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施工质量规范(G97)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标准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引言: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是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探讨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标准和规范,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参考。
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对于水利工程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首先,工程设计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工程方案科学合理。
其次,施工前应进行充分的勘察和测量工作,确保工程地理环境和土壤条件的准确掌握。
同时,还需进行周边环境的调查,评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
最后,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配备所需人员和设备。
二、土石方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土石方工程是水利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质量的要求十分严格。
施工过程中,应采用合适的机械设备,确保土石方勘察和测量的准确性。
此外,对于施工现场的土壤和砂石质量要进行专业检测和分级,以保证土石方填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是水利工程中常见的一种工程形式,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
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混凝土配比合理,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浇筑,并控制施工工艺和施工环境的条件,以保证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
同时,还应加强对混凝土硬化过程的监控和养护,保证混凝土的质量稳定。
四、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标准钢结构工程在水利工程中常用于建筑物和桥梁等结构的搭建。
其施工质量的标准主要包括材料的选择和质量控制、焊缝的质量以及钢结构的安装精度等方面。
在施工过程中,应使用符合标准的钢材,并进行必要的材料检测和质量验收。
同时,在焊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焊缝质量良好。
最后,钢结构的安装要达到精确的位置和角度,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五、水利设备安装和调试质量标准水利工程中常常涉及到各种水泵、排水设备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等水利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对于这些设备,施工质量的标准包括设备的选择和配置、安装的正确性和稳定性以及调试的精确性等方面。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7号)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范在水利工程施工中,正确的质量控制与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施工质量管理体系、施工材料规范、施工工艺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等方面论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范。
一、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在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中,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几方面要素:1. 质量目标与责任:明确工程质量目标,确定责任人、责任部门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组织架构。
2. 质量计划与控制:编制质量计划,明确施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要求和措施,并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3. 过程控制与纪律:建立施工过程控制机制,确保施工按照质量计划和规范进行,加强工艺操作纪律,杜绝违规行为。
4. 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持:合理配置施工资源,保证施工设备、材料的合格和及时调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 问题及时处理与持续改进:建立问题反馈和处理机制,及时纠正和处理施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施工质量管理。
通过建立以上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全面把控施工质量,减少施工环节中产生的质量问题,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质量。
二、施工材料规范1. 水泥:水利工程中常用的水泥应符合国家标准,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进行保管。
2. 钢筋:采购的钢筋应具有合格证明,并按照规范进行储存和保管,避免发生锈蚀或弯曲等问题。
3. 砂石料:砂石料应干净、无杂质,颗粒分布均匀。
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合理搅拌和加水量的控制,确保混凝土强度和质量的稳定。
4. 混凝土:混凝土配比要合理,施工过程中加水量、搅拌时间和搅拌速度要控制得当,确保混凝土的强度和均匀性。
5. 防水材料:防水卷材、涂料等防水材料要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范进行施工,避免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
三、施工工艺规范1. 基坑开挖:基坑开挖要按照设计要求进行,保持斜坡稳定,避免土方坍塌和地质灾害。
2. 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浇筑要按照设计要求的层数和块距进行,注意浇筑顺序和工艺要求,确保混凝土的密实性和质量。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规范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水利工程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施工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规范展开深入论述,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保障。
一、前期准备工作1. 土地勘测与选址土地勘测和选址是水利工程施工的基础,应根据工程需求和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区域开展工程。
勘测和选址应确保土地稳定性和水源充足性,并考虑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2. 施工图设计为了确保施工质量,水利工程应编制详细的施工图设计,并审查设计方案。
设计应满足工程要求,包括结构强度、施工工艺和安全要求等方面,以确保工程的可靠性和长期运行的稳定性。
二、施工组织与管理1. 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方案是指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规划和安排,包括施工作业顺序、施工方法、施工人员和设备配备等。
在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施工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施工任务的高效完成。
2. 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关键。
应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计划,并确保其有效执行。
管理体系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标准、检测方法和责任分工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1. 施工材料的选择与检验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和持久性。
应根据工程要求选择合格的材料,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验和鉴定。
所有材料应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并进行记录。
2. 施工设备与工艺控制施工设备是水利工程施工的关键条件之一。
应选择合适的施工设备,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良好运行状态。
同时,施工工艺也应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高效。
3. 施工质量检测与评估施工过程中应对关键节点进行及时、准确的质量检测,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质量检测包括施工过程中的临时检验和竣工验收检测。
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质量评估机制,对施工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控。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规范一、工程勘察阶段在水利工程施工之前,工程勘察阶段是非常重要的步骤。
