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问题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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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保全的法律后果(3篇)

仲裁保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损害仲裁裁决执行的行为,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仲裁保全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采取仲裁保全措施后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

本文将从仲裁保全的法律性质、保全范围、保全措施、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仲裁保全的法律性质1. 民事强制措施仲裁保全属于民事强制措施,具有法律强制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规定,仲裁机构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行为采取保全措施。

2. 民事权利保护手段仲裁保全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仲裁裁决难以执行。

仲裁保全具有预防性、保护性特点。

三、仲裁保全的范围1.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1)当事人的财产;(2)与争议有关的财产;(3)当事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的财产。

2. 行为保全行为保全是指对当事人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损害仲裁裁决的执行。

行为保全的范围包括:(1)要求当事人停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要求当事人履行特定的义务;(3)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四、仲裁保全的措施1. 查封查封是指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转移、变卖等行为的强制措施。

查封可以针对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

2. 扣押扣押是指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扣留的强制措施。

扣押可以针对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

3. 冻结冻结是指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支付的强制措施。

冻结可以针对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

4. 责令提供担保责令提供担保是指要求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财产或者权利作为担保,以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

五、仲裁保全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1)被保全人:被保全人应积极配合仲裁机构采取保全措施,不得擅自处置财产或者采取损害仲裁裁决执行的行为。

(2)申请人:申请人应承担因采取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

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研究

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研究

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仲裁财产保全程序成为当下热门话题之一。

仲裁财产保全程序是指当事人请求仲裁机构在仲裁中采取措施保全当事人的财产利益的程序。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角度探讨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研究进展。

第一个案例是2015年王某与杨某之间因建筑工程纠纷而发生的仲裁。

王某为保全财产,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

仲裁机构考虑到王某既然有保全财产之需求,那么就必然有保全理由。

因此,仲裁机构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暂时扣押了杨某的财产,并责令杨某逐项列明财产情况,保障当事人权益。

通过此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仲裁机构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十分注重保障当事人权益,秉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2018年高某与张某之间因车辆交易引发的纠纷案。

高某在仲裁期间向仲裁机构申请保全张某的车辆,但仲裁机构并未对高某的保全申请作出立即的保全措施。

高某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车辆进行保全。

在此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仲裁机构在处理财产保全案件时,虽然要考虑到申请人的诉求,但也需要权衡当事人的权益,确保给予保全措施的合理性。

第三个案例是2020年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纠纷。

在仲裁期间,王某向仲裁机构申请对李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经过审慎考虑后,仲裁机构决定对李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并责令李某冻结其银行账户和其他有价证券账户中的款项。

该案例表明,我国仲裁机构在处理财产保全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到当事人的申请,还需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以上三个案例充分说明了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程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会根据案情,分析当事人的申请和权益,并合理施行保全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未来,我们相信在我国仲裁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仲裁财产保全程序将更加顺畅和高效,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此外,在研究我国仲裁财产保全程序时,还需要关注以下几点:首先,我们需要关注仲裁机构在财产保全中是否存在权力错位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法释〔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保全和先予执行法信大纲无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22号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030篇)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3030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的问题,各国的法律和实践存在明显差异。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在我国境内进行仲裁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B、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指令一方当事人及时出售将会腐烂的作为争议标的物的水果C、仲裁机构不能自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D、仲裁庭应将一方当事人关于冻结另一方当事人银行账户的申请直接转交给法院处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仲裁法》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72条,涉外仲裁程序中,仲裁机构无权自行采取财产或证据保全措施,而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交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故AB项错误、C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该法条“提交……法院裁定”的含义是法院有权自行决定保全还是拒绝保全,因此D项“直接转交法院处理”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故D项错误。

2.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36题,单选)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4章>第3节>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外国法的查明。

