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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浙政函〔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4〕47号舟山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舟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是舟山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洋强国战略,创新海岛经济发展模式,推动浙江舟山群岛新区高质量发展。
二、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舟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0.8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51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980.94平方千米,其中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901.93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4263倍以内。
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重点防控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管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主动接沪联甬,深度参与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推动区域统筹、陆海联动、双向开放,共同打造大循环战略支点、双循环战略枢纽。
突出舟山群岛渔业优势,加强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三场一通道”的保护和修复,建设现代化多功能海洋牧场。
筑牢海洋生态屏障,稳定海岛生态空间骨架,贯通陆海生态系统,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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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航运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0]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适应港航发展的新形势,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航运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港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2010〕4号)文件精神,现就促进我市航运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航运企业船舶向大型化方向发展。
对在舟山登记注册,新建或新购3万载重吨(含)以上散货船舶(船龄15年以内)、8000载重吨(含)以上油运船舶及3000载重吨(含)以上I、II类化工品船舶(船龄10年以内),按照舟政发〔2008〕45号文件对企业净增吨位由所在县(区)给予20元/载重吨奖励外,由市财政一次性再给予30元/载重吨的财政补助。
上述鼓励发展的船舶,在落户舟山交易过程中,发生实缴增值税的,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
二、鼓励航运企业规模化发展。
对自有运力规模首次达到20万吨以上(含)的普货运输企业、5万吨以上(含)液化危险品运输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自有运力规模首次达到50万吨以上(含)的普货运输企业、15万吨以上(含)液化危险品运输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自有运力规模首次达到100万吨以上(含)的普货运输企业、30万吨以上(含)液化危险品运输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的奖励。
拥有混合性船舶的航运企业,其普货船和液化危险品船可按一定比例折算计奖。
66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管理规定

66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参考海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的海图图号:50311、52141、53342、52142、53131、53132。
本定线制由分道通航制、环行道、深水航道、警戒区和沿岸通航带等组成。
1 分道通航制分道通航制由分隔线(带)、边界线、通航分道组成。
1.1 第1分道通航制(虾峙门东口O号警戒区西边界线至下篮山)1.1.1 分隔线第1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29º44´49.0″N,122º19´08.0″E;29º48´32.5″N,122º14´12.0″E。
1.1.2 边界线第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29º45´00.0″N,122º19´12.0″E;29º48´41.5″N,122º14´20.5″E。
第1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29º44´37.0″N,122º19´03.0″E;29º48´24.5″N,122º14´04.0″E。
1.1.3 通航分道进港船舶(以大型船舶进入港区方向作为进港方向,下同)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9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5.6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10º(真方向)。
出港船舶(以大型船舶驶离港区方向作为出港方向,下同)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9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5.6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30º(真方向)。
1.2 第2分道通航制(下篮山至上溜网重岛)1.2.1 分隔线第2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间的连线:29º48´32.5″N,122º14´12.0″E;29º50´06.0″N,122º12´41.0″E。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90]交计字58号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90]交计字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29f97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c020443.png)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颁发《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方法》的通知((90)交计字58号1990年2月4日)为了强化港口发展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港口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方法科学化,现发布《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自一九九0年二月四日起施行。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了强化港口发展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港口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使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方法科学化,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港口建设前期工作和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内外制订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方面的有益理论和经验,结合当前我国港口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港口总体布局规划是根据全国资源、生产力布局和港口自身特点以及未来的发展战略,制订的布局性规划。
