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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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政府的公共关系和合作

企业与政府的公共关系和合作

企业与政府的公共关系和合作作为两个重要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在现代社会,企业和政府几乎无法割裂,它们共同构成着一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体系。

尽管企业和政府之间常常会产生矛盾,但是他们之间的合作关系却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公共关系应该是企业和政府之间合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企业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应该营造良好的公共形象。

而公共形象的构成与公众对企业的认识密不可分。

如何让公众对企业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是企业和政府合作的首要问题。

政府在这里起到关键作用,它可以在各种场合上,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报道等途径,来帮助企业塑造良好的形象。

政府在对企业公共关系塑造中还可以发挥示范作用。

政府部门在运作过程中,如果能够本着公正、透明的原则,以身作则,企业和公众便会感受到政府的诚信。

这样政府的形象也会得到强化,值得信任的政府更容易获得企业的信赖和尊重。

除了公共关系方面,企业和政府之间还有其他各种合作形式。

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涉及公共政策、私人投资和利益交换在内的各种经济和政治因素。

因此,企业和政府在合作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

对于企业来说,重要的是要理解政府制定政策的基本思想和理念,遵守政策规定,积极参与政策制定并提出建议。

对于政府来讲,要注重信息透明度,与企业保持紧密的联系,妥善解决企业问题,并为企业提供长远的发展规划。

近年来,中国政府为支持企业发展和提高投资热情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要促进企业与政府的合作,就需要企业与政府共同努力,不断创新应对方式。

首先,企业应该加强与政府的沟通渠道,寻找政府的合作机会,推动政策落实。

其次,政府应该为企业提供透明、公开、公正和可信的服务环境,通过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来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最后,企业和政府之间应该相信彼此,尊重彼此,建立合作关系中的诚信和信任,并注重长期关系的维系。

总之,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以和为贵,共同发展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企业和政府应该在公共关系方面和各个合作领域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深化合作模式,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

经济发展中的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

经济发展中的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

经济发展中的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对于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作为监管者和管理者,拥有权力和资源,通过与企业的合作,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并实现共同的目标。

本文将探讨经济发展中的政府与企业合作模式。

一、战略合作战略合作是政府与企业合作的一种常见模式。

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为企业提供市场准入、项目批准等便利条件,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特定领域的经济活动。

同时,政府还通过提供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等手段,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

例如,在某国家的新能源行业发展中,政府与企业达成了战略合作协议。

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新能源技术研发和生产。

同时,政府还为企业提供市场准入的便利条件,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竞争力。

这种战略合作模式在推动该国新能源行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公共私营合作公共私营合作是政府与企业合作的另一种重要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和企业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开展,通过整合资源和优势,共同实现公共利益。

举例来说,某城市的交通建设项目需要政府与企业共同合作。

政府提供项目资金和土地资源,企业负责项目规划和建设。

通过公共私营合作,政府与企业能够更高效地推进交通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出行需求。

三、产学研合作产学研合作是政府与企业合作的一种紧密联系的模式。

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共同合作,通过技术研发和创新,推动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例如,在某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政府与企业开展了紧密的产学研合作。

政府提供科研经费和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同时,政府还鼓励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共同开展科研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通过产学研合作,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密切合作,有效地推动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了该国的竞争力和经济发展水平。

四、社会责任合作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的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关注。

政府与企业可以通过合作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如何建立良好的企业和政府合作关系

如何建立良好的企业和政府合作关系

如何建立良好的企业和政府合作关系要建立良好的企业和政府合作关系,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沟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建立良好企业和政府合作关系的必要步骤和方法。

一、理解企业和政府的角色和职责首先,了解企业和政府在社会中的角色和职责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的主要目标是盈利,而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和政府需要相互合作,以实现共同的目标和利益。

二、建立相互尊重的关系建立良好的企业和政府合作关系的第一步是建立相互尊重的关系。

双方需要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责任,并且互相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建立一个公正和平等的合作关系。

