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重大违法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重大违法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重大违法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重大违法——最高检领导应该还未看到我敬呈的信

前不久,我在帮当事人就一件民事案件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的过程中意外发现,2013年11月18日最高检为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确实施民事监督而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范围规定的部分否定,属重大违法!

而根据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途径!

换言之,被《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拒绝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民事监督的案子,实际上程序“被终结”了!

无论人民法院的裁决多么错误,都基本上宣告不可能再纠正了;无论人民法院的裁判活动如何违法,都基本上宣告不可能再依法惩处了!

我帮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案子,就属于被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程序终结的案子!

并且,人民法院的裁决,可谓贻笑大方!

普通百姓都非常清楚,当前在我国农村小产权房不允许上市交易!但人民法院居然一再地裁决当事人以农村小产权房承担法律责任!

当然,不允许如此裁决,似乎也太难为案件中的人民法院了!

因为不如此裁决,实在无法裁决该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于是,2016年6月2日我以特快专递通过邮局致信最高检领导,敬请最高检尽快废除《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时还附上了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部分材料。

我还注意到,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都没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的时效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地方检察机关的确在执行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个月同样期限的时效规定。因此,我在敬呈最高检领导信的末尾特别指出,“山东泰安市中院是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当事人送达的《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收到的时间是今年元旦后。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上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12月23日”。

今天已是6月20日,屈指算来,从我以特快专递致信最高检领导,已18天。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的最后日期,一天天在迫近。为什么还没有最高检的任何信息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和国家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最高检作为党和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想来绝不会因为我只是一小老百姓,对我敬呈的信,不屑一顾!

而最有可能的是,至今最高检领导还未能看到我敬呈的信!

怎样才能让最高检领导看到我敬呈的信呢?

我实在想不出更好的方法。只好借助网络这个公众平台。下面就是我2016年6月2日敬呈最高检领导的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是对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案件范围的部分否定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渎职行为严重阻碍中央司法责任终身追责制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适用原则的贯彻实施

曹检察长及最高检各位领导:

您好!

我叫杨丛赫,原基层法律工作者。最近,我在代理一起民事案件申请抗诉的过程中意外发现,最高检于2013年11月18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存在非常重大的错误!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上述规定的重大错误主要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规定是对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案件范围的部分否定,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渎职行为

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诉法,较之修改前的民诉法有哪些亮点?

毫无疑问,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当事人在走完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该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或者因人民法院的原因而无法走完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最后一道诉讼程序【该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是一大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自然有依法监督的职权。

近些年,中央一再要求,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从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内容不难看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将现行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内容写进民诉法,就是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在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最后一个审判活动——审判监督程序结束后,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实施法律和事实上的审查,帮助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未能实现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发现并依法惩处违法的司法工作人员。使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中未能满意的当事人,实现满意!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满意每一个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就是检察机关的职责;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条件,就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受理当事人民事监督申请的形式要件。

因此,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应与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相一致!

但不难发现,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并没有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必须具备提出

过上诉这个条件!

显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案件范围的部分否定!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所赋予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行使的权利,就是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部分否定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案件的范围,其实就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渎职行为!

其次,最高检是执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其制定的任何规则,都只能是规范并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执行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不能对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定打半点的折扣

我所代理的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案件,符合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同时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人民法院应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规定(随信附上我帮当事人书写的《民事监督申请书》及人民法院先后作出的法律文书)。

但因为当事人是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被驳回,同时又不能拿出证据证明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除外情形中的一项,因此,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监督申请的情形。

那么试问,如果当事人请求检察机关出具书面的《不予受理民事监督申请通知书》,检察机关该如何出具?

最近,我就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了这个请求。

检察机关回答的非常坚决,似乎也显得非常的霸道:没有这样的规定!也从未向当事人出具过这样的材料!

我想,正确的回答应是这样:实在不好出具这样的材料!

