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风险防控导则(试行)
浙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风险防控导则》(试行)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风险辨识与评估 (6)
4.1 一般规定 (7)
4.2 风险辨识 (7)
4.3 风险评估 (8)
5 防控措施 (10)
5.1 一般规定 (11)
5.2 计划 (12)
5.3 巡检 (12)
5.4 检测与监测 (13)
5.5 智慧管控 (15)
5.6 运行与维护 (15)
5.7 评价与改进 (16)
6 应急管理 (16)
6.1 一般规定 (17)
6.2 应急处置 (17)
6.3 应急预案 (18)
6.4 应急演练 (18)
附录A 地下综合管廊风险源辨识清单 (19)
附录B 综合管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 (23)
本导则用词说明 (25)
引用标准名录 (27)
1 总则
1.0.1 为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风险辨识、评估与防控,有效控制风险,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投入使用的综合管廊本体、入廊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风险防控。
1.0.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风险防控,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浙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防控导则》(征求意见稿)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策划 (6)4.1 组织 (6)4.2 制度 (6)4.3 设备和物资 (7)5 风险源辨识 (8)5.1 一般规定 (8)5.2 管廊本体 (8)5.3 入廊管线 (9)5.4 附属设施 (9)5.5 周边环境 (10)5.6 人的行为 (10)6 风险评估 (12)6.1 一般规定 (12)6.2 常规检测与评估 (12)6.3 专项评估 (14)6.4 评估报告 (17)7 防控措施 (18)7.1 一般规定 (18)7.2 计划 (19)7.3 巡查 (20)7.4 监测 (27)7.5 报备与协调 (28)7.6 维护 (29)7.7 评价与改进 (32)8 应急管理 (34)8.1 一般规定 (34)8.2 应急预案 (34)8.3 应急演练 (34)8.4 应急处置 (34)附录A 综合管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 (35)本导则用词说明 (36)引用标准名录 (37)1 总则1.0.1 为指导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防控工作,规范风险源辨识、评估与管控,有效控制风险,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地下综合管廊设施,包括综合管廊本体、入廊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防控。
1.0.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防控,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地下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2.0.2 管廊本体the main body of utility tunnel综合管廊的结构主体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2.0.3 附属设施subsidiary facility为保障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入廊管线稳定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和标识等设施。
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

管线入廊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线入廊管理,保障各类管线完好、安全和运行稳定,提高地下综合管廊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7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管线入廊是指在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市政府将规划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全部入廊。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管线入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等工作。
第四条管线入廊遵循应进则进的原则,市建委负责全市管线入廊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区政府负责协调做好本区域内的管线入廊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国土局、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警)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推动管线入廊工作。
管线权属单位作为管线入廊工程的建设主体和设施维护及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根据全市管廊建设任务,组织管线入廊工程规划(计划)编制、工程建设、设施维修和养护、应急处置等工作;有偿使用地下综合管廊,及时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第五条管线权属单位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与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管线入廊类别、规模、投资、建设时序等指标。
第六条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依据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并将审定后的年度建设计划和相关要求及时告知管线权属单位。
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编制自有管线入廊年度建设计划,实现与地下综合管廊年度建设计划同步实施。
第七条在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须入廊敷设;既有管线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入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作者:来源:《居业》2015年第13期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有关部署,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把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明显改善,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逐步消除主要街道蜘蛛网式架空线,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
(三)基本原则。
——坚持立足实际,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有序推进,切实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
——坚持规划先行,明确质量标准,完善技术规范,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坚持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
二、统筹规划(四)编制专项规划。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规划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
建立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五)完善标准规范。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抗震防灾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需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泸市府发[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及单位:《泸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3日泸州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9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办发〔201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本市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
公共设施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电力、供水、燃气、排水、通信(含监控线路)、有线电视、中水、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管线。
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消防、照明、电气、通信、安全监测系统、监控中心等。
本办法所称管廊管理运营单位是依法受政府特许经营的管廊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管廊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2.30•【文号】建城〔2020〕11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
