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儿判例
婴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我国某地发生了一起因医疗失误导致婴儿出生时严重受伤的案例。
患儿母亲李某,在孕期产检过程中,曾多次前往某知名医院进行检查。
然而,在分娩过程中,由于医院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婴儿出生时头部受到严重撞击,造成颅骨骨折、脑挫裂伤等严重后果。
事发后,李某多次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李某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经过1. 事发经过2018年11月,李某怀孕7个月,前往某知名医院进行产检。
在产检过程中,医生告知李某胎儿发育正常,无需过分担心。
2019年6月,李某入院待产。
然而,在分娩过程中,由于医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婴儿头部受到严重撞击。
婴儿出生后,医生诊断为颅骨骨折、脑挫裂伤等严重后果。
2. 协商赔偿事发后,李某多次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医院认为,虽然存在医疗失误,但并非由于医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李某则认为,医院在分娩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婴儿受到严重伤害,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3. 诉讼过程2019年10月,李某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分娩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婴儿受到严重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儿受到严重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责任划分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医院在分娩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但李某在孕期产检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异常,也存在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医院承担70%的责任,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3. 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胎龄<32周不成熟早产儿288例早产原因及临床结局分析

胎龄<32周不成熟早产儿288例早产原因及临床结局分析贾德勤;高平明;王星【期刊名称】《实用医学杂志》【年(卷),期】2012(028)020【摘要】目的:对胎龄低于32周的不成熟早产儿的死亡情况、并发症、相关高危因素进行分析,为该类早产儿临床决策的正确制定和临床结局的改善提供参考依据.方法:收集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3年间广东省佛山市妇幼保健院NICU收治的288例胎龄<32周不成熟早产儿的临床资料并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该组早产儿的病死率为15.63%.早产的主要原因为:胎膜早破、多胎妊娠、母亲不良生育史、胎盘因素、母亲孕期感染.发生率分别为33.33%、25.00%、14.58%、10.42%、9.38%.不良生育史是早产的高危因素.并发症前五位为:呼吸窘迫综合征(RDS)、肺炎、呼吸暂停、动脉导管未闭(PDA)、颅内出血.结论:胎龄<32周早产儿新生儿期最常见的并发症是NRDS.积极消除各种早产高危因素,对不成熟早产儿制定正确的综合诊疗方案,防止严重并发症的发生,是降低病死率的关键.窒息、感染、NRDS、严重的呼吸暂停是影响胎龄< 32周早产儿结局的重要因素,家庭经济状况等社会因素也是影响早产儿临床结局的因素之一.【总页数】3页(P3435-3437)【作者】贾德勤;高平明;王星【作者单位】528000 广东省佛山市妇幼保健院;528000 广东省佛山市妇幼保健院;528000 广东省佛山市妇幼保健院【正文语种】中文【相关文献】1.晚期早产儿及足月儿与胎龄 <35周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征临床分析 [J], 王美卿;宋旸2.分析胎龄低于32周不成熟早产儿64例早产原因及临床结局 [J], 黄连芳;张春莲;曾银珍3.晚期早产儿中小于胎龄儿与适于胎龄儿的临床特点分析 [J], 冯巍;刘荣添;陈家颖4.晚期早产儿的早产原因及临床结局分析 [J], 欧阳秀旦5.不同胎龄早产儿早期CPAP失败的高危因素及临床结局 [J], 赵敏;李向红;唐英丽;邵慧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早产男婴被医院错当死婴丢弃(整理精校版)

早产男婴被医院错当死婴丢弃素材汇编1105 1213对护士用塑料袋装婴儿丢在处置室的厕所,南海区红十字会医院妇产科主任黄利川称“没有看到,不好发表意见”。
而当日,家属发现婴儿仍活着时,随后拍下一段护士跑进厕所擦拭婴儿额头并将其抱出救治的完整视频。
视频画面夹杂着婴儿家属的怒斥,但护士并未出声。
23岁初为人母的刘冬梅,这几天经历了人生的大悲大喜。
10月26日清晨,佛山市南海区红十字会医院,刘冬梅在两名护士的帮助下早产下一婴儿。
护士告知家属是女婴,生下来已死亡,并将婴儿装进塑料袋丢进厕所。
半个多小时后赶到的亲属要求查看,却发现“死婴”居然还在动,并且是一名男婴。
一个被丢弃的婴儿就这样“死而复生”。
未到预产期孕妇腹痛入院10月23日,23岁的刘冬梅感觉肚子有些痛,而且下身有出血反应。
刘冬梅和24岁的老公王海章都是江西吉安人,老公在罗村一家企业打工,刘怀孕32周,距离预产期还有一个月的时间。
“下午2点多,我们来了南海红十字医院。
”此前怀孕期间的体检,刘冬梅都是在这个医院,对医生还算满意。
“医生检查后说宫缩,有早产迹象,让马上办理住院手续。
”据刘冬梅夫妇介绍,从当天住进医院六楼的妇产科到25日这几天,经过输液后下身不出血了,腹痛也减轻了,医生检测胎儿的胎心,“没有说有任何不良现象,一切都很正常”。
而在此次住进医院之前,刘冬梅也到南海红会医院做过B超和四维彩超。
“检查结果都是没有发现婴儿的任何不良现象。
”夫妻俩从没有想过会发生什么意外,沉浸在将为人父母的喜悦之中。
两护士接生告知婴儿已死26日凌晨3时许,刘冬梅再次感到腹痛,“下身也流水、出血,是不是羊水已经破了?”王海章立即去找医生。
当晚刘冬梅的主管医生休息,妇产科由一名姓曹的医生值班。
3时30分许,曹医生过来看了看,让刘冬梅到处置室检查。
“她让我站在地上,摸了摸,开了点药然后让我回去。
”刘冬梅当时有些不解:孕妇能站着检查吗?之后曹医生再没出现,护士也没来给刘冬梅打针。
早产儿的病例讨论