三、积极参与政府政策制定企业可以通过积极参与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企业可以与政府部门进行合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以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与政府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共同制定更具包容性和有效性的政策。

四、合规合法经营企业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合规合法经营是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的基础。

政府需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也需要遵循政府的法律法规。

建立遵纪守法的企业形象,是与政府保持良好关系的前提。

五、社会责任企业需要肩负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

政府也需要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并支持企业的公益活动。

通过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可以提升自身形象,也可以与政府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

六、共同解决问题企业和政府需要共同合作,解决社会问题和挑战。

例如,企业可以与政府合作,推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促进可持续发展。

政府也需要与企业合作,鼓励企业创新和科技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

通过共同解决问题,企业和政府可以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

七、建立沟通机制企业和政府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

双方需要建立定期的会议和磋商机制,以便及时交流信息和协调行动。

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企业和政府可以有效地协调合作,解决问题。

如何建立良好的企业和政府合作关系

如何建立良好的企业和政府合作关系

如何建立良好的企业和政府合作关系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可以促进彼此的发展和进步,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因此,建立良好的企业和政府合作关系对于促进社会的繁荣和进步非常重要。

一、政策沟通:企业和政府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机制。

政府部门应该随时听取企业的意见,建立一个及时响应和反馈的机制。

企业应该及时反馈社会和市场的需求,以便政府及时制定合适的政策。

并且政府也要对企业发展的方向、目标和理念有充分的了解。

二、资源整合:政府应该加强对于企业发展的支持,主动协调政府和企业的资源,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资源。

政府可以提供基础设施、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等,为企业提供发展的支撑。

而企业也需要根基于实际情况,积极争取政府的资源投入。

三、合理协作:企业和政府之间合作的时候,需要合理协作,找到最有效的合作方式。

政府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协调相关的资源来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支持。

而企业应该积极参与各种相关政策的制定,并且积极响应政策的落实,给政府提供各种技术和成果方面的支持。

四、文化融合:企业和政府间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

文化融合的方法可以有多种。

企业可以加强对于政府部门的了解,提高对政府的认知和了解政策的理解,掌握政府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政府可以积极了解企业的文化和理念,了解企业所需资源和服务,积极迎合企业的需求,协助企业做出更好的发展计划。

总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交流是一个难度很大但是极其重要的话题,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帮助两者之间建立互动关系,通过互相支持和协作可以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企业可以给政府以响应管理和建设出更多的合理政策,政府也可以支援企业发展,并且整合更多的资源投入,使双方达到更好的共赢效果。

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发展

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发展

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发展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紧密。

地方政府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而民营企业也为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然而,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政府干预过度、资源配置不公等问题。

本文将对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发展的关系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合作对于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地方政府通过提供土地、资金、税收等各种资源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

例如,通过减免税收、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地方政府帮助民营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题。

同时,地方政府还鼓励企业开展科研创新,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这样的合作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创新和发展,为地方经济注入了新的动力。

然而,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发展之间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过度干预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常常给予国有企业优惠政策,而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不足,导致民营企业难以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

其次,资源的不公平分配也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因素。

一些地方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偏向国有企业,给予国有企业更多的发展机会,而对民营企业提供的资源有限。

这样的不公平现象阻碍了民营企业的成长。

为解决上述问题,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需要加强沟通与合作。

首先,地方政府应当改变对民营企业的态度,给予他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应该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对国有企业的过度优惠政策,为民营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

其次,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资源支持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金融支持,同时为企业创新提供更多的政策扶持。

最后,地方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应该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

政府可以组织企业家座谈会、企业家培训班等活动,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了解企业的发展需求,并积极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分析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分析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分析第一章引言政府与企业作为社会中最重要的两大力量,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政府主要负责行政管理、法治建设和公共服务等方面,而企业则是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就业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力量。

