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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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人口发展现状及民族教育对策

延边朝鲜族人口发展现状及民族教育对策

剧的减少而城市人 口却在激增。 二、 延边朝鲜族人 口现状对 民族教育提 出的挑战 ( ) 一 农村朝鲜族学校生源短缺 随着延边农村朝鲜族人 口大量外 流, 包括儿童少年在 内的延边 朝鲜族农村人 口急剧减少。同时 , 在大量外流的 农村朝鲜族人 口中 , 壮年尤其是未婚者 居多 , 势必造 青 这 成结婚生育者的减少和人 E增长率的降低 , l 其结果是延边 农村朝鲜族中小学 的生源严重短缺。以光 石村小学为例 , 该校 在改革 开放 前约有 学生 30名 ,00年 只剩下 10 0 20 5
本文系全 国联校“ 教育及社会应用研究论 文奖计划” 资助课题《 延边朝鲜族人 口发展现状及民族教 育对策研究》 究成果之一。 研
作者简介 :马振彪(96 )男, 讲师。宁夏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教师, 1 7一 , 回, 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课程与教学论专业硕士。
研 究方 向: 少数民族教育, 农村基础教育
总 人 口( 人) 万
出生人 口( 万人)
8. 46 8 . 8 . 8 .9 8 . 49 4 54 5 5 4 6 8 . 8 .6 8 . 8 . 8 - 0 59 2 5 50 5 5 4 1 7 4 8 .1 2 40
O9 .6 O8 .4 O6 .5 O5 .8 O5 .0 04 . .2 O3 -8 03 -7 O3 _2 04 .1 03 -2
出生 率%
死 亡 率 %
1 . 1 . 98 38 3 1 7 3 . 8
67 .4 64 .5 61 .5
7 8 . 5
6O .6
69 . 7
60 .2
58 . 4
58 .1
5 6 . 0
61 .3
42 . 5

延边州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听证的制度构建

延边州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听证的制度构建

会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乡村林业条例》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酒类管理条例》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烟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卖管理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
是 20 0 0年 3 月九届全 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 立法法》 中关
于公众参与的规定 。《 立法法》 5条规定 ‘ 第 l 立法应 当体现人 民的意志 ,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 保障人 民通过多种途径参 与立 法活动。 3 ”第 4条规定 ‘ 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的法律案 , 列 法律委员会 、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 当 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 以采取座谈会 、 论证会 、 听证 会等多种形式。至此 , ” 我国的立法听证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迄今为止 , 立法听证已在越来越多 的地方立法中举行 , 内 容涉及城市建设 、 市场物业管理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拆迁管理 办法 、 环境资源保护等方面。如 2 0 年 l 月南京市人 大常 00 0
作为司法审判活 动的必经程序 , 称为“ 司法听证’ 后来进入行 ’ , 政和立法领域 , 称为行政听证 、 立法 听证 。 立法听证是立法 主 体在立法活动中 , 进行有关涉及到公 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 益 的立法时 , 给予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 的机会 , 立法主体听取
二、 延边州 民族 自治 地方 立法 的现状 及 问题
了《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 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保护和发展
朝鲜族 用品生产条例》 《 、 延边朝鲜族 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
提 出比较符合各方利益需求 、 合理平衡各方利 益的法律草案 审议过程的一种程序 。 我 国宪法明确规定人 民通过各种形 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 , 管理经济 、 文化 、 社会事务 , 这是公民 通过 听证参与立法的宪法依据 。 听证制度正式进入立法领域

朝鲜族教育政策

朝鲜族教育政策

朝鲜族教育政策朝鲜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之一,他们分布在中国东北部地区以及朝鲜半岛上。

中国的教育政策一直致力于在多元文化背景下促进民族团结和发展。

针对朝鲜族学生的教育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语言政策:朝鲜族是一个保留着鲜明的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群体,其主要使用朝鲜语交流。

中国政府对朝鲜族学生提供了学习朝鲜语的机会和条件。

根据相关政策,朝鲜族学生可以在学校学习朝鲜语,以便更好地保持和传承自己的文化和语言。

二、文化传承:中国政府重视朝鲜族学生的文化传承,通过学校课程设置和文化活动等方式,促使朝鲜族学生了解和传承自己的民族文化。

在学校教育中,朝鲜族学生将接受有关朝鲜族历史、传统文化、民族艺术等方面的教育,培养他们的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认同感。

三、教育公平:中国政府致力于推行教育公平政策,确保各个民族的学生都能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针对朝鲜族学生,政府加大了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投入,提供更多的教育设施和师资力量,以弥补城乡教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确保朝鲜族学生能够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四、民族特色教育:针对朝鲜族学生的特殊需求,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教育政策,为其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

