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通用版
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模式分工负责。
层级管理分工为:总公司负责组织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控监管指导,车管单位负责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总公司成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
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规定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负责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建设。
负责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并负责系统监控管理应用、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操作培训、升级、检修服务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监控调度中心和各监控管理单位的监控运行情况,组织检查营运车辆GPS安装使用和按规定安全运行监控管理情况。
研究、处理安全监控检查发现的监控管理工作和车辆违规问题。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按上级和公司要求及时提报有效监控信息,对车辆违章、营运投诉处理和公司管理提供依据、保障。
五、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某县客运站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某县客运站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加强某县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系统功能及设备概述系统功能本客运站的视频监控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车站站房、候车大厅、检票口等重点区域的实时监控、录像回放、存储管理和数据分析。
系统设备本系统所涉及的设备包括:视频监控摄像头、视频采集卡、视频存储服务器、交换机等组成的视频监控系统。
三、监控系统管理3.1 监控系统的维护为保证视频监控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每年对监控系统进行维护和保养。
具体维护内容包括:清洁视频监控摄像头镜头,更换电池,巡查视频存储服务器,更新防病毒软件等工作。
同时,对各项工作进行记录,制定巡查记录表和任务分配表。
3.2 视频文件的存储管理视频存储服务器的数据存储空间需定期清理。
系统管理员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将过期的视频文件进行删除。
并将非重要、非敏感的视频数据进行备份,以免重要数据丢失。
3.3 视频分析基于视频监控的数据,对相关区域的人员及事件进行分析,发现潜在问题。
在发现问题之后,尽快处理并备案。
四、保密管理本系统的各项管理工作均需严格保密。
确保视频数据不被泄露,不能外传,不能抄袭。
涉及到视频数据的传输、存储和处理等,均需进行加密,确保数据安全。
五、监控系统使用规定5.1 认真阅读使用说明各使用人员应认真阅读《某县客运站视频监控系统使用说明书》,并承诺遵守使用规定。
5.2 合法使用使用本系统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监控系统进行有害的监控和违法活动。
5.3 使用时限系统管理员需对本系统进行使用时限管理。
当天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关闭监控设备,防止无意义的数据存储和浪费。
六、监控系统管理流程图以下为某县客运站监控系统管理流程图:graph LRA[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员] --> B[设备维护]A --> C[视频文件管理]A --> D[视频分析]A --> E[保密管理]A --> F[系统使用规定]七、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不仅是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表述,而且是对某县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的一份完整体现和提高。
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一、背景为加强客运站安全管理,提高公交运行效率,交通集团公司对客运站进行了升级改造,新增了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以保障客运站安全和旅客出行质量。
为了规范客运站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交通集团公司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
二、设备要求1.客运站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性能稳定、可靠,视频流畅、清晰。
2.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备对站内外环境的视频监控、录像、回放、传输和存储等功能。
3.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应当具备远程监控和管理功能。
三、使用要求1.客运站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案进行建设,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备运行良好状态。
2.客运站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严格按照法规、业务规程和安全要求进行管理,保障监控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客运站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准确地采取有效措施。
4.客运站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对监控数据进行分类存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障视频数据有效期的完善。
四、监管要求1.交通集团公司应当成立客运站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和管理客运站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和使用。
2.交通集团公司应当制定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指南,详细介绍系统使用规范和流程,明确责任和权限,并不断完善和更新。
3.交通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和数据等的监管和维护,并对违规使用的行为或违规操作进行惩罚和处理。
4.如果客运站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出现故障或失灵的情况,应当及时将问题通知维护人员予以及时处理。
五、总结客运站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是客运站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理规范的管理,不仅有助于加强客运站的安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还能更好地保障旅客的出行安全和质量。
交通集团公司应当加强监管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加强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确保客运站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进一步提高城市公交业的发展和服务质量。
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模板

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模板一、总则为了提高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的安全管理水平,便于对客运站进行实时监控和追踪,保障员工和旅客的人身安全,特订立本管理规定。
二、系统建设2.1 视频监控设备选型1.自动选择高清摄像机或监控摄像机设备,并依据客运站的实际情况进行数量配置。
2.保证监控摄像机设备的视野范围掩盖到客运站的紧要区域,如大厅、售票窗口、候车室、出口等。
2.2 视频录音设备选型1.依据各客运站的需要选择高质量的数字录音设备,可保证视频和音频的同步录制。
2.录音设备应具备固定时间段录制功能,并能够自动掩盖旧的录音数据。
2.3 视频存储设备选型1.硬盘录像机设备应选择高存储容量的产品,以满足长时间的录像需求。
2.存储设备应具备自动掩盖旧的存储数据的功能,以确保连续的录像存储。
3.存储设备的数据应具备加密和备份功能,以防止数据丢失。
2.4 视频传输设备选型1.可选择有线传输设备或者无线传输设备,依据客运站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传输设备应具备稳定可靠的信号传输本领,以保证明时监控的效果。
2.5 视频监控系统软件选型1.选择功能齐全、易于操作的视频监控系统软件,能够满足客运站的实际监控需求。
2.软件应具备实时监控、录像回放、报警功能等,以保证客运站的安全。
三、系统管理3.1 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及维护1.视频监控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定期对视频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2 视频监控系统软件操作1.由专业人员负责视频监控系统软件的操作和维护。
2.维持软件的实时更新和升级,以适应系统的发展需求。
3.3 视频监控数据的保密1.视频监控数据属于公司紧要的信息资产,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人员不得私自查看和传播。
2.视频监控数据的备份和存储应符合公司的相关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
3.4 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责任1.各客运站应指派专人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安徽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的经营行为,充分发挥卫星定位监控管理作用,突出事故预防,强化对运行车辆的动态监管,努力减少或消除车辆运行中安全隐患,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公司《关于加强营运车辆承包人、驾驶人和卫星定位装置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交运安[2013]14号)等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司卫星定位监控系统运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单位)及入网车辆的承包人、驾驶人以及相关人员。
三、组织机构、人员配置、工作职责及要求(一)组织机构公司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工作平台设定为两级。
公司监控中心为二级监控,主要负责对各单位监控对象的抽查、督查和技术指导。
各单位监控中心为三级监控,负责本单位车辆监管的主体责任。
各级监控隶属于同级技术信息中心或安全部门管理。
各单位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监控部门和监控人员日常履职履责情况进行随时检查和督促。
(二)人员配置依据24小时工作的性质,三级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数量要依据单位车辆数及营运线路、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少于5名工作人员(含一名设备维护管理员)。
(三)监控管理人员要求1、具有高中或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2、接受过有关业务培训,掌握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熟悉道路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能够正确纠正驾驶人违法、违规行为,指挥驾驶人按规定行车,指导驾驶人正确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
3、熟悉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和使用要求,熟练掌握监控平台操作。
4、熟知本单位车牌号码、驾驶人基本信息、行驶路线、道路通行条件、车辆发车及到站时间等具体情况,熟知公司管理制度和处罚标准。
(四)二级监控工作职责和要求1.负责公司范围内的卫星定位监控业务的咨询、解答、车辆监控及对三级监控工作的监督指导。
客运企业监控管理制度

