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5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 实施细则(初稿)
上海市建筑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办法为确保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通信机房、小区通信配套管道(含小区管道对外公共接口人井)、进楼管、楼内竖井、桥架垂直暗管、交接箱、楼道箱、小区公共机房至楼道箱光缆、小区机房内配套光缆终端架和ODF架等通信配套设施及入户皮光纤的质量,以利于通信业务的正常开通以及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依据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共建共享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上海市建筑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验收办法。
1竣工技术资料文件编制要求1.1测试项目及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及通信行业有关标准和有关设计的要求。
1.2竣工技术文件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1.2.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前,将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提交本公司。
1.2.2 竣工技术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2.2.1《光缆设计本》、《管道设计本》1.2.2.2竣工资料;需提供一式4套(两红、两黑)。
1.2.2.2.1《开工报告》、《完工报告》:需要分为光缆部分、管道部分两套资料。
1.2.2.2.2《停(复)工通知》:需要分为光缆部分、管道部分两套资料。
1.2.2.2.3《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表》:需要分为光缆部分、管道部分两套资料。
1.2.2.2.4《工程变更单》:需要分为光缆部分、管道部分两套资料。
1.2.2.2.5《随工检查记录》:需要分为光缆部分、管道部分两套资料。
1.2.2.2.6《监理证明》:需要分为光缆部分、管道部分两套资料。
1.2.2.2.7《光缆竣工图》、《管道竣工图》、《地形图》、《光皮线系统图》;需提供文本档及电子档。
1.2.2.2.8《光缆验收单》、《管道验收单》;需提供文本档及电子档。
1.2.2.2.9《光缆测试报告》、《光皮线通断测试报告》:光缆测试需提供以1550窗口测试的全程损耗1.2.2.2.10《设施清单(014表)》1.2.2.2.11《人井设施信息表》;需提供文本档及电子档。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住宅建设单位:_________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_________通信工程施工单位: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方选择乙方经营的电信网为住宅小区提供通信接入服务,选择丙方为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的施工、接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建设规模:_________平方米;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通信配套工程项目: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第二条费用约定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三条付款方式一、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二、工程设计完成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三、进场施工前七天,甲方支付给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四、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配套合格证明》后五天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五、甲、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第四条工期约定一、甲、丙双方同意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初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丙方在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的7日内进场施工若甲方改变预计施工日期,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丙方二、甲方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进场施工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的进场施工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三、丙方应当在进场施工前3日,将开工报告送达甲方、乙方,并将开工报告单、设计图纸、施工进度等相关资料送达通信监理单位四、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的,应当征得丙方的同意,并向丙方支付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五、因甲方原因或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丙方停工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安全生产约定一、甲方对丙方承担的通信配套工程要做到安全交底,明确提出安全的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丙方应当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二、施工过程中,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火灾事故等,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三、甲、丙双方就有关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另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第六条工程验收与质量约定一、本工程验收标准依照上海市《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及国家、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二、住宅通信配套工程完工,在具备验收条件的15日内,甲方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并组织验收丙方应当积极配合验收三、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通信配套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指明不符合的项目内容,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意见丙方根据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整改符合验收标准若验收合格的,参加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乙方负责出具验收报告四、乙方在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加盖验收章交给甲方乙方对验收不合格的,可暂缓通信接入五、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工程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海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质量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责任涉及多方的,根据责任分别承担第七条维护方式约定一、住宅小区通信设施的维护规则,以中心机房为责任划分界面;通往局向的,由乙方承担维护责任;通向住宅小区的,由甲方承担维护责任,甲方可委托乙方承担维护责任二、甲方将住宅小区内通信设施移交给乙方或委托乙方维护的,应当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维护方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自中心机房到用户终端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维护工作第八条甲方责任一、甲方提供建筑工程项目表二、甲方在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扩初时,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按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文本建设甲方与乙方先期签订的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小区通信设施设计,并向设计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涉及通信配套的相关图纸资料四、甲方应按乙方、丙方要求及时提供与通信工程有关的资料和图纸五、甲方应当向丙方提供施工所具备的条件及施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六、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额及时付款给丙方七、甲方应当根据通信配套设计的要求及时完成如下工作:_________八、甲方因更改建筑设计或其他原因涉及到需要变更通信配套工程设计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和