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学导论》后的一些感想和启示
法学导论课程的心得体会(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学导论作为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旨在为学生提供法学基本理论、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等方面的知识,为今后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奠定基础。
在参加法学导论课程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学这门学科的魅力和重要性,以下是我对这门课程的一些心得体会。
二、法学导论课程的特点1. 知识面广:法学导论课程涵盖了法学的基本理论、法律体系、法律实践等多个方面,使学生能够全面了解法学的基本知识。
2. 实践性强:法学导论课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形式,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3. 思维训练:法学导论课程要求学生运用逻辑思维、批判性思维等,培养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
4. 培养法律意识:法学导论课程使学生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三、法学导论课程的心得体会1. 法学的基本理论在学习法学导论课程的过程中,我了解到法学的基本理论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商法学等。
这些基本理论为我们理解法律现象、分析法律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
例如,法理学中的法律概念、法律特征、法律效力等理论,使我们能够从宏观角度把握法律的本质。
2. 法律体系法学导论课程介绍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等。
通过对法律体系的了解,我认识到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方面的作用。
同时,我也意识到我国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法律实践法学导论课程通过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形式,让我们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在案例分析中,我学会了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提高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此外,我还认识到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它不仅有助于提高法律素养,还能培养我们的社会责任感。
4. 法律意识法学导论课程使我认识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一个具有法律意识的人,能够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逐渐形成了以下法律意识:(1)尊重法律:认识到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尊重法律就是尊重国家意志。
法学导论课后感.doc

法学导论课后感.doc
本次课程,我学到了很多有价值的法学知识。
通过导师的耐心讲解,我对近代史、宪法制定及其实施的历史经过、宪法的特点及法的本质、以及宪法的作用和意义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在学习过程中,我意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尤其是作为一国立宪制国家的宪法对政治稳定、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因此,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我们应当予以尊重,使之及时跟上时代的发展,以保持法的活力。
此外,我通过本次课程也增强了自己的宪法认知,特别是在宪法结构体系、宪法权利与责任以及宪法变更等方面有了更多的了解。
我也能正确认识宪法变更的程序,因此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尊重宪法,保证宪法的客观执行。
总之,本次课程给我带来莫大的收获,我增强了自己的宪法认知,建立起更加深刻的宪法概念。
未来,我将继续在宪法研究方面深入学习,遵循宪法的规定,以更高的智慧和良好的行为,为社会做出贡献。
读《法学导论》后的一些感想和启示

读《法学导论》后的一些感想和启示摘要《法学导论》是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代表作之一,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之外最负盛名、最有成果的一部书,其以“科学的法律思想和诗人般的语言”著称于世,它是为“处于职业选择阶段的未来法律工作者们服务”的一本法律科学理论书籍。
本文是在阅读《法学导论》之后所的到的一些想法和启示。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启示离出来。
19世纪的科学取向被历史法学派采纳后,法学家参与立法越来越多,习惯法逐步受到排斥。
这才使法律作为社会措施及社会目的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出现。