客运企业监控管理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客运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安全管理,规范车辆监控系统的使用,确保争取和利用监控信息,并有效管理和维护监控设备,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客车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客运业务的岗位,所有客运车辆的安装和使用车载监控设备。
三、管理标准1. 车载监控设备的安装与维护标准1.1 车辆监控设备必须由正规厂家生产,并符合国家监控设备技术标准。
1.2 车辆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必须合理,确保清晰记录驾驶员驾驶过程并能准确显示车辆状态。
1.3 车辆监控设备必须能实时记录车辆行驶轨迹、速度、时间、距离、方向等基本信息,并能自动保存至少30天。
1.4 车辆监控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且必要时能进行故障排除。
2. 监控系统使用标准2.1 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员工隐私和个人权益,禁止滥用和泄露监控信息。
2.2 监控系统的操作必须授权,并设置不同权限级别,以确保合理使用和管理监控信息。
2.3 监控系统的操作记录必须保存至少180天,并定期进行备份和归档。
2.4 监控系统的监控信息只能由授权人员查看和使用,未经授权不得私自更改、删除或转移监控信息。
2.5 监控系统生成的监控报表必须进行保存,以备日后查阅和备案。
3. 违规行为处理标准3.1 对于监控设备的故障或操作不当导致的监控失效,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修复,并由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3.2 对于故意破坏和篡改监控设备或监控信息的行为,将按照企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职、辞退,并追究刑事责任。
3.3 对于滥用监控设备和监控信息的行为,将按照企业规定进行相应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
四、考核标准1. 监控设备的安装与维护考核标准1.1 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是否合理、稳固,能有效记录车辆行驶过程和状态。
客运公司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客运公司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营,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客运公司成立安全监控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安全监控工作。
2.安全监控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对客运公司的安全监控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3.各相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安全监控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安全监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安全监控内容1.车辆安全监控(1)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2)监控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的驾驶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3)对车辆安全设备(如安全带、灭火器等)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2.人员安全监控(1)对驾驶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监控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法从业资格。
(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乘客安全监控(1)加强乘客安全宣传,提高乘客安全意识。
(2)监控乘客行为,防止乘客携带危险品上车。
(3)加强乘客服务,确保乘客在旅途中的安全。
4.设施安全监控(1)监控客运站、车辆等设施的安全状况,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2)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防止设施故障导致安全事故。
四、安全监控措施1.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网络,实现实时监控。
2.对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客、设施等进行全面监控,确保安全无死角。
3.加强安全监控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建立安全监控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单位之间的信息互通。
5.对安全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奖惩制度1.对在安全监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监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客运公司安全监控部门负责解释。
3.客运公司各部门、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客运公司安全、稳定、高效地运营。
营运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及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载终端系统安装与维护1、使用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符合以下标准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系统车载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808-20112、2、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3、确保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4、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5、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6、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7、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8、SIM卡是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车载终端设备。
10、操作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1、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2、应与公司管理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正确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3、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公司派人进行拆装,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二、动态监控平台使用与管理1、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坚守监控岗位,不擅自离岗,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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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数字远程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
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客运站总体安全,维护客运站利益,提高客运站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根据《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视频系统,是指在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的场所或区域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监控室管理规定
第三条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对图像信息资料有效存储;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
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做好考勤记录。
第五条建立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
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建立图像信息资料登记制度,对资料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有效长度、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客运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九条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遇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存储现场录像,并报集团安监部。
第十条要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五条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
第十六条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七条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八条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或预留接口与市交通集团、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互联互控。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
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集团安监部将联合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定期开展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公安、国家安全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
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第二十五条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具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客运站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和按规定有效存储视频信息。
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值班人员应当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进行登记,不得私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二十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或使用单位不得擅自
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应当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监控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培训设定和上岗证由交通集团安监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盗窃、毁坏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
联网使用的;
(七)监看和管理人员不经集团统一培训;
(八)监看和管理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由交通集团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按照《交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市交通集团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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