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
电动车管理制度

电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车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内的电动车管理。
第三条电动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的两轮、三轮机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
第二章电动车的注册管理第四条电动车的所有人在购买电动车后应当及时到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牌照。
第五条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六条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依法遵守交通规则。
第七条电动车的所有人在更换电动车所有权或者地址时,应当及时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定期对电动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第三章电动车的使用管理第九条电动车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第十条电动车在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车灯,确保安全可见。
第十一条电动车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章竞速。
第十二条电动车不得载人超员,不得擅自改装增加载重量。
第四章电动车的停放管理第十三条电动车停放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违章停车。
第十四条电动车停放时应当选择指定停车位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五条电动车停放时应当关闭电瓶,避免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电动车停放时应当锁好车辆,防止被盗。
第五章电动车的管理责任第十七条电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对电动车的使用和管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电动车的使用人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进行修订,应当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交通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电动车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所有人都能遵守规则,共同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机关单位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加强机关单位电动车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确保电动车使用过程中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范事故发生。
(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明确电动车管理责任部门,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体系,确保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规范使用,节能环保。
提倡电动车规范充电、停放,倡导节能环保、绿色出行。
第三条管理机构与职责(一)机关单位应当设立电动车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电动车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机关单位电动车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电动车管理制度、组织电动车安全培训、开展电动车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三)机关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电动车管理工作,确保电动车安全使用。
第四条电动车采购与验收(一)机关单位采购电动车时,应当选择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备合法生产许可的厂家和产品。
(二)机关单位应当对采购的电动车进行验收,确保车辆质量、性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电动车使用与充电(一)机关单位职工使用电动车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电动车应当在指定的充电地点充电,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
充电时应当确保充电设备安全可靠,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三)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动车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六条电动车停放与保管(一)电动车应当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区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交通秩序。
(二)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区域的监控,防止电动车被盗。
(三)职工离开电动车时,应当确保车辆上锁,保管好车钥匙。
第七条电动车安全事故处理(一)发生电动车安全事故时,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机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调查事故原因,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机关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模板

机关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保障,保护机关车辆资产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关车辆的管理,包括所有使用、维修、保养、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机关车辆管理应遵循合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加强对车辆的监管和使用。
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车辆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机关车辆的分类与管理第五条机关车辆分为公务车、工作车和特种车三类。
(一)公务车:用于公务接待、巡视检查、调研考察等活动的车辆。
(二)工作车:用于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出差、办事等活动的车辆。
(三)特种车:用于特殊任务或特殊场景下的车辆,需提前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机关车辆管理应根据车辆的分类制定不同的管理政策和标准。
第七条机关车辆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统一编号和分类管理。
第八条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档案,包括车辆基本信息、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等。
第三章机关车辆的购置与登记第九条机关车辆的购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条机关车辆的登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车辆的法定地位。
第十一条机关车辆的保险和维修费用应由机关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车辆使用者。
第四章机关车辆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二条机关车辆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机关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和证件,严禁无证驾驶或驾龄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机关车辆的维护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车辆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第十五条机关车辆的保养维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私自拆卸或修理。
第五章机关车辆的报废与处置第十六条机关车辆达到规定的报废标准后应及时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机关车辆的处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车辆资产安全和合法处置。
第六章机关车辆管理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八条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第十九条机关车辆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不得擅自使用或调动车辆。