比如,在课程设置方面,学校设立了一些适合朝鲜族学生的选修课程,如朝鲜语、朝鲜族文化课程等,以提供更加贴近他们生活和学习需求的教育内容。

同时,政府也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教师对朝鲜族学生的教育水平和文化了解,以更好地满足其学习需求。

五、就业机会:为了提高朝鲜族学生的就业竞争力,中国政府推行了一系列支持就业的政策。

在教育中,特别注重培养朝鲜族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并融入社会。

在维护朝鲜族传统文化和促进民族团结的背景下,中国政府的教育政策秉持着平等、公正、权益保障的原则,为朝鲜族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机会。

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朝鲜族学生的教育水平,促进朝鲜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加强中国不同民族之间的交流和了解,推动民族团结的发展。

民族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推进策略

民族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推进策略

民族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及推进策略作者:郭喜永来源:《现代教育科学(普教研究)》2013年第02期2010年7月颁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把民族教育单列一章,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民族教育的高度重视,也充分说明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民族教育在推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

[1]为全面了解吉林省民族教育的发展现状,2012年5月至10月调研组对全省民族教育发展做了一次全面深入的调研。

通过调研,掌握了全省民族教育的基本情况,分析整理了民族教育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而提出了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策略建议。

一、吉林省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现状(一)全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吉林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主要少数民族有朝鲜族、满族、蒙古族、回族和锡伯族。

少数民族人口共有218.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96%。

全省拥有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比较完整的全日制民族教育体系,朝鲜族、蒙古族、满族和回族都设有本民族学校。

现有高校1所;民族中小学212所,其中独立高中11所、完全中学14所、初级中学35所、九年一贯制学校36所、小学116所,其中朝鲜族学校130所、蒙古族学校63所、回族学校7所、满族学校12所。

少数民族在校生100,193人。

全省民族教育发展主要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二)全省各地发展民族教育的主要做法近年来,全省各地各级党委和政府普遍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持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力度,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全省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1. 出台和实施多项优惠政策。

其一,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省人大颁布实施了《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省政府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延边州出台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其二,实行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

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10分,不使用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5分。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4.25•【字号】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4号•【施行日期】1994.04.25•【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族教育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2月5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4月22日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

特此公告1994年4月2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1994年2月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延边朝鲜族教育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朝鲜族教育,是指自治地方兴办的在文化传统、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教学用图书、师资队伍及办学条件等方面具有朝鲜族特点的各级各类教育。

第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朝鲜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增强全体公民的重教意识,积极稳步地推进朝鲜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朝鲜族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朝鲜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适应自治州经济、科技、社会、民族发展的需要;必须适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必须遵循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朝鲜族文化传统教育,继承和发扬朝鲜族优秀的思想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加强现代化科学技术教育,提高民族素质。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地方人大法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地方人大法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7年修订)第一条为了推动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朝鲜语言文字是朝鲜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工具。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履行职务时,通用朝鲜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

第四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朝鲜语言文字工作中,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朝鲜族公民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促进朝鲜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朝鲜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语言文字方面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本条例的实施情况;(二)制定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规划和具体措施;(三)监督、检查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翻译工作;(四)组织和管理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及推广工作;(五)开展朝鲜语言文字的研究、学术交流及朝鲜语言文字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六)协调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第六条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本县(市)朝鲜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朝鲜语言文字工作。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

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朝鲜语规范委员会,按照朝鲜语规范化原则,制定保持中国朝鲜语特色,便于国际间交流的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方案。

第九条自治州自治机关重视朝鲜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朝鲜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究和应用软件的研发,建立多用途的朝鲜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实现朝鲜语言文字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延边州劳动教育实施方案

延边州劳动教育实施方案

延边州劳动教育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处中国东北,是朝鲜族聚居地区,也是我国边疆地区之一。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征程中,延边州劳动教育的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劳动教育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

因此,制定并实施延边州劳动教育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学校教育改革,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1. 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和劳动习惯,增强劳动技能。

2. 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

3. 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荣誉感。

4. 培养学生的环保意识,提高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实施内容1. 设立劳动教育课程在学校课程设置中,增加劳动教育课程,让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劳动知识,掌握劳动技能,增强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

2. 开展劳动实践活动每学期组织学生参与劳动实践活动,如校园环境整治、田间劳作、手工制作等,让学生亲身参与劳动,感受劳动的快乐和成果。

3. 开展劳动竞赛组织学生参与各类劳动竞赛,如技能比赛、劳动创新设计大赛等,激发学生的劳动热情,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 强化劳动教育管理学校加强对劳动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劳动教育档案,对学生的劳动成果进行及时评定和奖励,形成良好的劳动教育氛围。

