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变革
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变革探析

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变革探析一、从实际出发解决法学教育定位问题法学教育到底是定位为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还是定位为学术教育,培养科研型法律人才,成为摆在普通高校法律专业面前的必须解决的问题。
我们应该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定位在培养出具备法律信仰的实务人才而不仅仅是理论研究人才上。
因为法学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获得将来从事各种法律职业所具备的知识与能力。
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训练学生把法律问题放到开阔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学教育的正途。
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并没有很好地理清思路,反而走了急功近利的路线。
我国目前法学专业教育的最大问题是千校一面,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培养目标、办学模式、课程设置、职业训练上具有高度趋同性,即在培养目标上,以培养学术性人才为主;在办学模式上,以研究型教育模式为主;在课程设置上,限于以16门法学核心课程为主线;在职业训练上,采取大四最后一学期23个月的固定实习模式;在教学定位上,以学校而非学生为主体等。
这些均导致了普通高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到实务部门工作后,要三四年以上的时间才能够适应审理案件、代理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而可以直接在工作岗位上发挥效能的人才并不充足。
这些恰恰说明了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没有从自身实际出发,探索适合自己的教学模式,效仿名牌院校的办学模式,犯了法学教育定位不清,职业教育属性未能彰显的错误。
对普通高校法学专业而言,其合理的选择是实务型法学教育模式,即培养具有优秀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才。
而且在经济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年代,培养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实践型法律人才才是首选。
高校法学专业当务之急是将懂外语、懂法律、懂管理的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的立足点与培养方向。
二、明确高校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所培养的毕业生应当是基础较为扎实、专业面宽、综合素质高,并具备良好适应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专门人才。
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改革

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改革在当今社会,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角色。
我国的法学教育也在不断发展与改革中。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育改革的现状和趋势。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备扎实法学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注重理论研究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缺乏适应能力。
另一方面,教材落后、教学方法陈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效果。
因此,改革法学教育迫在眉睫。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正在进行中。
一方面,政府和高校加大了对法学教育的投入,提升了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例如,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材,培训优秀的法学教师,建设现代化的教学设施等。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实践能力,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
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也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学校积极开展实践教学活动,例如组织学生参与模拟法庭、实习和实践研究,让学生亲身经历、掌握实际操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这种实践教学的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实际能力,还可以促进学生与社会的紧密联系,增强法学教育的社会化。
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也注重开展学科交叉研究和跨学科合作。
在现代社会,法学与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因此,我们需要培养具备跨学科思维和能力的法学人才。
一些高校专门开设了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学位课程,鼓励学生跨学科学习和研究。
这种跨学科合作不仅可以拓宽学生的研究领域,也有助于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法学人才。
当然,法学教育改革还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一方面,由于各地法学教育的发展水平不均,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质量也不一致。
因此,我们需要加大对基层法学教育的支持和改革,提升全国法学教育的整体水平。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法学教育也需要不断更新和适应新的需求。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改革探析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改革探析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人才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传统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改革成为当前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概念、现状和改革路径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概念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是指在满足法学专业知识和技能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具备国际化视野、文化广博、综合素质高、创新能力强的法学人才。
这种人才应当具备较高的人文素养和实际操作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具备国际交流和合作的能力,对社会责任有较强的意识和担当,具有创新精神和跨学科的综合能力。
复合型法律人才需要具备的能力包括法学专业知识与技能、国际化视野、人文素养、跨学科能力、实践操作能力、创新能力等。
这些能力的培养需要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培养环境等方面进行调整和改革。
二、现状分析当前我国法学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课程设置单一。
传统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主要以法学专业课程为主,忽视了国际化视野、跨学科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
2. 教学方法单一。
传统的法学教学主要以讲授为主,忽视了案例分析、实践教学等方式的运用。
3. 师资队伍结构不合理。
传统的法学师资队伍主要以法学专家学者为主,忽视了社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和国际交流背景丰富的外籍教师。
4. 培养环境单一。
传统的法学培养环境主要以图书馆和教室为主,忽视了实践基地和国际交流平台的建设。