早产儿 病例讨论早产儿是指胎龄超过28周而未满37周,出生体重低于2.5kg的活产新生儿。
早产儿体重大多在2.5kg以下,身长不到47cm,头围在33cm 以下,哭声轻,颈肌软弱,四肢肌张力低下,皮肤红嫩,胎毛多,耳壳软,乳晕不清,足底纹少, 男婴睾丸未降或未全降,女婴大阴唇不能盖住小阴唇。
早产儿的内脏器官发育不成熟,从母体内得到的营养物质,储备不足,免疫抗体少,因此生活能力低下,容易得病。
基本资料姓名:袁宁甲女床号:45床性别:女年龄:38分钟住院号:163799 主诉:胎龄小,双胎之大,生后38分钟入院于11月3号18点50.患儿系34+³W,剖宫产,Apgar评分9-10-10入室时测T不升P128Bbmp R 48bmp BP64|33mmhg Wt2310g 反应好,面色红润,唇及唇周无发绀,呼吸稍促,四肢肌张力正常,腹软,脐带残端已结扎,无渗血渗液。
立即给以保暖、心电监护、禁食、静脉输液等处理。
入室诊断1早产儿适于胎龄儿 2双胎之大 3低出生体重儿病程记录11.3 入室反应好,面色红润,呼吸稍促,腹软。
抽血查肝肾功血常规,大小便常规检查。
11.4报告示WBC:20.2*109| L大小便常规报告未见异常。
11.510:00患儿反应好,呼吸稍促,出现腹胀继续给以禁食,遵医嘱行胃肠引流。
洗胃一次洗出透明黏液,并引流出淡黄色黏液。
Wt2190g11.613:10-11.7开始出现多次的呼吸暂停,spo2下降至65%,刺激足底后恢复正常。
遵医嘱给与氨茶碱iv ,箱内给O2 3L|min .头颅CT示双侧大脑中动脉阻力指数增高。
11.7 20:00测T37.5度立即下调箱温0.5度至32度半小时后测T37度血气分析报告未见异常,该箱内吸氧1L|min.Wt2210g11.8 10:00患儿全身皮肤黄染明显,遵医嘱光疗12h 。
TCB10.4-12.4mg|dl,双眼及会阴遮盖完好,未见光疗反应。
法律硕士辅导:法硕经典联考案例49

法律硕士辅导:法硕经典联考案例49【案情】被告人:赵某,男,29岁,浙江省诸暨市人,无业,住诸暨市城关镇望云新村13幢1号3楼。
被告人:何某,女,29岁,浙江省诸暨市人,农民,暂住诸暨市安华镇蔡家畈村。
被告人赵某、何某于1993年3月15日由广州乘火车至17日到达诸暨市,何某生下一对孪生早产女婴,住进诸暨市人民医院妇产科。
根据医嘱,赵某随即乘车将孪生女婴送往杭州浙江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
入院时,这对女婴体重分别为1350克和1400克,生命力极其微弱。
当时医生告知,女婴住院过程中可能发生呼吸暂停、黄疸、低温、败血症,预计后果有好转、恶化、死亡几种可能。
赵某在预交了4000元医疗费后即离去。
尔后,经过医务人员一个多月的精心治疗和护理,婴儿病情好转可以出院。
医院即按照赵某提供的住址,先后多次发电报、去信通知赵某夫妻来医院办理女婴出院手续,均不见回音。
在此期间,何某因产后体质虚弱,又患肝炎,于同年3月17日至6月3日在诸暨医院治疗。
同年7月1日,赵某从深圳给儿童医院打电报称:因经济官司暂无法脱身,双胎女婴务请再保育一些日子,待事办妥后即带款接女出院。
此后,赵某仍迟迟不到医院接女婴。
同年11月30日,儿童医院派人到诸暨市找两被告人未着,请其亲戚徐××代为通知赵某、何某到医院办理女婴出院手续。
赵某于同年12月上旬到医院,当面答应回去筹款,接女儿回家,但回去后又无音讯。
嗣后,新闻单位纷纷报道了孪生女婴被遗弃在医院的情况,两被告人才先后于1994年2月5日和7日到医院看望女儿,但仍无接回的行动,使女婴在医院置留长达10个月之久。
1994年2月24日,儿童医院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控告赵某、何某犯遗弃罪,要求法院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并要求两被告人偿付孪生女婴的医药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45594.92元。
婴儿出生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6年6月,张某(化名)怀孕7个月,来到某市XX医院进行产检。
在产检过程中,张某的主治医生告知其胎儿一切正常,可以放心分娩。
然而,在分娩过程中,婴儿出生后出现严重缺陷,经医院诊断,婴儿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
张某得知这一消息后,痛不欲生,认为医院在产检过程中存在误诊,导致其婴儿出生缺陷。
于是,张某将XX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张某提交的证据(1)张某的产检记录,显示胎儿在产检过程中一切正常。
(2)医院的分娩记录,显示婴儿出生后出现严重缺陷。
(3)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婴儿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
2.医院的答辩(1)医院承认在产检过程中对张某的胎儿进行了检查,并告知其胎儿一切正常。
(2)医院认为,在产检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无法完全排除胎儿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的可能性。
(3)医院认为,在张某分娩过程中,由于婴儿自身的发育问题,导致婴儿出生缺陷。
三、法院审理1.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XX医院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对张某的胎儿进行产检,并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2.法院认为,医院在产检过程中对张某的胎儿进行了检查,并告知其胎儿一切正常,但婴儿出生后出现严重缺陷,说明医院在产检过程中存在误诊。
3.法院认为,医院的误诊行为导致张某的婴儿出生缺陷,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1.法院判决XX医院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0万元。
2.法院判决XX医院承担张某因婴儿出生缺陷而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案例分析1.医院在产检过程中存在误诊,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有义务对孕妇进行全面的产检,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在本案中,医院在产检过程中未能发现婴儿的严重先天性心脏病,导致张某的婴儿出生缺陷。
2.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婴幼儿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婴幼儿触犯法律的事件并不常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婴幼儿没有可能触犯法律。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对婴幼儿触犯法律的情况进行剖析。
