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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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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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因此在英国曾被称为“死亡税”(Death Tax)。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这种税。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有400多年的历史。

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南京国民党政府曾于1938年10月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开征遗产税。

(注:春杨:《……一、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问题遗产税的课征是基于遗产继承关系。

那么,遗产继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如何呢?遗产继承首先是基于私有制的存在。

在原始社会氏族制度下,生产资料氏族公有,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不存在财产私有现象,也就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

到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大分工的出现,生产力水平有了提高,一个人除了能养活自己,还能提供剩余产品,部落战争的胜利者不再杀死战俘,而是把他们变为奴隶。

随着阶级的出现,为保护和巩固特定人(阶级)对特定财产(土地、牲畜、剩余产品、奴隶)的占有的私有制也产生了。

历史经过了几千年的沧桑巨变,但财产私有制本身没有怎么变,只是财产私有主体“风水轮流转”,从奴隶主、封建地主转到近代的资本家乃至普通百姓。

而他们的财产私有多以家庭为单位出现和存续,集中表现在遗产继承上。

财产继承的链条延续着一代代生生不息的命脉。

遗产继承之所以首先在家庭成员间进行,是因为家庭和个人承担着人自身生产的任务。

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

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

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2

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2

遗产税立法若干问题探讨引言遗产税是一项针对个人的遗产和赠与财产的征税制度。

很多国家都有遗产税相关的政策与立法。

遗产税立法存在许多热点问题,本文将探讨其中的若干问题。

正文1. 遗产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首先,我们应该明确遗产税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可以实现财富再分配,减轻贫富差距。

然而,一些人认为私有财产的权益应受到保护,遗产税可能会损害财产权益,不符合个人的自由选择原则。

因此,我们需要在平衡财富再分配和财产权益保护之间寻找合理的制度设计。

2. 遗产税的税率和免税额遗产税的税率和免税额是遗产税立法中的重要问题。

税率过高可能会导致富人资产外流,减少投资和经济发展。

然而,税率过低可能会减少财富再分配效果,造成负担不平等。

免税额的设定也需要考虑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平性。

因此,需要根据国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财富再分配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税率和免税额。

3. 遗产税的征收对象和范围遗产税的征收对象是遗产的继承人或受赠人。

但是,确定谁是遗产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可能存在争议。

有些国家规定只有直系亲属才需要缴纳遗产税,而有些国家则将遗产税征收对象扩大到更远的亲属和非亲属。

此外,遗产税的范围也需要明确,包括哪些财产应该纳入遗产税的征税范围。

这些问题需要根据社会和经济情况来制定具体的规定。

4. 遗产税的征收方式和程序遗产税的征收方式和程序也是遗产税立法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征收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分期缴纳。

征收程序包括遗产评估、征收通知和缴纳等环节。

这些程序需要简单明了,方便遗产的继承人或受赠人进行操作,以避免征收过程中的纠纷和争议。

5. 遗产税的滞纳金和罚款遗产税的滞纳金和罚款是对逾期不缴纳遗产税的处罚措施。

它们的设定应该有利于提高遗产税的征收效率和缴纳合规性。

然而,滞纳金和罚款的金额应该适度,避免给纳税人带来过大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要能够起到威慑效果。

6. 遗产税的用途和监管最后,遗产税的用途和监管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我国遗产税立法相关问题探讨的开题报告

我国遗产税立法相关问题探讨的开题报告

我国遗产税立法相关问题探讨的开题报告
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产的不断积累,社会财富的分配问题
越来越受到关注。

遗产税,作为财富的分配工具之一,可以有助于解决
财富集中、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

而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完善的遗产税
立法,这对保障个人财产权益和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2. 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探索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相关问题,从而为建立完善的遗产
税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3. 研究内容
本文将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研究:
(1) 遗产税的概念和作用
(2) 国外遗产税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3) 我国遗产税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4) 建立我国遗产税制度的建议
4. 研究方法
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法进行研究。

通过文献
资料法,对国内外遗产税立法、经济学理论等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分析
和综合。

实证分析法,通过分析我国当前财富分配现状和相关政策,分
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比较法,将对国外遗产税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探讨,
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可行的建议。

