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专题讲座与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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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的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银行(以下简称“该银行”)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多个理财项目,以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调查,该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人民币10亿元,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案情分析1. 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该银行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设立多个理财项目,以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违法事实(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多个理财项目。

该银行在未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多个理财项目,包括“稳赢宝”、“理财通”等,以高收益为诱饵,吸引公众存款。

(2)以高收益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该银行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手段,诱导公众将资金存入其设立的理财项目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

该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人民币10亿元,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3.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三)吸收公众存款;……(六)发行金融债券;……(八)从事其他业务。

三、案例分析1. 该银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根据以上分析,该银行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该银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银行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法律知识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银行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国有商业银行。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A银行积极拓展业务,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然而,在业务扩张过程中,A银行也遭遇了一些法律风险。

本案例将围绕A银行在业务拓展过程中遇到的一起法律纠纷展开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9年,A银行与某市B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4.5%。

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每月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如逾期还款,A银行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在贷款期间,B公司按时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

然而,2019年12月,B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A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0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辩称,其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经营困难,并非故意违约。

同时,B公司提出,A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其贷款资金被用于高风险项目,进而导致经营困难。

因此,B公司请求法院判决A银行承担部分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A银行在贷款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 合同条款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在本案中,A银行与B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中,部分条款表述不明确,如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逾期还款的具体责任等。

这为日后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 贷款审查不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

在本案中,A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未对B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充分审查,导致贷款资金被用于高风险项目,增加了贷款风险。

(二)B公司在贷款过程中的法律风险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业银行法试题及答案9篇

商业银行法试题及答案9篇

商业银行法试题及答案9篇摘要:作为一种银行危机处理的方式,接管对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银行接管方面的立法在接管条件、接管程序、接管主体有关方面存在缺陷,限制了该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接管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银行接管;救助措施;信息披露;问责机制金融作为现代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核心环节,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的安全是一个国家经济安全的关键所在。

保证金融体系稳定与安全,除了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实行审慎监管进行规范之外,银行危机处理与退出机制同样重要。

银行接管就是这样一种处理银行危机的救助制度,对出现暂时的财务问题、支付困难等情况但又有其继续经营价值的银行,金融监管当局便通过一系列法定方式进行救助,使其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一、商业银行接管概述接管是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一定的组织全面控制某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法律行为。

这是金融监管当局依照法律的授权、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实施的强制性干预,是其金融监管职能的体现。

[1]商业银行接管就是金融监管部门依法通过成立接管组织介入到陷入危机的银行,行使被接管银行的经营管理权,防止其资产和业务的进一步恶化,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银行的经营能力的法律行为。

(一)国际上对商业银行接管的立法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是通过一个国家的监管当局所实施的金融救助手段,通过这种外部救助帮助危机银行渡过暂时的难关。

由于银行危机具有连锁性、传染性,会使得一家银行的破产波及其他经营稳健的金融机构,从而带来整个金融体系的动荡不安,因此对商业银行接管是金融监管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有不少国家和地区对接管做出了规定。

根据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确立的资本标准划分法,对于资本致命短缺的银行,若银行的资本比率降至2%以下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有权在90天内指定一个接管人(Receiver)或监管者(Conervation);若在9个月后,该银行资本仍处于致命短缺状态,则必须指定一个接管人。

商业银行学案例分析题

商业银行学案例分析题

商业银行学案例分析题第一篇:商业银行学案例分析题银行业和证券业分离与融合的发展历史1早期的自然分离阶段银行业和证券业是处于分离状态,这种分离并不是依靠法律规定的,而是由自发形成的自然状态,各自的业务明确,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较典型的资金存贷和其他信用业务,证券公司经营发行证券和票据承销业务220世纪初期的融合阶段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发展,英国的商人银行及欧洲的证券市场规模空前扩大,金融体系的基本格局建立,这阶段银行业务“综合化”“自由化”银行业务多,银行经营活动自由,政府很少给予限制3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的分离阶段证券市场的大崩溃引起的经济危机,严重打击了整个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使银行业和金融业合业经营的弊端暴露,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把证券业与银行业从法律上严格区分开来,成为美国证券业和银行业分业经营形成标志4: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现代融合阶段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兴起,国际资本流动活跃,金融市场体制改革,打破商业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界,出现银行业和金融业融合的趋势。