两者互相依存、相互促进,其合作关系贯穿于整个社会发展史。

本文将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进行分析,并探讨两者之间如何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发展史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建立起初,主要表现为政府对企业进行指导和支持,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和资源调配作用。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制度的变化,二者之间的合作迎来新的历史机遇。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对企业实行了高度集中的管理和控制,企业完全受政府的指挥和调配。

改革开放后,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大大减弱,企业逐渐获得了更多的自主权和自由度。

世纪之交以来,在市场经济逐渐走向成熟的背景下,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关系不断发展和升级,呈现出多元化和多层次的特点。

第三章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模式与方式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模式与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政府指导、政企联合、合作共赢、竞争合作等。

其中,政府指导是政府和企业合作的最初形式,它主要表现为政府为企业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等方面。

政企联合也是政府和企业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

政企联合可分为拥抱与垄断两种模式,前者是民企与政府携手合作,后者则是政府对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垄断式管理与支持。

合作共赢是企业与政府建立最理想的合作伙伴关系。

目前,合作共赢在各个地区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例如“阳光工程”、“扶贫工程”等。

竞争合作是针对同类企业之间的合作,强化业务的竞争优势,共享市场资源和客户需求。

第四章政府与企业合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但现实情况却不尽如此,政府插手过多造成行业分化,特殊利益集团的盘踞也阻碍了政企合作的进程。

此外,企业过度依赖政府为其解决各种问题,滋生了“政企勾结”和“关系门槛”,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遵法经营。

政商关系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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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商关系1. 引言政商关系是指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互动和交流。

政府是社会管理的机构,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两者之间的合作关系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政商关系的定义、类型、特点以及影响因素。

2. 政商关系的定义政商关系是指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关系。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政策和规章制度来管理社会,在这个过程中与企业进行着合作和沟通。

政商关系的本质是两者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而企业为政府创造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

3. 政商关系的类型政商关系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包括合作型政商关系、竞争型政商关系和冲突型政商关系。

3.1 合作型政商关系合作型政商关系是指政府与企业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开展合作。

政府通过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企业则为政府创造税收和就业机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这种关系通常是稳定的,双方相互依赖并相互支持的关系。

3.2 竞争型政商关系竞争型政商关系是指政府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相互竞争的关系。

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和政策调整来干预市场竞争,影响企业的经营状况。

企业则通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等方式来提升竞争力,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这种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双方在竞争中既有合作又有冲突。

3.3 冲突型政商关系冲突型政商关系是指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关系。

这种冲突可能源于政府对企业的监管不力或不公平,也可能是企业的行为受到政府的限制和制约。

这种关系通常不利于双方的发展和稳定,需要通过沟通和协调来解决。

4. 政商关系的特点政商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4.1 互相依存政府和企业在实现各自目标的过程中互相依存。

政府需要企业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支持,而企业需要政府提供法律和政策环境。

4.2 动态变化政商关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受到政府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的政策调整和市场竞争的变化都可能导致政商关系的变化。

4.3 不对称性政商关系存在一定的权力和信息不对称性。

构建共赢伙伴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共同责任

构建共赢伙伴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共同责任

构建共赢伙伴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共同责任构建共赢伙伴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共同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密。

共赢伙伴关系的构建成为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共同责任。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阐述政府与企业在构建共赢伙伴关系中的共同责任,并提出一些具体措施。

一、政府的责任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有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责任。

在构建共赢伙伴关系中,政府应扮演引领者和服务者的角色。

首先,政府应设立优惠政策和法规来支持企业发展。

例如,政府可以降低企业纳税率、取消一些行政审批环节等,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

此外,政府还应制定有利于企业创新和竞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确保企业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中进行竞争。

其次,政府应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例如,政府可以加大对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将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保障,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最后,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执法。

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政府还应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渠道,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企业的责任企业在构建共赢伙伴关系中同样承担着重要责任。