5. 研究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相关问题,为我国建立完备的遗产税制度提供建议和参考。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更好地认识遗产税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为我国的财富分配问题提供合理解决途径,全面提高社会公正性和社会公平性。

浅谈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

浅谈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

浅谈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摘要】遗产税为一个国家根据死者所留下遗产的征税。

若能够对进行正确合理的征收,可以使社会成员得到良好的财富分配,而且合理的征收遗产税还可以使深灰的贫富差距得到一定的缩小。

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在遗产税相关的立法上,可以制定合理的税率和起征点,避免因税率过高,而使人们通过种种不法手段进行逃税和避税,使我国的遗产税具有更强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遗产税;立法问题;起征点遗产税主要是对继承人进行税务的征收,这种遗产税会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得到增加,从而对社会财富和贫富差距进行相应的调节。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当今社会,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产生了一系列的深灰问题,政府为了调节好社会财富的不平衡,我国开始征收遗产税,并在不断的完善。

但是我国的学者们对于遗产税的立法问题有不同的看法。

本文主要对我国遗产税的立法问题给予相关的讨论和分析,使其得到不断的健全和完善。

一、遗产税的概述关于遗产税的性质,在历史上有过不同的理解,行为税、所得税、财产税、混合税[1]。

其中行为税,是说遗产税为对财产转移时的手续费。

所谓所得税为继承人在继承这笔财产时所缴纳的所得税。

财产税为以被继承人在死后,视所留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为征税的对象。

混合税则是将行为税,所得税,财产税综合税收。

在征收遗产税上具有高难度,由于遗产税具有广泛的分布,形式也较多,包括房产、现金、债券等。

因此在征收遗产税上需要进行专门机构的设置,要对遗产给予核实和评估,而且需要花费较多的经历和时间,所以,遗产税相应的征税成本较高。

而且遗产税还可以对经济和社会进行相应的调节。

遗产税能够减少父辈给予下一代的财富,这样不仅可以是社会财富得到增加,还能促进富有子女和贫穷子女的之间的公平,避免较大的差距。

二、遗产税征收的必要性在当今社会中我国的国民经济保持一种稳定快速的发展趋势,人民的收入也不断的提高,从中还出现了较大的贫富差距,而且这种差距越来越大,因此就要求政府必须对此进行相应的调节,避免更大社会问题的出现[2]。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摘要】中国遗产税立法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问题,如税收范围不清、税率过高等。

本文通过对中国遗产税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经验,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明确税收范围、合理确定税率等。

也探讨了中国遗产税立法的前景,并指出其在财政领域的重要性。

希望未来可以通过更深入的研究,完善我国的遗产税立法,促进财富公平分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关键词】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现状、存在、国外、经验、借鉴、建议、前景、总结、展望、重要性、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议题之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富积累,遗产税立法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遗产税是一种对个人遗产进行征税的税种,其立法目的旨在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至今中国并未实施遗产税制度,也未制定相关的遗产税法律法规,导致财富传承存在较为严重的不公平现象。

对中国遗产税立法进行研究,探讨其现状、问题及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借鉴国外的遗产税立法经验,对中国的遗产税立法提出更加科学和有效的建议,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体系,促进财富公平分配,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展开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立法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中国遗产税立法的问题及其现状,并结合国外遗产税立法经验,提出相应的建议。

通过分析中国遗产税立法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在我国制定更为完善的遗产税立法,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通过研究中国遗产税立法的前景,探讨遗产税在我国未来发展的可能性和重要性,为相关立法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参考。

本文旨在为完善中国的遗产税立法提供研究依据,促进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完善和发展,进一步推动遗产税立法的进程。

1.3 研究意义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遗产税是一种重要的财政税收手段,可以有效调节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

遗产税相关法律规定(3篇)

遗产税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产税是国家对遗产继承人依法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它是对遗产继承人因继承遗产而获得的财产进行征税的一种方式。

遗产税的征收旨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同时也可以为国家提供财政收入。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遗产税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遗产税的定义与作用1. 遗产税的定义遗产税是指国家依法对遗产继承人因继承遗产而获得的财产,按照一定的税率和税基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 遗产税的作用(1)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遗产税可以限制财富的过度集中,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2)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遗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可以为国家提供一定的财政收入。