以上问题造成了法学人才在专业知识外的能力培养不够充分,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
亟需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转变为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三、改革路径探讨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下,如何改革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下面从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和培养环境四个方面进行探讨。
1. 课程设置。
应当加强对非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如国际法、经济法、社会学、心理学等跨学科课程,以及实践课程如法律实务、法律论文、法律英语等。
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学教育面临着重大的改革与挑战。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需求,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将探讨法学教育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对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学教育改革是必然的。
当今社会的快速发展使得法律环境日益复杂化,法学教育只有与时俱进,才能够培养出更加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注重理论的灌输,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导致了大量法学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无法适应,只能通过工作经验的积累来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因此,改革法学教育迫在眉睫。
那么,法学教育改革应该如何进行呢?首先,要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法学毕业生往往在施法、调研和讲辩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因此,应该增加实践环节,提供更多的实际案例给学生进行分析和解决。
例如,可以设置模拟法庭来训练学生的辩论技巧和法律实践能力,让他们在模拟的法庭环境中扮演不同角色,以提升他们的法律思维和理论应用能力。
其次,法学教育改革还应该注重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培养。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普遍存在着只重视专业知识的现象,而忽视了法学毕业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
然而,在现实工作中,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才需要具备丰富的人文素养、沟通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因此,法学教育应该将这些方面的培养纳入到教学计划中。
通过增设通识课程或者实践环节,注重学生的思辨能力、创造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
另外,法学教育改革还需要紧跟时代的潮流和社会的需求。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法律行业也面临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挑战。
因此,学校应该增设与法律信息技术相关的课程,引导学生学习法律创新和科技应用,提高他们的信息化素养和新时代背景下的适应能力。
最后,要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建立法学教育与实际工作的紧密联系。
传统的法学教育往往脱离了社会的需求和实际工作。
因此,学校应该积极与社会各界建立密切的联系,邀请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学专家和从业者来进行讲座和指导学生的实践活动。
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学教育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当今法律行业的需求,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
本文将就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进行探讨。
一、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法学教育缺乏实践与理论相结合,重视理论研究却忽视了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另一方面,法学教育缺乏多元化的培养模式,学生缺乏选择的空间和机会。
这些问题导致了法学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之间的脱节。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法学教育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
二、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法学教育改革的关键在于平衡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培养全面发展的法学人才。
首先,法学教育需要加强对实践能力的培养。
学生应该通过实习、参观法院等活动来增加实践经验,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其次,法学教育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思维能力。
法律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领域,学生应该具备创新思维来应对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
三、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首先,应该建立多元化的课程设置。
传统的法学教育课程单一,缺乏选择的空间。
我们可以引入一些新的选修课程,如法律创新与科技、国际法律等,来满足不同学生的需求。
同时,还可以引入一些跨学科的课程,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其次,应该加强实践教学环节。
除了实习活动,学校可以与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合作,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给学生。
这样可以让学生更好地了解法律行业的实际操作,并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
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引入案例教学的方式来培养学生的问题解决能力。
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面对具体问题,培养他们的思考和分析能力。
最后,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模式,引进国际化的教学理念和方法。
通过与国外高校的交流与合作,我们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经验,从而提高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
四、改革的挑战与问题尽管法学教育改革是必要的,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改革

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改革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行业的不断壮大,法律人才的需求量与日俱增。
然而,传统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因此,研究与改革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势在必行。
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主要还是以传统的“四进”模式为主导,即“进课堂、进实验室、进社会、进法庭”。
这种模式较为僵化,无法适应法律行业不断变化的需求。
另外,课程设置单一、教学手段陈旧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三、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方向为了更好地培养适应新时代需求的高素质法律人才,需要针对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革方案。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 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结合法律实务需求,优化课程设置,拓宽教学内容,增加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际能力。