一、案例背景2019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婴幼儿触犯法律的案例。
主人公小明(化名)是一名5岁男孩,因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由年迈的奶奶抚养。
一天,小明在玩耍过程中,将邻居家的宠物狗打伤,导致宠物狗死亡。
邻居一怒之下,将小明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但应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
本案中,小明年仅5岁,属于未成年人,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小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案件原因(1)家庭教育缺失。
小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缺乏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导致小明在成长过程中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2)监护人监管不力。
小明由年迈的奶奶抚养,奶奶年事已高,对小明缺乏足够的关爱和监管,导致小明在道德和法律意识方面存在缺陷。
(3)社会环境因素。
小明所在社区缺乏儿童娱乐设施,导致小明在空闲时间无处可去,只能通过打闹、破坏等不良行为来消遣。
3. 案件处理(1)民事赔偿。
法院判决小明家长承担宠物狗死亡的赔偿责任,并赔偿邻居损失。
(2)家庭教育指导。
法院责令小明家长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3)社区关爱。
社区为小明提供娱乐设施,引导小明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案例启示1.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长应重视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奠定基础。
2. 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应对被监护人进行严密的监管,确保其行为符合道德和法律规范。
3. 社会关爱。
社会各界应关注婴幼儿的成长,为婴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总之,婴幼儿触犯法律的事件虽然罕见,但值得我们深思。
只有家庭、社会共同努力,才能为婴幼儿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代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代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55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审理法官】吴一萍马青陈碧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代寿清;曹彦【当事人】福建省妇幼保健院代寿清曹彦【当事人-个人】代寿清曹彦【当事人-公司】福建省妇幼保健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福建省妇幼保健院【被告】代寿清;曹彦【本院观点】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对本案病历进行鉴定,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送检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员亦就妇幼保健院提出的各项异议进行了书面解释说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因妇幼保健院针对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应本院要求对妇幼保健院的异议作出了书面解释说明。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对本案病历进行鉴定,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员依据其专业知识和经验,对送检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员亦就妇幼保健院提出的各项异议进行了书面解释说明。
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妇幼保健院关于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错误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和本案案情,认定妇幼保健院对代寿清、曹彦的损失承担17%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妇幼保健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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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浙民一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奇盼,女,200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镇***路22号。
法定代理人赵晓林(系管奇盼之母),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朱祖飞,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文虹路1号。
法定代理人施瑾,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倩,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浙江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管奇盼与被上诉人乐清市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06年2月24日作出(2005)温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
