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中国建筑标准化协会制定的
一项标准,用于指导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相关工作。
该规
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般要求: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基本原则、设计
依据、设计内容等。
其中包括了建筑用电负荷计算、电气
设备的选择与配置、电气线路布置等方面的要求。
2. 供电系统设计:包括了供电方式的选择、主变电站的选
址与布置、配电房的设计、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的设计等。
同时还规定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与维护等要求。
3. 照明设计:规定了民用建筑照明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
照明负荷计算、照明设备的选择与配置、照明线路的布置等。
同时还对照明控制系统、照明保护与维护等方面进行
了详细的规定。
4. 弱电系统设计:包括了通信系统、广播系统、监控系统、安防系统、楼宇自控系统等弱电系统的设计要求。
其中涉
及到了设备的选择与配置、线路布置、系统集成与联动等
方面的内容。
5. 特殊场所电气设计:针对特殊场所如医院、学校、商场、酒店等,规定了电气设计的特殊要求。
例如,医院的电气
设计需要考虑到手术室、病房、诊疗室等不同区域的电气
设备配置与线路布置。
6. 安全与保护设计:规定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的安全与
保护要求,包括接地系统的设计、过电压保护、漏电保护、雷电防护等方面的内容。
总之,《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是一项详细而精确的标准,旨在确保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完整版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25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2)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为250~40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500mA。
3)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大于400A 时,宜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若干组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其剩余电流动作值按本款1)、2)项设定。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2 接地及安全12.1 一般规定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35kV 及以下用电设备及对地不能构成闭合回路的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安全设计。
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 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特点确定合理接地系统方案。
12.1.4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包括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1.5 在10kV及以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
12.1.6 等电位联结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每个建筑都应根据建筑特点采取相应有效的办法。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2.2.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1 TN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
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1)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C.1图C.1-1。
2)TN-C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C.1-2。
3)TN-C-S 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C.1 图C.1-3。
2 TT 系统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4。
3 IT 系统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8月1日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139号根据建设部城科字第276号文的要求,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主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JGJ/T16—92,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同时废止。