它是港口建设管理大系统中决策管理系统的重要环节,属港口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订中长期建设规划、计划,选择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
是确保港口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防止盲目性和随意性的重要手段。
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属港口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充实、完善。
第三条制定港口总体布局规划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充分体现党的十三大确定的“以发展综合运输体系为主轴的交通业”的方针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牢固树立全局观点,使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服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战略、总目标,服从于全国运输网和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妥善安排港口的集疏运布局;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严格执行港口工程有关的经济、技术标准。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舟政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政发[201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舟山市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舟山市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渔港建设与发展,加强渔港管理,维护渔港的安全与生产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私人的合法财产,保护人身和其它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渔港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市海洋与渔业局是全市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各县(区)海洋与渔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县(区)渔港监督机构是渔港及渔港内船舶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渔港监督部门应当在一级及以上的渔港设立监督检查机构。
公安、安监、交通、质监、工商、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做好渔港和渔港内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渔港建设、渔港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加强渔港建设,加强渔港管理和维护,加强渔港和渔港内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发挥渔港功能,促进渔业经济发展。
第六条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渔港。
第二章渔港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渔港布局规划和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渔港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浙交上行-舟山港航网

舟山市港航管理局防台风工作预案目录一、工作目标二、主要任务三、基本原则四、防台风工作组织机构体系五、防台风工作组织机构职责六、防台风预案启动与实施七、抢险救灾工作程序八、附则一、工作目标做好舟山港域台风灾害防范应对工作,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行动,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港航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按照《舟山市防台风应急预案》、《舟山市海上防台应急预案》、《舟山市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应急预案》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港航管理局“三防”应急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主要承担以下防台风工作任务:(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研究、部署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工作;(二)督促、指导、检查全市水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属船舶的安全避风工作;(三)督促、指导、检查全市港口经营企业(客运站除外)设施设备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和港口辅助作业船舶的安全避风工作;(四)督促、指导、检查全市在建水运工程所属施工设施设备、人员驻地等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协助属地政府落实施工人员转移措施;(五)履行市水路货运安全联合执法指挥部职责,督促、指导“黑名单”船舶的安全避风和政府定点临时装卸作业点的防台风安全工作;(六)牵头做好无动力船舶防台浮筒规划、建设工作,并督促、指导、检查防台浮筒养护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无动力修造船舶机动停泊码头,并做好防台引航等工作;(七)落实全市港航系统防台风抢险救灾队伍和应急物资、装备;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应急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八)落实局属船舶的安全避风和单位人员、财产的防台风安全工作;(九)组织港航系统灾后恢复工作;(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基本原则(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指导”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防台风工作;(二)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严密组织,科学防御。