国家和国家法并不是两类不同事物,不是单纯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而是因为,观察视角的不同以至于得出的内容有所差异。
第二章以神圣罗马帝国为例,从欧洲宪法形式的开端—等级国家开始分析,围绕国家活动与公民自由界限的历史演变过程,阐述了立宪国家产生的过程。
从君主制国家到议会制国家、联邦制国家,以及后来的共和制国家。
拉德布鲁赫选取欧洲各国的典型政体的案例分析,其中重点以俾斯麦宪法向魏玛宪法的发展为例,做了大量比较分析。
从法律产生的根本来看,国家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源头。
但以历史的思考方法来看,这种关系恰恰相反。
涉及普通民众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的规则总是有一个稳定的基础,相比之下国家法却会市场发生变化,这个基础就是私法。
拉德布鲁赫认为日耳曼法的基础是公法,而罗马法的基础是私法。
第三章对私法从文艺复兴的个人主义思想运动为切入点,以罗马法为基础,阐述了权利、权利主体等概念的出现,以及后来的物权、债权的分化和形式平等的法律秩序原则。
这就构成了后来私法体系的核心。
在私法领域中,有这么一批人,他们的根本目的就是如何最大化的攫取到属于自己的利益,并且会因此时常规避法律,这个群体就是商人群体。
第四章以商业的历史发展为视角,阐述了商号、惯例的出现。
商号使该名义与其创设人分离。
惯例奠定了契约自治的秩序原则。
这些就构成了后来商法体系的核心。
法学导论经济法读后感

法学导论经济法读后感最近,我阅读了法学导论经济法这本书,深有所感。
在这本书中,作者简介了法律和经济的关系,探讨了经济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意义,还介绍了宪法、合同、公司法等经济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
通过这些内容的学习,我深深认识到经济法制度的重要性,下面是我对经济法的一些感受。
经济法是民生法律保障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人民服务,而经济法更是人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正如书中所言:“经济法是以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为指向的法律制度。
” 意思是说,经济法律制度是为了帮助人们解决经济问题,确保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比如,合同法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可以规范企业管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经济法制度的完善,可以让社会的资源分配更为公平,在保障人民基本利益的同时,更好地推动经济的发展。
经济法有深远的社会意义经济法在现代社会发挥的作用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
书中提到:“经济法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具有调动社会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生活和人权的多重功能。
” 遵循经济法的规范,可以保障经济的高效运转,使资源的利用更为科学、有效。
同时,经济法的完善还会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社会整体的生产力。
因此,经济法不仅仅是一些条文文本,更是深刻地影响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经济法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法治社会的建设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备和有效。
而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经济法的完备更是非常必要的。
经济法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和法制观念的民主化发展。
只有依法管理,才能够让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因此,经济法的完善是整个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之一。
总之,经济法在现代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经济法的制度对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影响不可忽视,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收入和日常生活的质量。
在这本书中,我学习到经济法的重要性以及它对社会的影响,让我更深入认识到现代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我相信,对经济法的学习和探索将会成为我不断提高自己、努力实现自己价值的重要支撑。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
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
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
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
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