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

首先,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保证自身的合法经营。

企业不仅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遵循商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与政府共同维护良好的商业秩序。

其次,企业应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采取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提供帮助和支持。

最后,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福利待遇。

企业作为社会组织,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

三、构建共赢伙伴关系的具体措施为了更好地构建共赢伙伴关系,政府和企业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首先,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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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它关系到我国企业能否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完善,经济能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等重大改革和发展的课题,因此一直受到经济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关注。

本文所涉及的政企关系并不仅仅是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而是包含了所有性质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我国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新变化(一)、政企关系类型日趋多样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沿袭前苏联的模式,政府与企业基本是“父子”关系。

1978年以来,国家对原有的企业管理体制进行了不断的市场化改革,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新的经济成分,也就造就了一些新的政企关系。

目前来看,在我国几种典型的政企关系同时并存。

“政府与部分国有企业之间、一些乡镇与其所辖的乡镇企业之间仍然保持着父子关系;一些地方政府与其所办的企业、部分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形成了利害相关生死与共的手足关系;政府与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交警与司机的关系”。

事实上,现实中的政企关系是不断变动而且更为错综复杂的,如政府对民营企业大体是“交警与司机”的关系,但“交警”受过去传统习惯的影响,不是为创建合理的交通秩序服务,而总是试图对“司机”进行超越自身权限的管辖,而“司机”为了得到方便,也对“交警”进行公关。

(二)、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日趋突出以前,每当谈起政府与企业关系,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

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其他所有制企业迅速发展,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支柱。

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局限于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政府职能部门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整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引起关注。

这是因为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首先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涵盖所有专业领域;其次是职能部门仅仅在某些特定职能上与企业发生关系;第三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是随机的,非紧密性的;第四是职能部门视企业为均质的,不论企业性质如何,规模多大,都按同等方式平等对待;第五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多为由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很难由行政手段调整。

因此,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现阶段政企关系中的基本关系,在国有企业改革进展到一定阶段后,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将是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全部内涵。

(三)、企业与所在地政府之间的关系重要性增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与上级主管政府之间的关系逐步理顺,而越来越多的与所在地政府之间发生关系,如就业、税收、企业社会负担的转移、企业支援地方建设等关系。

同时,大型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也面临如何与所在地政府打交道、建立良好关系的问题。

这些企业绝大部分的日常经济活动都发生在所在地,要受所在地政府约束与管辖。

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态度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否顺利进行,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企业对当地政府的支持也会促进当地的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四)、政企双方在职责上越位与缺位行为同时并存政府的越位行为表现在与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干涉企业经营、乱收费等方面。

其缺位行为表现在国有资产出资者缺位、公共服务提供者缺位、市场竞争监督者缺位等行为。

企业的越位行为表现是一些国有企业私自处置企业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强迫企业职工购买企业股份等行为。

其缺位行为表现有国有企业没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企业不能按国家政策规定保障下岗职工权益、不履行保护环境职责产生严重污染以及偷税漏税等行为。

(五)、政企关系的当事主体呈现多元化状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仅限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不只是企业与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不仅要与主管政府打交道,还要处理好与企业的本部以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关系。

政企关系主体日益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所呈现出的上述变化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经的阶段。

对于我国的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来说,这些变化是新生事物,在处理双方关系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影响良好政企关系的建立,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运行。

二、建立符合W T O规则的合理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一)为企业服务应当成为政府的根本目的政府的根本目的是为企业服务,正是这一点构成了现代政企关系的基础。

企业的运转和成长可以增进社会财富,提高人们的生活福利,使壮有所用、老有所依,企业构成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也是组织社会生产、分配的最佳和最主要的制度安排。

因此,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目的,即为企业服务,政府制定一切政策措施的出发点是保障和扶持企业的健康成长。