想想也是,检察机关总不能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向当事人作出《不予受理民事监督申请通知书》吧?如此,岂不闹出司法笑话?

第三,该规定严重阻碍“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适用基本原则的切实贯彻

人民检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的司法机关。国家法律为保障和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法规定了四项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第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除符合本条列举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不受理。

试问,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规定而不予受理的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案件,其中有没有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裁决?

而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拒绝受理当事人的民事监督申请,就意味着该民事案件在法律上的终结!

我们不妨大胆设想一下:如果这类案件中真的有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项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又如何落到实处?

检察机关不会这样说吧,“如果其中真有错案,我们一定会依职权发现并依法纠正,绝不会让一个错案存在下去”?

试想,果真如此说,能有多少人会相信?

第四,该规定严重阻碍中央司法责任终身追责制的切实贯彻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四(六)第3自然段明确规定:对因违法违纪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被舆论界普遍解读为中央对司法责任终身追责制的规定。

我们不妨再大胆设想一下:如果因《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错误规定而被迫程序终结的民事案件中,真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腐败以及律师和公证员的违纪违法,中央作出的对司法责任终身追责的规定,岂不成了一纸空文(我只是一普通百姓,实在想不出检察机关还能或者还会通过何种途径发现并依法惩处这些被迫程序终止的民事案件中隐藏的司法人员的腐败)?

第五,《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错误作出的根源

从表面上看,《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是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不上诉的惩罚(好像国家法律也并未赋予检察机关就此惩罚当事人的权力吧)。但认真分析其实不难发现,这是最高检高度部门利益思想在作祟!

用意非常明显,通过定规矩,减少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的案件数量!

上行下效!

我帮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的案子,先由山东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而后当事人上诉到山东泰安市中院,山东泰安市中院裁定山东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山东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后,当事人仍不服,但综合包括自身的各种因素后,当事人决定不再上诉,而选择待重审判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元旦后,泰安市中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但当我和当事人带着山东泰安市检察机关要求提交的申请民事监督的相关材料来到山东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控申中心申请民事监督时,却被告知,须到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宁阳县人民法院同级检察机关即宁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我不认同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的答复,称如果不受理,就请出具一份书面的《不予受理民事监督申请通知书》。

最后,对方拿出了一本书,书名大概是《控申一本通》。是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制作的。上面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案件,由作出生效民事裁决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机关受理。

泰安市检察机关在执行上级山东省检察机关的规定。我不好再坚持自己的观点。

但并不意味着我认同山东省检察机关的规定!

因为我认为,山东省检察机关的该项规定,其实是对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当事人维权权利规定的部分否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生效民事裁决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则是当事人只能到作出生效民事裁决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部分地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案件的范围!山东省检察院《控申一本通》,又部分地否定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一条有关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权利的规定!

或者直接剥夺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权利,或者部分否定上级机关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法律救济的权利!

试想,如果每个部门、每个单位都是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利益至上。那么,国家法律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又如何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请问,这算不算摆错了自己的位置,颠倒了自己公仆身份与人民群众主人翁地位的位置?

其问题不可谓不严重!不可不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注意!

曹检察长及最高检各位领导,您好!您是党和国家副国级领导,我只是一小小的普通百姓。因此,这里我怎敢讲,什么党的领导,什么人民的嘱托,什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不尽快修改会给党和国家、人民造成多么大的危害!等等,等等。

但也许您已从我前面的陈述中知悉,山东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拒绝了我当事人的民事监督申请。

检察官非常诚恳地对我讲,“当事人不懂,你要好好地做她的工作。请她服判息诉,不要做无用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尽管我认为检察官非常地善良,但我并不敢认同她的观点。于是,斩钉截铁地回答她:我并不认为当事人的案子应该终结了。我认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二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应该予以纠正。况且,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决存在非常明显的错误,简直就是一个司法笑话!普通百姓都清楚,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不允许买卖!但作裁决的人民法院居然一再地裁决我当事人以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敢相信,您可以认真看一下我随信一并呈上的法院裁决)!