《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5篇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5篇第一篇:《法学导论》读书笔记《法学导论》读书笔记书名:法学导论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7年7月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译者:米健作者简介:①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
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
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
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
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
《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
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
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
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
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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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学导论心得体会篇一:法学导论论文政法学院13级法学3班姓名:许展杰学号:311009608浅谈对法学的感想与开学后几个月来的心得体会我有一个表姐,从小到大,她都一直是我的偶像,小学、初中、高中,在各个方面都样样出色。
特别是学习上,一直稳居她所上的各个重点学校的前十,是当之无愧的学习榜样。
之后一直读完大学到考研,读博,再到工作,都一直傲立在人群之中。
而她读的专业,正是法学。
最初接触法学便是表姐的缘故,是她带我走入了法学的殿堂。
随着我对法学的不断深入了解,渐渐改变了小时对法学一些错误的认知与看法,也使我对这个学科产生了些许兴趣。
所以,当我面临着高考后的志愿填报时,不会被“法学无用”吓退;而当我成为广工法学系一份子的时候,不会像其他人一样噫嘘唏,长吁短叹如世界末日一般。
“是法学选择了我,还是我选择了法学”记得当初老师在开学初便向我们问这个问题,不同于其他理科生,我可以毫不犹豫地说:我,许展杰,选择法学。
少数服从多数,这是之前我一直遵从的观点。
但,大学的第一节课,老师便陈述了一个更有说服力的观点:“学法学的人,保护好少数人的权利,只有连少数人的权利都能够保障,才能称这个社会是一个健全的社会。
”我们法学人,便是要用自己学到的知识,自己的一份力量,来为少数即较弱势群体,保证他们拥有与他人一样的权利,即使被所谓的多数人误解、不满甚至怨恨,也不改初衷,因为这便是作为一个法学人的使命。
这使我认识到,法学不仅仅是一个专业,更是一种信念,还有一只手,一只在社会风云中死死保护住公平正义自由的手。
光荣,我第一次由衷地对法学产生了这种情感。
在更大的范围来讲,法学学的是法律,而法律千篇,只有一个目的:限制公权,保护私权。
在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政府的公权力日益变大,故而公民私权利的保障更加有难度。
对法学的启发和感悟

法学:思考与感悟一、引言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不仅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体现。
在这一领域中,我尝试深入探索并理解法律对社会、政治以及道德的影响。
我的目标是通过对法学的理解,启发对法律及其原则的更深层次的思考,同时提升自我对现实世界的观察和分析能力。
二、法学的启发法律作为社会调节器法学首先启发了我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
法律是一种社会调节器,它通过规则和原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人们在商业交易中的行为,保证了商业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刑法则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法律与权力法学也使我深入理解了法律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法律是权力的基础,它规定了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
同时,法律又限制了权力的滥用。
例如,宪法规定了政府的权力范围,并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法学的感悟法律的复杂性法学使我深深感悟到法律的复杂性。
法律不仅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也反映了社会价值观的冲突与融合。
同时,法律还具有历史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和理解法律,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法律的人文关怀法学使我认识到法律的人文关怀。
法律不仅是规则和原则的集合,更是对人类生活的关怀和尊重。
它保护弱者,惩罚犯罪,追求公平和正义。
例如,劳动法规定了对员工的保护,体现了对个体权益的尊重。