A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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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60题)1、下列有关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有:( )A.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B.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C.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D.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登记证书的,不得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答案】 D2、李某在离婚后,带着幼女李甲生活,后李某娶陈某,陈某本有一个儿子陈乙,甲乙成年以后,自愿提出结婚,则:()A.可以结婚,因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B.不可以结婚C.由婚姻登记部门决定D.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可以结婚【答案】 D3、关于当事人能力和正当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一般而言,应以当事人是否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B.一般而言,诉讼标的的主体即是本案的正当当事人C.未成年人均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D.破产企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享有管理权,可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或应诉【答案】 B4、甲、乙和丙于2012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共有。

后丙未履行协议。

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

9月,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

12月,丁将房屋赠给女友戊,并对赠与合同作了公证。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B.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C.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D.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答案】 C5、甲有一玉石,委托乙出售50万,丙丁均乐意购买,丙出价60万,丁出价40万。

乙准备跟丙达成协议时,丁找到乙,协商35万购买该玉石,其余5万作为乙的好处费,乙答应后告知甲该玉石最近市场价波动较大,且未来有贬值的可能,甲信以为真,遂以35万出售该玉石。

什么是仲裁财产保全

什么是仲裁财产保全

什么是仲裁财产保全
在我国,申请财产保全具体分为了两种情况,包括诉求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

不同的情况下需要满⾜的条件不同,⽽此时当事⼈要注意的事项也是不⼀样的。

那什么是仲裁财产保全?下⾯,店铺⼩编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什么是仲裁财产保全
仲裁保全是仲裁机构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裁决的执⾏,依⼀⽅当事⼈的申请,由⼈民法院裁定,对被申请⼈财产采取临时强制措施。

⼀般是对需要保全的财物进⾏査封、扣押或冻结。

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的开户银⾏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续。

采⽤现⾦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

采⽤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

担保⼈应提交⽤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

在担保期间,⽤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继续使⽤,但担保⼈必须书⾯向⼈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保证⼈担保的,应当向⼈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的单位公章。

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额。

以上就是⼩编为您总结的关于申请财产保全的内容,真诚地希望在您阅读过后能够对您的诉讼能够有所帮助。

当前,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会遇到更多关于财产保全的问题,如果你们想得到更好、更详细的解答,请咨询店铺的在线律师。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研习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章节课后题库2024年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研习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章节课后题库2024年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研习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答案章节题库2024年华东政法大学1.常设国际仲裁机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附属于国际商会。

()答案:错2.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管辖权。

()答案:错3.涉外仲裁是指含有涉外因素或者国际因素的仲裁,即当事人选定的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提交的在国际经济贸易及海事等活动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活动。

()答案:对4.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只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在投资范围内发生的争议。

()答案:对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禁止外国人担任仲裁代理人。

()答案:错6.最早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是从建立区域性国际公约开始的。

()答案:对7.我国法律规定,如果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则当事人不能再申请仲裁,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错8.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答案:对9.根据2011年《涉外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2条规定,在涉及婚姻家庭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答案:错10.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规定,经仲裁庭其他成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

()答案:对11.我国颁布《仲裁法》以来,仲裁的性质已由行政性向民间性过渡。

()答案:对12.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国际商事仲裁的终局性效力。

()答案:对13.在涉外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庭解决,不受中国法律关于各类司法管辖的限制。

()答案:对14.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答案:对15.我国涉外经济贸易纠纷,当事人订有仲裁条款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流程、问题与完善

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流程、问题与完善

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流程、问题与完善一、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依法自愿选择中立第三人作为仲裁人,在仲裁庭中遵守诉讼程序互相对抗,最终由仲裁庭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解决由经济合同、经济争议引起的争端的一种特殊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流程1、提出申请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后,其中一方认为对方可能会转移、隐匿或销毁财产,影响其获得赔偿时,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审核受理仲裁机构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申请书的格式是否规范、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所述事实是否属实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仲裁机构会受理申请。

3、组成保全组仲裁机构会组成一支由至少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保全组,受理具体的财产保全事宜。

保全组会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其他证据材料,制定保全计划和实施方案。

4、财产保全措施保全组会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冻结、扣押等,以保证纠纷胜诉方能够获得相应赔偿。