西方国家金融改革:放松管理,业务自由化国际化,这是银行业和金融业的高级融合阶段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及其发展+主张1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以资产管理理论为主要依据2在20世纪60年代与70年代之间,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以负债管理理论为主要依据3在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以资产负债综合管理论为主要依据4在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以资产负债管理理论为主要依据1理论。

该理论认为:银行负债的规模与结构是银行难以控制的外生变量,因此银行经营管理必须充分重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同时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规模与结构的调整来正确处理银行的安全性、流动性与银行的盈利性之间的矛盾。

2理论。

该理论认为:银行的流动性问题实际上就是银行的支付能力问题,它一般包括银行应付客户提取存款所产生的支付能力问题银行应付客户新增必要贷款的支付能力问题。

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金融法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案例分析11993年2月某商业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开发某经济特区的房地产项目,并成立项目公司,因该行付行长兼任房地产公司付董事长,商业银行向该项目公司投资1亿元人民币。

同年6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款。

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

1994年7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无法收回。

1994年底该商业银行被人民银行决定接管请问:(1)商业银行能否向项目公司投资?为什么?(2)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为什么?(3)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为什么?(4)人民银行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能。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

(2)能。

《商业银行法》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合法。

因为《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正确。

因为该商业银行巨额贷款无法收回,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在此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案例分析21998年3月3日,公民廖某为做一笔业务,向甲借款12万,期限为一年,甲要求廖某提供担保,廖某请A公司提供担保,A公司表示用一份购销合同作抵押担保。

该购销合同载明:A公司售予X商店一批货物,价值8万元,X商店应于1999年2月5日前付清全部价款给A公司。

甲于是与廖某签订了以该购销合同为标的的抵押合同。

但甲要求廖某继续提供担保,后廖某又请B公司公关部出具了4万元的担保书。

1999年3月3日,廖某还款期限已到,但因业务受挫,无力清偿借款。

商业银行法-案例及答案

商业银行法-案例及答案

商业银行法三、商业银行与客户(一)商业银行客户的含义1、2006年初,胡某和母亲钟老太原先居住的常熟路房屋进行了动迁,除了分配到房屋以外,母子俩还获得了一笔100万元的动迁费. 2006年3月29日下午6点左右,80多岁的钟老太突然发现锁在抽屉里的存折连同自己的身份证都不见了踪影。

老太的小女儿得知此情况后,于第二天赶去母亲暂住地附近的银行进行查询,却发现存单中的款项已被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哥哥胡某在29日下午以现金的方式全部支取。

上午10点,当老太的家人回到家中时却发现胡某将自己反锁在屋内,已经死亡,其取出的100万元钱款也不知去向。

按照我国银行相关法律规定,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还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取款人的身份证,而不需审核取款人和存款人的身份是否一致。

可见,如果胡某当时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还出示其母亲的身份证,银行的审核任务就已经完成.至于钟老太存款被冒领,究其原因是她没有保管好存折和密码所致.反之,银行则应该为审核不严承担责任,双方下一步可能会围绕这一焦点补充相关证据。

至于胡某的精神病,因银行不是医疗机构,其难以辨别并非过错。

3、子女压岁钱如何分割2003年,7岁的小张华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

在小张华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张华的父母以小张华的名字在中国银行开了一个户头,陆续存入了5000余元钱.离婚后,小张华判给了母亲,财产经小张华父母双方协商,法院依法做出了判决,可是对于小张华名下的这笔钱法院因为不知情,而没有列入财产分割范围。

离婚后第三个月,小张华的父亲从银行里将小张华户头里的5000元取走,事先并没有征得小张华母亲的同意。

“这笔钱是以张华的名字开户存的,这钱是多年来亲戚朋友给张华的压岁钱和我们平时为张华存的钱,所有权系张华所有。

张华的父亲私自将存折上的钱取走,其行为侵犯了张华的合法权益"。

张华的母亲认为,钱是张华的,前夫无权使用,故让张华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张华的父亲告上法庭.4、夫妻双方离婚前为子女存入的教育费可否在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001年,张某(13岁)的父母以张某的姓名在工商银行存款10万元,并告知张某作为他今后的教育费用.2001年11月,张某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并以张某名下的10万元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平均分割。

