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撰写规则
欧盟 发明专利申请文书

欧盟发明专利申请文书英文回答:In the European Union (EU), the process of filing a patent application requires the submission of certain documents. One of these documents is the patent application itself, which includes a description of the invention, claims, and drawings if necessary. The patent application must be written in a clear and concise manner, providingall the necessary details about the invention.When it comes to the language requirement for the patent application, the EU allows applicants to submittheir documents in any of the official languages of the EU. However,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application must be accompanied by a translation of the claims into one of the official languag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 which include English, French, and German.The reason behind this requirement is to ensure thatthe claims of the invention can be understood by the examiners at the EPO. As the EPO is responsible for granting patents in the EU, it is necessary for them to assess the patentability of the invention based on the claims. Therefore, having the claims translated into one of the official languages of the EPO allows the examiners to properly evaluate the invention.中文回答:欧盟(EU)在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交一些文件。
《欧洲专利公约》中文版

《欧洲专利公约》中文版关于授予欧洲专利的公约(欧洲专利公约)(1973年10月5日公布,1978年12月21日修订)前言本版包括欧洲专利公约、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本公约组成部份的实施细则和集中化议定书,以及收费规定。
根据欧洲专利组织行政委员会依本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一段所作的决定迄今为止进行的修改,在本段中已予考虑。
上述修改涉及下列各条款:欧洲专利公约部份: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3页)。
实施细则部份:第二条第六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新第二款之二、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款;新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新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条,德文本第一款(c)项;第九十二条,第一款(f)项和(h)项;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新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条第四款;第一百零四条;新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新第一百?四条第三款;第一百?六条,第一款(a)项,新第二款之二;第四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8号12页及下页)新第一百?六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法文本);第二十六条第二款(c)项(英文本及法文本);第三十二条第二款(a)项;第三十五条第六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1/79号第5、第6页)收费规定部份:第五条第一款(d)项;第六条第二款;(欧洲专利局官方公报第5/78号,第299页)为了供内部和公众使用,欧洲专利局曾出版用英、德、法三种语言写的三个文件版本。
上述三种版本都可以凭信。
欧洲专利局一九七九年五月目录绪言第一编一般的和组织机构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第二条欧洲专利第三条地域的效力第四条欧洲专利组织第二章欧洲专利组织第五条法律地位第六条所在地第七条欧洲专利局的支局第八条特权和豁免权第九条责任第三章欧洲专利局第十条领导第十一条高级职员的任命第十二条公职的义务第十三条本组织与欧洲专利局职员之间的争议第十四条欧洲专利局的语言第十五条履行程序的各部门第十六条受理处第十七条检索部第十八条审查部第十九条异议部第二十条法律部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扩大申诉委员会第二十三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第二十四条回避和异议第二十五条技术意见第四章行政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委员组成第二十七条主席第二十八条执委会第二十九条会议第三十条观察员的出席第三十一条行政委员会使用的语言第三十二条人员、房屋和设备第三十三条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委员会的权限第三十四条表决权第三十五条表决规则第三十六条选票比例第五章财务规定第三十七条花费的负担第三十八条本组织自己的收入第三十九条缔约国关于欧洲专利年费应缴的款项第四十条收费和交款等级,,特别会费第四十一条预付款第四十二条预算第四十三条开支的授权第四十四条未能预见的支出的拨款第四十五条会计年度第四十六条预算的准备和通过第四十七条临时预算第四十八条预算的执行第四十九条帐目的审计第五十条财务条例第五十一条收费规则第二编专利实体法第一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五十二条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第五十三条不能取得专利的发明第五十四条新颖性第五十五条无损害的公开第五十六条创造性第五十七条产业上的应用第二章有权申请取得欧洲专利的人??