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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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煤矿放顶煤开采是指在煤层开采过程中,对矿层上覆顶板的一种措施。

放顶煤开采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开采成本,提高矿山的经济效益。

然而,放顶煤开采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具体包括矿层顶板的不稳定,顶板控制不当导致的事故等。

为此,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放顶煤开采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放顶煤开采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对井下矿层进行科学评估和安全评估,确定矿层的稳定性和放顶煤开采的可行性。

其次,要编制详细的方案,并进行安全论证。

方案中应包括放顶煤开采的具体步骤、所需设备和工具、安全措施等内容。

最后,还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任务和责任。

二、放顶煤开采中的安全措施1. 矿层的支护和加固放顶煤开采过程中,为了预防顶板塌方事故,必须对顶板进行支护和加固。

常用的方法有锚杆支护、锚索支护、钢梁支护等。

具体的支护和加固方式要根据矿层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 定期检查和维护放顶煤开采后,矿层顶板的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顶板。

具体措施包括定期检查顶板的稳定性,及时清理顶板上的杂物,修复破损的支护设施等。

3. 安全管理放顶煤开采是一项危险的作业,因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安全监督机制等。

三、应急预案即使采取了各种安全措施,放顶煤开采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必须制定应急预案。

预案中应包括事故报警程序、事故抢险措施、员工疏散逃生等内容。

此外,还要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而有序地进行救援。

总之,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是确保放顶煤开采安全的重要工具。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管理措施,提高安全水平。

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保障煤矿放顶煤开采的顺利进行,确保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技术管理范本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技术管理范本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技术管理范本1. 概述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是矿山开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和工作效率具有关键意义。

本文旨在制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技术管理范本,提供一套规范化的操作流程,以确保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程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2. 准备工作2.1 设备检查:确保放顶所需要的设备全部齐全、正常运行,并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2.2 施工人员准备: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每位施工人员都具备完成任务所需的资质和能力。

3. 调试设备3.1 防止事故:在进行设备调试之前,要先关闭电源,并确保设备处于完全停机状态,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3.2 验证设备:逐一检查设备的工作状况,确保其正常运行,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理,以保证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3.3 放顶试验:根据工作面的具体情况,进行放顶试验,测试设备的性能和稳定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复。

4. 确定放顶方案4.1 考虑安全性:根据工作面的特点和地质条件,制定相应的放顶方案,并根据工作面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和稳定。

4.2 考虑效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放顶作业的时间和顺序,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5. 确保操作规范5.1 安全操作:在进行放顶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控制性。

5.2 沟通协作:在工作面初次放顶过程中,各施工人员必须密切协作,并在必要时进行沟通和交流,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5.3 监测记录:对放顶过程中的各项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并记录下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提高放顶作业的质量和效果。

6. 检查和维护6.1 检查设备:定期对放顶所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6.2 清理工作面:及时清理工作面上的岩石和碎石,保持放顶区域的整洁和平整,以便安全进行下一轮的作业。

6.3 验收评估:在放顶作业结束后,进行验收评估,评估放顶的效果和工作面的稳定性,做好相关记录,为下一次的放顶作业提供依据。

综采放顶煤管理制度范本

综采放顶煤管理制度范本

综采放顶煤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综采放顶煤的作业过程,保障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确保矿井的经济效益和安全稳定运营。

该制度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而成。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矿综采放顶煤作业的全过程,包括设备操作、协调配合、岗位职责等。

三、责任分工1. 矿山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完善综采放顶煤的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2. 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综采放顶煤作业,并负责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3. 作业人员要熟知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矿综采放顶煤管理制度,按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4. 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综采放顶煤作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违规行为。

四、安全管理要求1. 矿山管理部门要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防止事故的发生;2. 生产部门要建立健全紧急救援预案,提供必要的救援装备,并进行演练,以应对突发事故;3. 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规范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流程;4. 安全监察部门要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操作规程1. 综采放顶煤作业前,必须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2. 综采放顶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3. 综采放顶煤作业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综采放顶煤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确保道路畅通,防止事故的发生。

六、安全教育培训1. 作业人员入岗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2. 定期组织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3. 不定期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管理能力。

七、安全检查与控制1. 生产部门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设备和作业场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安全监察部门要定期进行管理审核,对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所有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崩落法开采。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适用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2.顶煤放顶煤率大于1:3;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不能满足矿山设计规范要求;4.煤层中的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塌落充填的采空区高度不得大于采放煤高度;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导水性强。

第五条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当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必须达到回风流中的气体浓度和其他指标《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煤层条件适合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地方,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

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

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撑方式。

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设计和操作程序第八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范本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范本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放顶煤开采作业,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放顶煤开采的煤矿,亦适用于其他类似开采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应建立完善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前期准备工作第五条在放顶煤开采前,煤矿应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详细的放顶煤开采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二)确定放顶煤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三)组织进行放顶煤开采的安全培训,确保操作人员了解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四)调查煤层及顶板的情况,评估开采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五)确定放顶煤开采的设备和工具,保证其安全、可靠、有效;(六)设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支护、通风、排水等。