银行法律考试案例分析(3篇)

银行法律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银行是一家全国性商业银行,近年来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为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甲银行在乙市设立了一家分行。

乙市分行成立初期,业务发展顺利,但不久后,由于一系列法律问题,导致乙市分行陷入困境。

为了应对这一情况,甲银行决定组织一次针对乙市分行的法律考试,以期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防范法律风险。

以下是本次案例分析的主要内容。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基本情况1. 甲银行乙市分行在成立初期,由于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导致在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等业务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2. 乙市分行员工对法律知识掌握不足,导致在工作中无法准确判断法律风险,进而影响了业务的正常开展。

3. 部分员工存在侥幸心理,认为法律问题不会对自己造成太大影响,导致对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二)案例分析1. 合同签订风险案例:乙市分行在签订一份贷款合同时,由于对合同条款理解不准确,导致合同中存在漏洞。

在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违约,甲银行无法依据合同追究其责任。

分析:该案例反映出乙市分行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

为防范此类风险,甲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对合同条款的理解能力。

同时,建立健全合同审查制度,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贷款发放风险案例:乙市分行在发放一笔贷款时,未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导致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

甲银行不得不对贷款进行坏账核销。

分析:该案例表明乙市分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

为防范此类风险,甲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贷管理制度,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调查,确保贷款发放的合规性。

3. 法律意识淡薄案例:乙市分行部分员工在处理业务时,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在工作中出现违规操作。

例如,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

分析:该案例反映出乙市分行员工法律意识淡薄。

为提高员工法律意识,甲银行应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强化员工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遵守。

4. 防范措施及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培训:甲银行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银行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银行业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涉嫌违规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经调查,该行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违规行为:1. 未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审查。

该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导致部分信用不良的借款人获得贷款。

2. 违规发放贷款。

该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进行,部分贷款未经审批直接发放,存在违规操作。

3. 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

该行在发放贷款后,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导致贷款风险控制不到位。

二、案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审查,违反了该条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四条规定:“贷款人发放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进行,部分贷款未经审批直接发放,违反了该条规定。

3. 违反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计提相应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本案中,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后,未按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导致贷款风险控制不到位,违反了该条规定。

三、案例分析结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该商业银行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信贷管理整改该商业银行被要求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审批流程,加强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审查,确保贷款发放的合规性。