(3)激励人们努力工作,创造财富。

遗产税的征收可以促使继承人珍惜和合理利用遗产,避免浪费。

三、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与对象1. 征收范围遗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遗产继承、赠与、分割等情形。

具体包括:(1)遗产继承。

指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等依法继承遗产。

(2)赠与。

指遗产赠与、生前赠与等情形。

(3)分割。

指遗产分割、析产等情形。

2. 征收对象遗产税的征收对象为遗产继承人,包括:(1)法定继承人。

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

(2)遗嘱继承人。

指按照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

指按照遗赠抚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四、遗产税的税率与税基1. 税率遗产税的税率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具体如下:(1)超额累进税率。

遗产税的税率分为5个档次,税率为30%、40%、50%、60%、80%。

(2)比例税率。

遗产税的比例税率为20%。

2. 税基遗产税的税基为应纳税遗产额。

应纳税遗产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遗产额 = 遗产总额 - 遗产扣除额(1)遗产总额。

指遗产继承人依法继承的财产总额。

(2)遗产扣除额。

包括以下几项:①丧葬费。

指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②债务。

指遗产继承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

③捐赠。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摘要】中国遗产税立法是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从遗产税立法的必要性、难点、国外经验借鉴、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通过对国外遗产税立法的经验借鉴,得出一些可供参考的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

探讨了未来遗产税立法的发展方向,展望了中国遗产税立法的前景,并对中国遗产税立法现状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将有助于为中国遗产税立法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和指导,促进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推动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遗产税立法、必要性、难点、国外经验、政策建议、实施方案、发展方向、前景展望、现状总结1. 引言1.1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遗产税是指对个人遗产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是各国财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遗产税一直备受争议,虽然历史上曾有过遗产税,但在1950年代后逐渐停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和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的出现,遗产税再度成为热议话题。

中国遗产税立法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如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难点、国外遗产税立法经验借鉴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些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当前我国遗产税立法的现状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实施方案。

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对未来遗产税立法的发展方向和中国遗产税立法的前景展望进行探讨,最终总结中国遗产税立法的现状,为相关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2. 正文2.1 遗产税立法的必要性遗产税可以有效调节财富分配,减少财富不平等。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财富集中程度的加剧,财富差距不断扩大,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平性。

遗产税的征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富人和贫人之间的财富差距,实现财富再分配的目的。

遗产税可以激励有效的资源配置和企业家精神。

通过对财富的征税,可以鼓励富裕家庭更加注重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企业的创新发展,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遗产税可以促进资产调整和产业优化。

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征收遗产税可以推动资产的调整和流动,促进不良资产的清理和产业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我国遗产税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遗产税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遗产税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富裕人群不断增加,社会财富格局发生巨大变化。

然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财富传承和分配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因此,如何公平地对财富进行分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税收作为一种政策工具,具有引导财富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

在此背景下,我国的遗产税政策引起了广泛关注。

尽管我国已经开始了遗产税的试点工作,但是,在遗产税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限制了遗产税的实际效果,还影响了遗产税的认知和接受。

因此,对遗产税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的遗产税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二. 研究对象和内容1. 研究对象本研究将对我国遗产税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探讨政府在制定遗产税政策方面的法律基础和经验,以及在遗产税实施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2. 研究内容(1)我国遗产税的基本概念和制度安排。

(2)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义务。

(3)遗产税的征税方式和税率计算方法。

(4)遗产税的减免和豁免规定。

(5)遗产税的实施方式和监管措施。

(6)遗产税的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途径。

三. 研究方法和研究步骤本研究将以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对比研究法为主要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以及对遗产税相关案例的研究,综合分析目前我国遗产税制度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国际上遗产税制度的优点和不足,比较二者之间的差异与相似之处,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具体研究步骤如下:(1)文献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通过网络、图书馆等渠道,收集和整理国内外相关文献资料。

(2)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梳理。

对我国遗产税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梳理,分析其主要内容和规定。

(3)遗产税税收对象和征税义务的分析。

对遗产税的税收对象和纳税义务进行分析,探讨其依据和实施的操作规程。

(4)遗产税税率计算方式和减免、豁免规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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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税立法的若干问题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一种税,因此在英国曾被称为“死亡税”(Death Tax)。