防台风工作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与灵活机动处置相结合;(三)立足于抢大险、救大灾,在复杂、困难的情况下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四)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死人、少伤人,将确保人的生命安全贯穿到应急抢险救灾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五)建立和落实防台风工作责任制,分级分部门负责,保证指令畅通;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一切行动听指挥;发生重大险情和灾害时,必须在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的同时,及时请示报告。
浙江省舟山城市总体规划文本样本

浙江省舟山城市总体规划文本浙江省舟山城市总体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定海区、普陀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舟山本岛及其周围主要岛屿,总面积721.44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664.56平方公里。
第二条舟山市域的城镇体系发展和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规划、设计和建设活动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期限:近期~ ; 远期~2020年;远景 2020年以后第四条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由舟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第五条近期( )达到更加宽裕的小康水平,为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远期(20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六条舟山市市域总人口规划 104万人,2020年110万人。
第七条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推进对策:加快舟山的区位优势和"渔、港、景"资源优势向现实经济优势转化,以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统缆全局,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根本出发点,抓住机遇,进中求快,强化基础,勇于创新,深入实施科技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争创机制市场化、区域城市化、陆岛一体化,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建海洋经济大市,创海洋文化名城。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八条舟山市城镇发展战略:优先发展中心城市,重点发展中心镇。
运用市场机制,积极推进舟山本岛城乡发展一体化、大岛城镇发展集约化,建立以中心城市为核心,中心城市、中心镇、一般建制镇相结合,规模不等、设施完善、布局合理的城镇发展格局。
第九条预测舟山市2020年城市化水平为65%,城镇人口为70万人左右。
第十条市域城镇体系等级分为三级:(1)第一级:舟山中心城市,包括老塘山、定海城区、临城城区、普陀城区、朱家尖;(2)第二级:二级中心城镇,包括高亭、菜园、金塘、白泉、六横、岛斗;(3)第三级:三级中心城镇,包括小沙、岑港、干石览、、马岙、展茅、册子、桃花、虾峙、东极、秀山、长涂、岱东、泥峙、东沙、岱西、洋山、嵊山、黄龙。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本岛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专项规划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本岛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专项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0.23
•【字号】舟政办发〔2018〕140号
•【施行日期】2018.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本岛综合交通体系规
划》及专项规划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8〕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本岛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及《水上客运系统专项规划》《陆上客运系统专项规划》《道路系统专项规划》《轨道交通系统专项规划》《停车集散系统专项规划》《慢行交通系统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已经市政府第2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舟山本岛综合交通体系规划16规划印发稿(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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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舟山港口资源整合方案》的重大战略举措,根据《舟山港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有序开发舟山金塘港区,明确规划图则规定的控制要求,提出规划管理及相关的控制标准,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第二条文本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为开发舟山港,满足浙江省和长江三角洲及沿江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利用金塘港区优越的自然条件,按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的。
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和舟山市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文本适用于本次规划港区岸线长22km,水域面积31km2,陆域面积1260ha。
第四条文本与图则应同时使用,二者不可分割。
第五条本规划经浙江省交通厅和舟山市人民政府联合批准后,授权舟山港务管理局执行,解释权属舟山港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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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岸线、水域、陆域性质及区域控制第六条根据金塘岛周边水域条件、陆域自然状况和岸线使用现状,自金塘岛西侧龙舌咀头起向南经大馒头往东经宫山,向北至东北侧下雄鹅咀止,岸线总长22km,为金塘港区规划控制岸线;自下雄鹅咀向北环岛至西侧龙舍咀头,岸线长12km,不在本次规划范围内,作为今后发展预留岸线。
第七条港区规划控制岸线范围内,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陆域地形和现状条件、以及舟山市临港工业布局,把金塘港区划分成木岙、大浦口、上岙、张家岙、小李岙和北岙共六个作业区。
规划各作业区的岸线长度、适建泊位性质、等级和吞吐能力如表1所示。
第八条规划港区水域包括码头前沿船舶停泊水域、回旋水域、以及航道和锚地等。
金塘港区各作业区依岸顺次排列,规划港区水域按连成一片控制,港区水域外边线与码头前沿线间的最小距离为1000m,以《金塘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中a~s各点的连线范围为准,全部水域面积为31km2。
港区水域控制点坐标如表2所示。
第九条金塘港区功能与相邻宁波港北仑港区相似,共用一条进出港航道和引水、联检锚地。
因此,本控制性规划不另对进出港航道和引水、联检锚地进行布置和控制。
第八条所述规划港区水域面积不包括进出港航道和引水、联检锚地。
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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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用地标准》(GBJ137-90)规定,金塘港区陆域用地分类均属T41海港用地,面积1260ha。
