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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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动车的安全使用、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单位内使用电动车的人员,包括职工、学生、访客等。

第三条电动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的自行车,通过脚踏或者转把控制驱动电动机输出的车辆。

第四条在使用电动车过程中,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礼让行人,维护正常交通秩序。

第五条具体管理规定由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并实施。

第六条电动车所有人及使用者应具备合法拥有所使用电动车的条件,包括合格驾驶证、有效行驶证等。

第七条其他车辆无权将电动车列为机动车辆,电动车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第八条未经许可,禁止使用非法改装的电动车辆。

第九条电动车使用过程中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严禁违规充电。

第十条电动车使用者需保管好电动车的车钥匙和电池钥匙,确保车辆和电池的安全。

第十一条电动车使用者需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应按照规定使用头盔,并确保行车时系好安全带。

第十三条电动车使用者需遵守停车规定,不得随意停放电动车,确保停车安全和通行秩序。

第十四条电动车使用者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不得闯红灯,不允许逆行。

第十五条电动车使用者在夜间行驶需打开前后灯光,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电动车使用者在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时,应注意道路行驶安全,避免分神驾驶。

第十七条电动车使用者在饮酒、服用药物或疲劳驾驶时禁止使用电动车。

第十八条电动车使用者应密切关注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发布的电动车使用相关通知,积极配合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电动车使用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未涉及的细节问题,可由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电动车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教育培训后,方可使用电动车。

厦门_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厦门_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及报废等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制度,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保障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电动车违法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销售、维修、回收及报废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动车类型与标准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轮,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非机动车。

第六条电动车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类:(一)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具有脚踏功能的电动自行车。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5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脚踏功能的电动轻便摩托车。

(三)电动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超过40公里/小时,空车质量不超过60公斤,具有脚踏功能的电动摩托车。

第七条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具体标准如下:(一)电动自行车:应符合GB 3565-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应符合GB 15849-2018《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三)电动摩托车:应符合GB 15849-2018《电动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

第三章生产与销售第八条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电动车。

第九条电动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国家标准销售电动车。

第十条销售的电动车应当具有以下标识:(一)产品合格证;(二)产品说明书;(三)产品检验报告;(四)产品保修卡。

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1. 电动车使用者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获得电动车牌照。

2. 电动车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并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3. 电动车必须悬挂牌照并配备有效保险。

4. 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车。

5. 电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交通法规,保持车辆在规定速度内行驶,并确保行驶安全。

6. 电动车驾驶人不得携带其他人乘坐,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行驶。

7. 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上行驶,只能在非机动车道或专用道上行驶,如无非机动车道或专用道,应骑行至道路右侧行驶。

8. 电动车驾驶人应使用合格的安全头盔,并应系好安全带。

9. 电动车驾驶人不得酒后驾车,不得使用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

10. 电动车不得违反停车规定,不得占用人行道、路口、消防通道等。

11. 对于违反规定的电动车,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留车辆等。

以上仅为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的一部分,具体规定以当地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法规为准。

福州市电动车管理规定(2)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注册登记:所有电动车必须在福州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取行驶证、号牌和相关证件。

2. 限制行驶区域:福州市对电动车行驶区域有一定的限制措施,一般禁止在快速道路、主干道和人行道上行驶。

3. 限速要求:福州市规定电动车在城市内的道路上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限速标识所示的速度。

4. 安全配件:电动车必须安装前后灯、刹车器、喇叭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其良好工作状态。

5. 严禁改装:福州市禁止对电动车进行改装,包括改变车身颜色、增加电机功率等。

6. 遵守交通规则:电动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信号灯、车道规定和交通标志等交通规则。

7. 驾驶资格:驾驶电动车必须年满18周岁,持有效的行驶证和身份证明。

8. 禁止无证驾驶:福州市禁止无行驶证和有效驾驶证的电动车驾驶人上路行驶。

9. 禁止酒驾:福州市对电动车酒驾有严格的处罚措施,驾驶人员不得饮酒后驾驶电动车。

10. 外地电动车限制:福州市对外地电动车入境行驶有一定的限制措施,需遵守相关入境规定。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3篇)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3篇)

电动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工厂电动车使用高效、规范、安全,切实加强对电动车及驾驶人员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厂区内部货物转运的电动车辆及驾驶人员。

