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水泵设备订货合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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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家山核电工程

消防水泵设备订货合同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买方:中国核电工程

卖方:尔寿泵及压缩机

合同签约时间:年月日合同签约地点:

1. 设备订货合同协议书 (3)

2.定义 (4)

3.合同围 (6)

4.技术条件及标准 (8)

5. 合同价格 (9)

6. 付款 (11)

7. 交货 (15)

8.质量保证、监造、检验与出厂验收 (18)

9. 包装与标记 (23)

10. 现场检验与验收 (26)

11. 技术服务和项目联络 (27)

12. 保险 (28)

14. 保证与索赔 (30)

15.分包与外购 (33)

16.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34)

17. 变更指令 (35)

18. 使用合同文件资料和专利权 (35)

19. 不可抗力事件 (36)

20. 合同争议的解决 (36)

21. 工业安全管理 (37)

23. 合同生效及其他 (38)

24. 通讯联络 (39)

附件一技术协议 (40)

附件二通用技术条件 (41)

附件三技术资料和文件交付进度 (42)

附件四技术服务和联络 (48)

附件五总体进度计划 (49)

附件六供货围及分项价格 (50)

附件七分包与外购 (61)

附件八大(部)件情况(本条不适用) (62)

附件十文件传递及编码方法 (64)

附件十一 LIABILITY-NUCLEAR LIABILITY(责任与核责任协议) (65)

附件十二安全管理协议 (66)

附件十三质量保证要求 (73)

附件十四业主权利 (77)

附件十五补充备件清单 (79)

1. 设备订货合同协议书

鉴于山核电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已委托中国核电工程对方家山核电工程进行EPC工程总承包,全面负责该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中国核电工程”(以下简称买方)与尔寿泵及压缩机(以下简称卖方),就“方家山核电项目”两台百万级千瓦核电机组的消防水泵订货事宜,经过友好协商就下列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订本合同。

以下文件构成买方与卖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⑴合同协议书

⑵合同主要条款和技术附件

若各文件之间存在互相冲突或含糊不清之处,应按下列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⑴合同协议书

⑵合同主要条款和技术附件

(3)投标文件

本合同达到下列条件后生效:

(1)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2)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合格的履约保函

买方:中国核电工程(盖章)卖方:尔寿泵及压缩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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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2.1 “业主”是指山核电公司,即在合同协议书中作为业主的法人,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业主是最终接受和使用合同设备、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的单位,是合同项目的营运单位。

2.2 “买方”是指中国核电工程,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鉴于业主已委托中国核电工程作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合同项目的EPC总承包方,全面负责该合同项目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中国核电工程作为买方全面执行本合同。业主的意见和指令将通过中国核电工程向卖方发出。

2.3 “卖方”是指尔寿泵及压缩机,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

方。卖方是提供合同设备、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2.4 “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就设计、设备、文件、备件、替代件、工具、消耗品的供应和

服务的提供所签订的协议,包括该协议中提到的列明了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所有文件。即签订的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2.5“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

卖方的全部款项,即合同总价。其数目的增加和减少依据合同签订时和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而定,由买方根据卖方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消耗品、服务的提供和相关文件的交付,以及合同项下卖方所有活动和义务的完成情况而支付给卖方。

2.6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买方相关的设计、材料采购、制造、监造、检验/试

验、出厂验收、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最终验收和技术指导等全部技术文件(包括规格书、图纸、质量手册、质量计划、质保文件、试验/检验报告、记录、各种文字说明、技术指导手册、说明书、质量证书、标准等),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买方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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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及其配套的备品备件(包括

消耗品)、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在本合同中,1#消防水泵设备及其配套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被称为第一套合同设备(或称1#机组设备);2#消防水泵设备及其技术资料被称为第二套合同设备(或称2#机组设备)。

2.8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或卖方代表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施工安装、调试、试运

行期间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2.9 “工地”是指浙江海盐山方家山核电工程工地,为买方安装和运转合同设备所在地。2.10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围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

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11 “买方代表”是指由买方授权的、代表买方执行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2.12“卖方代表”是指由卖方授权的、代表卖方执行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2.13“合同生效日”或“EOC”指根据本合同第22.1款规定之本合同生效日期。

2.14 CPT”指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

2.15 DDP”指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在本合同中指完税后交货到工地现场。

2.16“EXW”指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的工厂交货,除非本合同中

另有规定。

2.17“EXW, CIF, FOB,DDP”等指法国巴黎国际商会出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中的解释和规定,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

2.18“最终交货日”或“FDD”指对于每台机组,本合同附件五中所列最后一件装运的设备

物项的实际装运日期或工地到货日期,在未得到买方认可之前若该设备提前于计划日期装运,则仍以计划日期为准。当对于一台机组,其最终交货日已完成,则卖方应要求买方签发一份最终交货日证书。

2.19“设备”指卖方根据本合同应提供的所有或任何部分系统、材料、部件、结构部件、备

品备件、易耗品、专用工具及仪表,以及非文件类的各类物品,上述物品均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之要求予以提供。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2.20“设计”指明确设备设计标准、设备功能及参数、结构、进行应力分析、图纸及采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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