当前,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平稳,基本满足城市快速发展需要,但城市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仍存在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城市道路塌陷等事故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加快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补齐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短板,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治理。
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实现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协同建设,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坚持精准施策。
因地制宜开展以地下设施为主、包括相关地面设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以下称设施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坚持依法推进。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各方责任,加强协同、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落实,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6〕7号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99号)精神,全面开展全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我市“基本建成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总体战略目标,按照“双核共兴”、“独立成市”发展理念,以地上地下协调发展、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为指引,通过普遍推行综合管廊建设模式,解决反复开挖地面、架空线网密集等问题,提升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构建“国内示范,引领西部,多层次、网络化”的现代新型城镇化综合管廊体系。
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现中心城区(含成都高新区,下同)、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各自建成独立成网、规模适中的综合管廊体系,到2020年末全市建成综合管廊约500公里(中心城区和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拟建150公里,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拟建350公里),到2025年末全市建成综合管廊约1000公里(中心城区和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拟建200公里,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拟建800公里)。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一是结合本地实际,按中心城区、成都天府新区直管区、卫星城和区域中心城分类形成区域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建设独立成网、规模适中的综合管廊体系。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各类管线敷设,集约节约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市民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热力、供冷、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设施管线。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管廊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参与、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强制入廊、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管廊建设管理综合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管廊管理工作,提高管廊规划建设的科学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市区政府投资事权划分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管廊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本市管廊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订管廊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年度建设计划和技术规范;(二)推进管廊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指导监督各类管线入廊;(三)负责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四)指导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制定管廊综合应急预案;(五)协助相关部门明确管廊建设运营的投融资模式、有偿使用和财政补贴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其颁布施工许可的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与水务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工程建设,配合与水务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管廊日常维护和应急抢险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风险防控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09月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组织领导框架图和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及进度控制表》(浙安委〔2020〕11号)安排,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防控工作,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结合浙江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6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风险辨识与评估,防控措施,应急管理。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请有关单位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函告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婺江路289号城建发展大厦;邮政编码:31000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起草单位: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南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主要起草人:章贤春、宋伟、钟隆南、张文俊、刘敬亮、林凡科、闻军能、陈伟浩、张亮、曹献稳、曾林山、万亚、钱枫、杜向科、叶成伟、徐永宁、胥树华主要审查人:张文德、汪克来、史文杰、张亦明、乔珩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风险辨识与评估 (5)4.1 一般规定 (5)4.2 风险辨识 (5)4.3 风险评估 (6)5 防控措施 (9)5.1 一般规定 (9)5.2 计划 (10)5.3 巡检 (10)5.4 检测与监测 (11)5.5 智慧管控 (13)5.6 运行与维护 (13)5.7 评价与改进 (14)6 应急管理 (15)6.1 一般规定 (15)6.2 应急处置 (15)6.3 应急预案 (16)6.4 应急演练 (16)附录A 地下综合管廊风险源辨识清单 (17)附录B 综合管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单 (20)本导则用词说明 (21)引用标准名录 (22)1 总则1.0.1 为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规范风险辨识、评估与防控,有效控制风险,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投入使用的综合管廊本体、入廊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风险防控。
1.0.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期间的安全风险防控,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2.0.2 管廊本体the main body of utility tunnel综合管廊的结构主体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2.0.3 附属设施subsidiary facility为保障综合管廊本体、内部环境、入廊管线稳定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和标识等设施。