第三章放顶煤开采作业管理第六条放顶煤开采作业应由专业的操作人员进行,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第七条煤矿应建立科学的作业管理制度,保证放顶煤开采作业的安全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制定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二)建立有效的监控系统,对放顶煤开采作业进行实时监控;(三)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五)建立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提供紧急情况的救援措施;(六)建立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汇总、分析和报告事故情况。

第四章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措施第八条在放顶煤开采作业中,煤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一)确定合理的掘进工艺,确保煤层和顶板的稳定;(二)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如立柱支护、采空区支护等;(三)确保通风系统的畅通,减少有毒有害气体及瓦斯积聚;(四)保证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严格遵守爆破作业规程;(五)加强对斜坡、巷道的管理,确保运输通道的安全;(六)建立合理的主排水系统,保障巷道的排水畅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技术管理范文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技术管理范文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技术管理范文在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技术管理中,为了保证煤炭采掘的顺利进行,确保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和高效,必须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煤炭层体研究与预测、支护方案设计、顶板监测与处理、安全教育与培训、现场施工管理。

一、煤炭层体研究与预测在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前,需要对煤炭层体进行详细的研究与预测。

首先,要对煤炭层的厚度、倾角、断裂构造等地质特征进行全面的调查与分析,制定科学合理的采煤方案。

其次,通过地质勘探方法,采取钻孔、地面和井下观察等方式,获取更准确的煤炭层体信息,为后续的支护方案设计提供依据。

最后,利用地质预测技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煤炭层体的稳定性和变形特征进行预测,为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二、支护方案设计针对不同的煤炭层体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支护方案是保证采煤工作面安全的重要措施。

支护方案设计应综合考虑煤炭层体属性、采煤工艺、支护材料等因素。

根据实际需要,采用不同类型的支护形式,如预制支架、液压支架等,保证支护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

同时,还需要根据煤炭层体的变形规律,设置合理的支护间距和支护时间,确保支护体系的有效性。

在支护方案设计过程中,还应考虑煤与瓦斯突出、煤与煤层发火等灾害的防治措施,确保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和高效。

三、顶板监测与处理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后,需要对顶板进行实时监测和处理,确保顶板的稳定和安全。

在监测方面,可以利用各种现代化的监测仪器设备,如岩层应力监测仪、支架位移监测仪等,对顶板的强度和变形进行实时监测。

一旦发现顶板有异常情况,如裂缝、下沉等,需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方法可以采取灌浆、加密支架、加固锚杆等方式,加强对顶板的支撑和加固,以确保采煤工作面的安全运行。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在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前,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安全教育应包括煤炭采掘的基本知识、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使每个工作人员都能清楚了解采煤工作面的危险性和安全措施。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 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

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

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

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设计和作业规程第八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顶煤开采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山人员安全,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放顶煤开采活动。

第三条放顶煤开采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矿山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放顶煤开采活动应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设置合理的采煤工作面,确定工作区域和出入口,确保人员疏散和逃生通道畅通。

第五条放顶煤开采活动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提供足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条放顶煤开采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修复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七条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矿山,应立即停止放顶煤开采活动,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整顿和改造。

第八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放顶煤开采活动的监管,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放顶煤开采活动的矿山应设立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工作。

第十条矿山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责,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矿山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矿山应建立安全监测系统,监测矿井气体和水文情况,定期发布安全预警,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矿工的安全。

第十三条矿山应购买足够的安全设备和防护装备,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矿山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紧急救援和医疗救治。

第十五条矿山应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隐患排查,制订整改措施和时间表,确保安全问题的及时解决。

第三章矿山人员安全第十六条矿山应对所有进入工作区域的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工作所需的安全技能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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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19745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的安全管理,规范煤矿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所有生产煤矿(兵团所属煤矿除外)。

第三条煤矿放顶煤开采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壁式工作面放顶煤开采(综采、高档普采、炮采)、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第二章放顶煤开采的适用条件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1.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0m;2.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3;3.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4.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5.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6.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

第五条应抽采瓦斯的放顶煤开采工作面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经瓦斯预抽后,煤层的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析瓦斯量、工作面通风达到规定的最大风速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等指标必须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否则不得采用放顶煤开采。

第六条凡煤层条件适合于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应当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

受煤层条件限制,不宜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的,可以采用普通机械化开采。

除边远缺煤地区外,壁式工作面逐步淘汰炮采工艺。

第七条放顶煤开采工作面严禁采用木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方式。

平均倾角大于25°或最大倾角大于30°的工作面(急倾斜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除外)或冲击地压煤层,严禁采用悬移(滑移)顶梁类支架放顶煤工艺开采。

第三章设计和作业规程第八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要依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程度,编制开采设计,并达到采区设计深度。

国有重点煤矿放顶煤开采设计由煤矿所属集团公司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开采设计由自治区监狱局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其他煤矿开采设计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价)并审批。

审批通过的放顶煤开采设计,煤矿应当在10日内报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必须针对煤层条件逐面编制工作面开采设计。