大理电动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理市电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理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理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动车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车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电动车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停放、充电设施的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电动车类型及标准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车,是指以电动机为动力,以蓄电池为能源,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的电动自行车。
第七条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脚踏骑行功能;(二)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每小时25公里;(三)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八条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生产、销售电动车。
第三章电动车登记及使用第九条电动车的购买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电动车号牌。
第十条电动车的登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购买电动车后,购买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二)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电动车的合格证明;2. 购买者的身份证明;3. 电动车的购车发票;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电动车的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发放。
第十二条电动车的号牌应当粘贴在车辆明显位置,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变造或者故意损毁。
第十三条电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电动车应当年满16周岁;(二)驾驶电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驾驶电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四)驾驶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五)不得擅自改装、拆卸电动车的安全装置。
市行政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制度

市行政服务中心车辆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市行政服务中心作为政府服务窗口,承担着为广大市民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公务用车作为行政服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服务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了规范车辆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行政服务中心所有公务用车的管理。
三、组织机构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车辆管理小组,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车辆管理小组由服务中心主任担任组长,下设车辆管理员一名,负责具体执行车辆管理工作。
四、车辆管理职责1. 车辆管理员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和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整洁、性能良好。
2. 车辆管理员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根据公务活动需求,合理安排车辆使用,确保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3. 车辆管理员负责公务用车的加油、保险、年检等事务的办理,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4. 车辆管理员负责公务用车的费用报销,按照规定的报销程序和标准,及时完成费用报销工作。
5. 车辆管理员负责公务用车的档案管理,建立车辆档案,记录车辆的购买、维修、保养、保险、年检等信息。
五、车辆使用规定1. 公务用车仅限于服务中心的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人事务。
2. 公务用车使用前,须向车辆管理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 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4. 公务用车使用后,驾驶员应及时向车辆管理员报告使用情况,包括行驶里程、油耗等信息。
5. 公务用车不得随意更改车辆标识,保持车辆的整洁和形象。
六、车辆维护与保养1. 车辆管理员负责定期对公务用车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2. 车辆维护和保养应选择正规的维修机构,确保维修质量。
3. 车辆维护和保养的费用按照规定的报销程序和标准进行报销。
七、车辆保险与年检1. 车辆管理员负责办理公务用车的保险和年检手续,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单位电动车车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电动车车棚的使用管理,保障电动车停放安全,提高车棚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电动车及电动车车棚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的原则,确保电动车停放有序,维护单位公共秩序。
第二章车棚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安保部门负责电动车车棚的日常管理,包括车棚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
第五条单位行政部门负责制定车棚管理制度,并监督各部门及员工遵守。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电动车车棚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车棚使用规定第七条车棚仅限于停放电动车,禁止停放其他车辆。
第八条电动车进入车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按照车棚指定区域停放,不得随意占用其他车辆停放位置;2. 电动车停放时,应将车辆锁好,确保车辆安全;3. 不得在车棚内充电,充电应在指定的充电区域进行;4. 不得在车棚内堆放杂物,保持车棚整洁。
第九条车棚充电规定:1. 充电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置,确保充电安全;2. 充电时,充电器应与电动车连接牢固,不得随意移动;3. 充电完毕后,应拔掉充电器,关闭电源,确保安全;4. 充电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充电,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条车棚维护保养:1. 单位安保部门应定期对车棚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维修;2. 车棚内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或维修;3. 车棚内环境应保持整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第四章车棚安全与应急处理第十一条车棚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识,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车棚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三条如遇火灾等紧急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十五条对恶意破坏车棚设施、损害他人电动车等违法行为,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单位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_1

2024年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2024年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1一、车辆安全及使用管理1、配备电动车辆的员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管理,电动车仅限工作期间使用,若在与工作无关的场合下使用,违反交通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2、员工驾乘的电动车,限在工作期间驾乘,若酒后驾车、非工作期间驾车外出而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驾乘电动车的员工必须佩戴头盔和其他防护用品;车辆应做到勤检查、勤检修,保持车况良好,严禁病车上路,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严禁高速行车,做到安全谨慎驾驶。
