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农村公路的相关管理规章制

2024年农村公路的相关管理规章制一、前言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交通的日益便利化,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水平,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显得尤为迫切。
本文以2024年为时间节点,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一套相关的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以期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基本原则1.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投入力度,确保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
2.注重农村公路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绿色建设。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化农村公路资源配置,确保农村公路的有效利用。
4.将农村公路建设与农村经济发展相结合,鼓励农民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
5.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1.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委员会,明确其职责和权力。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村公路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2.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局,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处、农村公路维护处、农村公路安全监管处等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3.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维护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水平。
四、农村公路建设管理1.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度,按照交通需求、资源分配等科学建设原则,确定农村公路建设的重点和优先项目,确保农村公路的全面覆盖。
2.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采取多元化的资金支持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
3.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和质量检测,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评估体系,对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等问题进行跟踪督查和整改。
4.完善农村公路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根据不同地域和交通需求制定相应的建设标准,确保农村公路的规范和安全。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
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 路况巡查制度: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包括路面状况、交通标志标线是否完好等内容,及时发现并处理道路损坏、道路隐患等问题。
2. 维护养护制度:明确对农村公路进行维护养护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规定维护养护的频次和内容,包括路面修补、排水系统维护等。
3. 交通安全制度:制定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交通信号灯设置规范、交通标志标线标定、交通秩序维护等内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4. 超载限高规定:规定农村公路的货车、客车等车辆的载重限制和车辆限高,严禁超载和超限,确保道路的承载能力和安全性。
5. 路边环境管理:规定农村公路两侧的沿线环境管理,包括禁止乱丢垃圾、乱贴乱画等行为,保持公路周边环境整洁美观。
6. 绿化保护制度:规定农村公路沿线的绿化保护措施,保护道路两侧的植被和自然环境。
7. 收费管理制度:针对一些收费农村公路,规定收费站的位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等,保证收费公正合理。
以上是农村公路管理的一些基本规章制度,具体实施和管理还需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具体规定。
第 1 页共 1 页。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农村公路是连接农村地区与城市之间的重要交通通道,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规定是维护农村公路安全运行的基础,包括以下内容:1. 车辆通行规定:(1)规定车辆驶入农村公路的限制条件和要求,包括车辆载荷、车辆尺寸、车辆速度等标准;(2)规定大型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通行规定,确保其安全合理通行;(3)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通行,并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措施。
2. 交通标志标线规定:(1)规定农村公路上必须设置的标志标线,包括交通禁止标志、交通指示标志、交通警示标志等;(2)规定标志标线的布置位置和尺寸要求,确保交通信息的有效传达和交通秩序的维护;(3)对涂刷、维护和更换标志标线的要求,确保其清晰明了。
3. 道路施工管理规定:(1)规定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规定和交通管控要求;(2)规定施工期间的交通疏导和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不影响路面的正常通行和车辆行驶安全;(3)对施工期间的设备、材料堆放等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危险因素。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是保持公路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措施,需要制定以下规章制度:1. 定期巡查制度:(1)规定巡查人员的巡查范围、巡查内容和巡查频次;(2)规定巡查人员的巡查记录和巡查结果的上报要求;(3)明确养护单位和责任人对巡查结果进行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2. 管理信息系统规定:(1)建立农村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公路的基本情况、养护记录、处罚情况等进行登记和管理;(2)规定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和权限分配,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
3. 养护施工规定:(1)规定养护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工作责任;(2)规定养护工作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施工工艺的标准和要求;(3)规定养护单位对公路设施的日常保养和维修要求。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
包括以下方面:
1.公路使用管理规定:包括公路使用权限、道路使用费收取、车辆通行证办理等规定。
2.公路维护管理规定:包括公路日常维护、定期检修、紧急维修等规定,确保公路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3.公路交通管理规定:包括交通信号灯、限速标志、禁行标志等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以及交通管制措施的实施。
4.公路运输管理规定:包括货物运输、客运运输、专用车辆通行、超限超载车辆管理等规定,确保公路运输的秩序和安全。
5.公路建设管理规定:包括新建公路、改扩建公路、农村公路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等规定,确保公路建设的质量和符合规范。
6.公路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包括公路沿线环境保护、噪音污染控制、水土保持等规定,确保公路建设和使用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7.公路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公路安全评估、交通事故处理、公路抢修等规定,确保公路使用的安全性和紧急处理的能力。
8.公路收费管理规定:包括收费标准、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等规定,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性、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交通便利化。
农村公路专用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专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道路设施,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是指连接农村村庄、田地、农田、林区、牧区等、农村交通紧急需要的道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便民、安全、文明、协调”的原则,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条农村公路交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维护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农村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道路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六条实行科学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交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良性有序互动。
第七条制定和修订农村公路专用规章制度,应当充分征求农村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意见。
第二章农村公路通行规定第八条农村公路的通行范围应当根据道路等级、交通密度、周边环境等情况确定,并设立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
第九条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农村公路交通信息,发布农村公路通行信息指导,引导驾驶人安全通行。
第十条农村公路通行应当依法行驶,尊重他人权益,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通行。
第十一条进出农村公路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的地方进行,不得跨越隔离设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公路交通违法违章信息记录系统,对违法违章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针对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及时组织救援,调查处理,并追究事故责任。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通行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遵守交警指挥,保持车距,注意交通安全。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上不得超过规定时速,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章农村公路停车规定第十六条农村公路上禁止随意停车,禁止占用交通要道,如需停车,应当在指定地点停车。
