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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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生产经营用房等有物业管理需求的场所。

第三条物业管理包括物业服务、物业费征收、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五条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制定物业管理规约,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小区环境整治和维护。

(二)公共区域清洁、绿化等。

(三)小区安全防范和维护。

(四)人员和车辆出入管理。

(五)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六)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协调。

(七)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服务。

第三章物业费征收第七条物业费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征收。

第八条物业费征收主体应当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物业服务提供者,征收方式可以为定额方式或按照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等方式。

第九条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第十条物业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二条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及时有效,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物业设施的更新改造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提升设施的使用效果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提供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可能面临罚款、吊销执照等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业主违反规约的行为,物业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警示、通报、限制使用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联系物业服务提供者进行获取。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为维护和提高长沙市物业管理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辖区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使用物业管理方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三条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单位应当设立物业管理机构,明确物业管理主体。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并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管理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负责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全、保洁等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建筑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财务状况、收支情况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并由业主按照约定方式缴纳。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严格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相关支出。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长沙市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必要时可提出整改建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相关资质。

第十四条对拒不履行义务、扰乱物业管理秩序的业主,将依法进行处理,必要时可予以禁入。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沙市物业管理部门,如有疑义,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有修订,须重新公告。

以上为《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内容,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执行,共同维护长沙市的社区和谐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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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物业服务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行业行为规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和管理等因素。

第六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原物业管理区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和已入住户数比例均达到50%以上的业主同意,由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划分登记,并予以公告。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长沙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遵守《企业法》和有关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要求取得法定的业务资质。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不得提供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服务或者超出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向业主公示,并进行执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缴纳各种税费,并按照规定向业主开具税务发票或者其他必要凭证。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民主选举产生,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一)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三)监督社会资产共同使用设施和装备的维护管理;(四)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收费标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居住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超过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任何形式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按照规定实行居住费用划分制。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志愿者等对物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设立了监管机构。

第十六条监管机构要求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管。

第六章罚则第十七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服务、解除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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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t为规范和促进长沙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t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t物业管理的宗旨是服务业主,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业主、物业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

第四条\t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加强社会管理,保障物业管理秩序。

第五条\t物业管理应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模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科学发展和转型升级。

第六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物业管理的支持力度,建立物业管理行业监管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七条\t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尊重业主合法权益,坚持市场化运作,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八条\t物业管理应追求效益和公益相统一,保护业主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居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机制,发挥业主积极参与的主体地位。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与管理第四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法人资格,依照物业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选择或组织招标产生。

第五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物业服务,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

第七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第八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物业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业主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九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档案和财务帐册,按规定向业主或其委托的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条\t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不得违法或超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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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物业管理在城市化进程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长沙市制定了一系列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物业管理责任和义务1. 物业公司的职责:物业公司是居民的代理人,负责维护、管理和运营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其主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管理等。

2.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代表组织,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并参与决策。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审议预算、招标、选聘物业公司等。

3. 居民的义务:居民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造成损害。

二、物业服务内容1. 公共设施维护: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包括电梯、门禁、照明、供水等)的运作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2. 环境整洁与绿化: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的日常保洁工作,并做好环境绿化工作,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质量。

3. 安全防范管理:物业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如安装监控设备、设立安全巡逻等,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4. 社区服务:物业公司应提供必要的社区服务,如组织社区活动、维护社区设施等,提升社区居民的融合感和幸福感。

三、资金收支管理1. 物业费的征收:物业费是居民使用小区公共设施和享受物业服务的费用,属于合法的收费项目。

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收取物业费,并做好相关的账务管理。

2. 物业费的使用:物业费用应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运营和设施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出、设备维修、环境整洁等。

物业公司应明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四、争议解决1. 居民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争议:居民对物业公司的服务有异议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并要求物业公司解决。

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诉或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2. 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争议: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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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意义为加强长沙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和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内所有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本办法中,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涉及的术语,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定义。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长沙市内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规模的服务能力、资金实力、信誉以及从业人员数量等条件,并具备物业服务健全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业主共有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卫生、保洁、绿化以及日常维修等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当根据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和管理费用,维护业主通信设施,并定期向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计划和规定要求履行各项职责。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如实反映工作情况,及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并保障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业主管理第七条业主权利业主有权利制定本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规定以及使用该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制度,有权利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业主还有权利统一决定建筑物和附属设施的维修、重大改建和大修事项,以及管理费用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责任业主有义务按照规定规范使用、管理和维护共有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保证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业主管理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

第九条业主会议业主代表大会是决定共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规定,以及业主大会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最高权利机构。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出并负责筹备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同时还要监督和控制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并对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公开报告。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

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长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长沙市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社区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沙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促进物业安全、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建立良好的社区秩序,提高居住和工作环境的品质,保障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安的原则,依法维护居民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服务的效果和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服务意识,以满足居民和业主的需求为目标,为其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管理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六条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居民和业主的权益和责任,维护社区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居民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居民和业主有依法享有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二)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物业管理所需的合法材料和信息;(三)配合物业管理机构开展各项工作,不得干扰物业管理的正常运行;(四)保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五)履行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包括道路、照明、水电等设施的日常维修和定期检查;(二)环境卫生的清洁和保洁,包括社区内的垃圾处理、卫生保洁等工作;(三)安全管理,包括物业内部的安全巡查、防火防盗等措施的执行;(四)社区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庆祝活动、文艺演出等的策划和执行;(五)其他依法属于物业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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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一)住宅小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和非住宅房屋的居住区。