本标准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归口管理,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等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2月26日目次1总则2术语、符号、代号2.1术语2.2符号2.3代号3供电系统3.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电源及高压供配电系统3.3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3.4负荷计算3.5无功补偿4配变电所4.1一般规定4.2所址选择4.3配电变压器选择4.4主结线4.5配变电所型式和布置4.6高压配电装置4.7低压配电装置4.8控制方式及操作电源4.9移相电容器装置4.10对有关专业的要求5继电保护及电气测量5.1继电保护5.2电气测量5.3二次回路6自备电源及不间断电源6.1自备应急柴油发电机组6.2自备应急燃气轮发电机组6.3不间断电源系统7室外线路7.1一般规定7.2架空线路7.3电缆线路8低压配电8.1一般规定8.2低压配电系统8.3超低压配电8.4导体的选择8.5低压电器的选择8.6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9室内布线9.1一般规定9.2瓷线夹、鼓形绝缘子、针式绝缘子布线9.3直敷布线9.4金属管布线9.5硬质塑料管布线9.6半硬塑料管及混凝土板孔布线9.7金属线槽布线9.8塑料线槽布线9.9地面内暗装金属线槽布线9.10电缆布线9.11电缆桥架布线9.12封闭式母线布线9.13竖井内布线10常用设备电气装置10.1一般规定10.2电动机10.3传动运输系统1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10.5稳压、整流设备10.6蓄电池10.7自动门10.8家用电器10.9舞台用电设备10.10医用放射线设备10.11体育馆设备11电气照明11.1一般规定11.2照明质量11.3照明方式与种类11.4照明光源与灯具11.5照度水平11.6照度计算11.7照明节能11.8照明供电11.9各类建筑照明设计要求12建筑物防雷12.1一般规定12.2建筑物的防雷分级12.3一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4二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5三级防雷建筑物的保护措施12.6其他防雷保护措施12.7接闪器12.8引下线12.9接地装置13电力设备防雷13.1一般规定13.2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保护13.3配变电所及与架空线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的保护13.4旋转电机的保护14接地及安全14.1一般规定14.2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14.3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14.4保护接地范围14.5接地要求和接地电阻14.6接地装置14.7通用电力设备及电气设施接地14.8特殊装置或场所的安全保护15共用天线电视系统15.1一般规定15.2系统组成15.3按收天线15.4前端15.5传输与分配网络15.6线路及敷设15.7安装要求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6闭路应用电视16.1一般规定16.2闭路应用电视系统16.3设备器件选择16.4传输及线路16.5供电、接地17声、像节目制作17.1适用范围及功能要求17.2系统的组成及技术要求17.3设备配置量及设备选择17.4技术用房及设备布置17.5线路敷设17.6电源及接地17.7对其他专业的要求18呼应信号及公共显示装置18.1一般规定18.2呼应信号的呼叫方式及系统组成18.3呼应信号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4公共显示装置设置原则18.5公共显示装置显示方案的选择18.6公共显示装置的控制18.7公共显示装置的设备选择及线路敷设18.8时钟系统19电话19.1一般规定19.2对市内电话局的中继方式19.3电话站站址选择19.4电话站设备布置19.5会议电话、调度电话19.6电源、接地、照明19.7房屋建筑20通信线路20.1通信线路网络20.2电缆管道线路20.3直埋电缆线路20.4架空电缆20.5室外墙壁电缆20.6沿电力电缆沟敷设的托架电缆20.7架空线路20.8电缆充气维护20.9建筑物室内配线20.10接地保护21有线广播21.1有线广播的设置原则21.2有线广播网21.3设备的选择与设置21.4有线广播控制室21.5线路敷设21.6电源与接地22扩声与同声传译22.1扩声系统的确定22.2扩声系统的技术指标22.3扩声设计与计算22.4扩声设备的选择22.5扩声控制室22.6扬声器的布置与安装22.7传声器布置与声反馈的抑制22.8扩声网络与线路敷设22.9同声传译22.10电源与接地23仪表自控23.1检测与控制仪表23.2仪表的电源与气源23.3仪表盘与仪表室23.4仪表管线敷设23.5空调自动控制23.6锅炉房热工测量与自动控制23.7冷库自动控制23.8给水排水自动控制23.9微型计算机的应用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一般规定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3系统设计24.4火灾事故广播24.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与设置24.6消防联动控制24.7火灾应急照明24.8导线选择及线路敷设24.9系统供电24.10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24.11消防专用通信24.12防盗报警24.13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蒸气报警24.14接地25公用建筑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25.1一般规定25.2宾馆、饭店经营管理系统25.3图档馆检索系统25.4商业经营管理系统25.5停车场计费管理系统25.6银行经营管理系统25.7铁路旅客站、航空港售票系统25.8办公自动化系统26建筑物自动化系统26.1一般规定26.2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网络结构26.3监控总表的编制26.4BA系统硬件及其组态的规定26.5关于BA系统软件的原则规定26.6信号传输与数据通信26.7电源26.8线路敷设26.9监控中心附录A室外线路A.1典型气象区适用地区A.2架空线路污秽分级标准附录B常用设备电气装置B.1鼠笼型电动机降压起动方式的特点B.2交流稳压器类型特点B.3各种整流器的接线系数B.4整流器η,cosφ参考值B.5固定型铅蓄电池容量计算附录C电气照明C.1灯具亮度限制曲线及其使用方法C.2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C.3应急照明的设计规定C.4光源的混光比C.5灯具的分类C.6民用建筑照明负荷需要系数C.7紫外杀菌灯数量的确定C.8体育馆照明的测量方法附录D建筑物防雷D.1全国主要城镇雷暴日数D.2建筑物年计算雷击次数的经验公式D.3建筑物易受雷击部位D.4等电位连接导线的最小截面D.5工频接地与冲击接地电阻的换算附录E接地及安全E.1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E.2澡盆和淋浴盆区域的划分E.3游泳池和涉水池区域的划分附录F共用天线电视系统F.1系统指标分配系数与分贝值的换算公式F.2天线接收信号场强的估算公式F.3接收天线输出端电平值的计算F.4我国广播电视频道的频率配置附录G闭路应用电视G.15级损伤标准评定G.2照度与摄像机选择的关系G.3摄像机镜