本阶段的目标是确定工程的可行性和技术方案,以确保后续施工阶段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本阶段的一些规范和标准:1. 地质勘察规范地质勘察是为了了解地质条件,确定工程地点的可行性和评估施工风险。
勘察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地质勘察规范进行工作,包括对地质构造、土壤性质、地下水位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调查和研究。
2. 水文勘测规范水文勘测是为了了解水文条件,包括水文地质和水文水资源等方面的信息,以指导后续施工工作。
勘测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水文勘测规范进行工作,包括对水文站点的选取、数据采集和分析等方面。
3. 基础勘察规范基础勘察是为了了解土地基础条件,确定工程结构和地基基础设计的依据。
勘察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础勘察规范进行工作,包括对地下水位、土壤层位、地下岩体等方面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二、工程施工阶段水利工程施工阶段包括各个专业的工作,如土建工程、水电工程、水利设备安装等。
在这个阶段,各项工作应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以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范和标准:1. 土建工程规范土建工程是水利工程中的基础工程,包括土方工程、混凝土结构和土木结构等。
施工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建工程规范进行工作,包括施工工艺、施工工法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要求。
2. 水电工程规范水电工程是水利工程中的核心工程,包括水电站的建设和电力设施的安装等。
施工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水电工程规范进行工作,包括设备选型、安装工艺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要求。
3. 水利设备安装规范水利设备安装是水利工程中的重要工作,包括水泵、水门、水闸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
施工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利设备安装规范进行工作,包括设备选型、安装工艺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要求。
三、工程竣工阶段工程竣工阶段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和验收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应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检验和验收工作,以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f30e340102020740be1e9b28.png)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通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规范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导言: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是保障工程可靠运行和有效利用水资源的重要保证。
为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达标,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详细规范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施工。
一、基础工程施工规范1. 地质勘探:施工前必须进行地质勘探,保证勘探结果准确,包括地层结构、地壳变形等信息。
根据地质勘探结果合理设计基础工程。
2. 基坑开挖:基坑应在地质勘探的基础上合理选择开挖方式,保证基坑开挖的平整度和坚固度。
基坑内必要设施应满足工程要求,如防水、防强水、排水等。
3. 基础浇筑:根据设计要求选择适当的混凝土配比,保证浇筑质量。
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控制温度、加固等工艺参数,防止混凝土开裂和质量问题。
二、土建工程施工规范1. 施工材料: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水泥、砂浆、石材、钢筋等。
材料的选择和使用应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2. 土方工程:土方开挖、运输、填筑等工艺应符合现代工程施工要求。
土方开挖应控制坡度和坡高,填筑要求符合设计要求,防止因不当施工导致的滑坡或坍塌等问题。
3. 混凝土结构施工:混凝土浇筑前应进行表面处理,以保证混凝土结构的牢固和耐久性。
梁、柱、板等构件的模板应平整、结实,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浇筑质量。
4. 钢结构施工: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焊接、螺栓连接等工艺应严格把关。
施工过程中注意防止变形和裂缝的出现。
三、水工建筑施工规范1. 堤防工程:堤防施工前必须进行地质勘探,掌握地质信息,确保堤防的稳定性和抗冲刷能力。
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堤坝的坝身和坝基。
2. 大坝工程:大坝施工应符合大型水利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包括剖面形状、材料选取、排水等。
注意大坝的合理抗震设计和防渗措施。
3. 水闸工程:水闸施工应遵循水闸工程设计规范,合理选择材料和设备,保证水闸的灵活性和密封性。
施工过程中注意控制工程尺寸和水闸的平整度。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一、前言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着重要影响。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制定和执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章将从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施工质量目标、施工质量管理要求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性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的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效益。
水利工程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不仅会导致资金浪费,还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工程经济效益的关键。
三、施工质量目标1.设计符合工程需要:施工质量目标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工程设计符合水利工程的需要。
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满足工程的功能要求和使用寿命,提高工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质量可控:施工质量目标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质量的可控性。
施工过程中,应確保各个工序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施工质量的可控性。
3.施工周期短、成本低:施工质量目标还应包括施工周期短,施工成本低的要求。
通过技术改进、工艺优化,不断提高水利工程施工效率,缩短施工周期,有效控制施工成本。
四、施工质量管理要求1.建立质量体系: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需要建立严格的质量体系。
包括编制施工质量管理手册,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质量管理体系应包括工程质量组织机构、质量控制措施、质量把关点和评价指标等。
2.加强施工人员培训: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还需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
要求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工程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3.严格施工过程控制: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确保各个工序、工艺的质量。
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严禁违规操作,严禁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清洁、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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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
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
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
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
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
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第三十六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罚 则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
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