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四轮拖拉机、三轮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办事处农村“五类车”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2024年办事处农村“五类车”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与目的近年来,农村地区“五类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摩托车、拖拉机、微型面包车)的无序发展、违规使用问题日益突出,给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隐患。
为切实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决定在2024年开展农村“五类车”集中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与对象1.整治范围:本办事处辖区内的农村地区。
2.整治对象:农村地区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摩托车、拖拉机、微型面包车。
三、整治内容1.严查无牌无证、假牌套牌、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等违法行为。
2.严查非法改装、拼装、加装等违法行为。
3.严查酒驾、醉驾、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4.严查违反交通信号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
5.严查非法营运、非法载人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措施1.建立健全整治工作机制(1)成立农村“五类车”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制定详细的整治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责任主体、整治措施等。
2.强化宣传教育(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五类车”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深入农村地区,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3.加大执法力度(1)加强路面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进行严查严管。
4.落实源头管理(1)加强对“五类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的监管,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交通条件。
5.建立长效管理机制(1)建立健全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管。
(2)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员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五、时间安排1.启动阶段(2024年1月-2024年2月):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开展宣传教育。
2.实施阶段(2024年3月-2024年10月):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源头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公司三轮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三轮车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三轮车的员工。
三、管理职责1. 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三轮车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三轮车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了解三轮车安全操作规程。
3. 使用三轮车员工: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三轮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三轮车安全管理制度1. 车辆管理(1)所有三轮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禁止使用无牌、无证、无检验合格标志的三轮车。
(3)禁止私自改装、拆卸车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 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具备合法驾驶资格,严禁无证驾驶。
(2)驾驶员应熟悉三轮车性能,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3. 行车安全(1)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指挥。
(2)行车时,保持安全车距,严禁超速、逆行、违章停车。
(3)通过路口时,注意观察,确保安全通过。
(4)夜间行车时,开启灯光,确保行车安全。
4. 车辆维护与保养(1)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2)车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严禁带病行驶。
(3)驾驶员应了解车辆维护保养知识,定期对车辆进行清洁、润滑。
五、安全教育培训1. 安全生产部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2. 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3. 使用三轮车员工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六、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安全行车表现良好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轮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内部三轮车的安全使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使用的三轮车,包括但不限于电动三轮车、燃油三轮车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三轮车在运输、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三轮车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安全管理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1. 安全生产部负责人: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2. 驾驶员:负责三轮车的驾驶与维护;3. 维修人员:负责三轮车的维修与保养;4. 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协调与监督。
