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查工作细则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序号第10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5、《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序号第22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由所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报材料:1、《襄樊市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申报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包括工程土方量、处置工期、运输车辆类型、数量、运输时间及线路、消纳场地等;2、提交拆迁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用地规划红线图、平面布局图、工程平、立面等相关图纸;4、建筑施工单位与消纳场地单位签订的处置建筑垃圾协议书;5、承运企业取得《襄樊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6、与承运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7、施工工地进出口道硬化及车辆冲洗槽(设施)现场照片。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509bba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80.png)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1]服字501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1]服字5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53c26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c6.png)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1]服字501号2001年11月23日)厦门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厦价[2001]费字114号)悉。
为加强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提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案,具体批复如下:一、收费范围及标准:厦门市常住人口(含蓝印户口)每户每月3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家庭独立租住户视同常住人口按户收取);机关、事业单位按在编人数分档收费,编制在50人以下的每单位每月30元,51人至100人的每单位每月50元,101人以上的每单位每月80元;各类企业按垃圾量收取,生产性企业每桶(容积0.24立方米的方形吊桶)12元,商业、餐饮、酒店、旅社等企业和单位每桶(容积0.3立方米的圆形吊桶)15元;沿街店面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0.3元。
二、本批复所称垃圾处理费,不包括你市环境卫生服务费。
垃圾处理费开征后,你市现行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应同时下调,其中向常住人口收取的卫生服务费下调幅度每户每月不少于2元,向外来暂住人口收取的卫生服务费下调幅度每人每月不少于1元。
三、要做好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宣传解释工作,对于一些困难户,要采取相应的减免政策。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实施办法及开征时间,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确定。
今后国家和省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结束——。
1.《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办事指南》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办事指南》一、前言城市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大,给城市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了控制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处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保护城市环境,减轻环保压力,制定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办事指南》。
二、作为建筑工程人员需要知道的内容1. 核准流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流程如下:1.提交《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项目申请报告书》;2.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垃圾处置(排放)预案;3.环保主管部门对报告书进行审核和审批,经审核通过后颁发环保证书。
2. 核准标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标准如下:1.垃圾处理设备和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应检测合格;2.垃圾处理过程中不得有二次污染现象;3.垃圾处理后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 项目要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项目要求如下:1.垃圾处置施工前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2.垃圾处置地点要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同时不得破坏周围环境;3.垃圾处置后要定期进行检测,确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三、作为城市运营部门需要知道的内容1. 监督检查城市环保部门应定期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要点如下:1.检查垃圾处置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2.检查垃圾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二次污染;3.检查垃圾处理后的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4.检查垃圾处置单位是否按照核准要求进行垃圾处置。
2. 处理不符合标准的单位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城市环保部门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2.罚款;3.暂扣或者吊销环保证书等资质证明。
四、作为居民需要知道的内容1. 垃圾分类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尽量进行垃圾分类,不同种类的垃圾应当投放到不同的垃圾桶中,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量。
2. 不乱倒垃圾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应当乱倒垃圾,要按照规定的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以减少城市建筑垃圾的污染。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事指南发布日期: 2012-11-14 字体: [ 大中小 ]一、行政许可内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核准范围为《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规范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以下称建筑废土。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第四条);(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四)《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和产生建筑废土5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废土的,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废土处置核准。
(一)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专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消纳场地及相应的碾压、除尘等机械设备和排水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具有建筑废土分类处理和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能力。
(二)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并已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进行登记;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业主、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废土处置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和运输车辆的,应同时具备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条件;2、自有建筑废土消纳场地,但不具有符合本条第(二)项条件的运输车辆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消纳场地应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2)与已取得《建筑废土处置证》(注明建筑废土运输单位专用)的建筑废土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土运输合同》。
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排放

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排放背景介绍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是不容忽视的环境问题之一。
建筑垃圾的数量庞大、物质复杂多样,如果不得当处理,会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制定了相关法规,并规定建筑垃圾必须经过合法处置。
而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排放就是建筑垃圾处置的重要流程之一。
环节介绍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排放是指在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奉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垃圾处置前应进行核准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排放措施和环保资料,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排放处理,确保建筑垃圾的处置安全、环保、健康。
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排放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1.申请阶段–准备申请材料,含排放措施和环保资料。
–向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表。
2.审批阶段–主管部门进行审批评估,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排放措施和环保资料。
–如果审核通过,主管部门将签发核准通知。
3.排放阶段–在取得核准通知后,申请人将按照核准通知中的排放要求、方法和限值进行建筑垃圾的处置排放工作。
申请材料需求申请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要提交以下基本材料:1.填写核准申请表–包含详细的排放措施和环保资料。
–核准申请表需要真实准确地填写,内容要具体、详细,不可隐瞒、拖延、欺骗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单位的法人代表需提供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彩色扫描件。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书–审批书需经过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建设垃圾处置场所对环境的影响和环保措施。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垃圾处置场所的批复文件、随附图文材料等。
核准标准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标准是建筑垃圾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保障建筑垃圾排放为安全、环保、健康。
缴纳费用进行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
收费金额要求合理,符合政策规定,并进行明细说明。
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排放是建筑垃圾处置的重要流程之一,通过核准申请表的审核批准,确保建筑垃圾的处置排放工作安全、环保、健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施行日期】199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1999年11月1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6年9月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年3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土的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处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土,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工程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平整土地、基础开挖等活动所产生的数量较大的、经处理尚可使用的土方。
第四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筑废土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废土管理工作。
市政、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废土进行管理。
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废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废土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管理原则,由建设单位和个人负责收集、清运和处置。
第六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
严禁随地倾倒建筑废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地、道路堆放建筑废土。
第七条建筑废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
第八条建筑废土的处置场地和中转站的设置必须纳入城市规划,合理布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发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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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明确意见并盖公章确认;③租赁政府收储用
地的,提供申请单位与土地收储单位的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用途为建筑
垃圾资源化利用。
备注
4
消纳场测绘图或建筑垃 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场区 平面布置图
加盖制作单位公章,(1)利用洼地、废弃水塘、废弃石窟作为建筑垃圾消 纳场的,提供消纳场测绘图,应注明面积、标高和可消纳建筑垃圾数量。 (2)需要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企业申请的,提供场区 平面布置图,应注明建筑垃圾堆放、处置场所及其四至坐标。
消纳场测绘单位资质证
5
书复印件或场区平面布 置图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提交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
6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消纳场)承诺函
符合格式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垃圾消纳场土地用途凭证表,由村(居)委会、镇政府(街道办)明确意见
并加盖公章确认。
(2)需要利用建筑垃圾作为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的企业申请的,其应具备以下三种条件之一:①依法取得的工业二、三类建设用地
手续或权属证明
手续(租赁的,还需提交有效的租赁合同);②村镇企业用地的,应由村
附件2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查工作细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消纳场)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申请表
按照表格内容,信息填报完整,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 授权委托书
符合格式要求,参照样本,授权内容准确,申办期限在授权期限内,签字盖 章齐全。
利用洼地、废弃水塘、废弃石窟作为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用地手续提交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