四、结论通过深入学习和理解法学,我不仅获得了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得到了深刻的启发和感悟。
我理解了法律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及它对人类生活的深远影响。
同时,我也认识到法律的复杂性和人文关怀。
这使我更加尊重和敬畏法律,也使我更加热爱法学这一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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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导论》是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代表作之一,是拉德布鲁赫《法哲学》之外最负盛名、最有成果的一部书,其以“科学的法律思想和诗人般的语言”著称于世,它是为“处于职业选择阶段的未来法律工作者们服务”的一本法律科学理论书籍。
本文是在阅读《法学导论》之后所的到的一些想法和启示。
关键词: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启示ABSTRACTIntroduction to Law "is the German jurist Gustav Radbruch one of the masterpieces, is Radbruch's" philosophy of law "in addition to the most prestigious, the most fruitful of a book, its" Science The legal thought and the poet's language "is known to the world, it is" at the stage of career choice of future legal workers who serve "a legal science books. This article is after reading "Introduction to Law" to some ideas and inspiration. Keywords: Radbruch;introduction to law;revelation一、拉德布鲁赫拉德布鲁赫1878年11月21日出生于德国的吕贝克,是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
拉德布鲁赫20岁时开始法学学习,4年之后,即开始博士阶段,师从德国著名法学家弗朗茨·冯·李斯特,他以一个天才的形象出现在法学界,仅用一年即通过了博士论文。
拉德布鲁赫一生著述等身,涉猎广泛,曾两度出任魏玛共和国司法部长,后又遭到纳粹政权的排挤和压迫。
他的法哲学原于新康德主义哲学,是海德堡学派在法哲学方面的代表人物。
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来源于新康德主义。
康德哲学即使在今天,在法哲学范围内仍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常新康德主义被分为两个分支或者两个学派,即马堡学派和海德堡学派(或称巴登学派、西南学派)。
拉德布鲁赫对新康德主义的接纳,受到了海德堡学派的代表海恩里希·李凯尔特和埃米尔·拉斯克的指引。
在博士毕业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拉德布鲁赫一直以讲师身份授课,在此期间,他吸收了西南德新康德主义的思想,特别是从海德堡大学当时的巨擘,马克斯·韦伯,以及冉冉升起的哲学新星拉斯克那里获得启发。
到1910年,在经历了长达6年的沉寂之后,他写出了《法学导论》,该书让他一举成名,到1980年该书已经印至第13版。
二、法学导论我们的生活需要规则,秩序总能从某些法则中找到对应,这也是人们认识世界的过程,而法律不单单是人为制定的控制社会的条款,也是世间万物运行的根本法则。
《法学导论》从必然与应然的区别入手,阐述了法律的产生。
在法哲学家们的眼中,法律不是人类的发明,而只是发现,也就是说人们不是制定法律,而是确定法则的存在。
法律法则的效力超越了人类立法者的原意,因此法哲学家取代了立法者的地位。
但是在法哲学家眼中,法律观的差异和民族多样化是无关紧要的。
于是,合法与公正的纠结在法律工作者这一职业上体现出来。
他们能够找到法律语言使法律具有公正性,同时还能保证法律秩序本身的存在。
法律语言逐渐克服了说教的风格,将制定法从自然法中剥离出来。
19世纪的科学取向被历史法学派采纳后,法学家参与立法越来越多,习惯法逐步受到排斥。
这才使法律作为社会措施及社会目的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出现。
国家和国家法并不是两类不同事物,不是单纯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而是因为,观察视角的不同以至于得出的内容有所差异。
第二章以神圣罗马帝国为例,从欧洲宪法形式的开端—等级国家开始分析,围绕国家活动与公民自由界限的历史演变过程,阐述了立宪国家产生的过程。
从君主制国家到议会制国家、联邦制国家,以及后来的共和制国家。
拉德布鲁赫选取欧洲各国的典型政体的案例分析,其中重点以俾斯麦宪法向魏玛宪法的发展为例,做了大量比较分析。
从法律产生的根本来看,国家法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源头。
但以历史的思考方法来看,这种关系恰恰相反。
涉及普通民众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的规则总是有一个稳定的基础,相比之下国家法却会市场发生变化,这个基础就是私法。
拉德布鲁赫认为日耳曼法的基础是公法,而罗马法的基础是私法。
第三章对私法从文艺复兴的个人主义思想运动为切入点,以罗马法为基础,阐述了权利、权利主体等概念的出现,以及后来的物权、债权的分化和形式平等的法律秩序原则。
这就构成了后来私法体系的核心。
在私法领域中,有这么一批人,他们的根本目的就是如何最大化的攫取到属于自己的利益,并且会因此时常规避法律,这个群体就是商人群体。
