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报废相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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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年 第12期●政策法规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8月20日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摇管理规定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 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国管资[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资〔2009〕16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单位:现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20号)、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4号)以及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的资产应当通过政府批准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电子竞价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湘财资[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09〕5号)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二○○九年六月三日附件: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省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省级派驻外省及境外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原则进行,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8月20日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9.08•【字号】湖财资〔2023〕166号•【施行日期】202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资〔2023〕166号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使资产处置更符合新时期管理要求,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财政局2023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无偿调拨(划转)第三章对外捐赠第四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第五章报废第六章损失核销第七章处置收入管理第八章附则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

如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或备案;负责资产处置收益收缴的监督管理。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沈阳市财政局2012年12月17日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三)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所属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京财绩效[2009]28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绩效〔2009〕2817号)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部长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部长令),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7〕1001号)废止。

有关资产处置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年度汇总表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部长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部长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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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报废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单位:
依据我校学院搬迁计划和国有资产管理的年度工作安排,近期将对全校部分已达到报废条件的资产进行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报废工作流程:
1、各单位资产管理员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下载本单位的资产明细表,按领用人分发给各位老师。

对于没有领用人的资产要进一步进行核查、核实,确定领用人;对于非本单位资产,及时和资产领用人及其单位联系,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2、各位老师对自己领用和保管的资产进行核实,将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报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

3、资产管理员汇总本单位需要报废的资产清单,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国有资产报废明细表》(表格格式如下表,变动单据号暂不填)报单位领导,经本单位相关会议(如党政联
4、资产管理员将经单位相关会议批准报废的资产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提交,并打印《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及明细表(补齐变动单据号),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5、资产管理员将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的《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及明细表、相关会议的会议纪要、单位资产报废的报告一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6、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报废材料进行汇总、整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按相关规定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

7、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的备案或审批意见,对报废资产进行处置。

二、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报废资产程序
1、进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后,点击“变动申请”后,进入以下界面,如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点击“固定资产含报废报损”;如办理调拨手续,按调拨范围分别点击“**调拨”。

以下按报废程序为例。

2、点击“固定资产含报废报损”后,进入以下界面,再点击“确定”:
3、点击确定后,显示以下界面,该界面显示了本单位的所有资产明细,可以按两种方式,选择报废资产:
(1)按仪器编号一一查找,方法是将“仪器编号”录入空框,再点击“提交”;
(2)按资产明细一一勾选,方法是通过资产明细查找需报废资产的仪器编号,再在“申请”栏下“空框”中进行勾选。

本页查找完毕后,再“下一页”进行翻页查找后。

(3)通过上述选择报废资产操作后(尽可能一次性将报废资产选择完毕),页面显示如下,再选择“报废原因”,点击“提交”。

4、资产管理员再点击“变动审核”、“变动初审”后,显示一下界面,再点击“申请单”下的选择框。

5、点击选择框后,显示以下页面,可在此页面上进行分页查看、打印、下载等操作。

确认准确无误后打印“合肥工业大学仪器报废申请单”及明细表。

根据要求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签字后,资产管理员(或领用人)、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附单位会议纪要和报废资产的报告一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6、资产管理员在“初审”下方的空框勾选(如第4条的图示),确定资产信息系统中的报废资产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方法同资产报增。

三、要求
1、各单位要切实做好资产报废工作,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办理资产报废时,要以学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为单位,集中上报,不受理个体的报废申请。

请各单位在2017年5月29日前将本单位的2017年度报废计划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2、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克服“重现金轻实物”、“重购置轻管理”的思想;经常性组织广大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切实做到责任到人;在筛选报废资产时,要严格把关,做到如实上报,确保报废资产信息的真实、准确,确保资产报废程序的合法、合规。

同时,各单位在今后的资产管理中,要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资产调拨制度、资产的报损报废制度、资产的出租出借制度等,并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管,实行严格奖惩;对因资产使用人或管理人保管不力、管理不善,以致发生被窃、遗失、损坏等情况的,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除责令赔偿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

财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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