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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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01]111号)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过,并报经省政府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七月九日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坚持下列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市区行政区域、各县行政区域为独立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分别管理。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在湖州市区的省部属、军队属单位和外地驻湖机构及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的挂靠人员(简称挂人员),应当按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023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2023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为保证广大城镇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规定及统筹地区政府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乙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工作;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乙方有关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由甲方提供的医疗费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协议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2024年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二篇)

2024年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甲方:____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乙方:_____为保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按照《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甲乙双方应督促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三、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规定和参保人员信息等情况。
五、甲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应由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拨付给乙方。
六、甲方有权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七、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和费用结算服务。
八、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臵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臵"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单位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
九、乙方发现参保人员所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与其身份不符时,应暂扣其医疗保险卡,并及时通知甲方。
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乙方应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
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时,乙方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经病人或家属签字。
参保人员出院时,乙方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并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
十一、乙方应充分利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十二、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按自费处理,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

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湖政办发[2009]57号为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的门诊医疗待遇,根据《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2001〕111号)和《湖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湖政发〔2005〕24号),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对湖州市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费(以下统称门诊医疗费)实行社会统筹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参照企业办法参保的各类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雇工(以下称在职职工)、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称退休人员)。
二、资金的筹集(三)用人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以下简称门诊医疗统筹),以市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3%的比例按月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具体金额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地税每年公布一次。
(四)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按每人0.4万元的标准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
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破产、改制的,由接收管理单位缴纳。
单位破产、改制时,已向市医保经办机构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医疗保险费的,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无用人单位的退休人员参加门诊医疗统筹,由本人按每人0.3万元的标准缴纳一次性门诊医疗统筹启动资金。
(五)在职职工按本办法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时单位或个人不再缴纳一次性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的,退休时应向市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补足。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0•【字号】湖政办发[2001]78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1]78号)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一年七月十日湖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为了顺利实施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湖政发[2001]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湖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1、原实行劳保医疗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
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上述企业中的退休人员。
2、实行劳保医疗的省、部属企业,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办企业、外地在湖州市区的分支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挂靠或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
4、原实行劳保医疗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医疗保险费的征缴1、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缴纳的基数为上年度市区月职工平均工资。
企业缴费比例为6.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全部划入本人个人医疗帐户。
2、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缴纳。
用人单位全部参保人员(含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市区月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
3、征缴办法。
企业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救助金由地税部门按月征收;挂靠或人事代理的人员向办理挂靠的就业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月缴纳,如本人愿意也可按季或按年缴纳;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缴纳。
医保协议书湖州