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第九条乙方责任一、在进行方案设计、扩初时,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出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的建议,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二、乙方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0日内完成住宅区内通信接入工作,接入标准为:_________三、乙方在丙方通信配套工程完工时,应当完成住宅小区红线外通信接入设施,并具备提供电信服务的条件四、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住宅小区通信配套验收通知后,按照第六条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逾期不出具验收报告的,承担相应责任五、乙方应当在住宅小区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依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的规定,为住宅小区内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第十条丙方责任一、丙方的通信建设施工资质证号为:_________二、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所涉及的通信配套工程三、制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四、丙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标准施工,若需要变更设计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和设计单位的批准,并送达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后,才能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有效修正方案施工五、丙方在隐蔽工程结束、分段工程完成、施工进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得到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证六、丙方应当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七、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施工中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八、丙方应当按要求编制通信配套竣工资料交给甲方和乙方九、丙方应当在取得《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后5日内交给甲方十、丙方在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负责保修_________个月;在保修期内发生通信配套工程质量问题,丙方应当在接到报修后_________日内无偿修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当补偿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_________元二、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三、由于丙方原因导致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丙方支付甲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四、乙方在住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在《电信服务标准》规定期限内为住宅小区的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承担相应责任五、因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使工程停工、返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方承担六、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份数一、本合同经_________后生效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正本_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__份签约须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乙、丙三方应当仔细阅读签约须知的内容第十四条附则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10•【字号】•【施行日期】1996.0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1996年1月10日)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中央单位、地方单位、部队系统、外商独资或合资在本市各区、郊县城厢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住宅(包括集体和单人宿舍)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主管机构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住宅建设办公室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计划编制市住宅局根据每年住宅建设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中的竣工项目和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建筑的规划要求,结合住宅建设配套费收取情况,会同市政、公用等住宅配套单位和公建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住宅竣工配套计划。
第五条规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居住区、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计划实施住宅建设单位和住宅配套单位,根据下达的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签订住宅配套合同。
承担公共建筑设施建设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及时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
公安、路政部门对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条审核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是综合性审核。
新建住宅须经自来水、供电、质量监督站、房屋、环卫、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后,方可向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填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配套计划的批准文号;(二)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说明;(四)质量监督站、自来水、供电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明确结论的验收合格文件;(五)按《办法》要求,提供市政、公用设施临时过渡使用的证明文件;(六)住宅建设配套费交纳存根或包干建设的批准文件等。
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7•【字号】沪府发[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和稳定,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广泛地惠及全体人民,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近年来,中央不断完善财税、金融、土地等宏观调控政策,对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遏制地价和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推进旧区改造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指导和督查。
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
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沪房管财[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方案审核的通知(沪房管财〔2010〕71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建[2009]382号)的有关规定,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推进配套公建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现就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住宅施工计划的编制工作住宅施工计划管理是住宅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后期办理预售许可、交付使用许可等手续必要的材料之一。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住宅施工计划的编制工作,落实专门科室、人员负责。
同时告知建设单位,新建住宅项目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后,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
二、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方案审核住宅建设单位在申报住宅施工计划时,应同时提交该项目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