试问,作出裁决的人民法院还是不是党和国家的司法机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号角。我相信,党和国家绝对不会允许这样的情形出现!绝对不会对作出如此裁决的法官置之不理!

同时,我还注意到,民诉法中没有有关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的时效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现实中,基层检察机关确实在执行着时效规定。执行的是民诉法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6个月的时效规定。

山东泰安市中院是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当事人送达的《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收到的时间是今年元旦后。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上的落款时间是2015年12月23日。

因此,离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截止时间已很少了。因此,敬请最高检尽快修改影响当事人申请民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我和当事人将不胜感激!

一并顺祝曹检察长及最高检各位领导身体健康!

此致

最崇高的敬礼

普通公民: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日

附:

1,我帮当事人书写的《民事监督申请书》一份;

2,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包括<1>,(2010)宁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2>,(2010)宁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3>,(2012)泰民一终字第740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4>,(2012)宁民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5>,(2015)泰民申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新2013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444982837.html,/Content-2861.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https://www.360docs.net/doc/444982837.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新2013 文号:高检发释字[2012]2号 发布日期:2012-11-22 执行日期:201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2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高检发释字[2012]2号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侦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机 检察机关拘留 一般情况10 检规 83条 机特殊情况延长1-4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般情况15检规 109条 重大复杂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检规 221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检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2条区 市 检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3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检规 228条机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 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 227条大审查 起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检规 272条 机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补侦第一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检规 268条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补侦第二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延期 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检规 349条法 说明: 1、本图表适用于由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2、表中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四)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第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三篇

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三篇 篇一: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单位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 若招标单位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现我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件无条件退出本项目的投标,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名称(公章):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日期:20XX年8月27日

篇二: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单位在此承诺,我公司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4.我方在近三年承接的项目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未因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況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我方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營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 5.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若在本项目的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方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投标及中标资格,且我方将无条件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投标人:(企业电子签章) 年月日

篇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招标代理公司) 本公司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并声明: 本公司参加本采购项目采购前(详见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年月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的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目录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 立案决定书 2. 补充立案决定书 3. 不立案通知书 4. 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 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 通知撤销案件书 9. 通知立案书 10. 移送案件通知书 11.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 指定管辖决定书

13. 交办案件决定书 14.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 回避决定书 18. 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 19.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 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 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28. 调取证据通知书 29. 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 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 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 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 35. 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 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 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 38. 拘传证

【参考借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doc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RR) 目录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立案决定书 2.补充立案决定书 3.不立案通知书 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通知撤销案件书 9.通知立案书 10.移送案件通知书 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指定管辖决定书 13.交办案件决定书

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回避决定书 18.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 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28.调取证据通知书

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 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 38.拘传证 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41.保证书 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43.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二)

第十二章出席法庭 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四百二十六条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四百二十七条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四百二十八条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 (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第四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第四百三十条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2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回避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证据 第六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二节取保候审 第三节监视居住 第四节拘留 第五节逮捕 第六节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第七章案件受理 第八章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初查 第二节立案 第九章侦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五节搜查 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七节查询、冻结 第八节鉴定 第九节辨认 第十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十一节通缉 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第十章审查逮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 第四节核准追诉 第十一章审查起诉 第一节审查 第二节起诉 第三节不起诉 第十二章出席法庭 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二节简易程序 第三节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三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十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第一节刑事立案监督 第二节侦查活动监督 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 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十)

第十章审查逮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第三百零四条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和证据,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 第三百零五条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六)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讯问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侦查机关的意见,并做好办案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有无社会危险性难以把握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等情形。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办案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存在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等情形。 第三百零六条在审查逮捕中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经审查发现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 第三百零七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刑事诉讼规则