发明人的记载第五十八条有权提出欧洲专利申请第五十九条多数申请人第六十条取得欧洲专利的权利第六十一条无权取得欧洲专利的人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第六十二条发明人的记载权第三章欧洲专利及欧洲专利申请的效力第六十三条欧洲专利权的期限第六十四条欧洲专利授予的权利第六十五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译文第六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和本国的申请相等第六十七条公布后的欧洲专利申请授予的权利第六十八条撤销欧洲专利的效力第六十九条保护的范围第七十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说明书的正式文本第四章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七十一条权利的转移和构成第七十二条转让第七十三条契约性许可第七十四条适用的法律第三编欧洲专利申请第一章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和条件第七十五条欧洲专利申请的提出第七十六条欧洲专利分案申请第七十七条欧洲专利申请的转递第七十八条对欧洲专利申请的要求第七十九条对缔约国的指定第八十条申请日第八十一条发明人的指明第八十二条发明的单一性第八十三条发明的公开第八十四条权利要求书第八十五条文摘第八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年费第二章优先权第八十七条优先权第八十八条要求优先权第八十九条优先权的效力第四编审批程序第九十条申请时的审查第九十一条形式审查第九十二条作出欧洲专利的检索报告第九十三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公布第九十四条请求审查第九十五条可以提出审查请求的期限的延长第九十六条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第九十七条驳回申请或授予专利第九十八条欧洲专利说明书的公布第五编异议程序第九十九条异议第一百条异议的理由第一百零一条对异议的审查第一百零二条欧洲专利的撤销或维持第一百零三条欧洲专利新说明书的公布第一百零四条费用第一百零五条推定侵权人的参予第六编申诉程序第一百零六条可以申诉的决定第一百零七条有权提出申诉和参加程序的人申诉第一百零八条申诉的期限和形式第一百零九条中间修改第一百一十条对申诉的审查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申诉的决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扩大委员会的决定或意见第七编共同性条款第一章程序方面的共同性条款第一百一十三条决定的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欧洲专利局自行审查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者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六条口头听审程序第一百一十七条取证第一百一十八条欧洲专利申请或欧洲专利的统一性第一百一十九条通知第一百二十条期限第一百二十一条欧洲专利申请的继续审理第一百二十二条宽限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关于国家专利申请的情报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性原则的参照第一百二十六条财政义务的终止第二章向公众或官方机构提供情报第一百二十七条欧洲专利登记簿第一百二十八条案卷的查阅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出版物第一百三十条情报交流第一百三十一条行政的与法律的合作第一百三十二条交换出版物第三章代理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代理的一般原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专业代理人第八编对国家法的影响第一章转换为国家专利申请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家程序申请请求第一百三十六条请求的提交及转送第一百三十七条转换的形式要求第二章撤销和在先权第一百三十八条撤销原因第一百三十九条先日权或同日权第三章对国家法的其它影响第一百四十条国家的实用新型和实用证书第一百四十一条欧洲专利年费第九编特别协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单一专利第一百四十三条欧洲专利局的专门机构第一百四十四条驻在专利机构的代表第一百四十五条行政委员会的特别委员会第一百四十六条执行特别任务用的支付第一百四十七条单一专利年费的支付第一百四十八条欧洲专利申请作为产权的客体第一百四十九条共同指定第十编依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第一百五十条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第一百五十一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受理局第一百五十二条国际申请的提交和转送第一百五十三条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第一百五十四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第一百五十五条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第一百五十六条欧洲专利局作为选定局第一百五十七条国际检索报告第一百五十八条国际申请的公布及欧洲专利局提交第十一编过渡性条款第一百五十九条过渡时期的行政委员会第一百六十条过渡时期职员的任命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个会计年度第一百六十二条逐步扩大欧洲专利局的工作范围第一百六十三条过渡时期的专业代理人第十二编最终条款第一百六十四条实施细则与议定书第一百六十五条签字,,批准书第一百六十六条加入第一百六十七条保留第一百六十八条适用的地域第一百六十九条生效第一百七十条首次会费第一百七十一条公约有效期第一百七十二条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缔约国之间的争议第一百七十四条退出第一百七十五条已获得权利的保留第一百七十六条已终止为公约成员国的财政权利和义务第一百七十七条公约的语言第一百七十八条转送与通知绪言缔约各国,希望加强欧洲各国之间关于发明保护的合作;希望用单一的专程授予程序并且制定管理这样授予的专利的某些标准规则,在这些国家获得这样的保护;希望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缔结一项建立欧洲专利组织的公约,成为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最后在1967年7月14日修改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第十九条所称的特别议定和6月19日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称的区域性专利条约;议定如下:第一编一般的组织机构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授予专利的欧洲法律本公约制定了各缔约国共同遵守的授予发明专利的法律制度。
欧洲专利制度