2. 专业素质培养: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提高其法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3. 教学手段创新:借助现代技术手段,如在线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提高教学效果,使学生更好地掌握法律知识。
4. 社会实践与实习:加强学生与社会的联系,提高实践能力,为将来的法律实践做好准备。
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路径基于以上研究方向,可以提出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路径:1. 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可以为学生提供更为全面的知识基础,更好地适应多元化发展需求。
2. 强化实践环节:加强实践环节的设置,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经验,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3. 鼓励学习创新: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和创新思维,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4. 强化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和引导,提高其教学水平和专业素质。
五、结论通过对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进行研究与改革,可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法律行业的需求,培养更多高素质、符合市场需求的法律人才,为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希望相关部门和高校能够重视这一问题,积极推进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改革工作。
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改革的思考

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改革的思考法律人才是现代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人才的素质和数量直接关系到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方向和速度。
因此,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改革已经引起来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法律人才培养的背景和现状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人才的需求量逐渐增加,同时法律人才的角色和作用也愈加重要。
不过,在我国的现状中,法律人才培养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1.培养目标单一,缺乏适应性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较为单一,缺乏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培养目标。
法学的教育主要注重的是传统的理论体系的学习,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法学的知识结构和法律制度都变得十分复杂,需要法律人才掌握更为广泛的知识和技能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
2.实践能力缺乏现代社会对法律人才有着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在实践能力方面。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相对较差,可能与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不够灵活,毕竟大多数法学教育都注重的是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往往缺乏实际操作和实践能力的锻炼。
3.教学体系不够完善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教育还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教学体系不完善。
这主要体现在学科综合性不够,课程设置不科学等方面。
因此,我们需要在全面提高法律人才素质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教育体系和各项制度,提升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
二、培养法律人才的改革方向和对策1.培养目标的转变中国的法律教育应该转变培养法律人才的目标,需要将重点放在培养实际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上,而不是单纯的理论知识。
需要更加的注重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和专业素养的培养,培养出既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又能够熟练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人才。
2.增加实践环节要充分发挥校外律师事务所、法院和检察院实践环境,加强学生实践,培养学生实际操作的能力。
在实践中感受法律的实际应用,使学生准确了解实际工作的环境和要求,培养出一个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人才。
3.完善教育体系当前的法律教育还存在很多不足,需要进一步援助教学设备和方法,构建以拥有知识结构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培养模式。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法律教育改革

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法律教育改革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而法律教育的改革也变得迫切起来。
本文将探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法律教育改革的现状和挑战,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
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现状当前,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呈现多元化和多层次的特点。
传统意义上的律师依然是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力量,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非法律领域对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急剧增长。
此外,跨国公司的兴起和国际交往的增多,也对具备国际视野和法律背景的法学专业人才有较高的要求。
然而,当前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学科设置滞后于社会需求的变化。
一些法学专业官方教材内容陈旧,难以适应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
其次,教学模式过于传统,重理论而轻实践,学校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不够紧密。
再者,评价体系落后,重视考试成绩而忽视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法律教育改革的挑战法律教育的改革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立法和法律体系的快速更新使得法学专业人士需要不断跟进最新的法律知识和法规。
其次,社会对法律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培养具备扎实法学理论基础和独立思考能力的专业人才。
再者,法学专业人才需要具备国际化的视野和跨文化沟通能力,以适应全球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三、解决方案为了更好地培养法学专业人才,应进行法律教育的改革。
首先,应加强与实践的结合,开设更多的实践性课程,鼓励学生参与实际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
