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和交流专项经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项目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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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计划处 亚非及国际组织处 美大及东欧处 西欧处 港澳台办 中德中心
申请人是在研基金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 1. 申请人是在研基金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
申 请 基 本 条 件
应有利于基金项目的完成和人才培养; 2. 应有利于基金项目的完成和人才培养; 3. 对外不属于保密范围; 对外不属于保密范围; 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可申请“ 4. 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可申请“国家重
1. 留学人员在海外独立主持实验室、研究组并有研 究经费; 2. 留学人员一年内累计回国工作时间应不少于一个 月; 3. 国内合作单位应具备开展合作研究计划的人员和 设备条件 国内合作单位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应附件: 国内合作单位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应附件:
1. 留学人员学术背景材料、简历; 2. 回国工作计划; 3. 回国确认函。
基金项目中可用于国 际合作的经费占总经 费的10-20%
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经 费~约占总经费的 4.6%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际合作项目 经费与项目数统计(1987-2002) 经费与项目数统计(1987-2002)
9000 8000
经费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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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做好执行工作。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5月9日黑龙江省支持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经费资助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政策,鼓励省内单位在省内主办或承办高层次、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科技合作对接会等国际交流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会议层次等评估成效给予经费资助,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举办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
二、会议类别学术会议——面向国际开展的学术性沙龙、论坛等活动;人才峰会——围绕振兴发展需求开展国际人才引进的主题交流会、招聘会、洽谈会等活动;科技展会——围绕国际科技成果开展的对接洽谈、推介路演、科技竞赛等活动。
三、支持条件本细则所指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是省内单位在省内自筹经费主办的大型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一)国际会议层级及会议成效会议层级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A类会议活动是指省内单位经过积极争取获得主办权/承办权,并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多边国际会议,参会人数原则在150人以上。
邀请外宾人数50以上,且有国内外知名院士、国际组织机构代表、国际商协会代表、国际知名科学家(全球QS排名前100名大学教授、国际期刊或杂志主编或副主编)或企业家(全球500强企业总裁、CEO)等重要嘉宾参加,参会人数不少于10人;签订合作协议3个以上;转化技术水平先进、成熟度高、经济和社会价值大科技成果3项以上;编写EI收录水平论文集1册。
深圳市科研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深圳市科研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1.引言1.1 概述深圳市作为中国的创新中心和科技特区,一直以来致力于促进科研项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当前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科研项目的国际合作已经成为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为了推进科技创新和加强深圳市在全球范围内的科研实力,深圳市积极支持相关科研项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并设立了科研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科研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深圳市为了鼓励科研人员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而提供的经费支持。
这些费用主要用于资助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出国访问、合作研究等活动。
通过提供这些经费支持,深圳市旨在帮助科研人员与国际领先科研团队建立联系,促进科研成果的国际传播与交流,提升深圳市在科技创新领域的国际影响力。
深圳市科研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设立对于推进深圳市科技创新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通过与国际领先科研团队的合作,深圳市的科研人员可以获取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前沿科研信息和资源,拓宽科研视野,提高科研水平;另一方面,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深圳市的科技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合作机会,有助于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科研项目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
深圳市科研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设立充分体现了深圳市对科技创新和国际合作的重视和支持。
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相信深圳市在科技创新和国际影响力方面的地位将进一步提升,并为深圳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国际创新城市做出更大的贡献。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本文主要包含以下几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几个部分的内容和目的。
引言部分主要对深圳市科研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这一主题进行概述,介绍其背景和重要性。
同时,引言部分还会对整篇文章的结构进行说明,帮助读者了解文章的脉络和内容安排。
正文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小节。
首先,在2.1小节中,我们将探讨国际合作费用的重要性。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五条专项经费主要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并探索开展其他支持方式。
国家级项目课题经费预算与开支范围

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青年基金、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15%;
管理费
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
国
家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资料费
数据采集费
差旅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会议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由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批准。
设备费
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
专家咨询费
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劳务费
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印刷费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事务费
专用软件购置费、专业通信费可以在此支出.
劳务费
只能发给没有工资收入的相关人员。
专家咨询费
不得支付给参与该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会期两天内的高级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人员300-5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300-400元/人天,200-300元/人天。
管理费
燃料动力费
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日常水、电、气等消耗不得在此支出;科学考察发生的车船燃油费可在此支出。
差旅费
含参与会议、科学考察的费用,需列示地点、次数、参加人数及标准.
