿美元的赔偿金。
然而,这个判决在后来的上诉中被部分撤销。
最终,苹果和三星在2018年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同意结束所有官司和诉讼,并互相撤销所有专利侵权指控。
这场专利战争给苹果和三星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二、药物专利案例:希罗达与诺华1. 背景希罗达(Gilead Sciences)与诺华(Novartis)之间的专利争议涉及到一种用于治疗乙肝的药物。
希罗达公司拥有该药物的专利权,而诺华公司声称该专利不属于希罗达的合法拥有。
2. 专利争议诺华公司在2013年向印度政府提出了一项请求,要求取消希罗达公司对该药物的专利权。
专利权案例

专利权案例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的加速,专利权的重要性和价值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专利权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者,给予其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独占权利,使其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和利益。
在实践中,专利权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体的利益,更关乎整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专利权案例来探讨专利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三星公司专利权之争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之间的专利权之争可以说是业内人士耳熟能详的案例。
自2011年起,苹果公司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对三星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涉及到的专利种类包括触摸屏、图标设计、操作系统等。
这场专利战争持续了多年,不仅牵扯到两家公司的商业利益,更引起了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
在这场专利战争中,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都采取了各种手段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
苹果公司通过诉讼和调解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专利权,而三星公司则通过反诉和技术创新等方式来应对专利侵权指控。
最终,两家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达成了和解协议,结束了这场专利战争。
这场专利战争反映了专利权在现代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和价值。
苹果公司和三星公司在这场专利战争中不仅维护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更为整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和支持。
案例二:小米公司的专利保护小米公司是中国手机市场上的一家知名企业,其在手机领域的创新和发展备受业内人士的关注。
作为一家创新型企业,小米公司非常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在公司成立初期,小米公司就成立了专利部门,负责专利申请、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到目前为止,小米公司已经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了超过3000项专利,成为中国手机市场中专利申请量最多的企业之一。
小米公司的专利保护工作不仅为公司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保障,更为整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
小米公司坚持以专利为基础,以技术为核心,不断推出创新性的产品和服务,成为中国手机市场中的佼佼者。
案例三:中兴通讯在美国的专利诉讼中兴通讯是中国通信行业的龙头企业之一,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发展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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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案例侵犯“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发明专利权案【案情】请求人天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 93100050.5,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治疗头痛的药物的原料构成及各药味的重量配比。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广东某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代理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仿制药参加了2005年广东省某市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进行了药品投标,构成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
为此,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请求人拥有的发明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请求人用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参加2005年广东省某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是一种许诺销售行为。
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与该发明专利相同的产品,其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产品的行为。
【评析】《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江兰平供稿)侵犯包装罐外观设计专利权案【案情】2004年8月25日,请求人香港某香料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处理被请求人广州某食品企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 03309848.4名为“包装罐(KOS高达椰浆)”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8月30予以立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2004年8月3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附件材料,同时对其经营场地进行了勘验检查,发现被请求人正在销售被控侵权的产品,现场并有大量用于推销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宣传页。
2004年10月1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口头审理中被请求人称,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公知技术,但就此观点被请求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为此,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要求被请求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补充应提交的证据,但被请求人并未提交。
鉴于被请求人曾在口头审理中提出,其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L 03309848.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并请求停止处理该案,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再次于2004年12月22日向被请求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证明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L 03309848.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证据材料,并书面提交请求中止处理案件请求书,但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交。
2005年1月2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判定被请求人侵权事实成立,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不服,先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请求人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案件处理过程中从未提交的证据。
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这些证据两审法院均未采纳,并且维持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
二审判决作出后半年,该涉案专利因不具有新颖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评析】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案件先后经过了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并且经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无效程序。