欧洲专利制度欧洲专利制度是欧洲专利权保护的主要法律架构,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工具,给企业提供了有力的保护,以便他们保护自己的创新和商业秘密。
欧洲专利制度由欧洲专利局管理,主要授予外国实体在欧洲的发明及材料的专利权。
欧洲专利局的主要任务是审查申请,检查发明是否满足专利发授条件,并在其发授了专利权后,监督其遵守专利权期限及权利期间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
此外,欧洲专利局还负责管理欧洲专利及其他欧洲专利法律制定的各项保护政策,以确保它们的有效执行,并保护发明的公平投资者的利益。
欧洲专利制度的最基本原则是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批准授予欧洲专利权标准。
这些标准包括:创新性(确保申请发明是符合专利权发授标准的);合法(发明是否涉及任何违反专利法或其他法律的情况);发明实用性(发明是否有实际可行性);术语和术语清晰(发明说明书是否明确、易于理解)等。
同时,发明也必须符合欧洲专利权的任何其他标准,如实用新的,可以与已知技术有显著不同等。
如果申请发明符合上述专利发授标准,则欧洲专利局将授予欧洲专利权,其权利期限为20年,由发授日起计算。
一旦发授,欧洲专利权就可以在欧洲内有效,在有效期内拥有者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其技术的行为。
拥有者可以给他人授予他的欧洲专利权,这些他人并不一定必须是欧洲国家的,也可以是其他国家的公民或企业。
欧洲专利权的发授赋予了拥有者特定的权利,可以阻止任何无授权的使用和交易他的发明,或者招致侵权行为。
欧洲专利权还为拥有者提供了具体的司法救济,可以用来向非法使用者追索损失,或者要求禁止他们使用发明并索回其利润。
此外,欧洲专利制度也提供了许可机制,如授权许可,允许拥有者将他的欧洲专利权转让给他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
此外,欧洲专利局还可以授予豁免许可,允许特定类型的使用者免费使用发明,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发明的使用和发展。
因此,欧洲专利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保护发明投资者的利益,帮助他们获得合理的报偿。
知乎 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申请介绍

知乎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申请介绍
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是指在欧洲各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
欧洲专利申请则是指通过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简称EPO)申请的专利,也称为欧洲专利。
欧洲专利申请是一种集中申请方式,通过一次申请即可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这种方式相对于逐个在每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方法更加高效和经济。
申请欧洲专利需要遵守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简称EPC)。
根据该公约,申请人可以通过在EPO 提交一份申请来启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申请语言上使用英语、德语或法语。
如果申请人选择非官方语言进行申请,还需要提交翻译文件。
在申请获得欧洲专利后,专利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其分配给不同的欧洲国家进行保护。
这需要在欧洲专利授权后,在指定期限内向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翻译文件、支付费用等手续。
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专利持有人可以享受在欧洲国家范围内的专利权益。
总结来说,欧洲国家的专利申请及欧洲专利申请是一种集中申请方式,通过一次申请即可在多个欧洲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申请欧洲专利需要遵守欧洲专利公约,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申请语言上使用英语、德语或法语。
申请获得欧洲专利后,可以选择将其分配给不同的欧洲国家进行保护。
欧洲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
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撰写要求

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撰写要求
以下是 6 条关于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撰写要求的内容:
1. 嘿,你得把说明书写得像讲故事一样吸引人呀!就好比建房子,咱得根基牢固不是?比如描述发明内容时,要像给朋友介绍新奇玩意儿一样详细又有趣呀!不然谁会感兴趣呢?那可不行!
2. 哇塞,语言表述得清晰明了呀!不能模棱两可的,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哦!就像在迷雾中给人指引方向一样,要干脆利落,让审查员一下就懂!比如具体实施方式那部分,可别含糊不清哟!
3. 哎呀呀,细节决定成败呀!说明书里的每一个小细节都不能放过!就像拼图一样,少一块都不完整嘛!比如附图说明,得把每个小标注都说明白呀!这可太重要啦!
4. 嘿哟,格式一定要规范哦!不能随心所欲的啦!这就好比军队的队列,得整齐有序嘛!比如各个部分的顺序,可不能乱了套呀!不然多糟糕哇!
5. 哇哦,创新性要突出呀!得让人眼前一亮才行呀!就像夜空中最亮的星一样耀眼!比如独特的技术特点,得使劲强调出来呀!这样才会吸引目光呢!
6. 哈哈,认真撰写可别马虎哟!这可是关系到你的专利能否成功呀!就像一场重要的比赛,得全力以赴呀!比如反复检查有没有错误,可不能有一
丝懈怠呀!总之,把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写好是至关重要的哟!大家都要加油哇!。
欧洲专利流程

