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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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1•【字号】沪府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科技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对各类创新主体和人才“松绑”“解绑”,现就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高校院所、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人才等广大创新主体感受比较深、“绳子”绑得比较紧的重点环节,提升政策供给和创新服务能级,进一步转职能、补短板,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以关键点的突破引领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工作举措(一)扩大高校院所科研活动自主权1.推进依章程管理。

坚持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进一步组织推动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事业单位章程。

章程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目标,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运行管理机制等,并明确人员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支持相关科研事业单位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沪科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在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期满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为规范开展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1.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其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1.前言2.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综合评价,全面客观地评估科技计划项目的绩效,为科技计划的调整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原则: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因项目而异、透明可追溯。

3.评价指标体系(1)绩效评价指标应包括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创新成果与应用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2)指标体系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项目阶段和评价对象的因素,灵活调整。

(3)指标权重应根据评价对象的重要程度设定,避免权重设置不合理导致评价结果偏颇。

4.评价过程(1)项目绩效评价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条件。

(2)评价过程分为评价准备、实施、结果分析和报告编制等环节,每个环节应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内容。

(3)评价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5.数据收集和分析(1)评价应充分利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包括项目进展报告、经费使用情况、科研成果和影响力等。

(2)数据分析应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可靠。

6.报告编制和使用(1)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结论、评价指标体系、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评价过程和主要数据等内容。

(2)报告应准确反映项目的绩效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项目的质量和价值。

(3)报告应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提供,并在适当的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评议。

评价结果应作为科技计划项目调整和决策的重要参考。

7.监督与反馈(1)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价工作的监督,确保评价过程的公正和准确。

(2)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可追溯性应得到保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

(3)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

8.改进和完善(1)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应根据工作实践和科技计划的特点进行不断完善和改进。

(2)评价方法和技术应根据科技发展的需求进行更新和改进。

(3)评价结果应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参考,推动科技计划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5.09•【字号】沪科合〔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沪科合〔2023〕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本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3年5月9日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改革精神,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机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上海市财政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前期试点工作开展实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制定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是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的重要举措之一,为进一步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继续推进本市自然基金项目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在“启明星”“优秀学术带头人”项目和软科学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机构探索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赋予科研单位和创新团队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建立更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水平,现将《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3月27日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项目支出所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预算部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原则上应按照相关要求通过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并对相关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三条(管理职责)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绩效管理办法,对本预算部门(单位)的项目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落实整改意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12.28•【文号】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施行日期】200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的精神,规范我国科技评估活动,保证科技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使科技评估工作有序、健康地发展,现将《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国科技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科技评估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发展领域、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以及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行为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政府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以及对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科技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科技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第二章评估类型和范围第五条政府行政机关、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科技活动预测、决策、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沪发改规范〔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外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8月7日附件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后评价为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设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根据需要,后评价工作可以在项目部分建成或基本建成时实施,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系统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使用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服务。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

国家有关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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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在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期满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为规范开展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1.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其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2.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侧重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3.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分类评价。

根据不同计划类别特点,建立符合科学发现和人才成长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项目分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以国际国内同行评价为主,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研发类项目以用户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市场评价为主,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以应用推广相关方、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二、工作流程和方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流程主要包括经费决算及审计、验收申请、评前审查和评价实施等主要阶段。

(一)经费决算及审计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总经费进行决算,项目下设课题的,由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经费进行决算;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经费决算审计。

经费决算审计要求如下。

1.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协同课题承担单位,委托1家具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工作。

审计费用在双方协商、公允透明、经济合理的原则下确定,从项目(课题)资金列支。

2.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对项目资金(包括市级财政资助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在接受审计委托1个月内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项目下设课题的,应出具课题审计报告。

(二)评价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验收申请表;2.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3.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4.审计报告(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项目);5.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说明材料。

(三)评前审查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前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并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对存在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

项目管理机构在收到整改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整改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材料。

(四)评价实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当在通过评前审查后的3个月内完成。

项目管理机构可采用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1.组织实施对于市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一般采用会议评价方式,邀请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参加,总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组长由技术专家担任,财务专家担任副组长。

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和质询等基础上,对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和项目经费评议得分,确定项目专项经费结余。

如项目下设课题的,形成各课题经费评议得分,确定各课题的经费结余。

采用通讯评价方式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时,一般邀请不少于3名的技术专家,并可视情邀请财务专家。

由专家独立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意见,项目管理机构形成经费评议得分,并结合专家意见和经费评议得分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2.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和结题三类。

(1)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并合规合理管理和使用项目(课题)经费,为通过。

(2)项目(课题)在综合绩效评价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为未通过。

①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②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的,按未通过处理。

③未对项目(课题)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④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⑤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转拨、转移项目(课题)经费。

⑥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或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3)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结题。

三、结论下达及应用1.项目管理机构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施完成1个月内,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档案,并向市科委提交评价结论书建议。

市科委审核通过后,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

2.加强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规范、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项目验收完成起两年内(自发出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承担单位应主动按原渠道返还。

3.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项目下所有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项目(课题)经费评议得分80分及以下,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还。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在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后1个月内返还结余资金。

四、责任与监督1.市科委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保密项目除外)。

按照不高于当年完成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数5%的比例,通过专家评价、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质量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相关抽查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作为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记录的重要依据。

2.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客观真实评价项目综合绩效,并向市科委报送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

如在综合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相关责任主体存在重大问题、失信行为,应客观及时报送市科委。

3.会计师事务所应客观、完整反映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审计报告,或出具的决算审计报告未能按要求如实反映被审课题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或出现协助承担单位弄虚作假、重大稽核失误以及其他虚假陈述,或未勤勉尽责行为,或在市科委组织的审计监督评估不及格的,市科委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审计资格等处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涉嫌犯罪的,市科委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项目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完成综合绩效评价,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把项目任务之外的成果和经费,纳入相关材料。

对应返还的结余资金,按期返还;对于留作使用的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项目下设课题的,可参照本规范要求开展课题综合绩效评价。

5.参与综合绩效评价的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五、其他事项本文件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附件:1.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自评价报告2.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专家组意见表3.课题经费审核评议打分表(专家)4.课题经费审核评议打分表(专家组)5.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书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附件1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自评价报告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盖章)项目执行期:年月至年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 年月日编报要求一、内容说明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应围绕项目任务书的内容报告总体执行情况,具体包括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重要成果、成果应用示范推广及产业化情况、组织实施及管理运行情况、人才培养、资金使用情况等。

二、格式要求文字简练;报告文本统一用A4幅面纸,报告文本第一次出现外文名称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时可以使用缩写。

三、编制要求项目执行期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编制绩效自评价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会同项目验收申请与其他评价资料提交至项目管理机构。

编写大纲一、总体完成情况1.项目基本情况对照项目任务书,阐述项目立项情况、组织实施情况、总体进展情况等。

2.项目重要调整情况对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执行期变更等调整情况进行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

3.项目完成情况对照项目合同的目标和各项考核指标,逐项阐述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重要进展、重要成果和应用前景,对应第三方佐证材料逐项说明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重要成果及效益1.取得的重要进展及成果介绍项目研究工作的重要进展、重要成果及应用前景。

2.经济社会效益重点阐明项目研究对学科/行业产生的重要影响,对社会民生、生态环境、国家安全等的作用,以及研究成果的合作交流、转移转化和示范推广情况,人才、专利、标准在项目中的实施情况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工作1.人员投入使用情况对照项目合同阐述项目的人员投入情况。

2.项目组织管理情况阐述项目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运行情况和效果,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组织课题间交流、检查评估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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