第四章以商业的历史发展为视角,阐述了商号、惯例的出现。
商号使该名义与其创设人分离。
惯例奠定了契约自治的秩序原则。
这些就构成了后来商法体系的核心。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无法区分一些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区别,于是产生了全新的第三法域:经济法和劳动法。
第五章从私法的视角出发,发现意思自治与形式平等的观点忽视了一个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
于是国家不再单纯地遵循意思自治和形式平等的原则,“强制契约”越来越常见,构成经济法体系的核心。
此外,形式平等的私法不过问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服从关系,也不过问工人阶级的联盟和企业主联盟。
因此要通过国家对契约自由的限制,重新将劳动关系作为人身权利关系设立,以实现对劳动者的人身保障。
国家的统治来自其权威,那么国家的权威又是从何而来呢?如果国家的权威被冒犯,国家会动用手段来惩罚冒犯者。
第六章批判了报复罚中个人主义思想,也批判了教育罚和保安罚的模糊性,并以此为起点阐述了死刑、名誉刑、囚禁刑、自由刑和罚金刑的产生及其思潮。
这就构成刑罚体系的核心。
此外,拉德布鲁赫对犯罪的分类梳理则继承了李斯特的犯罪论体系。
这就构成后来刑法体系的核心。
法律的力量不仅源自于规范本身,更是因为它能够产生效果。
法律规范一旦被制定出来,即出现一个显著转变:它为某一个目的而创制,但它的适用却不是为了这个目的,而是纯粹为了着其自身存在。
法律通过适用从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并开始控制社会生活关系,而这个掌控者就是法官。
第七章从法官独立性和客观性角度出发,阐述了法律自由运动带来的司法独立于行政的原则,以及为防止法官创制法的合议庭和多元审级制度。
如果法律成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程序法就是这种形式的形式。
如果法律是为实现社会作用的一种工具,那么程序法就是这种工具的工具。
第八章以刑事程序的转变为切入点,阐述了纠问程序和证据原则的发展。
纠问程序逐渐剔除刑讯,而证据原则逐步采纳自由心证原则。
拉德布鲁赫还介绍了后来的公开原则、存疑有利被告原则等重要的演化发展。
这些在后来都构成程序法体系的核心原则。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如果存在几类并行的规范,每类规范都发号施令,但却缺少一个彼此都承认的仲裁者对主权之争做出最终裁判。
国家与教会之间的冲突就是这类。
为了协调这样的冲突,教会法就给出一个政教协定。
第十章从中世纪的宗教权力和世俗权力的斗争切入,阐述了代表皇帝的《撒克逊法鉴》与代表教皇的《施瓦本法鉴》的冲突。
以此为起点,拉德布鲁赫逐个描述了新教、天主教、路德教与国家政权融合的演化过程。
直到1918年教会与国家一起从君主立宪制进入共和制,由此实现政教分离。
魏玛宪法不设国教,而教会作为社团得到承认。
同样的,在无政府主义的国际社会中,国家之上没有一个更高的权力能作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进行活动。
那么,国家与别的国家之间的行为是否有规范?是否可以规范?第十一章从超国家的国际法本质争论切入,阐述了国际法自从魏玛宪法规定“公认的国际法的规定是为有拘束力的德意志联邦法律组成部分”以来成为了真正的法律。
拉德布鲁赫从古代、中世纪的国家间活动一直论述到格劳秀斯的思想。
此后便有了国际会议、国际立法机构、国际行政机关,也有了以国家为规范对象的战争法、海战法,还建立了国际法院居中裁判。
伴随着人类对战争的幡然醒悟,国际法逐步获得更多的承认。
构架了整个法律体系之后,拉德布鲁赫还对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学做了描述。
第十二章详细阐述了法学的任务是解释、构造和体系。
解释是寻求国家的意志的工作,构造与体系则是寻求法律目的的工作。
这些工作的核心是正义的责任。
三、《法学导论》的贡献《法学导论》取得如此大的成就,有个原因是:当我们这个世纪中的大多数法哲学家和法律理论家沉醉于形式上的理论不可自拔时,拉德布鲁赫却是最先发展了法哲学实质内容的法哲学家之一。
当然,这与他的人生经历也有关系。
1903年底,25岁的拉德布鲁赫成为大学编外讲师。
然而他觉察到自己思想还不够深邃、性格还不够成熟。
他努力克服胆怯,学会迎合别人。
但不久,他仍违反社交礼数,甚至退出海德堡“枢密顾问社交界”,进入同样崇尚自由交际的圈子。
在这个圈子里他结识了马克斯·韦伯。
他们深入地探讨了法哲学话题。
受到韦伯的鼓励,拉德布鲁赫在1910年出版了《法学导论》。
从第二章的简述中可以看到每个部门法的论述都是扎扎实实地从历史和哲学内容推演出来的,其深度绝非一般导论性书籍中的内容堆砌所能企及。
除此之外,拉德布鲁赫不但没有被概念和抽象的思维所羁绊,而且还使既有的概念重新面对实际。
这是一种类型学和分析学的思维,它比现今大多数法学著作所采用的形式抽象语言都更适用于东亚人。
也可能是受拉德布鲁赫对当时传统交际风格挑战的习惯的影响,这本书的写作也呈现出标新立异的特点:一半是理论性的,一半是百科全书性的;一半是学术性的,一半是文学性的。
拉德布鲁赫不想让这本书只适于法律界人,而是想它适于各行各业的文化人。
拉德布鲁赫认为,他所写的这本书,恰恰是过去他本人作为一位未来法律工作者想读但又没有的书。
他也希望“本书不仅要提供法学的一个轮廓,而且同样还要提供法学的一部导论:它将把法律从更使我们感兴趣、更接近我们内心深处的知识和思想领域引向法律科学的门槛。
拉德布鲁赫遗留给世人的是一个价值内容更为完整的法哲学体系。
这个完整的法哲学体系具有以下特质:彻底的理性主义和深刻的历史性。
拉德布鲁赫所推崇的理性是一种自觉自省的有限理性,是一种探索的、艰难的理性。
他试图通过这样的理性构建出一座从此岸通向而非达到彼岸的桥梁,更确切地说,这是半座桥梁,因为它始于此岸而终究无法终于彼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