其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引进法学实践界的专业人才担任教师,以实践经验教授学生实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再者,建立与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机制,提供学生实习和就业的机会,加强校企联动,确保教学和实践的有效衔接。
此外,还应加强法学专业知识体系的更新和完善,及时调整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紧密结合实际需求,突出前沿热点问题的研究和教学。
同时,应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如思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他们能够在法律实践中独立思考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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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变革摘要:法律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关系一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兴起,更关乎一国的长治久安。
本文在对中国的法律人才培养现状和与外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上的差别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缺点,并指明器变革的必要性结合可行性,比针对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缺点提出变革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通识教育;职业教育;法学实践一、中国法律人才培养现状分析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一方面,致力于经济方面的对外开放;另一方面,为了建设法治社会,达成与世界接轨,更有实现中国依法治国的目的,复兴由文化大革命期间发展遭到停滞的法学教育建设。
在改革开放三十余年以来,我国法学发展共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一)法学地位的重新确立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后,在全国范围内的迅速设立了一大批法学院,为我国改革开放和法律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此后国家上又出台了许许多多关于鼓励法学发展的政策,进一步促进了我国法律事业和法学研究的发展。
法律普通高等院校的迅速恢复外,国家也开始着力发展成人法律人才培养。
但是这一时期的法学的发展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司法人才极其匮乏,为了弥补文革后法律人才的短缺,国家安排了复转军人和其他一些没有受过法律专门教育的人走进司法系统。
这就造成司法机关法律素质低下,还形成了一定的官僚习气作风,典型的政治做派汇入了我国司法建设的过程之中,是我国法学建设很难进一步得到提高。
但是从整体而,这个时期对法律和法制重要性的确认,是法律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在中国兴起的起点,它标示这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与发展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二)法律人才培养的初步发展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中国法学发展的第一次高峰时期。
在这一时期,形成了中国特有的“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法律人才培养的模式。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改革开党的初期,由于面临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矛盾激增的两大问题,法律人才培养的进一步发展,便成为了中国当时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自1983年以后,为了尽快解决政法专业人才缺乏且专业水平低下与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的矛盾,中国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采取来了两种教育模式并存的教育机制—本科专业法律人才培养和业余的非专业法律人才培养并存。
这样一方面解决了我国法律人才欠缺的问题,还可以解决现任的政法人员素质低下的问题。
(三)中国法律人才培养发展高潮二十世纪末,我国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人才培养,无论是法学人才的培养,还是法学研究的发展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也造成了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一哄而起,难免良莠不齐。
有的院校实际并不具备基本设置法学专业的条件,大多数院校教学压力很大,法律人才培养超负荷运转。
这就出现了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人才培养的“泡沫化”,又称“法学泡沫”。
在法律人才培养准入制度和法律人才培养监控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各大高校为了赶超时代步伐,盲目上马“赶制”法律人才,使有限的法律人才培养资源过于分散,必然导致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下降。
(四)法律人才培养的攻坚期面临新挑战时期进入21世纪以后,法律人才培养“泡沫化”现象进一步恶化。
截止到2009年,全国的法学类专业校、院、系已发展到630多所,在校法学本科生更是超过40万人。
短短30年间,法律专业本科生增长了400多倍。
扩招推动和繁荣了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满足了人民群众接受法律教育的需求,也为国家培养了数量众多的法律人才,但也带来了法律人才培养的混乱,损害了法律人才培养的声誉,降低了学生的质量,法学院系学生的就业越来越困难。
中国法律人才培养进入了发展的攻坚期,法律人才培养的改革也势在必行。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发展经历了从确立法律地位到法律人才培养发展今天的不得不改革的境况之下,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家没有建立良好的法律人才培养引导和监督管理机制,另一方面是法律人才培养资源的过于分散而造成浪费。
再有就是,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僵化不能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宜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借鉴。
二、发达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综合分析世界各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大致有,职业教育模式、通识教育模式和职业教育、通识教育合一模式,三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而当今世界,单纯的通识教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经不存在。
在单纯的通识教育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法学学者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不能适应社会分配给他的任务,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法学与社会实际脱节。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学科,通识教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显然是与法律人才培养的发展轨迹是不符和的。
而仔细分析,中国当代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更接近于通识教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一)英美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中国不同,英美国家的法律教育更多趋向于职业教育模式,并适当对学生辅以理论素养的培养。
职业教育模式主要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重心的培养模式。
其培养目标决定了英美的法律人才培养侧重于技能培养,强调法律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和实用性,注重案例分析;同时又强调理论深度,从而形成教育方法和研究手段的多样化。