最后结果是,地方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判定被请求人专利侵权,当地中院、高院均维持了该处理决定,但是该专利最后却被宣告无效了。
乍一看,这个结果好像有些矛盾,其实不然,这完全是被请求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
在行政处理程序中,从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到作出处理决定,中间长达近6个月的时间,被请求人既不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专利无效,也不积极收集证据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供,甚至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仍不提交,这种情况必然造成现有证据对被请求人不利。
在随后的行政诉讼中,被请求人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这些证据虽然对于其非常有利,但是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其一直掌握在被请求人手上却未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无论是中院还是高院都不会对这些证据予以采纳,被请求人在行政诉讼中败诉也是必然的。
但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请求人将相同的证据材料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提交,并最后导致了该涉案专利的无效。
这足以说明,在行政处理和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请求人会败诉完全是其怠于行使权利所承担的举证不能的责任。
至于后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并不会影响在先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因为按照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刘凯供稿)侵犯转椅扶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案情】2005年7月,甲某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乙公司侵犯其专利号为ZL 00329613.X 名为“转椅升降扶手(AD08)”专利权以及专利号为ZL 00323606.4名为“椅扶手”专利权的行为,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案件的有关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立案后,派出执法人员对乙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发现仓库中存有涉嫌侵权的301转椅升降扶手2000对、501转椅扶手105对以及用于制造上述产品的模具各1套、301和501扶手铁架共2800件。
由于专利权人提出了封存的请求并提供了20万元的担保金,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对上述物品进行了封存。
乙公司及时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国外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证明其使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并未侵犯甲某的专利权。
经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调解,甲某主动撤案。
乙公司被封存的物品于2006年2月获得解封。
乙公司迅速向法院起诉甲某,要求赔偿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甲某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交存的20万元保证金。
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评析】《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案中的乙公司,及时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国外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证明其使用的是自由公知技术,并未侵犯甲某的专利权,同时还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袁乐英供稿)侵犯汽车方向盘锁实用新型专利权案【案情】2005年11月,深圳专利权人罗某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被请求人顺德容桂某锁具厂(简称被请求人)侵犯其名称为“汽车方向盘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 02231446.6)。
要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责令被请求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在相关行业杂志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有关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根据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及线索,佛山市知识产权局派出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执法人员在被请求人办公室的展柜中发现一把涉嫌侵犯请求人专利的汽车方向盘锁,并对该涉嫌侵权产品进行了登记、取样。
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双方进行的口头审理中,办案人员当场把从被请求人处取样回来的汽车防盗锁以及请求人提供的、由被请求人生产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拆卸、分解,对比请求人专利权利要求,发现被请求人生产的汽车防盗锁完全落入请求人专利保护的范围。
由于证据比较充分,办案人员建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次纠纷。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请求人一次性赔偿专利权人损失3万元,回收市面上的侵权产品,并向专利权人赔礼道歉,承诺日后不再侵犯请求人的专利权。
【评析】《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中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本案中的被请求人,自知其生产的产品落入请求人专利保护的范围,虽然其在请求人起诉前就已经准备停止生产侵权的产品,但由于其没有及时回收市场上的侵权产品,使请求人轻易地获得了其侵权的证据。
在专利管理部门的调解下,及时停止侵权,避免可能招致更大的经济赔偿。
而请求人也根据案情,主动降低赔偿要求,使本案得以迅速解决。
(黄建文供稿)侵犯金色陶瓷制作方法发明专利权案【案情】2005年1月,请求人请求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处理被请求人侵犯其名称为“金色陶瓷制品的制作方法”、专利号为ZL 03126756.4的发明专利的行为。
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并登报赔礼道歉。
【处理过程及结果】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三次到被请求人处进行现场勘验,发现现场存有金色陶瓷地砖88块以及生产金色陶瓷的设备一批;并对其金色陶瓷的生产方法进行了拍照、摄像,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还取回金色陶瓷地砖、靶材等样品。
被请求人辩称其生产镀金膜产品、使用磁控溅射多弧镀方法先于请求人,享有先用权;并提供了20多个证据。
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经查明后认定: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有的是签订时间在本案专利申请日之后的合同;有的是广州某厂的注册资料、广告、委托试验报告表、产品调拨单、结算单、调查笔录,无法证明该厂使用了何种镀金方法,尤其是这些证据所显示的主体是广州某厂,而不是被请求人,主体不一致,均不能用于证明被请求人有在先使用权;即使广州某厂有先用权,也只能在原有范围内,而广州某厂与被请求人共同出资建立钛金车间显然超出了原有范围。
通过技术对比,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被请求人的生产方法与专利权人的技术特征一致,落入了专利权人专利保护的范围,于是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佛山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下销毁使用侵权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被请求人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佛山市知识产权局多次调解后,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达成和解,被请求人撤诉。
【评析】《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本案中,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要么在专利申请日之后,要么主体不一致,要么超出了原有范围,均不能证明其享有先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