第十一条各作业区的陆域纵深按其所处位置、吞吐量大小、陆域形成的难易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根据各作业区确定纵深形成的陆域,挖方远大于填方,经综合平衡后仍有大量土石方多余,需外运。
作业区内陆域用地按功能划分为生产作业区、辅助生产生活区、道路和绿地四部分。
陆域用地及各部分面积如表3。
第十二条在木岙和大浦口两作业区之间的龙洞岸段规划布置金塘港区的港作船基地,如《金塘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所示。
作业区划分、泊位性质和规模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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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坐标系统为舟山独立坐标系(下同)
第十三条各作业区泊位性质为规定性指标,必须遵照执行;作业区的泊位长度、陆域布置等为指导性指标,在项目实施设计时,允许作适当调整,但必须在控制岸线和用地范围内。
港区水域控制点坐标表2
各作业区陆域用地平衡表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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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主体建筑物控制
第十四条按金塘已建海塘工程高程,结合金塘港区各作业区地形条件、风浪状况和作业区布置形式,并参照北仑海域潮位特征和已建北仑港区码头高程,各主要建筑物的高程(85国家高程)宜按表
4控制。
各作业区主要建筑物高程单位:m 表4
第十五条防汛墙顶高程按国标《防洪标准》(GB50201-94)海港主要港区陆域的等级和防洪标准中Ⅰ级标准控制。
第十六条码头泊位长度应与泊位等级相适应,满足船舶安全靠离作业和系缆要求。
第十七条除北岙油品作业区外,其他作业区的码头平台应连续布置,成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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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控制
第十八条港口道路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每个作业区的进港道路与出港道路宜分开设置,与金塘环岛公路的连接点如分图则所示。
连接进出口的道路,码头、库场、流动机械库之间的道路和其它管理、作业人员通行的道路一般按环形系统布置,保证作业区内货物、人员流通顺畅、便捷,港口功能和吞吐能力的充分发挥。
本规划布置的港内道路系统,在项目实施时允许作相应的调整和变动。
第二十条港外道路布置在各作业区陆域外侧,根据各作业区陆域布置,港外道路控制点如分图则所示。
第二十一条港外道路红线宽度按双向六车道控制。
金塘港区至宁波方向、舟山本岛方向的公路集疏运由舟山大陆连岛工程承担。
先期开发建设的B区(大浦口作业区)和E区(小李岙作业区)达到设计吞吐能力时,大桥的通行能力可满足集装箱公路集疏运量的要求。
其它作业区开发后,需适时建设金塘—北仑大桥,开辟第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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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配套设施控制
第二十二条电力控制
1、港区用电总负荷应按照港区内六个作业区的性质、规模和采用的装卸工艺综合考虑。
2、电源需由舟山电网统一部署配送,自金塘镇110kV降压站双回路引至港区各作业区35kV降压站,根据作业区内负荷大小分布,再分设若干10kV变配电所。
3、各作业区35kV或10kV外部双回路进线高压电力电缆,由电力部门架空引入,或沿道路直埋暗敷、穿预埋管暗敷引入;进入各作业区后,均采用电力电缆在电缆沟或穿预埋管暗敷。
第二十三条通信控制
1、有线通信系统
根据各作业区的规模,以及相对分散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有线通信系统和相应的数字程控交换机。
2、港区内泊位船岸无线通信利用社会无线网络和已有的海岸电台建立专业海岸通信网。
第二十四条给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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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港区年用水总量包括船舶、生产、生活、消防、环保等用水量。
2、作业区采用分质给水系统。
船舶加水、生产、生活用水等采用生活用水给水水质,由金塘镇水厂及连岛工程大陆给水连接管供给;道路冲洗、绿化等环保用水采用山塘、河网等低质水,以节约生活用水用量。
3、每个作业区设给水调节站,水源引自金塘镇环管管网,满足作业区船舶加水、生活、生产、消防用水要求。
4、作业区内分船舶、生活、生产给水管网、室外消防供水管网和室内消防供水管网。
设计管网水压分别为:船舶、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为0.5MPa、生产用水为0.3MPa、环保用水为0.3 MPa。
第二十五条排水污水控制
1、各作业区设雨水暗管系统,集装箱堆场设有盖板排水明沟,地面径流雨水和建筑物屋面雨水经雨水系统直排入海。
2、作业区生活污水、生产污水及船舶污水由陆域收集,其中木岙和大浦口两作业区分别输送至金塘镇相邻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其他作业区需独立设置污水处理系统,达标后排放入海。
第二十六条消防控制
1、各作业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2、消防水源来自生活用水供水系统,作业区内和码头上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m。
3、作业区内辅助生产建筑物之间设消防通道,宽度3.5m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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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4、设置水上消防站,配备消防船。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控制
1、在港口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控制。
在金塘港区各作业区开发建设的设计阶段进行环境保护评价。
2、严格执行“三同步”、“三统一”的环境保护战略方针。
第二十八条绿地控制
1、集装箱港区最小绿化面积为5%,规划中明确为绿地区块,不得改作它用。
2、各作业区之间保留的山体为公共绿地,不得任意侵占。
第二十九条分期实施控制
①近期建设:大浦口、小李岙、木岙作业区;②中远期建设:上岙、张家岙作业区;③北岙作业区根据需要,适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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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图则说明
第三十条本规划图则与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生在规划区内的
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遵循本图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划图由总图和分图则组成,总图包括:金塘港区
区位图、金塘港区现状图、航道锚地位置图、金塘港区控制性详细
规划图、金塘港区用地结构图、金塘港区道路系统规划图、金塘港
区绿地景观规划图、金塘港区给水工程规划图、金塘港区污水工程
规划图、金塘港区雨水工程规划图、金塘港区电力工程规划图、金
塘港区通信工程规划图和金塘港区竖向工程规划图;分图则包括各
港区详细控制图:木岙作业区岸线、陆域规划图,大浦口作业区岸线、陆域规划图,上岙作业区岸线、陆域规划图,张家岙作业区岸线、陆域规划图和小李岙作业区岸线、陆域规划图。
在各地块详细
控制图中明确规定各地块用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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