2.0.4入廊管线utility tunnel pipeline敷设于综合管廊内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电力和通信等各类城市工程管线。
2.0.5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对风险危害性及其处置措施进行决策的活动。
2.0.6 常规评估routine assessment基于辨识得到的风险源清单和相关信息,运用风险分级和评估标准,开展风险评估的过程。
2.0.7 专项评估special evaluation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式估测的评估活动。
2.0.8 日常监测normal monitoring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检或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和方法,采集反映综合管廊日常运行状态、变化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反馈的活动。
2.0.9特殊监测special monitoring对病害以及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环境因素进行的针对性监测活动,指在某时段持续监测某些指标的活动。
2.0.10安全保护范围scope of safety protection管廊保护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3m以内的区域。
2.0.11安全控制区security control area管廊控制区外边线距本体结构外边线15m以内的区域。
2.0.12运营管理单位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section承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单位。
2.0.13 入廊管线单位ownership section of utility tunnel pipeline入廊管线的运营或权属单位。
3 基本规定3.0.1 地下综合管廊安全风险防控应符合全面防控、分级管理的原则。
3.0.2 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设施设备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3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0.4入廊管线单位应明确责任、制定防控制度及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3.0.5运营管理单位应为入廊管线单位实施日常维护、抢修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3.0.6运营管理单位应对风险防控工作建立运行档案。
3.0.7运营管理单位应对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分析,积极开展安全风险防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升防控能力。
3.0.8重要管线入廊以及正式运行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3.0.9从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的人员应持有相应专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3.0.10运营管理单位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每年对全体人员至少进行一次有效的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应及时培训,使其具备完成应急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3.0.11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在各自权责范围内制定并落实管廊运营维护管理手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作业制度等。
3.0.12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建立联动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处置各类安全问题。
3.0.13运营管理单位应建立但不限于下列制度:1 应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关规范要求建立值班制度、配置相关人员;2制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每年开展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 建立管廊隐患排查制度,对安全风险大的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或隐患应及时处理;4 建立管廊检测制度,根据运行实际定期对管廊开展专项技术状况检查、系统性功能试验和性能测试,并形成检测评估报告;5 建立安全准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进入管廊。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服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并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6 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并定期备份;7 制定综合管廊综合预案。
4 风险辨识与评估4.1 一般规定4.1.1 地下综合管廊的风险辨识与评估应由运营管理单位、入廊管线单位或有相应水平的专业机构开展。
4.1.2风险辨识应基于设施基础信息、技术状况和运行环境等因素,对风险进行普查,并对风险进行汇总和分类。
4.1.3专业机构应对设施产生影响的专项行为、设施发生的灾害或设施重大病害的发展变化等特殊情况开展针对性风险辨识。
4.1.4 专业机构应具有地下综合管廊技术咨询和风险评估服务相关经历,评估人员应具有地下综合管廊相关经验。
4.1.5地下综合管廊的风险辨识小组应对风险辨识结果进行归纳整理,填入风险辨识清单,填写应符合本导则附录A中表A.0.1的规定。
4.1.6运营管理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管理的设施范围及其类型特点,按照本导则和相关要求,编制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
4.1.7地下综合管廊安全风险评估应针对相应的风险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估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损失,确定风险等级。
4.1.8地下综合管廊安全风险评估应根据其内容、周期和要求,分为常规评估和专项评估。
4.1.9运营管理单位应在风险等级为I级和II级的风险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标明重大风险危险特性、可能发生的事件后果、安全防控和应急措施。
4.1.10地下综合管廊所处的自然环境、运行环境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
4.2 风险辨识4.2.1地下综合管廊管廊本体风险辨识对象应包括主体结构、人员出入口、逃生口、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排防水设施、检修通道和风道等,风险源辨识清单宜符合本导则附录A中表A.0.2的规定。
4.2.2地下综合管廊入廊管线风险辨识对象应包括给水再生水管道、排水管道、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电力电缆和通信电缆等,风险源辨识清单宜符合本导则附录A中表A.0.3的规定。
4.2.3 地下综合管廊附属设施风险辨识对象应包括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给水排水系统和标识系统等,风险源辨识清单宜符合本导则附录A 中表A.0.4的规定。
4.2.4地下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风险辨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GB 51354的有关规定,风险源辨识清单宜符合本导则附录A中表A.0.5的规定。
4.2.5 地下综合管廊管廊作业风险辨识对象应包括检修、清理、雨天抢险和虫害消杀等,风险源辨识清单宜符合本导则附录A中表A.0.6的规定。
4.3 风险评估4.3.1地下综合管廊运行风险常规评估,应结合其结构属性、技术状况、运行环境等方面,确定综合管廊的安全风险等级。
4.3.2地下综合管廊运行风险常规评估分级评定应符合表4.3.2的规定。
4.3.3地下综合管廊常规评估的分值计算方法为R=A1+A2+A3+A4+A5,风险分级评估标准按照表4.3.3所示。
4.3.4地下综合管廊常规评估后应对于整体运行风险等级为Ⅱ级及以上的综合管廊进行针对性风险排查的专项评估。
4.3.5风险专项评估应从功能影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三方面综合考虑。
三者之间采用就高原则,具体等级标准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4.3.6地下综合管廊运行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风险评估过程中的记录表格、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和建议的管控措施等。
5 防控措施5.1 一般规定5.1.1 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风险排查,强化动态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5.1.2风险等级确定后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处理措施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各等级风险处理措施5.1.3 运营管理单位应进行风险动态监测,按要求进行日常监测、评估,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