政府是公共部门,是为企业服务的,如果这个关系界定不清楚,企业就难以快速发展,全面小康社会也很难实现。

现在,好多政府部门都没有转变过来,它就是喜欢管企业,这是不行的。

我们要接受政府是服务性组织的观念,中共十六大报告反复强调的一点就是:政府的职责是服务于企业。

(二)政府与企业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对等关系政府和企业都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两大平等主体。

政府是依法管理,企业是依法经营,都是以法律为基础,没有谁领导谁的问题,是构建在法律基础上的两大活动主体,这一条很重要。

现在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还是太多,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政府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二者之间是对等的,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政府可以依法利用经济手段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也可以对微观上的企业微观行为进行处罚,但除此之外,政府不具备其它对企业的支配权力。

对于企业的生产、投资等各项具体经营,政府无权进行干涉。

(三)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方式应当转变我国的经济体制脱胎于过去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因此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经济的一些特征。

其主要表现就是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理主要采取审批的方式,政府对企业的管制和干预仍然比较多。

三、建立新型政企关系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新型政企关系,其过程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

从现阶段来看,确实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新型政企关系就只能是望梅止渴。

因此,从现在开始必须对实行过程中的障碍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合理的、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来逐步
化解,从而顺利推进政企关系建设。

目前来说主要有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限制和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机关是整个社会运转的中枢机构,掌握着经济要素控制权、物资分配权、人事任免权等几乎全部的权力,而立法、司法机关则成了行政机关的附属物。

行政命令是这种体制运行的基础和准则,不再另外需要法律的调节和规范。

现在这种体制的残余影响还比较明显,如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动辄对企业的人员、财产等进行查处、查封、拍卖,或者以行政操纵司法,这些都是行政权力过度扩张的表现。

加入WTO以后,要求我们对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限制和规范。

行政机关原先占有的一部分司法和立法权力,应当归还给相应机关。

行政权力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越权。

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有明确和详尽的规定,自由裁量权应当尽量减少,避免随意性。

对于行政权力任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权利的现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惩处。

(二)政府不再直接经营企业政府承担的是一个服务者和协调人的角色,应当集中精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搞好宏观调控,而不是直接经营企业。

目前,我国国有经济比重虽已有所降低,但仍然明显高出市场经济国家平均水平。

政府身兼二任,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结果只能是两者都做不好。

现在我们的政府职能部门连打击“假冒伪劣”这样的基本任务都完成不了,职能严重缺位。

同时,国有企业拿了大量的补贴,享受了民营企业不敢企及的优待,却连年亏损;国企改革实践已经证明了政府直接经营企业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

(三)政府不再作为对企业进行资源配置的主体。

资源配置的主体是市场,不是政府,即便有一些资源需要政府配置,政府也不能采取行政的方式,而要采取市场的方式。

一般人认为有三种资源政府还要统一配置:土地、公共建设项目、政府消费。

三者都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土地不能批给,必须拍卖;公共建设项目不能审批,而要招标;政府消费必须走向政府采购。

(四)政府不再是企业制度设计的主体。

企业制度的设计主体应是企业本身,政府主要职责是搞好企业外部环境。

“公司法”应修改,本该企业做的事,却在由政府做,这必须改变。

(五)政府不能再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存在。

政府作为国有产权的代表存在,会导致有的企业有政府背景,有的企业没有政府背景,这是一种不公平竞争。

(六)企业对政府有完整的法律诉讼权。

如果政府干预出了问题,企业完全可以起诉政府,有完整的法律诉讼权。

这是世贸组织对中国的必然要求。

此外,WTO的规则也要求我们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对政府直接经营企业进行很多硬性的限制。

因此,政府直接从事经济活动应当减少到最必要、最合理的限度,一般说来,仅承担那些其它主体不愿承担或无法承担的任务,主要是公共产品生产、建设公益事业、提供公共服务等。

原有的国有资本应当从一般竞争领域退出,只在某些特殊领域(涉及国家安全、自然垄断等)保留必要的股权。

即便在这些领域,也要尽可能地利用市场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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