6.2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附件
7.1本协议附件包括:
(1)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4)甲方有权依法获得乙方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5)甲方应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接受乙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2)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甲方依法获得的医疗保险费用;
(3)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监督;
(3)其他双方认为需要作为附件的材料。
第八条其他约定
8.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医疗机构):乙方(医疗保险机构):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书湖州
《医保协议书湖州》
甲方(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乙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机构”):
鉴于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机构在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及医疗保险方面具有共同的合作意愿,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保合作关系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2)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3)协助医疗保险机构开展医疗保险审核、理赔等工作。
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2024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的目的是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服务范围、服务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三条参保人员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医疗服务规范和质控要求。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的诊疗、手术治疗、药品使用、康复治疗、医疗检查等。
第五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证明和诊断证明。
第二章医疗服务内容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按照医疗诊断从初级医疗服务到综合医疗服务的顺序分为三类:一级医疗服务、二级医疗服务、三级医疗服务。
第七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可以根据病情选择医疗服务等级,并在医疗机构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一级医疗服务中,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病房住院和特殊门诊等服务。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二级医疗服务中,可以享受专科门诊、较复杂的手术治疗和住院治疗等服务。
第十条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服务中,可以享受综合门诊、重大手术治疗和特殊疾病救治等服务。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定,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治疗和护理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水平。
第三章医疗服务费用支付第十三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时,医疗机构应当先行结算,并提供相应的费用明细和发票。
第十四条参保人员在支付医疗费用时,可以使用医保卡、手机支付等方式。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在支付医疗费用时,可以提出负担能力评估和报销比例调整的申请。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后,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质量异议申请,并得到及时处理。
第四章医疗服务监督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包括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和监督检查等。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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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湖政办发〔2009〕1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8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0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如下调整: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
市、区财政分担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提高参保成年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提高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统筹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年人因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0元,转外地就医起付标准为1500元;若当年多次住院治疗,第二次起,起付标准减半。
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设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000元。
最高支付限额为市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201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3万元,以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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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改进基本医疗 (工伤生育)保险服务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及时向对方通报管理措施调整情况。
一、总 则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最新的医疗保险政策及管理制
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一、 总 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湖州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规定》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按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和 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医疗服务范围,优化医疗保险服务 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共同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 效的医疗保险服务。
一、总 则
第二条:
第五条:
一、总 则
乙方须向甲方开放全部基本医疗(工伤生育)服务数据
,允许甲方提取乙方医疗服务数据库数据。甲方应对
从乙方提取的数据做好保密措施,并不得用于基本医
疗(工伤生育)保险审核结算、稽核监管及学术研究
之外的用途。
二、 基础管理
二、 基础管理
第六条: 乙方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
4、协助做好医保医师的日常管理,包括医保医师服务的 计算机确认、积分制管理、诚信档案记录、违规失信处理 、信任医师评选等工作。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二条: 乙方应确保医保医师在岗,保障参保人员的
医疗服务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 ,应同时上传参保人员的就医信息及经治医 师信息。 上传的经治医师信息必须准确,涉及违规扣 分或处罚的,甲方将以乙方上传的经治医师 信息为准。
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工作人员需经甲方 培训考核合格。
二、 基础管理
第八条: 乙方应按照医保计算机系统接口技术要求配
备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硬件、刷卡键盘以及 主干和备份通信线路,并配备系统管理及维 护专业技术人员,满足参保人员就医及时刷 卡结算需求。
二、 基础管理
第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浙江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 品目录》、《浙江省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浙江省基 本医疗服务价格手册》,并根据甲方中心端目录库调整 及更新做好本单位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疾病 库、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及更新工作。
四、医疗服务管理
四、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
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 理用药、合理收费。保证参保人员的基
四、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校验本人社会
保障卡、《证历本》,做到人、证、卡相符。办理门诊 挂号、住院登记、就诊及结账时,应使用社会保障卡, 并认真校验社会保障卡、《证历本》和不同参保人员性 质类别的区分与确认,发现社会保障卡、《证历本》有 冒用、涂改的应予以制止拒绝结算,同时做好记录并及 时通知甲方。因乙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失职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三条: 非医保医师在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费用
,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工伤生育) 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应要求本单位医保医师规范门(急)诊病历、住院 病案书写,对参保人员因外伤就诊时,须如实、详细记 录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经过,对不属于医疗( 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用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有异议的,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 甲方经调查取证核实后,对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 可通过医院刷卡或到甲方窗口报销的办法处理。因乙方 把关不严,将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外的 费用,通过社会保障卡刷卡结算的,医疗(工伤生育) 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应要求本单位医保医师严格掌握入
院标准,严格控制药品处方剂量,掌握 好限制用药支付范围的原则规定,不得 冒名住院、挂床住院或将不符合住院条 件的参保人员收入住院,经核实确认后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六条: 甲方将乙方医保医师的违规扣 分记录与对乙方的医保服务考 核挂钩,乙方违规的医保医师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一条:
乙方在医保医师管理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受理医保医师资格确认申请,协助做好医保医师资格 确认的初审工作;
2、受甲方委托,与本单位具有医保医师资格的医师签订 《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医保服务协议》;
3、定期组织医保医师进行医保政策培训,加强医保医师 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乙方应加强对规定病种人员的管理,须
严格掌握规定病种范围和办理条件,出 具诊断证明及病理报告等资料须真实、 清晰、完整,并建立规定病种参保人员 的就诊台帐。
四、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
度、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政策、业务等培训。 甲方可组织有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基本医疗(
工伤生育)保险监督员等对乙方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 督和评价。
一、总 则
第四条: 乙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要求加强内部
管理,规范医保服务行为,制定并执行与基本医疗(工 伤生育)保险相配套的制度措施,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 、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乙方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联系、 沟通、咨询,做好有关协调落实工作。
和“医保定点医院诚信服务承诺”标牌,并严 格遵守《医保定点医院诚信服务承诺》,设置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宣传栏”和“医 疗(工伤生育)保险投诉箱”,设置医保服务 窗口,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二、 基础管理
第七条: 乙方应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基本
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应确定一名院级领导( 或单位负责人)分管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医 保管理工作职能科室,配备专(兼)职人员 具体负责。
乙方可使用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列入当地医疗基本(工 伤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自制制剂。
乙方因参保人员病情需要使用目录外药品或诊疗项目的 ,应告知参保人员或亲属,并签订《自理项目及费用认 同书》。
三、 医保医师管理
三、 医保医师管理
第十条: 乙方应建立医保医师的长效管理机制,积极
配合甲方做好医保医师协议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