(二)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和场地。

(三)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的所有权人。

(四)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和其他非业主使用人。

(五)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物业实施维护、修缮、管理,并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偿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民政、工商行政、物价、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电信、公用事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住宅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召集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一次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管委会成立后,应负责每年召集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必要时,经20%以上业主代表要求,可不受每年一次的限制。

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管委会委员;(二)审议通过或修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三)听取和审议管委会工作报告;(四)改变或撤销管委会作出的不当决定;(五)决定本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管委会委员主要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也可聘请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的人员担任,其中业主委员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管委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会委员选举产生。

管委会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管委会的职责:(一)听取和反映住宅小区业主及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二)召集和主持业主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贯彻落实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拟订管委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公约;(四)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并监督执行;(六)检查、督促住宅小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七)协助、配合居委会搞好有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管委会产生后,应当在30日内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根据与管委会签订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实施管理。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管理服务事项、权限、标准、费用、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在30日内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管委会成立后,应依照本办法规定招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制定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定并组织实施;(二)制止违反本办法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有关规定的行为;(三)选聘专业公司或人员承担物业管理专项业务;(四)请求管委会协助管理;(五)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六)依法开展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物业管理经费;(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进行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二)接受管委会和业主及使用人的监督;(三)制定年度物业管理计划和重大物业管理措施并提交管委会审议或认可;(四)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二)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三)公共场所和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维护和管理;(四)管理公共绿地,搞好环境卫生和安全防范;(五)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移交下列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一)住宅小区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体建筑竣工图、设备布置图;(三)住宅小区绿化、给排水系统图及地下管网竣工图;(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的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保修,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保修,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占用绿地、损坏树木花草及园林绿化设施;(二)占用道路、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拆除或损坏公共设施;(三)在公共用地上乱搭乱建、摆设摊担、店外经营及影响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四)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五)聚众喧闹、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六)乱丢杂物、垃圾和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使用房屋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擅自拆除、改装房屋附属设施,违反规定装修房屋。

(二)破坏房屋结构,超重堆放,占用通道、楼梯间及其他共有空间;(三)损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改建、装修房屋或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应先经管委会同意,再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如对邻户有影响的,还应先征得邻户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相邻业主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居住、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房屋设备的使用、维修和给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房屋修缮时,有关邻户应予配合,不得无理阻挠。

因修缮造成邻户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三条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分户门以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由业主负责,费用自理;(二)房屋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等共用部位和房屋上下水管、公用水箱、加压水泵、机电设备、消防器具等共用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维修养护。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内公共设施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房屋以外的水、电、煤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人防、消防设施由有关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六条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损坏的,由业主或使用人向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修缮单位报修;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损坏的,由管委会向物业管理公司报修。

物业管理公司接到报修后,应当场登记,确定修缮时间,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及时修缮。

第二十七条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建造成本价向管委会提供不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物业管理用房,同时按同期市、县(市)政府微利房价格向管委会提供不低于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2‰的商业用房,产权属管委会。

其商业用房和住宅小区内有经济收入的服务配套设施,可由管委会直接经营或按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物业管理经费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由物业管理专用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他经营收入组成。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经费从下列渠道筹集:(一)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小区移交时,按住宅小区房屋建安工程费2%的比例,一次性划拨给管委会。

(二)房屋维修资金,住宅房屋首次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由业主缴交,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首次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业主按实际购房款的1%缴交。

以后按本栋过半数业主议定的标准,由业主缴交。

非住宅房屋按住宅房屋标准的150%缴交。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或约定缴交。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经费的使用:(一)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用于解决管委会的管理用房和住宅区公共设施的重大维修项目;(二)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本栋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于卫生保洁、公共保安和其他服务等。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经费的管理(一)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帐管理,由管委会按规定程序使用;(二)房屋维修资金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栋设立专帐管理,由管委会按规定程序使用;(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收支情况按月报管委会备案;(四)属管委会所有的商业用房和其他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由管委会设立专帐管理,收支情况按月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专用资金、房屋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管委会的经营收入帐目,管委会应至少三个月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市、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在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他单位或部门依法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的有关费用,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收取。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履行的,管委会不接受房屋的移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确权和转让过户手续:(一)未移交住宅小区工程建设资料的;(二)住宅小区的单体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一年内,未按有关规定进行保修的;(三)未及时足额划拨物业管理专用资金给管委会的;(四)未按规定向管委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产权的。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业主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限期改正;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其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等处罚,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房屋及共用设备、公共设施修缮不及时、质量不合格的;(二)占用公共场地、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的;(三)不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第三十六条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一)未将其所有的商业用房和其他服务配套设施的经营收入设立专帐管理并用于补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的,或未将收支情况按月报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二)未按规定时间公布物业管理经费收支帐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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