欧洲专利流程欧洲专利是指在欧洲专利组织(EPO)颁发的专利,它为发明人提供了在欧洲范围内保护其发明的权利。
欧洲专利流程相对复杂,但只要按照规定逐步进行,就能够顺利获得专利保护。
下面将详细介绍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一份专利申请文件。
这份文件需要包括一份详细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以及必要的图纸。
申请文件可以使用英语、法语或德语书写,但如果申请人不懂这些语言,还需要提供一份翻译件。
接下来,欧洲专利局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如果申请文件符合规定,欧洲专利局就会发布公告,并将申请文件送交给搜索部门进行检索。
搜索部门会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进行检索,并撰写搜索报告,列出与申请文件中的发明相关的已有技术。
在收到搜索报告后,申请人可以根据搜索报告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申请文件需要再次提交给欧洲专利局进行审查。
如果审查通过,欧洲专利局就会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进行审查,包括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等。
如果实质审查通过,欧洲专利局就会颁发欧洲专利。
申请人在获得欧洲专利后,可以在欧洲范围内对其发明进行专利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欧洲专利并不是统一的专利,而是由各个欧洲国家的专利局分别进行审查和授权的。
因此,申请人需要在获得欧洲专利后,根据各个国家的要求进行翻译和国家专利申请。
总的来说,欧洲专利的申请流程包括提交申请、形式审查、检索报告、修改申请文件、实质审查和授权。
整个流程相对繁琐,但只要按照规定逐步进行,就能够顺利获得欧洲专利。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您了解欧洲专利流程有所帮助。
欧洲专利申请策略及专利诉讼

Latvia (20)拉脫維 拉脫維 亞
Lithuania (21)立陶宛 立陶宛
Malta (22)馬爾他 馬爾他 Poland (23)波蘭 波蘭 Slovakia (24)斯洛伐克 Slovenia (25)斯洛維尼亞
Bulgaria (26)保加利亞 保加利亞 Romania (27)羅馬尼 羅馬尼 亞
共同体外观设计国家(UCD&RCD,27个EU)
2.2EU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 定义:产品或其装饰特别是线条、轮廓、颜色、形状、 定义:产品或其装饰特别是线条、轮廓、颜色、形状、 结构或者材料构成的产品的部分或整体的外观 。可以 是复合产品。 是复合产品。 提交方式:在线、传真、邮寄、面交。 提交方式:在线、传真、邮寄、面交。 申请手续:申请人(地址)、外观设计图形、特征说 申请手续:申请人(地址)、外观设计图形、 )、外观设计图形
有实用新型的国家
没有实用新 型的国家
具有实用 新型的国 家 德国,奥地利,爱 尔兰,法国,荷兰, 芬兰,比利时,意 大利,瑞典。
2.欧洲专利保护的客体 欧洲专利保护的客体
2.2 外观设计(通过 或国家局 ) 通过OHIM或国家局
a. b. c. 通过国家局( 个欧洲国家中的绝大多数 个欧洲国家中的绝大多数) 通过国家局(48个欧洲国家中的绝大多数) 仅限于27个 国家 国家) 共同体外观 (仅限于 个EU国家 : 仅限于 由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共同组成的保护体系(Benelux) 由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共同组成的保护体系( )
语言,原文为修改基础。 语言,原文为修改基础。
c.新申请缴费期限:一个月 (申请、附加、检索) 新申请缴费期限: 申请、附加、 新申请缴费期限 d. 附加费:权项超过 项,说明书超过 页。 附加费:权项超过15项 说明书超过35页
欧洲发明专利所需资料

欧洲发明专利所需资料简介欧洲发明专利是指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在欧洲范围内获得的专利权。
在申请欧洲发明专利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资料以满足专利法律的要求和专利局的审核流程。
本文将介绍在申请欧洲发明专利时所需的资料。
申请人信息在申请欧洲发明专利时,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 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或注册地; - 申请人的地址; - 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包括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 申请人是否为个人还是公司等法人实体。
发明者信息在申请欧洲发明专利时,需要提供发明者的姓名或名称、国籍或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如果发明人不同于申请人,还需要提供发明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发明的说明书发明的说明书是申请欧洲发明专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发明的说明书中所需的资料: - 发明的标题:简明扼要地描述发明的内容; - 技术领域:明确发明所属的领域,并提供相关技术背景和现有技术的概述; - 发明的问题:描述发明解决的问题,并说明现有技术的局限性; - 发明解决的技术方案:详细介绍发明的技术方案,包括各个组成部分、关键特征和运行原理等; - 发明的优点:强调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优点和创新之处; - 实施例:提供发明的实施例,包括具体的实施步骤、实施装置和实施方法等; - 图片和附图说明:附上与发明相关的图纸、图表和示意图,并提供相应的说明和标注; - 摘要:提供发明的简要摘要,突出发明的技术特点和实际应用价值。
专利要求书专利要求书是发明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用于明确发明的范围和保护要求。
以下是专利要求书中的要素: - 发明的独立要求:描述发明的主要特征和技术方案,定义发明的保护范围; - 发明的依赖要求:对独立要求进行补充,进一步明确发明的特征; - 发明的权利要求:对发明的保护范围进行最终的定义; - 描述附图的要求:对使用图纸的要求进行说明。
优势和市场分析报告在申请欧洲发明专利时,申请人可以提交一份包含发明的优势和市场分析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