3. 内部责任追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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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银行的设立
• • • • 1、不是采取注册制(形式审查),而是采取核准制(实质审查)。 2、设立条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各种银行的具体数目)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 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任 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10亿元以上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须有经济、金融本科以上学历,从 事金融工作或经济工作15年以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本科, 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20年以上,本业工作15年以上; 具有金融、经济硕士专业以上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各种12年 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的,具有高级职称;
• 一、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二、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 三、分支机构(核准制):总分行制, 分支机 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按行政区划设置,在总 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民事责任由总行 承担。 •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 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
(三) 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 • 1.银行结算业务的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 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 2.存贷款利率的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 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 放贷款。 3.银行账户管理: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 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营业时间的规定:应当公告 5.业务手续费的规定:办理业务,提供服务,规定收取 手续费。
商业银行法
•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 1、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 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2、性质:是企业;是金融企业;是特殊的金融企业(其 业务更综合,功能更齐全 ); • 3、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存款和贷款) 2)支付中介职能 (节省了资金流通费用) • 3)信用创造职能 (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 • 4)金融服务职能 :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以及代交公共费 用、代发工资、代理融资和保管箱等
三、商业银行终止
• 1.商业银行的终止事由:解散、被撤销和被宣 告破产。 2、商业银行终止的程序及债权债务清算。按不同 的终止事由有不同的程序: (1) 解散的,应当向银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 后方可解散。银监会监督清算。 (2) 被撤销的,银监会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 • (3) 破产的,经银监会同意后,由人民法院组织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 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票据贴现
• 5)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 织。(法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非开户银行 贴现与向开户银行贴现具有同等效力。但持票 人与贴现行恶意串通的除外。) • 6)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 品交易关系; • 7)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 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形式审查,案例)
关系人案例
• 案例一:香港某证券公司为国内一国有商业银行的子 公司,该国有商业银行行长兼任该证券公司法定代表 人。现该证券公司的上海分公司欲向该国有商业银行 申请免担保的隔夜资金拆借授信。在审查授信时有业 务人员提出疑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禁止商业 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给予免担保的授信是否 与该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案例二:某银行发行免担保的信用卡(贷记卡), 该银行内部职工欲申请办理。有人认为,向内部员工 发放免担保的信用卡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五、变更
• 商业银行变更包括登记事项变更及主体变更 (合并、分立)。变更须批准。 •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 4、调整业务范围; •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 • 6、修改章程; • 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 更事项。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原则
• 一、业务:1、负债业务。吸收存款、发行金融 (资本)债券、借款(含同业拆借、向央行借款、向 国外货币市场借款)、应付款等。 2、资产业务。包括发放贷款、进行投资(证券投 资、现金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买卖外汇、 票据贴现等。 • 3、中间业务(不动用资产而产生的业务)包括办 理国内外结算,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以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二、按管的程序及实质
• 1、作出接管决定:银监会必须公告作出。包 括:被接管人名称、按管理由、接管组织、按 管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 • 2、按管的实施及实质: • 实施: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而非自接 管决定作出之日起开始。 • 实质:是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的移 转,是对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工作的改组和再造, 而不是商业银行对外债权债务关系的移转。
• 1998年9月11日,农行白银营业部签发了两张5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均为白银有色金属公 司(收款人均为重庆市有色金属总公司,汇票到期 日均为1999年3月11日,其它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 全。农行白银营业部在汇票上加盖钢印予以承兑。 重庆有色公司取得上述两张汇票后背书转让给创 意公司。(为有色公司期货部组建而成,一套人 马两套班子),创意公司于1998年9月10日与二轻 公司签订购销镀锌板1761T合同,将上述汇票又背 书转让给了二轻公司。同年9月15日,二轻公司向 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申请贴现。工行两路口分理处 经审查两张汇票以及二轻公司提供的贴现申请书、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后, 于同月17日为二轻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支付了 贴现款,并由此取得了汇票。
二、基本原则
• 1、经营原则:效益性原则、安全性原则 和流动性 •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原则。 •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 4、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 • 5、公平竞争原则。 •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规定
• (一)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的管理规定 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留足备付金。 2.商业银行进行同业拆借(?违反拆借规定利率如何定) •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 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 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 3.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 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 4.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贷款管理
• 6)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 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 件。(案例) 关系人是指:A、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 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 B、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 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7)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 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 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 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二、商业银行法的施行范围
• 1、《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商业 银行法》的特别法,应优先适用 。 (2001年) • 2、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 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 有关规定。(93) • 3、邮政企业办理邮政储蓄、汇款业务, 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94)
第二节商业银行组织法
• • • •
设立条件
• 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出现经济犯罪): • A、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 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的; • B、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 C、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 D、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 设立程序:申请,批准,登记,公告。
(二)对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规定
• 1、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规定: •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 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 例不得低于25%; 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 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 5)银监会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 •
第四节商业银行接管和终止
• 一、接管的条件、目的及其法律后果。 1、接管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 危机,严重影响到存款人利益。 2、接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恢复其正常的经营能力。 3、接管的法律后果:接管行为是一种行政行 为,其实质是终止被接管人(商业银行)的经营 管理权,被接管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因接管 而丧失,因此,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 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源自2.对商业银行投资业务的规定
•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 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 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 业投资。 • 我国现阶段是实行严格的金融分业 管理,即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主要指信 托公司、证券公司、房地产公司)业务不 能交叉。
3、贴现业务
1) 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以折扣方式预收利息购入未到期的商 业票据,向票据持有人提供短期的资金融通。 2)贴现票据的限制:商业汇票 3)贴现银行的限制:商业汇票和贴现银行除另有规定外, 必须是贴现申请人的开户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银行 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和省辖联行的银行机构。非银行机构 不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4)贴息计算:贴现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 法律规定贴现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 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贴现利率按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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