第三条管理责任(一)管理部负责订定、督导和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整改、处分;(二)使用单位负责电动车的管理、调度及日常保养;(三)司机班车辆修理人员负责对电动车进行定期保养;(四)总务部负责电动车售后服务联络、外修事务处理。

第二章驾驶操作规定第四条电动车属工厂重要运输设备,须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驾驶,车辆钥匙及随车工具由指定人员保管,禁止随意借给他人使用。

电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后方能上岗,因驾驶不当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电动车行车前的检查工作(一)检查电解液的水平高度,确保电解液高于极板10-15mm为标准值。

若发现电解液缺少时,必须按照以上要求加入蒸馏水后方能行车(使用免维护电池电动车除外);(二)检查轮胎气压和磨损情况,轮胎花纹的磨损不得超过1mm,超此极限必须更换轮胎;(三)检查电池连接线、电池极柱紧固情况,若有松动务必可靠紧固后再行车;(四)检查制动性能是否正常,观察制动液及油路系统的密封性,发现漏油、漏水故障必须完全排除后方能行车。

第六条电动车行车规则(一)起步前打开车辆电锁,松开手剎(必须松到位),轻踩加速踏板,让车辆平稳起步,尽量避免车辆急起步、猛加速、急剎车;(二)电动车在未启动前不能转动方向盘,否则会影响方向系统性能;(三)尽量避免大雨天气出车,避免车辆因受潮或浸水而直接损坏车底大量电子元器件;(四)电动车在行车途中需要倒车时,必须先将车辆停稳,彻底松开加速踏板,待电机正向运转怠速结束后再拨方向开关到“倒车”档位,然后缓慢踩下加速踏板倒车。

严禁电动车正在前进(或后退)时,突然改变方向开关而损坏相关轴承和齿轮机件;(五)随时检查电量,确保电量充足,严禁电动车辆“亏电”行驶,车辆显示快到临界亏电时,必须停止使用,立即进行充电处理;(六)电动车驾驶员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谨慎驾驶,不可麻痹大意,在行车中如发现车辆有异常声音出现,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检修,不得私自拆修;(七)电动车长期不使用时,必须每半个月进行一次充电或进行半天行驶保养;(八)电动车使用完毕要停放在指定的充电位置,禁止将车辆乱停乱放,占用通道。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

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制度最新版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生产电动自行车,并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第六条销售者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或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使用者应遵守交通法规,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不得擅自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八条维修者应具备相应的维修资质,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一致性要求的零部件维修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报废回收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报废回收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废电动自行车进行回收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二、生产环节安全管理第十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加强产品检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对生产的产品进行标识,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销售环节安全管理第十五条销售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对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查验,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

电动_自行车_管理规定(3篇)

电动_自行车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回收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装置,驱动或辅助驱动的,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通行、停放、充电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的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八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一)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二)电动自行车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三)电动自行车销售价格;(四)电动自行车售后服务电话。

第十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购车指导,告知消费者正确使用电动自行车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及其配件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章使用与维修第十三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手续,领取电动自行车号牌。

2024电动车上路新规定

2024电动车上路新规定

2024电动车上路新规定电动车,即电力驱动车,又名电驱车。

电动车分为沟通电动车和直流电动车。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4电动车上路新规定,仅供参考,宠爱可以保藏共享一下哟!电动车上路新规定要求一:二轮、三轮电动车要戴头盔电动车佩戴平安头盔并不是什么高要求,在新国标之前也有很多车主骑电动车佩戴平安头盔,但这个始终没有普及,只在一些大城市稍稍多一点。

而在新国标之后的一年内,全国头盔佩戴了大幅度上升,尤其是〃一盔一带〃平安守护行动在全国绽开,更是将某些一二线大城市头盔佩戴率提升至90%以上,几乎每个骑手都能遵守规定。

目前,据侃侃所了解的,除了农村地区以及比拟落后的城市之外,很多城市都对头盔有明确的要求,假如上路未佩戴平安头盔被执法人员发觉,轻那么是口头教化,一般是处以50元左右的罚款,对于屡教不改或抗拒不从者,会有更严厉的惩处。