管奇盼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与2006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仪庭,与7月2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管奇盼的法定代理人赵晓林、委托代理人朱祖飞,乐清市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陈倩、某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管奇盼与2002年9月28日19时47分在乐清市妇幼保健院顺产娩出,出生体重1500克,Apgar评分9分,医院诊断为:早产儿。
当日20时05分,管奇盼被转入新生儿室,臵保暖箱,医嘱:给氧必要时。
随后几天中,因管奇盼多次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该院给予给氧治疗。
10月6日上午,管奇盼面色红润,反应佳,体重1290克,该院停止给氧。
以后管奇盼病情稳定,精神反应佳,并于2002年10月29日10时出院。
后,管奇盼父母发现管奇盼视力下降,多次到温州医学院眼视光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咙医院就诊。
温州医学院眼视光医院诊断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全网脱。
受乐清市人民法院委托,浙江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受理本病例的事故鉴定后,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该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患儿管奇盼,早产儿伴低体重,系属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好发的高危人群,根据温州医学院眼视光医院和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咙医院病历记录及B超检查提示:患儿判断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ROP)第五期。
且存在呼吸窘迫症状,在抢救过程中给氧是抢救生命的重要措施,给氧方式与给氧时间无违规操作。
该患儿双眼原来就存在发生发展ROP的病理基础,给氧促使ROP的发展恶化,这是小儿眼科临床上难以安全避免的。
院方存在问题:经管医生对早产儿低体重的吸氧可能引起ROP的病情变化认识不足;血氧浓度未监测;住院过程中没有眼科检查与眼科会诊记录,也没有告知家属眼科检查等,与患儿ROP的病变发展和失明有一定的关系。
当ROP的治疗效果与预后均较差。
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2003年9月份,管奇盼曾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乐清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纠纷,后撤回起诉。
2005年8月4日,管奇盼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以乐清市妇幼保健院对其采取的吸氧治疗存在严重失误,造成其双眼视网膜脱落,经医疗无效,导致双目失明,构成一级伤残为由,请求一审法院判令乐清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31052元。
对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原审法院根据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认定如下:一、管奇盼主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结论不可采纳,申请重新司法鉴定,其理由是乐清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生擅自在病历第1页添加“呼吸窘迫综合症”几个字,浙江省医学会依据该涂改的病历作出的事故鉴定不合法。
经查,乐清市妇幼保健院在管奇盼住院病历首页中的出院诊断栏目中写明“早产儿,呼吸窘迫综合症”,其中“呼吸窘迫综合症”几个字系该院医生事后添加。
但根据管奇盼的病情,“呼吸窘迫综合症”系客观存在,同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系根据全部住院病历记录所作出的结论。
因管奇盼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与理由,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证明力予以确认。
管奇盼申请司法鉴定,不予采纳。
二、关于管奇盼的伤残等级。
管奇盼出示乐清市人民法院法医处作出的(2004)乐法活字第77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人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认定管奇盼的伤残等级属于一级伤残。
原审法院认为,《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系1992年3月9日颁布的部门规章,《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系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本案伤残等级应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中“本标准中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的规定,二级甲等对应的伤残等级应为二级。
三、关于管奇盼的损失总额。
管奇盼主张:1、已发生医疗费390元;后续治疗费(整容、装义眼等费用)2万元。
2、管奇盼父母的误工费约5000元(误工72天、70元/天)。
3、终生护理费693030元,既23101元/年×30年。
4、残疾赔偿金290920元。
5、残疾辅助器具费2万元。
6、交用费1852元。
7、住宿费8760元(146天,60元/天)。
8、盲人特殊教育额外开支费6万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医疗费390元、后续医疗费2万元,乐清市妇幼保健院无异议,予以确认。
关于管奇盼父母的误工费,根据病历,管奇盼到上海看病4次,到温州看病8次,误工时间可酌情计算32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2003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0853元,20853元/365天×32天×2人=3656元。
管奇盼主张终生护理费,没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伤残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本病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2004年作出,2004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10636元,管奇盼的伤残等级为二级。