第十七条禁止在农村公路上停车违章收费,阻碍交通,扰乱秩序,干扰他人。
第十八条驾驶人在农村公路上停车时,应当注意交通安全,遵守相关规定,合理选择停车位置。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三篇)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一、前言农村公路是联系城乡的交通枢纽,对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出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便利和可持续发展,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
本文将从农村公路管理的目标、组织体系、日常管理、维护养护等方面,详细介绍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农村公路管理的目标1、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
农村公路作为交通工具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交通的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务。
农村公路的目标是为农民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方便他们的出行和物资运输。
3、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良好的农村公路交通网络对农村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加快农产品的流通和市场的拓展。
三、农村公路管理的组织体系1、中央政府的管理部门。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的顶层政策、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统筹全国的农村公路发展。
2、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
地方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维护养护标准,监督和协调农村公路的建设、维护和养护工作。
3、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是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的机构,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维护和养护等工作。
四、农村公路管理的日常管理1、农村公路的划分。
根据农村公路的类型、长度、交通量等因素,将农村公路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并制定不同的管理标准。
2、农村公路的建设审批。
农村公路的新建、改扩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保证农村公路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农村公路的养护。
对于已建成的农村公路,需要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和养护工作,保持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和交通安全。
4、农村公路的收费管理。
对于一些特定的农村公路,可以采取收费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公路维护的资金来源。
5、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
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是管理工作的重点,需要制定相关的交通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整治。
五、农村公路的维护养护1、农村公路的巡查与监测。
对农村公路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模版(五篇)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优化农村公路建设环境,提高农村公路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农村居民的出行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加强沟通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效果有保障、质量有保障、安全有保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规范和措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应注重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建设前期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启动前,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明确项目的需求和具体目标。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包括道路线路选择、交通量预测、土地征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内容。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经专业机构评审,并报经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应依法进行,确保征地补偿合理公平,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保证道路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依法进行招投标,保证招标公开透明,确保建设单位的选择合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保证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进行交付使用,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道路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的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应定期进行,确保道路畅通、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公路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评估应从项目启动到使用管理全过程进行,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管理农村公路,保障人民出行和农村发展的需要,制定的。
第二条农村公路是指连接农村各个部门、乡村之间以及乡镇与县城之间的道路,包括主干线、次干线和支路。
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及县级以下行政机关按规定分别承担有关管理职责。
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文化建设方针,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服从上级指挥和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廉洁奉公,积极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六条农村公路设施建设应当结合农村经济、人口分布和区域特点等实际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注重节约土地资源,努力以最短的路线、最小的用地面积,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农村公路应当符合通行安全、舒适、畅达的要求,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并应当设置宣传标志、路灯等配套设施。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考虑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保护土地资源,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不影响当地农村生产和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路面硬度、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村公路设施的使用情况,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修缮和更新,保障路面行车安全和畅通。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普及交通安全知识、维护乡村公德,提升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的参与度和自觉性。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人员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不断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农村公路管理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农村公路设施和破坏农村公路环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妨碍农村公路正常运行和管理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通畅,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详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通畅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
第八条市、县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
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
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
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优良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明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乡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路线。
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
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
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从事建筑作业活动;
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
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
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通畅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
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三
十六条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