5、使用人必须爱惜车辆,勤保养,按时充电,保持车辆清洁。
6、使用人应将电动车停放在干燥、通风性良好、安全的地方。
7、电动车使用注意事项必须遵照使用明书要求。
8、车辆出现故障后应及时维修,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使用人员管理1、甲方有权对乙方和乙方所驾驶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2、乙方对所驾驶的电动车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杜绝病车上路行驶,如因此造成的后果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对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由乙方自负。
4、乙方要杜绝酒后驾车,因酒后驾车发生的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负。
2024年电动车管理规章制度2一、目的通过规范进入商场停车场车辆的通行和停放,确保车辆及设施、人员安全,保证车辆停放整齐有序,道路畅通。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商场停车场各类车辆的进出、停放管理。
三、职责1、当班领班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出入停放管理工作。
2、保安当值保安员负责车辆出入、停放管理。
四、工作程序1、车辆进场停放凡进入露天停车场车辆,应按以下程序操作:示意停车取卡、入内;1.1当有车辆进场时岗亭保安员应用标准指挥手势示意慢行,并根据车辆类型指引其开往适合的地点停放;1.2员工车辆(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由南面坡道进出负一层超市东面门口;1.3需临时停放的货运车辆,停放于东门收货平台处停放;1.4车辆在停车场内应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5•【字号】乳政办字〔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乳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滨海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区街道办事处,各市属国有企业:低速电动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行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多数低速电动车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存在生产经营无序、车辆无牌上路、驾驶人无证驾驶等问题,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影响城市绿色交通、慢行交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威海市部署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迅速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足责任分工、强化协调联动,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调查摸底。
许可部门要摸清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工信部门负责调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企业及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无任何生产资质的企业情况。
在此基础上,于今年4月至12月,组织开展督促整改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查《公告》企业产品,严禁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各镇区配合)二、严禁低速电动车产能扩张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注册登记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
投资主管部门要强化项目监管,对已立项建设的新能源汽车项目进行核实,严禁以新能源汽车或零部件的名义核准备案项目后,实际生产低速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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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电动车使用管理制度
一、编制目的 (1)
二、车辆管理总则 (1)
三、车辆的使用 (2)
四、车辆的停放 (3)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3)
六、车辆的维修 (4)
七、违规处罚及事故处罚 (4)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单位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确保电动车辆的有序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总则
1、**处、**处处室负责人为所属科室电动车辆的第一责任人,为电动车辆的使用及管理负总责。
2、电动车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章、事故等问题,驾驶人负主
要责任。
2、电动车辆为办公所用,原则上不可公车私用。
3、在行车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避免发生违法事故,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
4、做好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在驾车前应该仔细检查车辆是否有剐、蹭、碰撞、损坏、配件失窃、电量是否充足、轮胎充气是否合适等有关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未及时上报或处理者由驾驶人对使用后产生的后果负一切责任。
5、实行定人定责制度,每位监管人必须保管好车辆,如因自身原因监管不善导致损坏或丢失,由监管人自行解决。
若非人为损坏,报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车辆管理制度统一进行修理。
6、每天给车辆充电,时刻保持电量满格,不能因个人原因导致工作受阻。
否则造成的工作失误,按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
7、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配件损坏或丢失,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维修费用,监管人有连带责任。
三、车辆的使用
1、需求车辆者必须填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
经过监管人
同意才可以借用,借用后对车量造成的损失应由借用人自己解决。
2、节假日、双休日钥匙交由监管人保管,需要借用同样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
3、如因紧急情况未能签写《电动车使用登记表》,在使用后
24小时内补齐手续。
四、车辆的停放
1、车辆分别停放在***停车场,做到整齐有序。
2、车辆使用后仔细检查车轮、车胎、电量、车闸等是否完好,做到不影响第二天的工作需求。
3、充电器由监管人专人保管。
五、车辆的维护保养
1、每月15日各使用人必须对所有车辆进行整体维护保养,并对车辆自行进行清洗。
2、电动车在使用前应注意检查车况是否良好,如轮胎气压是否充足,前后刹车是否灵敏,整车有无异响,螺丝是否松动,电池是否充足电等。
3、在车辆刚启动时,应缓慢加速,避免瞬间急加速损伤元
器件。
为了延长电池、电机的寿命,在车辆启动、爬坡时应合理控制速把。
4、长期不用时,要每过一个月充一次电,要将电池里的电充满后存放,切忌不能在亏电的状态下存放。
六、车辆的维修
1、车辆在使用第一年中原则上是由厂家免费修理,若由自己保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由监管者自己与售车方协商,费用自行承担。
2、节约开支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零星部件的更换应由监管人自己动手。
3、正常维修保养需要更换零部件的应先报领导同意后方可更换。
4、新车在购买一年内如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监管人及使用人自行解决。
5、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无法正常工作,在两个工作日内必须解决,否则收回使用权并追究其责任。
七、违规处罚及事故处罚
1、对所使用车辆各系统疏于观察和检查,造成零件损失的
由监管人自己解决;未办理手续私自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自己解决,情节严重的按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2、车辆造成损失或失窃,由监管人自行负责。
3、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罚款的,使用人承担一切责任,一次扣除50分。
4、在公务途中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各类事故及损失可以免除当事人责任。
5、当遇到交通事故及车辆损坏时及时上报,可根据事件轻重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