会议费
说明拟举办会议(咨询会、交流会、验收会等)规模、次数、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说明国际合作交流活动的时间及必要性、目的地、天数、次数、人员规模;973项目需要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支撑计划须组织单位同意.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资或者内资控股企业开展的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三条专项经费由财政部、科技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专项经费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合理配置、专款专用”的原则,紧密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总体目标和《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与要求,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外交工作两个大局,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数据库.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投入、外方合作单位及科研投入、合作研发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
在不违反国家对外合作政策与对外合作协议及承诺,以及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科技部建立专项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对非保密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开支范围第六条专项经费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一)通过政府间双边和多边科技合作协定或者协议框架确定,并对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外交工作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立足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符合国家对外科技合作政策目标,着力解决制约我国经济、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11.30•【文号】计科技[1991]1937 号•【施行日期】1991.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计科技[1991]1937 号)(1991年11月3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把国家重点实验室办成高水平的开放型实验室,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经与财政部、国家教委、中科院、农业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决定在各部委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原有支持的基础上,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经费使用范围是支持国家计委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以加强国际合作与学术交流,主要资助在科研第一线的实验室优秀科研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在国外从事三个月以内的合作研究项目等。
实验室派遣人员出国留学或从事三个月以上的长期合作研究,不在本项经费支持范围之内。
第三条国际合作、交流专项经费由国家计委提供总经费的三分之二,各部门按比例筹集其余三分之一的经费。
为了便于财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之前将经费汇入中国科学院帐户。
第四条国家计委科技司负责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监督实施,负责本项经费的分配和年度项目计划的审批。
中国科学院受国家计委委托,负责外事财务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各实验室申请安排的出国项目,在国家计委科技司审批后,必须由其所属部、委(包括中国科学院,下同)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出国项目审批办法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使用本项经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一)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其中: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三)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
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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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 国科发财字[2001]367号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有关转制科研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科技部、财政部制定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促进国内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专项用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补助。
专项经费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管理,科技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政府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坚持从国家利益出发,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工作,以国家科技发展战略为目标,按照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框架,集中资源,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推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经费管理运作程序相互独立,项目立项和预算审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并注意发挥中介机构在管理决策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条:科技部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改革的要求,建立专项费项目库,加强对专项经费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经费支持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六条:专项经费主要支持符合以下要求的项目:
(一)对国家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对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积极作用,有利于提升我国科技发展水平、提高国家科技声望,具有高层次、高水平、紧迫性特点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二)项目主要来源于双边和多边政策间科技合作议定书中确定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或我国中央政府部门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中确定的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三)项目应当属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研究范畴,同时无法纳入相关国家科技发展计划,但需要国家支持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专项经费不支持成熟技术产业化和属于基本建设支出范畴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双边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是指我国中央政府部门与外国国家的中央政府之间进行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本办法所指的国际组织是指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与我国有合作关系的其他国际组织。
第八条:专项经费支持对象为中央级科研机构(含转制科研机构),或以中央级科研机构为第一承担单位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九条:专项经费开发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组织管理费。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承担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主要包括:人员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小型设备购置费、会议费、差旅费、试验外协费等。
其中:人员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中方人员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支出的劳务费用。
中方项目研究人员的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在项目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
组织管理费是指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在具体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所发生的费用。
组织管理费年度预算经财政部核定后,由科部具体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项目经营费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审批和下达
第十一条:申报专项经费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双边或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议定书,或已纳入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议书。
(二)国际合作伙伴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较高的科研水平,并有一定的资金投入。
特殊项目国际合作伙伴可以投入方式参与合作。
(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有一定的配套资金投入,并首先落实资金来源。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项目一般每年申报一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科技部发布的年度专项经费支持重点,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报项目申请书,并附科技合作议定书或协议收复印件有相关材料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科技部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纳入专项经费项目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评议,分别对专项资金项目及其预算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科技部根据专家评审或评议意见,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书面经费支持项目,并会同财政部联合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本着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与国际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协议书。
项目协议书要明确项目组织实施方案及合作双方的责、权、利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与国际合作伙伴签订项目协议书后,科技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要求办理。
第四章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与国际合作伙伴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和与科技部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并为项目研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专项经费要与其它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单独设账核算。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对未按项目任务书执行的项目,科技部、财政部将终止拨款并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拨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因故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进行清查处理。
科技部、财政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成后的经费结余,由项目承担单位继续用于相关研究工作。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并行使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合作成果及在合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照多边或多边政府间、我国政府与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协定中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科技部、财政负责对项目的完成情况、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项目验收由科技部负责。
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查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项目验收委员会中应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对专项经费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考评结果记入科技部专项经费项目库,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专项经费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物制度的任为,科技部、财政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申请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