.【真题难度】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甲市检察院后,该检察院认为应该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以上案情,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区检察院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B.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C.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 D.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真题难度】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真题难度】某抢夺案,在法院庭前准备中,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犯罪嫌疑人,并同时送达辩护人 B.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C.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D.庭前准备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参考答案: 1.【答案】ACD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所以C选项正确。 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前三个选项分别来自往年的三道真题。 A 选项考查的是考生不爱关注的点,也是程序中的细节。 B 选项考查复习法条和读选项的细致程度,是“改变管辖前后”还是“改变管辖后”导致结果一正一否。如果是这个知识点你会,仅仅因为没有认真读题而做错,你可要引以为戒了。这样的丢分是最可惜的,也是最让人痛心的。想改掉此毛病容易,就是把考前每一次做测试题,都当成考场上做真题。 C选项考查的是法院对检察院的态度,一般情况下,法院对检察院的要求都是要满足的,特别在事实和证据方面,但是又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退回补充侦查超过两次,检察院再提补充侦查的申请,那法院就不予同意,这也是一道真题。其实,刑诉考查的内容不难,只要你把相应的法条记住了,记精准了,73分的题目拿65以上是很有可能的,这一点是像民刑这

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2016年7月11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和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销或者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不属于羁押必要性审查。 第三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没有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异地羁押的,羁押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提供必要的配合。 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将本部门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经

审查,需要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应当按照对等监督原则,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向办案机关发出建议书。 第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援引该规定但申请事项表述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向其说明情况,并在其修改申请材料后依法受理。 第五条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结案、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办理和审批,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立案后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六条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办案过程中所获悉的原案侦查进展、取证情况、证据内容,应当保密。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第二章立案 第八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地的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 没有设立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由巡回检察人员或派驻专职检察人员进行权利告知。

【原创】2020年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培训试题及答案

【原创】2020年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 则》培训试题及答案 2020.2 姓名: 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 C ) A 、2020年6月1日 B 、2019年12月25日 C 、2019年12月30日 D 、2019年12月28日 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 B ) A 、7 B 、3 C 、10 D 、50 3 、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C ) A 、36 B 、30 C 、24

D、72 4、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D) A、20 B、30 C、50 D、10 5、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小时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C) A、10 B、72 C、24 D、48 6、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小时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C) A、10 B、72 C、24 D、48

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D) A、十 B、五 C、四 D、三 8、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及时安排,由办案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办案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 (A) A、三 B、五 C、四 D、十 9 人。(A) A、三日 B、五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 目录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 立案决定书 2. 补充立案决定书 3. 不立案通知书 4. 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 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 通知撤销案件书 9. 通知立案书 10. 移送案件通知书 11.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 指定管辖决定书 13. 交办案件决定书

14.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 回避决定书 18. 回避复议决定书 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 19.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 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 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28. 调取证据通知书 29. 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 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 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 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 35. 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 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 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 38. 拘传证 39.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40.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41. 保证书 42.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机关法医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法医检验鉴定是指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运用法医学原理、技术和方法,对案件中涉及的人身、尸体及其相关场所、物证进行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三条法医检验鉴定范围包括: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受理的活体、尸体、法医物证、法医毒物检验鉴定等。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 第四条委托法医检验鉴定时,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检验鉴定委托书; (二)案件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符合检验鉴定要求的检材; (四)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原鉴定文书并说明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理由;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五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 (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委托要求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能力范围; (三)送检检材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四)被鉴定人伤情是否稳定,是否配合检查; (五)检验鉴定需要的时间是否符合诉讼时效或办案部门的要求; (六)其他应当审查并明确的事项。 第六条送检检材不足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补充,必要时可以协助委托单位收集检验材料。对存在损耗检材的检验鉴定,应向委托单位说明情况并征得委托单位的同意,必要时由委托单位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 第七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填写《检验鉴定委托受理登记表》,并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进行受理。 第八条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受理时的审批程序,报请批准中止或终止检验鉴定:

