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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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12月独生子女2015年12月日历

关于2015年12月独生子女2015年12月日历

关于2015年12月独生子女2015年12月日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15年教育法修改内容

15年教育法修改内容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十二、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九、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十、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暴婚姻保护法律规定(3篇)

家暴婚姻保护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破坏了家庭的和谐稳定。

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

本文将对家暴婚姻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家暴婚姻保护法律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家庭暴力案件的救助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制止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家暴婚姻保护法律规定详解1. 家庭暴力的定义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家庭暴力行为的禁止《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

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3. 家庭暴力案件的救助措施(1)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2)家庭暴力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3)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临时庇护《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临时庇护,提供必要的临时住宿、生活救助。

4. 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年(卷),期】2016(0)1【摘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8页(P54-61)【关键词】教育质量;教育行政;科学研究计划;专科教育;教育发展规划;培养成本;筹措经费;学术不端行为;现代化建设;学术评价【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23【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y-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J],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15年12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J],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19年10月2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J], 王晨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21年4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J],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家暴取证法律规定(3篇)

家暴取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家庭和谐稳定,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家暴取证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家暴取证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预防和制止措施、受害人的救助和保护等。

2. 定义《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3. 取证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对家暴取证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形式家暴证据包括以下形式:① 书证:如病历、医疗鉴定报告、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② 物证:如伤痕照片、视频录像、被损坏的物品等。

③ 证人证言:如邻居、亲戚、朋友等目击者证言。

④ 当事人陈述:如受害者、加害人等当事人的陈述。

⑤ 鉴定意见:如法医鉴定、心理鉴定等。

(2)证据收集① 受害人自行收集:受害人可自行收集家暴证据,如拍照、录像等。

② 相关单位协助收集: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受害人收集家暴证据。

③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帮助,协助收集家暴证据。

④ 证据保全:为防止证据灭失,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3)证据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依法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三、具体法律规定1. 受害人自行取证《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害人可以自行收集、保存家暴证据,也可以向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反映。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次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第7号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单独二胎
二胎政策
生育服务
二胎政策
2014年3月26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上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将表决《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若表决通过,将在今天下午3点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 市卫计委等部门,公布重庆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
《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在重庆市计划生育上便民服务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如因办公设备、 络等原因不能打印的,可暂时由人工填写证件,但发证单位应将相关内容录入系统,以便规范管理。
条例
条例
人大公告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6〕第7号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1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为贯彻实施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修订《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以下简称现行《人口与计生条例》)列入今年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市卫生计生委按照立法程序进 行了立法调研和起草。市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了立法论证和审查,先后书面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政 府、市政府各部门意见,召开了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专家以及部分企业参加的论证会。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 收到反馈意见建议100余条,大部分合理性建议得到采纳。在借鉴其他省市修法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提请审议的草案。

东莞独生子女补贴的政策是什么

东莞独生子女补贴的政策是什么

东莞独生子女补贴的政策是什么独生子女补贴是计划生育政策是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那东莞的补贴政策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东莞独生子女补贴的政策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东莞独生子女补贴政策夫妻双方再生育一个子女以后不能在生育第二个,而子女在是十八周岁以内的时候,首先是夫妻二人申请经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核实,最后有女方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城镇人民政府给家庭发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一点: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第二点: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第三点: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第四点: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第五点: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东莞独生子女补贴标准一、农村居民:年满60岁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可以每月160元的补贴。

二、城镇居民: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补贴以当地的平均收入为准,一般略高于当地的平局收入水平。

三、事业单位居民:1、在子女年满18岁之前,每人每月5--8元的标准2、一次性上一年度该单位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0%--40%有独生子女证能否生二胎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我国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施二孩政策,领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还可以再生第二个孩子,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登记,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据国家卫计委人员介绍:1、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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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这是中央科学把握人口发展规律,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认为,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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