具体为填交《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建设施实施计划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交住宅项目规划方案批复及附总平面图(并标注本期计划建设范围)以及本期工程项目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建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建设单位所填报的资料,包括应实施的公建项目内容、规模、建设时间等进行核定;对建设规模较大、需分期实施的住宅项目,当住宅建设总量达到该地块住宅总量的70%时,该地块按规划配建的行政管理、教育、文化、医疗、公交站点等公益性设施应当同步建设,不实行另外过渡措施。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f7cd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c7.png)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2001年7月15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为了全面提高本市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沪府(95)66号文及沪建房(96)0498号文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的征收管理1、继续实施配套费征收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制度,市局每年分二次下达配套费的征收指标,进一步强化区住宅发展局的职能,将配套费征收工作纳入区住宅局目标考核的内容。
配套费征收继续实行"两级审核、统一征收"的办法,将配套费的征收工作作为实施住宅建设全过程、全覆盖管理的有效组成部分。
2、配套费征收采用划量分阶段逐步到位的办法,根据住宅项目的不同规模,具体为:(1)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3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2)超过1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可分三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20%,第二次在主体结构封顶前缴纳5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
3、按照《上海市征收配套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时缴纳配套费的,配套单位不予配套或延缓配套时间,已完成配套的,不予发放《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许可证》。
凡未按规定进度缴纳配套费的,市、区住宅局应及时发出催交通知单,并征收逾期息。
4、住宅测估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的住宅面积2%以上的(含2%),需全额补交齐配套费后,方可核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

本文由cj31yj1nbq贡献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
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信部联规[2007]2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建设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规划局(规委)、房地局、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住宅小区和商住楼通信管线及通信设施的建设行为,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维护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保障电信业务平等接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规定:一、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设施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电信发展规划相适应。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广大电信用户使用通信设施的需要,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应同步建设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建设并预留用于安装通信线路配线设备的集中配线交接间,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二、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纳入设计文件,设计审查部门在审批设计时,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法定职责严格把关。
建设项目竣工后、接入公用电信网前,各省通信管理部门要严把接入关。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 3 个月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在国家及行业有关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通信设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发布之前,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标准。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是指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或相关通信服务提供商签订的一种合同,用于规定新建住宅的通信设施和服务的配套情况。
以下是一份可能包含的合同条款:
1. 目的:明确双方共同的目标,即为新建住宅提供适当的通信设施和服务。
2. 参照文档: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行业标准等作为合同执行的参照依据。
3. 通信设施:详细描述新建住宅所配备的通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宽带网络、电信设备、有线电视等。
4. 通信服务:规定由哪家通信服务提供商负责提供通信服务,包括网络接入、电话、有线电视等。
5. 费用和支付方式:明确购房者需要支付的通信设施配套费用和通信服务费用,同时规定支付方式、周期和细节。
6. 保修和维护:规定通信设施出现问题时的保修和维护责任,包括故障报修、维护时间和方式等。
7. 变更和终止:规定变更合同的程序和条件,以及合同解除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8. 争议解决:明确双方发生纠纷时的解决方式,可以选择仲裁、诉讼或调解等方式。
上述仅为合同的一部分条款,具体合同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购房者在签署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与相关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讨论稿)2010-××-××发布 2010-××-××实施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前言在当今政府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
本着节约资源、合作共赢、服务用户的指导原则,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
本办法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归口和解释。
本办法仅针对建设阶段,共建共享所涉及的运行维护与业务资费的管理办法见《》和《》,不包括在本文件内。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刘健目录1 总则 (4)2 术语 (5)3 一般规定 (7)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 (8)4.1 无源光网络(PON)参考模型 (8)4.2 基于PON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 (8)4.3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方案 (11)1 总则1.0.1 为了适应上海市城市信息化发展目标,指导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为三网融合奠定基础,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
1.0.3 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应遵循“用户选择、平等接入、资源共享、方便服务、资费统一”的原则。
1.0.4 共建共享的住宅通信配套设施是指除通信主设备以外的通信配套设施,各通信运营企业仅负责建设各自的通信主设备及自小区上联至各自公网的通局管道、光缆、光分纤设备等通信设施。
1.0.5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要求,新建住宅区应建设光纤接入网,提倡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
根据所属区域和用户需求内容等实际情况不排除其他接入方式,但需确保方案的可行性与适应性。
1.0.6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建设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并与通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管道连通。