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财产查封的实施必须有法定依据,如有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5、财产保全裁定仲裁机构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

保全裁定通常会明确保全期限和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如何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等。

6、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当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执行部门会按照裁定的内容,对被查封、冻结的财产执行保全措施。

执行人员在执行保全时,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7、撤销财产保全裁定当财产保全措施已经不必要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撤销财产保全裁定。

如果仲裁机构核准撤销申请,保全措施将被解除。

三、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问题1、申请条件要求过高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包括一定的资产证明、申请人资格,要求较高,有可能使一些需要财产保全的小微企业难以申请。

2、程序复杂商事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复杂,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属于“精细化”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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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案件中的财产保全问题研究(下)文/庞立旺单位/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
四、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程序
1、仲裁财产保全的启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第三条规定,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还可以申请仲裁前保全。

仲裁委员会在当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间充当了“申请资料传递者”的角色,没有实质审查权,更无权决定是否准许。

《财产保全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2、仲裁财产保全的担保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对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当进行赔偿。

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恶意诉讼、恶意保全,提供担保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

关于以怎样的方式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提供什么样的担保能够达到要求,法律没有做出规定。

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审查、处置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对财产保全担保的审查处置原则、法院裁判部门、担保的种类、提供担保的单位标准、担保财产标准、担保财产额度、资信担保、实物担保、动产担保、担保财产的补足、对申请人担保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等等都做出了极为细致的规定,可资借鉴,此处不再赘述。

因此,各地法院对于财产保全担保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实务中必须要提前做好和法院的沟通工作,以保证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

3、仲裁财产保全的审查和实施机构
仲裁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以及采取何种措施。

《财产保全规定》第二条规定,由立案、审判机构作出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符合紧急保全的,也可由裁定作出部门直接行使实施权。

《执行规定》第3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第4条中规定,“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上述规定明确了法院审判庭和执行庭的工作分工,以便迅速、便捷的完成财产保全。

至于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
财产保全的裁定究竟是应由审判庭作出还是由执行机构作出,相关法律均没有明确规定,由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自行掌握,有的法院由立案庭作出裁定直接由执行组执行,也有的由审判庭或由执行庭作出裁定。

另外,《执行规定》第3条第(3)项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4、财产保全中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保全仅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人民法院一般在保全完毕后将保全情况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方可依法行使救济权利,具体有以下几种:
(1)对保全裁定的复议。

仲裁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针对保全行为的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书面异议。

(3)对保全标的权属的异议。

案外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4)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五、商事仲裁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1、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缺乏信息共享对接机制。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仅规定了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提交人民法院,但并没有规定提交的期限。

《财产保全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但没有规定送达期限和在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况下的解决方案。

《财产保全规定》第一条明确列举了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相关材料的具体要求并不相同,审查标准也不尽统一,且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各地法院的审查标准,导致当事人在很多时候难以一次做到符合法院要求的标准,因此,被退回材料、不予立案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对于法院是作出了采取保全措施裁定,还是作出了驳回保全申请的裁定,仲裁机构也无法在第一时间准确掌握。

另外,仲裁前财产保全被法院裁定准予的情况极少,面临较为尴尬的适用困境。

2、我国仲裁机构没有财产保全决定权。

如前所述,仲裁机构收到申请后出具公函,将保全申请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而对于情况紧急,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风险的,仲裁机构能否自行决定,也并无特殊规定。

但是,从仲裁保全制度的价值而言,由熟悉仲裁案件的仲裁庭决定是否保全,更加符合国际仲裁的发展趋势,但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仲裁机构在一般情形或紧急情形下有财产保全决定权。

3、仲裁财产保全法院与执行法院不一致,导致执行不便。

我国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是,国内仲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仲裁案件的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仲裁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与仲裁裁决执行的管辖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不一致的,导致保全法院与执行法院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例如往返查阅、信息核实等沟通成本大大增加,如果出现跨省、市执行,则还需要通过上级法院协调,不利于执行的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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