头焦距的计算公式G.4使用无自动调整灵敏度功能的摄像机时对镜头的要求附录H声、像节目制作H.1《电视中心视频系统和脉冲系统的技术要求》H.2各类节目制作系统设备配置参考指标H.3各类节目制作系统用房面积参考指标H.4对相关专业的设计要求附录K扩声与同声传译部分的有关计算公式附录L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L.1A和R确定探测器a、b的极限曲线L.2房间高度及梁高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L.3按Q确定一只探测器能保护的梁间区域个数附录M建筑物自动化系统M.1BA系统中央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2BA系统分站软件的功能与技术要求M.3各类描述短语示例附录p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1总则1.0.1为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注意美观,制定本规范。
《2024版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24版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 总则1.1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电力行业标准- 国家建筑设计规范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的电气设计。
1.3 规范内容- 电气系统设计- 电气设备选型- 电气安装施工- 电气验收与维护2. 术语和定义2.1 术语- 建筑电气:指建筑物的电力、照明、动力、控制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 电气设备:指在建筑电气系统中应用的各类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保护设备、控制设备、照明设备等。
- 电气线路:指连接电气设备的导体,包括电缆、电线、母线等。
2.2 定义- 建筑电气设计:指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规模、使用要求等,进行电气系统方案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电气线路布置等工作。
- 建筑电气安装:指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3. 电气系统设计3.1 设计原则- 安全可靠:确保电气系统运行安全,防止火灾、触电等事故发生。
- 经济合理: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投资。
- 节能环保: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气设备,降低能源消耗。
- 智能化: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电气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3.2 设计内容- 电力系统设计:包括电源选择、电压等级、配电方式、短路电流计算等。
- 照明系统设计:包括照度标准、光源选择、照明布局、节能措施等。
- 动力系统设计:包括电机选型、启动方式、保护措施等。
- 控制系统设计:包括自动控制原理、控制方式、设备选型等。
- 安全防护设计:包括接地、防雷、防护等级等。
4. 电气设备选型4.1 设备选型原则- 满足功能要求:设备应具备所需的功能,满足使用需求。
- 可靠性:选择知名品牌、质量稳定的设备。
- 经济性:在满足功能和可靠性的前提下,考虑设备价格。
- 节能环保: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型设备。
- 智能化:选择具备智能化功能的设备,提高电气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JGJ 16-2008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1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一般规定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提高型(2A)、先进型(3A)。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能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负荷等级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3 章表常用用电负荷分级表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10层至18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住宅小区的10kV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220/38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备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TT、TN-S、TN-C-S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能。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300mA。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gb51348_2019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gb51348_2019
《民用电气设计规范GB51348_2019》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国家标准,于2019年12月31日正式实施。
该规范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物的电气设计,包括住宅、商业、办公、教育等建筑。
其目的在于规范电气设计的基本要求、技术指标、安全保障要求等方面,促进电气设备及系统在民用建筑中的安全、可靠、节能使用。
规范内容主要包括电气设计的基本要求、用电负荷计算、电气设备的选型与布置、电气系统的设计、电气安全保障等方面。
其中,强调了安全保障的重要性,规定了电气设备的安装、保护、接地等具体要求。
同时,对于电气系统的设计和布置也做了详细说明,包括线路的布置、配电盘的设置、接地方式的选择等。