遗产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这种税。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已有400多年的历史。

在现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各国普遍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南京国民党政府曾于1938年10月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起开征遗产税。

(注:春杨:《……一、课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问题遗产税的课征是基于遗产继承关系。

那么,遗产继承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如何呢?遗产继承首先是基于私有制的存在。

在原始社会氏族制度下,生产资料氏族公有,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不存在财产私有现象,也就不存在遗产继承问题。

到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社会大分工的出现,生产力水平有了提高,一个人除了能养活自己,还能提供剩余产品,部落战争的胜利者不再杀死战俘,而是把他们变为奴隶。

随着阶级的出现,为保护和巩固特定人(阶级)对特定财产(土地、牲畜、剩余产品、奴隶)的占有的私有制也产生了。

历史经过了几千年的沧桑巨变,但财产私有制本身没有怎么变,只是财产私有主体“风水轮流转”,从奴隶主、封建地主转到近代的资本家乃至普通百姓。

而他们的财产私有多以家庭为单位出现和存续,集中表现在遗产继承上。

财产继承的链条延续着一代代生生不息的命脉。

遗产继承之所以首先在家庭成员间进行,是因为家庭和个人承担着人自身生产的任务。

正如恩格斯所说:“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

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

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

”(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页。

)“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

”(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1页。

)当然,遗产继承还有一些别的原因。

法国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代表杜尔克姆(1858-1917)认为,“个人财产,是大家族制度解体后才出现的,但是它仍然具有对家族的集体感情。

为此,法律也不得不反映这样一种宗教的感情。

所以,不论从习惯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把继承作为财产转移的一种合法手段。

”(注:吕世伦、周世中:《杜尔克姆法社会学思想探析》,《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1期,第5页。

)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代表理查德.A.波斯纳则认为:“遗产的动机是一种利他主义的动机。

”(注:[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0页。

)关于遗产继承的合法性,则是无庸置疑的。

世界各国都把遗产继承作为确认并保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个实证典范。

我国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则对我国公民的遗产继承作出了详细规定。

所有这些规定都是我国遗产继承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那么,开征遗产税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理论界主要有权利说、没收遗产说、追税说、均富说、享益说、能力说等。

现代各国开征遗产税多以均富说、权利说和能力说为依据。

(注:蒋晓惠:《财产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147页。

)我们认为在我国课征遗产税应以“公平”和“效率”为主要课税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

1.关于公平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的三大特征是: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

在我国改革开放前近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绝对平均的分配机制,公民之间的个人收入没有多大差别,除了必要的生活必需品,个人没有什么财富积累。

因此遗产继承有名无实。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私营企业、个体经济、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性质的经济出现并得到迅速发展,按资分配等分配形式得以确认,“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导向作用,致使公民个人财富不断积累,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据统计,1997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GNP)为73452.5亿元人民币,是1978年(3588.1亿元)的20.5倍。

(注:1997年《中国统计年鉴》电子版。

)这是改革开放政策给我国人民带来的实惠。

但是,随着一部分人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和急剧膨胀,公民之间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少数先富起来的人占有了一大部分社会财富。

据报道,我国占全国人口不到3%的高收入者,其存款却占全国城乡居民存款总额的28%。

(注:转引自李文:《论完善我国税制结构》,《税务经济》1998年第1期。

)我国目前个人财产百万以上者已有100多万人。

(注:转引自欧丽华:《关于遗产税立法的几点思考》,《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第72页。

)这是与社会主义的目标相违背的发展趋势。

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因此。

国家应该伸出“有形之手”,通过税收等手段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以保持社会分配的相对公平。

特别在我国改革开放形势下,一部分人的发家致富凭借更多的是抢战改革先机,也即社会为他们提供了机会,他们收获了更多改革开放的成果。

同时,另一部分人则为他们承担了改革的成本,例如国有企业职工的下岗分流等等。

从公平的成本分摊的角度,先富起来的人应通过交税等方式承担一部分改革成本。

另外,先富的人往往消耗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因此,他们应该通过交税等途径让渡一部分收益。

此外,由于我国法律建设不完善,因此,一些人的财富规避了税收的杠杆,甚至有些人的财富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对其征收遗产税则是社会最大的公平。