1.0.7 通信配套设施应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性质、功能、规模、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应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1.0.8 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应与住宅区或住宅建筑建设同步进行。
1.0.9 不同通信运营企业参与同一小区的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时应统一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以提高基础设施的共享程度。
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由负责牵头建设的运营商确定。
1.0.10 通信配套工程设计中选用的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 术语2.0.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住宅建筑内和建筑群之间的通信管线、布线通道、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场地。
2.0.2 小区通信机房用于安装住宅小区通信设备、光纤配线架等配线设备的房屋,又称小区中心机房。
2.0.3 电信间用于安装住宅建筑内配线设备和通信接入网设备等的房屋。
2.0.4 通信管道通信光(电)缆的一种敷设通道。
由管道、人(手)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
2.0.5馈线光缆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业务集中点光纤配线架至光缆交接箱之间的连接光缆,又称为主干光缆。
2.0.6 配线光缆光缆交接箱至安装在住宅楼、住宅单元楼层的光分纤箱、光分路箱等光缆配线设备之间的连接光缆。
2.0.7联络线缆自楼层设备所在的配线箱至用户引入线汇聚点所在的配线箱之间的联络线缆。
2.0.8 用户引入线缆用户引入线汇聚点所在的配线箱至住户家居配线箱之间的连接线缆。
2.0.8 户内线缆家居配线箱至户内信息插座之间的连接线缆。
2.0.9 楼层配线箱建筑物内用于线缆连接与分线的箱体,以明装或暗设的方式设于单元门口、楼层、过道等部位。
2.0.10 家居配线箱安装于住户内的配线箱体,用于终接用户引入线缆和安装用户端设备,并具有语音、数据、有线电视等各类弱电信息的传输、分配和转接功能的箱体。
2.0.11 信息插座盒户内线缆的终接设施,可安装面板和信息模块,以连接通信终端设备。
2.0.12 PON无源光网络的缩写,指由光纤、光分路器、光连接器等无源光器件组成的点对多点的光网络。
2.0.13 OLT光线路终端(Optical line terminal)的缩写,是光接入网的局端设备。
2.0.14 ONU光网络单元(Optical network unit)的缩写,是光接入网的远端/用户端设备。
2.0.15 ODN光分配网(Optical distribution network)的缩写,是提供光线路终端(OLT)与光网络单元(ONU)之间信号传输的点对多点的光分配网络,由光纤/光缆和光连接器、光分路器和光配线设备等无源器件组成。
2.0.16光分路器也称为“非波长选择性光分支器件”,用于实现特定波段光信号的功率分路及再分配功能的无源光器件(可将一路光信号分成多路光信号以及完成相反过程)。
2.0.17 FTTH光纤到户(Fiber To The Home)的缩写,指仅利用光纤媒质连接通信局端和家庭住宅的接入方式,引入光纤和ONU由单个家庭用户独享。
2.0.18 FTTB光纤到大楼(Fiber To The Building)的缩写,指光纤到楼宇,ONU部署在楼层,ONU下采用其他介质接入用户,ONU由其所辖范围内多个用户共享。
3 一般规定3.0.1建设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时,必须遵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在住宅建筑之间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在住宅建筑内敷设暗管、桥架等设施及通信光(电)缆,预留小区中心机房、电信间、楼层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等通信配套设施。
其中住宅建筑内的家居配线箱,入户管、暗管、桥架等布线通道,户内布线,楼层配线箱,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电信间,小区中心机房由土建弱电专业负责;住宅建筑之间的地下通信管道,通信光缆,小区中心机房进线管,机房内的ODF、走线架,户外光缆配纤设备,楼层配线箱内用于安装或固定主设备、光缆尾跳纤的附属设施由通信配套专业负责。
3.0.2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应考虑共建,根据地理环境条件、用户数量及电信运营商通信业务的需求,结合小区综合管线规划考虑管道的总容量和路由,管道容量应按线缆的终期容量设计,不仅应满足参与共建的电信运营商的驻地网建设需求,还应满足住宅区智能化弱电系统对管道的需求,并预留1~2个备用管孔。
3.0.3新建住宅宜采用光纤入户的接入方式,同一住宅小区内应统一接入方式,统一分光架构(一级或二级)并统一各级分路器的安装位置,以达到共享通信配套设施的目的。
3.0.4 入户光缆应以共享方式建设,容量按每户1芯配置,且应一次布线到位。
3.0.5小区通信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至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驻地网光缆应根据参与共建的运营商数量而分缆建设,且应一次布放到位。
3.0.6 新建住宅区需根据其住户规模设置小区通信机房,其使用面积应满足至少三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接入需求,且符合下表要求:3.0.7 小区通信机房内除主设备以外的配套设施,如ODF、机房进线管道、走线架、外市电引入(需要时)等应以共享方式建设。
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4.1 无源光网络(PON)参考模型无源光网络(PON)是一种点到多点的单纤双向光网络,其典型拓扑结构为树型。
PON系统由局侧的光线路终端(OLT)、用户侧的光网络单元(ONU)和光分配网络(ODN)组成,系统参考结构如图1所示:图1 PON参考结构4.2 基于PON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4.2.1 共建共享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4.2.1.1 一级分光架构1.网络结构:ONU放置在用户家中,OLT与ONU之间只安装一级光分路器,分路器可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或住宅建筑楼内,适用于用户密度低且分散的住宅,如别墅类住宅。
2. 共建共享方案:方案一: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住宅建筑内合适的位置设置楼层配线箱。
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
在户外光缆分支点安装户外光缆配纤设备,自该配纤设备至楼层配线箱根据入户光缆数量1:1布放户外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内做成端接续,通过适配器与入户光缆对接。
户外光缆配纤设备应采用无跳接配纤设备,箱内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并提供运营商通局光缆成端的空间。
分路器选用适配器型分路器,且最多不宜超过4只。
光缆配纤设备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驻地网光缆容量按照分路器上行PON口的数量1:1配置,并根据参建运营商的数量分缆建设。
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
参见图2。
图2 一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一(光分路器安装在户外)方案二: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中心机房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住宅建筑内合适的位置设置楼层配线箱。
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
在小区中心机房安装ODF,自ODF至楼层配线箱根据入户光缆数量1:1布放户外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内做成端接续,通过适配器与入户光缆对接。
小区中心机房内ODF机架附近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并提供运营商安装通局光缆配纤箱的空间。
一级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
参见图3。
图3 一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二(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中心机房)4.2.1.2 二级分光架构1.网络结构:ONU放置在用户家中,OLT与ONU之间安装二级光分路器,其中第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通信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第二级光分路器安装在住宅单元内,适用于用户相对集中的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区,即公寓类住宅。
2.共建共享方案: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每个住宅单元合适的楼层设置楼层配线箱。
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成端至适配器或做好插头盘留在配线箱内。
楼层配线箱内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二级光分路器的空间。
分路器选用适配器型分路器,且在同一个楼层配线箱内最多不宜超过4只。
楼层配线箱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驻地网光缆容量按照二级分路器上行PON口的数量1:1配置,并根据参建运营商的数量分缆建设。
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应能提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一级、二级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