工作面开采设计应当依据采区设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编制提纲见附件);不具备能力的煤矿应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

(一)工作面开采设计应考虑最大限度地合理开发煤炭资源、尽量减少区段煤柱等设计损失,提倡采用无煤柱开采,提高采区回采率。

(二)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规则布置方式,保持两巷平行。

因条件限制不能保证两巷平行时,应在设计中制定工作面调向、加减支架、对接、缩面等专项技术措施。

(三)采煤工作面应当保证回采巷道沿底板布置,不得随意丢底煤。

煤层赋存条件复杂确实难以沿底布置的,可采取其他布置方式,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巷道断面应满足通风、运输、支架安装等要求,并根据矿压显现程度,预留一定断面的收缩量。

第十一条工作面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对防瓦斯、防尘、防火、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设计审批和验收第十二条所有放顶煤工作面必须经过审批和验收,合格后才能组织生产。

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由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

月产量10万吨以下的工作面,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和验收按下列权限进行:(一)国有重点煤矿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批和验收;(二)自治区监狱局所属煤矿由自治区监狱局审批和验收;(三)其他中央企业煤矿和地(州、市)直管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四)其他煤矿由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三条煤矿申请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设计审批申请文件;(二)设计说明书及附图(一式六份)。

第十四条放顶煤开采设计和工作面开采设计审批,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审批的,经有关单位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

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未通过的,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五条煤矿申请放顶煤工作面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验收申请文件;(二)工作面初验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放顶煤工作面验收,由煤矿企业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属于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验收的,经有关单位初验通过后,逐级上报到自治区煤炭管理部门。

有关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3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或提出补正要求。

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以文件形式批复或者上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验收未通过的,提出书面结论意见,并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负责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单位,应当明确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工作程序、条件、时限,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落实现场管理责任。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区队领导要跟班作业,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现象,严禁瓦斯超限和煤尘超标作业,禁止违章打眼、违章放炮行为。

带班矿领导要把放顶煤工作面作为带班的重点场所,经常深入放顶煤工作面进行检查。

在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收尾期间,煤矿应成立以主管生产的领导为组长,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和领导小组成员在现场进行指挥,确保各项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把隐患和问题解决在现场。

第十九条健全技术管理体系。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矿,其生产技术部门应配备专门负责放顶煤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每个放顶煤采煤区队应配备至少一名负责开采技术管理的技术人员,强化放顶煤开采的日常技术管理。

要详细收集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顶板和顶煤冒放性等技术资料,编制开采设计,制定放顶煤开采的“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顶煤处理和工作面初采、收尾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动态检查,研究分析放顶煤开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加强顶板管理。

(一)加强矿压观测。

采用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应建立放顶煤工作面矿压观测制度,成立矿压观测小组,负责日常矿压观测工作,掌握顶煤、顶板移动破碎及冒落规律。

每个工作面均应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二)强化支护管理。

制定预防架前冒落的措施,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期间加强对煤壁的辅助支护,防止煤壁片帮冒落;初采、收尾要制定专门的支护措施。

(三)按规定处理顶板和顶煤。

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悬顶的措施,明确处理顶煤、顶板的方法、工艺、参数和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工作面上、下隅角爆破落煤和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第二十一条急倾斜4~8m厚煤层水平分段放顶煤开采。

(一)工作面支护应采用液压支架。

煤层水平厚度较大,需要开帮(扩巷)的,鼓励采用连续采煤机。

(二)工作面两巷超前加强支护范围为超前压力影响范围,且不得小于20米;此范围内巷道净高不得低于1.8米。

(三)工作面运输巷应当靠煤层底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3米,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仅作通风、行人用的工作面回风巷应当靠煤层顶板侧布置,净宽不得小于2.5米。

(四)单一煤层上下巷布置时,两巷之间的超前通风眼、行人眼应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围岩变形,防止片帮、垮冒;小眼上口均应锁口,并有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靠近工作面的3个小眼中,至少有一个小眼设置固定可靠、易于人员通行的刚性梯子。

第二十二条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板或者顶煤,作业规程中应有专门的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一)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且终孔位置距工作面煤壁的水平投影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预裂爆破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远距离爆破。

起爆地点必须设置在工作面进风侧全风压风流中,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规定,且不得小于300米。

爆破时应有矿级领导现场指挥,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0分钟。

第二十三条加强通风管理。

(一)煤矿企业必须根据防瓦斯、防煤尘、防火的要求,合理设计通风系统,选择通风方式,确定风量,减少采空区漏风,确保工作面有完善、可靠的通风系统;采煤工作面两巷之间不得布置各种联络巷,确需布置的,应在工作面开采设计中明确,并将联络巷纳入矿井瓦斯检查和测风计划,开展日常检查,防止瓦斯积聚,确保联络巷内的风速、空气成分符合规定。

(二)加强工作面两巷管理,特别是两个安全出口超前支护段的巷道维修工作,确保有效的通风断面。

(三)工作面收尾撤出支架期间,要采取临时支护措施,保持工作面全风压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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