第三章三轮车管理第六条三轮车购买与验收1. 三轮车应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由采购部门负责验收;2. 验收合格的三轮车应具备齐全的证件和资料。
第七条三轮车检查与维护1. 驾驶员每天应进行三轮车外观检查,确保车辆外观完好;2. 定期进行三轮车内部检查,包括轮胎、刹车、灯光等;3. 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八条三轮车驾驶要求1. 驾驶员应取得相应驾驶证,熟悉三轮车操作规程;2. 驾驶员应佩戴安全头盔,确保自身安全;3. 驾驶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不超速、不逆行、不酒驾。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九条定期组织三轮车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培训内容包括:1. 三轮车操作规程;2. 安全驾驶知识;3. 事故预防与处理;4. 应急措施。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对三轮车驾驶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安全驾驶记录;2. 维护保养情况;3. 培训参与情况。
第十二条对考核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三轮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三轮车的使用,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公司员工的出行安全。
小四轮司机安全细则(5篇)

小四轮司机安全细则1、小四轮、小翻斗司机必须经过严格训练,了解本机性能、保养方法、构造原理、熟悉交通规则,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开车。
2、小四轮小翻斗司机严禁酒后开车,身体不适或有病不能勉强驾驶。
3、小四轮小翻斗行驶必须靠公路右侧,司机在行驶中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思想要高度集中。
4、横过铁道口和公路交叉路口时,应距百米减速行驶,注意瞭望铁道栏杆、安全信号、不准抢道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5、司机在行车中遇到快速车辆,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公路时要做到礼让三先。
6、上坡时不准曲线行驶,下坡时不准熄火滑行。
7、小翻斗、小四轮不经主任批准不能厂外作业,厂外行驶。
8、机械在运转中不准在任何部位进行检查、保养、以防伤人。
9、司机两边不准坐人,以防意外。
10、主车与后斗之间严禁站人和放物品,以防摔伤和滑倒。
11、在行车较多的地段,应保持宁停一分,不抢一秒确保行车的安全。
小四轮司机安全细则(2)以下是小四轮司机的安全细则:1. 戴好安全头盔:作为四轮车司机,戴上合适的安全头盔是保护头部安全的重要措施,车辆行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可能对头部造成损伤,戴好头盔可以减轻伤害。
2.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作为交通参与者,小四轮司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包括遵守交通信号灯、维持适当的车速、不酒驾、不超速、不闯红灯等,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3. 注意行车环境:小四轮司机在行驶过程中应时刻关注周围的行车环境,特别是注意道路上的障碍物、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动向,保持安全的车距和车速,并作出及时的反应。
4. 学会紧急刹车和躲避技巧:小四轮司机应熟练掌握紧急刹车和躲避障碍物的技巧,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碰撞。
5. 定期检查维护车辆:小四轮司机应定期检查维护车辆,确保车辆的制动、灯光等各项功能正常,并及时修复任何存在的问题,确保行车安全。
6. 防止走神和疲劳驾驶:长时间的驾驶可能导致驾驶者疲劳,容易走神。
小四轮司机应定期休息,避免疲劳驾驶。
工地三轮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工地三轮车管理,确保工地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工地使用的三轮车,包括电动三轮车、燃油三轮车等。
三、组织与管理1. 设立工地三轮车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
2. 各项目部应设立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部三轮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车辆管理1. 车辆购置:购置三轮车应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的车辆。
2. 车辆登记:购置的新车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建立车辆档案。
3. 车辆保养: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 车辆报废: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废。
五、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资格: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且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
2. 驾驶员培训:驾驶员应接受公司组织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驾驶员考核:公司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驾驶。
4. 驾驶员责任: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六、行驶规定1. 驾驶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系好安全带。
2. 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3. 严禁在施工现场内随意停放车辆,影响交通秩序。
4. 严禁在施工现场内追逐打闹、玩耍,确保行车安全。
七、事故处理1. 事故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2. 事故调查: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
3. 事故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追究事故责任。
4. 事故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通报各项目部。
八、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表现突出的驾驶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本公司的其他规定有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农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农村地区行驶的农用车辆,包括拖拉机、三轮车、四轮车等。