有学者为此提出了“追税说”等理论,本人则认为其归根结底都是追求并体现社会的公平理念。

总之,社会主义的理想和最终目标是消除两级分化,达到社会分配的完全公平,作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我国,应该通过各种手段追求社会最大限度的公平。

邓小平曾说:“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

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过大的贫富差距。

再过二十年、三十年,我国生产力发展起来了,也不会两极分化。

”(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3页。

)社会公平包括各社会成员间的起点平等、分配平等和最终结果平等三方面内容。

课征遗产税就是通过国家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追求社会成员间的起点平等,限制不劳而获,体现社会的真正公平。

2.关于效率效率即以尽可能少的投入得到尽可能多的产出。

对遗产课税同样体现了效率原则。

国家把征得的遗产税,用于社会再分配,能使遗产资源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得到更有效的配置。

另外,个体创造财富的能力是有差别的。

被继承人能够遗留下巨额财产证明了他具有较强的创造财富的能力,但这并不能保证该遗产的继承人具有比别人更好的创造财富的能力。

遗产继承是依据血缘或情谊关系分配的,而非依据效率原则分配。

国家则通过征收遗产税把遗产的分配引导(至少部分)到了效率的轨道上来。

从更深一层意义上讲,遗产税的课征实质上就是限制私有制,使之更加社会化。

因为私有制和社会化是一对矛盾。

私有制的过度发达导致社会财富过于向少数个人集中,限制了生产力的发展。

而社会化大生产则要求生产资料的社会化程度更高,以利于按照效率原则来配置社会资源。

因此,国家通过强制力征收遗产税,对社会财富进行“二次分配”,体现了效率原则和理念。

特别在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生产力还不发达,国家提出优先发展生产力,“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背景下,强调征收遗产税的效率原则有其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遗产税立法存在的技术难题早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就提出开征遗产税,至今没有付诸实践,其中原因多多。

我们认为,技术性困难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遗产估价比较困难遗产税的课征对象是被继承人的遗留财产总值,因此,征收遗产税,首先要对遗产进行资产评估。

这是开征遗产税首先要解决的技术性问题。

也是征收遗产税的一个难点。

资产评估主要包括六大要素,即资产评估的主体、客体、特定目的、程序、价值类型和方法。

(注:《资产评估学》(1999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第1页。

)遗产估价也不例外。

1.遗产估价的主体:即由谁来承担遗产估价任务。

世界各国主要有由民间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专家评估和专门机构评估等几种方式。

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仍处于起步阶段,而且主要是国有资产评估。

针对个人财产的评估业务还有待于开拓和发展。

2.遗产估价的客体:即遗产估价的具体对象。

遗产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即动产、不动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动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珠宝等;不动产主要是房屋、工厂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保险权益、债权、土地占用权等。

他们构成了遗产估价的具体对象。

具体到某一遗产继承案例时,则该案例中被人遗留的财产为本次遗产估价的具体对象。

3.特定目的:遗产估价的特定目的,一是为了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二是为征收遗产税提供依据。

4.遗产估价程序;是指遗产估价的各个步骤和环节,包括确定评估对象、制定方案、收集数据资料、选择评估方法、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报告等。

在以课征遗产税为目的的遗产评估中,全面收集遗产使之不被遗漏或逃避纳税应是关键内容。

5.价值类型:目前国际上的资产评估主要有四种价值类型,即重置成本、现行市价、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

(注:《资产评估学》(1999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第1页。

)6.遗产估价方法:可以采用市场法(通过比较被评估遗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以确定被评估遗产的价值)、成本法(按遗产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来确定遗产的价值)和收益法(通过估算被评估遗产未来预期并折算成现值,以确定遗产价值。

)等方法来估价遗产价值。

目前世界各国对遗产的估价多采用市场价值原则,(注:同前引蒋晓惠《财产税制国际比较》,第152页。

)实行总遗产税制的国家多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时价为课征遗产税的价值,实行继承税制的国家多以继承行为发生时的遗产时价为课征遗产税的价值。

但各国均规定,如果纳税人不及时申报,估价标准将从高计征。

如:美国的估价遗产时其遗产总值一般按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财产市场价格确定,农场及某些非上市企业使用的不动产、无形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由国家收入局资本税收办公室负责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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