且在美国,进设有法学硕士学位,而没有学士学位,只有在取得一项学士学位的基础之上方可报考法学硕士学位。
其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对法学人才培养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由此,英国和美国所培养的法律人才由于大量接触法律事务工作,大多具有较高法律执业素养,对其法学研究和法学家的产生有极大的帮助。
(二)德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德国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从最早的通识教育逐步发展到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在这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影响下,德国还形成了其独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即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律事务相结合的培养模式。
在德国,法学学生必须在大学内部进行的基础知识的学习,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即可从事相关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法律实务部门实习过程中,法学学生将掌握基本的成为一个法官或检察官的基本素养,并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的考试即可取得候补法官资格。
德国的法律人才培养高度重视统一性,所有的法律人才必须完成同样的法律教育,并通过同样的考试。
其与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最大差异在于去,必须经过法学基础知识教育和实习才能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我国则无此要求。
由此可知,中国与德国法律人才培养和法律执业人才之差距。
(三)日本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日本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德国相仿。
在日本,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薪酬待遇,这就为其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资源。
当然,这与日本国内的一整套教育选拔和培训法律职业人才的制度是密不可分的。
日本的法律人才培养属于高中后的法律本科教育,旨在培养通才。
各大学法学部着眼于对学生整体素质的培养如训练逻辑与思维能力,传授一般法律理论知识和学术研究。
而由最高法院下设的司法研修所则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加以培训并对其进此行最后的测试,通过的学生则可以获得律师执业资格。
中国与日本的法律人才培养的差距也主要体现在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上,中国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不对法科学生进行专门的法学执业技能培训,且不对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设置学历、专业方面限制。
中国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律执业制度一方面为我国缔造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更大地导致了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素质的下降。
三、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缺陷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中国法律人才培养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发展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
但是,由于中国法学发展的时间较短、缺乏完善的监督和引导机制,中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并不完善。
中国的通识教育式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有以下缺陷;(一)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不明确由于教育体制模式的不同,各国关于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和模式差异较大,美国的法科教育以培养律师为目标,属于职业教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科教育主要是普及型教育和法律素质养成型教育,即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职业教育定位下的法科教育侧重于培养作为律师的基本操作技能和处理法律实务问题的应变能力;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则是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之上对学生加强职业教育,一方面提高了学生的理论水平,另一方面也养成了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
我国理论界对于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界定主要有精英说、职业教育说和通识说。
精英说认为法律人才培养在于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职业教育说认为法律人才培养在于提供职业教育或职业训练;通识说认为法律人才培养是现代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应当是一种通识型教育。
而实践中,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则偏重于通识教育,即精英式教育。
但是由于教育资源的匮乏其并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也不符合法学作为一门实践学科的发展方向。
(二)教学内容不充分经济学、社会学以及自然科学中非法律学科的知识大量地融汇到传统法学领域,法学已经不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
它需要大学的学生除了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之外,还应具有宽阔的视野、对人和事物具有深刻的洞察力,这就需要历史、哲学、文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及逻辑学等法律以外专业领域的知识素养训练。
但是我国的法律人才培养则不尽然,依然是以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作为法学教学的主要内容,忽略了其他领域知识的教授。
从而导致法学学生知识面过窄,很难参加到社会实践中去。
再者,现行法学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标准,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开设较少,只是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地下。
不能胜任法律执业的基本要求。
(三)教学方法不适当目前高校传统的授课模式多采用教师讲授的形式,即使案例式教学,也仅是课堂上举出案例让学生分析,教师进行归纳总结。
该种教学方法固然可以使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严谨的概念、获得完整的知识体系方面,但是另一方面,其缺陷也相当明显:第一,助长了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的陋习,学生们容易满足于讲义的知识范围,不再寻求进取;第二,对于抽象性的原理容易流于简单化的说明;第三,学生缺乏在各种具体条件下对具体问题的思考和判断能力。
在这种教学模式之下的法学学生,自主创新能力低下,完全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
(四)教学效果未强化缺乏从事社会法律实务的锻炼机会法科毕业生缺乏理论与实务互动的实践教学,导致书本知识无法被充分吸收并转化为内在的法律素质。
由于不能投身于哪怕仅仅一次的法律实践中,导致学生既不能知晓程序性和实体性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过程和实务操作技巧,更不能从运用法律的过程中,对完全未知的事物进行多角度的探讨、分析,进而在此基础上把握问题的本质,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有效协调法律与非法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