####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农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五条农用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手续。
第六条农用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对车辆进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
第七条农用车辆不得非法改装,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部件。
第八条农用车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反光标识、灭火器等。
#### 第四章驾驶人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农用车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条驾驶农用车辆的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
第十一条驾驶农用车辆的人员应当穿着反光背心,夜间或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时,应当开启车辆照明设备。
#### 第五章交通安全宣传与教育第十二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农用车辆驾驶人员、农村群众的安全意识。
第十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培训,提高农用车辆驾驶人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素质。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农用车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第十六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各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5篇)

关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钦州工务段电动三轮车管理,确保安全、有效的使用电动三轮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三轮车的使用范围电动三轮车作为车间、班组生产物品转运工具,不得用于其他非生产使用,如擅自将电动三轮车作非生产使用的,将追究使用及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条使用人员要求1.各车间、班组必须指定专人驾驶,报人力资源科主管职教人员考试认定合格,非指定驾驶人员擅自使用电动三轮车者,按C类违章处理,全段通报批评,因擅自使用三轮车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的,由驾驶人员赔偿。
2.驾驶员须严格按照电动三轮车安全操作规程规范驾驶,严禁载人,载物时禁止超重、超速、超高、超宽或其他违章行为。
3.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持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时要戴安全头盔;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同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4.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5.驾驶前要做好车辆的检查工作,主要检查刹车、灯光、轮胎、胎压。
6.行车速度不允许超过____km/h。
7.驾驶时不允许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8.冰冻、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严禁驾驶电动三轮车。
9.电动三轮车一律不得驮带人员。
10.电动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m,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cm,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cm,否则属于违规载物。
第四条充电要求1.每台车辆要根据车辆情况安装满足充电负荷的合格充电线路,线路敷设应固定安装,要安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避免负荷过大造成火灾____室外充电插座要使用具备防水防潮的插座。
拖拉机及其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拖拉机及其拖拉机驾驶员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拖拉机(含拖拉机变型运输机,以下简称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拥有、使用拖拉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或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安全技术检验、考核、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和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作业的安全及技术状态的监理工作。
第五条拖拉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按全国统一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制发。
第六条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通过铁路道口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拖拉机管理第一节检验第七条发动机功率在14。
7千瓦以上(包括14。
7千瓦)为大中型拖拉机,不足14。
7千瓦为小型拖拉机。
依据上述分类,进行检验、核发牌证.第八条拖拉机及配套农具的检验分为初次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三种。
第九条申请拖拉机报户,领取拖拉机号牌和行驶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拖拉机来历凭证,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检验合格的,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号牌和行驶证。
第十条凡领有号牌和行驶证的拖拉机,须按农机监理机构的规定参加年度检验。
第十一条拖拉机年度检验项目:(一)号牌、行驶证有无损坏、涂改;(二)行驶证各项记载与拖拉机是否相符;(三)拖拉机及主要配套农具的安全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年度检验合格,农机监理机构在行驶证内签注和盖章,并发给合格证。
第十三条拖拉机启封复驶或根据农时季节安全生产需要,农机监理机构对拖拉机及其主要配套农具进行临时检验。
第十四条拖拉机的安全技术状态及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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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四轮拖拉机、三轮车