检察院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制度办法

检察院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制度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升检察公信力,保证办案质量和效果有机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上级关于检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公开审查是指本院在办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听证等形式,依法公开、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 第三条案件公开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维护国家法制权威; (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方便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 (五)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 第四条公开审查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形式。 第五条下列案件可以组织公开审查:

(一)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下列案件: 1、拟不批准逮捕案件; 2、拟不抗诉、不起诉案件; 3、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4、民事行政拟不支持监督申请案件; 5、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 6、不服本院立案监督案件。 (三)重大涉检信访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公开审查的案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举行公开审查:(一)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五)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六)公开审查可能影响案件侦查的; (七)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第七条办案部门征得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的同意,可以主动提请开展公开审查,也可以根据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的申请,研究是否提请开展公开审查,经研究认为不符合公开审查条件的,应向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说明理由,当事人或申诉人不服的,可以提请本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复议一次。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拟进行公开审查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决定。《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需一式两份,一份由案件承办部门保管,一份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案件当事人或申诉人申请公开听证的,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检察长批准决定。 第九条公开审查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案件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提请公开审查审批表》、审查报告报送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公开审查一般应在检察机关公开审查室举行,也可以根据需要,在检察机关指定场所进行。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证明

-----------------------------------精品考试资料---------------------学资学习网-----------------------------------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出具《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是因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而实践当中违法行为情况往往有很多种表现形式,不一而足。所以招标单位以表示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都要求投标人出具《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根据不同招标单位要求不同,形式也有多种,下面一种政府采购格式供参考:人民政府采购服务中心:XXXX 项目投标,我公司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 XX 我公司参与编号为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投标人(公章) 年月日 个人无犯罪证明怎么开 1、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包含申请人户口本,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前往申请人户口所辖派出所户籍办理窗口或办公室咨询,由申请人户口所在辖区户籍警察具体执行办理。 2、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到户籍地派出所,当场填写《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申请书》,经核查无违法犯罪记录后即可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XXXXXXXXX住今年XX单位:兹证明XXX,岁,男,3、范文:无犯罪

证明 XXXXX ,该同志一惯遵纪守法,无犯罪纪录。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除人民法院有效判决书确认 1日扩展资料: XXX年XX月XX派出所XXXX 有罪的外,其它人均是无犯罪记录人员。但只能证明当时人在某一段时间内没有犯罪,无犯罪记录证明具有永久效力,比如深圳市无犯罪记录证明仅证明其在深圳市居住期间在深圳市内无犯罪记录,如三个月以内无犯 罪的记录证明,超过三个月就会失去作用。、值得一提的是,无犯罪记 录证明书不得用于国内诉讼用途。2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 入伍、就业的时候,100根据《刑法》第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3、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该规定中的报告义务,其相关犯罪记录将予以封存,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可进行查询,但应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政审无违法犯罪证明怎么开? 无违法犯罪证明规定及格式如下: 1、一般公民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都要当地的派出所出具才有效,所以应当该派出所盖章。 2、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格式) 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XXXXXXXXXXX人(这里打上户籍所在地,就是身份证上面的地址),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从XXXX从XXX地方转至XX地方读书,现在暂住XXXXXX,其在XXXXXXX辖区期间表现良好,无刑事犯罪的记录,特此证明。 *****派出所(加盖公章)年月日拓展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是这样规

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承诺书五篇

近三年无违法违纪承诺书五篇 篇一: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致:(招标人)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若在本次工程的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及中标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标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投标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篇二:无重大违法记录承诺书 政府采购中心: 我有限公司保证自20XX年1月1日以来至今无任何重大违法记录,如今核实我公司在此期间有重大违法记录,我方愿无条件的退出本项目的招标,并对由此给贵方带来的损失给予补偿。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公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20XX年1月13日

篇三: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 致: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承诺。若招标采购单位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现我单位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单位将无条件地退出本项目的招标,并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名称(公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日期:20XX年1月15日

致: 我公司在参加政府采购经营活动中,近三年内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与记录。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投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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