四、实施保障1.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学校加强对劳动教育师资队伍的培训和引进,提高教师的劳动教育水平和能力,保障劳动教育课程的质量。

2. 完善劳动教育设施学校加大对劳动教育场所和设备的投入,完善劳动教育实施条件,为学生的劳动实践活动提供良好的场地和设施保障。

3. 加强家校合作学校与家长共同参与学生劳动教育活动,加强家校合作,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五、实施效果评估学校每学年对劳动教育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劳动教育实施方案,不断提高劳动教育的实施质量和水平。

新课程改革后吉林省延边州朝鲜族教育政策研究

新课程改革后吉林省延边州朝鲜族教育政策研究

新课程改革后吉林省延边州朝鲜族教育政策研究延边州是我国最大的朝鲜族聚居地,朝鲜族历来有重视教育的传统。

改革开放以来,延边大学的建立、基础教育的发展、教育机构的设立等,不仅培养了大量人才,也使朝鲜族教育获得了发展。

2001年新课程改革开始,延边州朝鲜族教育依据《纲要》进行了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本文分为新课程改革后延边州制定朝鲜族教育政策的背景、制定的具体政策、政策的特点及朝鲜族教育的反思与展望四个部分,以期为延边州朝鲜族教育的未来发展提供借鉴。

新课改;延边州;朝鲜族;教育政策人们将21世纪称为是“知识经济时代”,这是因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已经变成了最重要的生产要素。

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国际间激烈的竞争让人们意识到知识的重要性,为此人们对教育提出了更高要求:应该提高教育层次、教育质量及教育体系的公平性。

再加上素质教育的提出,人们意识到现有的基础教育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由此拉开了我国新课程改革的序幕。

2001年7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出台了,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根据《纲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2-2022年)》《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等,借鉴《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结合延边州实际情况,针对朝鲜族教育进行了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

本文以文献法、理性思考的方法为主,分析研究了新课程改革后延边州制定朝鲜族教育政策的背景、制定的具体政策及政策的特点,对延边州朝鲜族教育的未来进行展望,以期对延边州朝鲜族教育的稳步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一、新课程改革后延边州制定朝鲜族教育政策背景延边州是我国最大的朝鲜族聚居区,也是国内最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之一,拥有“教育之乡”的称号。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在有利于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的政策支撑下,朝鲜族教育取得了巨大进步,这也表明朝鲜族对教育十分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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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法规类别】教育改革
【发文字号】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号
【批准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4.04.22
【发布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4.04.25
【实施日期】1994.04.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6日实施日期:1997年9月26日)修正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2月5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4月22日批准,现予以公布施行。

特此公告
1994年4月25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1994年2月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延边朝鲜族教育实际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朝鲜族教育,是指自治地方兴办的在文化传统、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教学用图书、师资队伍及办学条件等方面具有朝鲜族特点的各级各类教育。

第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朝鲜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增强全体公民的重教意识,积极稳步地推进朝鲜族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朝鲜族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朝鲜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必须适应自治州经济、科技、社会、民族发展的需要;必须适应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必须遵循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规律。

第六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朝鲜族文化传统教育,继承和发扬朝鲜族优秀的思想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加强现代化科学技术教育,提高民族素质。

第七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坚持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推进经济、科技、教育相结
合,逐步建立、健全具有中国朝鲜族特色的教育体系。

第八条自治州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办学形式
第九条自治州自治机关实行以各级人民政府办学为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逐步建立多种层次、多种类别、多种形式办学的新格局。

第十条朝鲜族基础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村、乡(镇)、县(市)、州四级办学和乡(镇)、县(市)、州三级管理的体制。

厂矿企业办的学校和部门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实行部门主管,所属行政区教委统管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自治州内设立朝鲜族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师范学校(以下简称朝鲜族学校)。

第十二条朝鲜族人口在当地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低的地方,单独设立朝鲜族学校有困难的可以举办民族联校,设立朝鲜族班。

第十三条自治州根据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学科内容、学生来源,可以单独设立朝鲜族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也可以设立多民族联合学校。

第十四条因行政管辖地区不同,学生不能就近入学的地方,经办学单位协商,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跨行政管辖地区联合办学,实行村联办或乡联办。

第十五条居住分散、学生走读困难、民族班额不满的边境地区和边远山区,举办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朝鲜族小学和中学。

第十六条外籍团体或友好人士经批准可以在自治州境内以捐资助学、合作办学等形
式举办幼儿园、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教育制度。

第三章朝鲜族文化传统教育
第十七条朝鲜族学校必须重视朝鲜族文化传统教育。

特别要加强朝鲜族的语文、历史、音乐、舞蹈、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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