安全操作规定
1、驾驶小四轮拖拉机、三轮车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发给合格证件,方准单独操作。
严禁无证驾驶,实习证不能做为凭证,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2、严禁酒后驾驶,否则每次罚款100元;行驶中不准饮食和闲谈,否则每次罚款50元。
3、车辆发动前,应检查刹车、方向机、喇叭、照明、液压系统等装置是否灵敏可靠,严禁带病出车,否则每次罚款50元。
4、起步时要查看周围环境,有无人员和障碍,然后鸣号起步。
行驶中如遇不良条件,应减速慢行。
在厂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出入车间、库房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车间内、库房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公里。
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每次罚款50元;造成设施损坏的除包赔损失外,另罚款100-500元;造成人身伤害的,按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5、小四轮拖拉机、三轮车上坡时,后边和两边不准站人,尤其是前边机头上更不准站人;小四轮拖拉机、三轮车空车和重车一律不准载人;违反以上规定的每次罚款50元。
6、严禁超载。
小四轮拖拉机拉碱、氯化氨、重质碱时,每车不得超过50件,否则每次罚款50元。
7、车辆在行驶中,不准摘档滑行,否则每次罚款50元。
8、车辆在倒车、调头、拐弯及过十字路口时应鸣号、减速慢行;通过交叉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交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
否则每次罚款50元。
9、在施工工地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以低速慢行,随时做好停车准备,否则每次罚款20元。
10、停车时,不准乱停乱放,要按规定停放;停车后要拉紧手刹车制动器。
否则每次罚20元。
安环部
2006年5月25日
装载机安全操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和生产安全,特制定如下装载机安全操作规定。
1、冷车起动不准用高档;车在厂区内行驶和湿滑道路上不准高速行驶,车速应在1公里/小时以内。
否则每次罚50元。
2、装载机工作之前应检查机油、水、线路是否正常;后退报警是否起作用。
未检查就工作,每次罚款20元。
3、车不发动不准动方向盘,否则每次罚款20元。
4、不准在长期使用一边刹车,否则每次罚款20元。
5、车发生异常现象不准再用,排除故障后再开,严禁带病出车,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6、转斗未收,不准开大臂,以免拔缸现象发生,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7、不准用装载机吓唬人,开玩笑,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8、车没停稳不准熄火,否则每次罚款20元。
9、装载机行驶中严禁上下人,否则每次罚款50元。
10、装载机行驶中驾驶室内禁止超员,除驾驶室内坐人外,其它地方严禁坐人,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1、装载机起步前必须进行前后、左右观望,尤其是倒车时,必须向后看得清无人及障碍物方可倒车;严禁高速或长距离倒车;倒车时必须起动报警装置,否则每次罚
款100元。
12、装载机在规定的区域内作业时,必须有现场监护人,监护人由用车单位派人;同时作业区内闲人免进,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3、车辆不准超载使用。
铲工件时,铲件升起高度不得超过车高的2/3;运行时铲件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0.5米,否则每次罚款100元。
14、作业完毕后,必须将车辆刹稳,并摘档熄火。
装载机的铲脚和刀片应放落地面,否则每次罚款20元。
15、严禁无证驾驶,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16、装载机在工作中因超速行驶或违章作业造成设施损坏的除包赔损失外,另罚款100-500元;造成未遂事故的,按事故处理;造成人身伤害的,按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安环部
2003年11月16日
关于加强公司内部机动车辆安全作业的
若干规定
随着公司生产能力逐年扩大,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外来民工的大量拥入,公司各种机动车的安全作业问题日趋严峻,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规范机动车辆的作业安全,杜绝机动车事故的发生,特做如下规定:
一、人员的管理
1、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2、公司各种机动车(包括装载机、吊车、自卸车、小四轮、三轮车等)驾驶员必须实行统一考试,择优录取;严禁无驾驶证开车;落实公司、车间、班级三级安全教育。
3、录用后的驾驶员必须与各单位签定安全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
4、各有车单位(维修公司、整备车间、包装队、防腐组等)要加强对司机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必须健全完善各种安全作业制度,打印过塑张帖在驾驶室内。
要形成制度,在每天布置起吊、铲运、装卸、挖掘等任务的同时,必须布置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象调度班前班后会一样)。
每周定期召开一次机动车安全工作总结会,通报安全形势,学习事故案例,提出安全建议,落实整改措施。
当班司机下班必须填写交接班记录,并标明当天工作内容和时间。
5、驾驶员在工作时要绷紧安全这根弦,时刻注意周围人员和设施情况,尤其在倒车时,更应谨慎驾驶,注意车后情况,缓慢后退,严禁大油门倒车。
路上行驶必须放铲前行,不得退行。
6、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外来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必须做
到每天早上有布置,班中有检查,班后落实兑现。
教育员工注意避让机动车,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警钟常鸣。
二、对车辆的管理
1、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2、各有车单位必须督促司机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刹车、灯光、倒车镜、蜂鸣器等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严禁车辆带病运行。
3、认真搞好车辆配件的采购工作,严禁假冒集伪劣配件装车而造成事故。
4、各有车单位要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时间,禁止司机连续超时作业,疲劳驾驶。
5、按机动车大修规程对车辆进行大修、中修和小修,确保车辆机械性能
良好。
6、吊车的绳索应按规定进行润滑保养,达到报废的钢丝绳、吊钩,必须定期更新,防患于未然。
7、自卸车卸物料时必须有人监护,司机必须下车检查车后确实无人员时,方可起动液压系统卸车,严禁盲目坐在驾驶室内自卸,防止发生事故。
安环部
200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