则残疾生活补助费应为10636元×30年×90%=287172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管奇盼未提供医疗机构的证明,但乐清市妇幼保健院同意支付5000元,予以确认。
交通费1852元,乐清市妇幼保健院认可,予以确认。
关于住宿费,根据管奇盼的看病天数,酌情计算16天,16天×60元/天×2人=7200元。
盲人特使教育额外开支费用6万元,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关于精神损失抚慰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伤残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管奇盼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按照3年计算,即10636元×3年=31908元。
以上费用合计357178元。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病例经过浙江省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并根据当事人自愿处分原则,管奇盼医疗事故费用总额为357178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事故赔偿。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根据本案医疗事故等级、乐清市妇幼保健院的责任程度等因素,原审法院确定由乐清市妇幼保健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107153.4元,该赔偿费用应一次性支付。
据此,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乐清市妇幼保健院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管奇盼医疗事故赔偿107153.4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516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15365元,由管奇盼、乐清市妇幼保健院各负担7682.5元。
宣判后,管奇盼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存在以下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认定管奇盼存在呼吸窘迫综合症错误,从管奇盼住院至出院,乐清市妇幼保健院从未诊断其患有呼吸窘迫综合症;认定管奇盼的伤残程度为二级错误。
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认为管奇盼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乐清市人民法院告知该鉴定结论后,乐清市妇幼保健院并未提出重新鉴定;认定乐清市妇幼保健院只负有轻微责任,并判定其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乐清市妇幼保健院过错明显,经管医生对早产儿低体重的呼吸可能引起ROP的病情变化认识不足,血氧浓度未监测,住院过程中没有眼科检查与眼科会诊记录,也未告知家属眼科检查等。
正是由于乐清市妇幼保健院的上述行为,才导致管奇盼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导致双目失明。
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侵权责任的民法理论,乐清市妇幼保健院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侵权责任,不存在鉴定书所示的轻微与否,乐清市妇幼保健院的过错是导致管奇盼损害后果的原因,因此,该院因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定乐清市妇幼保健院不应承担管奇盼陪护费是错误,管奇盼双目失明终生与常人有异,生活不可能自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取管奇盼的护理费。
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个组成部分,适用民事侵权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能完全按照该行政法规进行判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应予重新鉴定。
该鉴定结论依据的主要证据病历经过篡改,不合法,鉴定分析与医学科学原理相违背,鉴定的形式不符合鉴定结论的要件,因而不具有证据效力。
一审法院不顾管奇盼对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以及重新鉴定的请求,直接采纳鉴定结论,并据此作为判决是错误的。
请求二审法院委托具备临床医学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二、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期间,乐清市妇幼保健院未能当庭提供医疗期间合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审法院以庭审后直接由其审核为由,没有通知管奇盼参加进一步质证是错误的,剥夺了管奇盼的诉讼参与权。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管奇盼的一审诉讼请求。
乐清市妇幼保健院辩称:一、一审法院根据浙江省医学会作出的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和鉴定结论对本案的事实作出认定与判决,不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早产儿伴低体重,系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好发的高危人群,管奇盼出生后持续发生呼吸窘迫综合症状,即使在给氧的过程中,其仍多次反复出现呼吸不规则、张口呼吸、偶有呼吸暂停、面色发绀、全身青紫等症状。
作为医方,为抢救管奇盼的生命而采用必要的头罩给氧,完全符合医疗操作过程。
浙江省医学会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根据管奇盼的病历记录分析,也确认管奇盼客观上存在呼吸窘迫症状,对此,一审法院以该鉴定书查明的事实给予确认,不存在管奇盼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一审法院主观认定管奇盼患有呼吸窘迫综合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