要求二:限制载人数量,违规载人要罚款此时此刻的电动车有很多区分,电动自行车被定义为非机动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灵巧摩托车是机动车,三者的载人也有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只能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电摩可以载1名成年人,电轻摩不能载人,有些地区还要求载6岁以下的孩子须要安装宝宝座椅,而载重的拉货三轮车那么不允许载人。

这项规定也是目前各地严查的对象之一,假如上路违规载人被发觉,大局部地区都是口头教化加罚款,一般是20・50元。

虽然这个罚款不是很高,但假如常常被罚还是不建议的,谁会跟钱过不去呢!要求三:国标车要上牌照,超标车上临时牌照遵照规定,国标电动自行车要上绿色牌照,电动摩托车上黄色牌照,电轻摩上蓝色牌照,这是新国标电动车的上牌要求,而对于超标电动车,大局部地区都是要上白色临时牌照,在过渡期完毕后制止上路。

此时此刻买来新电动车上牌就是最根本的事情,而且必需是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车,假如驾驶没有牌照的超标车上路很可能面临扣车的风险,驾驶没有牌照的国标车也有罚款和扣车的风险。

2024年各地电动车最新规定1、河北河北5月起先实施《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要求电动自行车上牌才可上路,未上牌车辆一律禁行。

2024年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8篇

2024年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8篇

2024年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8篇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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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

(二)三轮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为能源的三轮电动货车。

(三)残疾人轮椅车:包括机动轮椅车和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四)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是指以车载电源为动力,最大时速不超过70km/h的低速四轮车。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及通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车的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电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

市、县(区)经信委、质监、工商、税务、价格、财政、交通、环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保险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和配合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第六条市、县(区)经信委、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电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县(区)工商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等规定标准,加强电动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条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企业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

第九条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管理第十条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所有人还应当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鼓励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所有人购买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电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并发放号牌、行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合理设置办证点,方便申领人办理注册登记,并将办理时间、地点、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电动车登记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电动车登记号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电动车改装、拼装,影响行驶安全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二)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取得低速载货汽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3)。

驾驶技术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车,应当取得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F)或普通三轮摩托车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D)。

第十六条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及盗抢备案登记,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通行管理第十七条电动车应当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驾驶残疾人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证。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20万公里。

第十九条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条电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未设停放地点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一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造成人员伤亡的,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二十二条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规定。

(三)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但行车正常后应立即返回应行驶的车道。

(五)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六)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不得改变已登记的结构、外形尺寸、构造或者特征。

醉酒后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饮酒后不得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二十三条电动车载人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

(二)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一)未取得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证驾驶电动汽车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电动车,责令小型低速电动汽车驾驶人限期办理相应的驾驶证。

(二)驾驶改装、拼装的电动车及小型低速电动汽车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依法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三)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超过过渡期的电动车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仍继续上路行驶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车,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

(四)饮酒后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五)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未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以2倍保费的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车,并督促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六)故意遮挡电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七)故意污损电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八)过渡期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处以200元罚款。

(九)上道路行驶的过渡期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未悬挂电动车号牌的,处以200元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注册登记的依法扣留电动车,并责令车主在10日内完成电动车注册登记。

(十)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违规安装棚架、边斗等影响行车安全的附加装置的(带驾驶室的三轮电动车除外),处以50元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代为拆除,没收附加装置。

(十一)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的,处以50元罚款。

(十二)不按规定安装电动车号牌的处以50元罚款。

(十三)驾驶电动车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处以50元罚款。

(十四)电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以30元罚款。

(十五)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未依法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

有此款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电动车,并责令车主在10日内完成电动车注册登记。

(十六)电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七)电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以20元罚款。

(十八)电动车逆向行驶的,处以20元罚款。

(十九)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以20元罚款。

(二十)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残疾人轮椅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以20元罚款。

电动自行车、三轮电动车驾驶人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电动车。

第二十七条被扣留电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超过30日没有提供被扣留电动车的有效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电动车上缴国库;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及本办法规定,依法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车,凡违法生产、销售或违规改装、拼装电动车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维修,并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营业执照。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车,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5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推广应用重点工作任务一、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推进政策落到实处1、研究制定《大同市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营销和推广应用财政资金补贴办法》。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配合部门:市经信委、市发展改革委。

时间进度:3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2、编制完成《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3、制定出台《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市住建委、市供电公司。

时间进度:4 月份完成,全年实施。

4、编制《大同市2016-2020年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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