该规范的实施,将有助于提升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水平和标准化程度,保障电气设备及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节能减排,推进能源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将促进电气设备及系统制造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提高产品品质和竞争力。
- 1 -。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某医院电气设计案例
总结词
高效、人性化
详细描述
该医院电气设计注重高效、人性化的原则,以满足医院特殊用电需求。设计充分考虑医疗设备的用电 负荷、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同时,设计还注重为患者和医务人员提供舒 适的环境。
某学校电气设计案例
总结词
节能、环保
VS
详细描述
该学校电气设计注重节能、环保的原则, 以满足学校教学和生活的用电需求。设计 采用了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如LED照 明、高效电机等,有效降低了能源消耗。 同时,设计还充分考虑了学校的特殊用电 需求,如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等。
体育场馆的电气设计
体育场馆的电气设计应根据场 馆规模、功能和用途,确定合 理的供配电方案和设备配置。
体育场馆的电气设计应满足各 种体育赛事和活动的用电需求 ,提供安全、可靠、灵活和节
能的用电环境。
体育场馆的电气设计应注重节 能和环保,采用高效的用电设 备和节能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
体育场馆的电气设计应充分考 虑赛事和活动的特殊性,采取 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用电设 备和人员的安全。
备用电源与应急供电系统
为建筑物提供电能,通常来自电力系 统或自备电源。
在主电源故障时,为重要负荷提供应 急供电,确保关键设施的正常运行。
供配电系统
负责电能的输送和分配,包括高低压 配电设备、电缆、电线等设施。
0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要点
照明设计
照明质量
确保足够的照度,减少眩光和 阴影,提供舒适的视觉环境。
教育建筑的电气设计
教育建筑的电气设计应满足教育教学需求,提供安全、 可靠、舒适和节能的用电环境。
教育建筑的电气设计应注重节能和环保,推广使用节能 型用电设备和智能化控制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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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2 接地及安全
12.1 一般规定
12.1.1 本章适用于交流35kV 及以下用电设备及对地不能构成闭合回路的直流用电设备的接地及安全设计。
12.1.2 用电设备的接地,一般可区分为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
12.1.3 用电设备接地及安全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地质特点确定合理接地系统方案。
12.1.4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接地(包括保护性接地和功能性接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一个总的共用接地装置;对其他非电力设备(电讯及其他电子设备),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也可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设备最小值的要求。
12.1.5 在10kV及以下电力网中,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中性线。
12.1.6 等电位联结是安全保障的根本措施,每个建筑都应根据建筑特点采取相应有效的办法。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和基本要求
12.2.1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
1 TN 系统
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
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
1)TN-S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见附录C.1图C.1-1。
2)TN-C 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见附录C.1图C.1-2。
3)TN-C-S 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见附录C.1 图C.1-3。
2 TT 系统
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4。
3 IT 系统
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见附录C.1图C.1-5。
12.2.2 TN系统
1 在TN 系统中,所有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PE)或共用中性线即PEN 线与电力系统的接地点相连接。
一般情况下,接地点就是中性点。
2 保护线应在靠近向装置供电的电力变压器处接地,保护线一般应在进入建筑处接地。
为了保证发生事故时保护线的电位尽可能靠近地电位,需要均匀地分配接地点。
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线与中性线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能再合并,且中性线绝缘水平应与相线相同。
4 保护线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但允许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
对PEN 线的隔离详见本规范第7 章有关规定。
5 在TN 系统中,保护装置特性除必须满足本规范第7 章公式7.6.5-1要求外,当相线与大地间发生直接短路故障时,为了保证保护线和与它相连接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对地电压不超过约定接触电压极限值50V,还应满足:
(12.2.2)
式中RB——所有接地极的并联有效接地电阻(Ω);
UO——额定相电压(V);
RE——不与保护线连接的装置外可导电部分的最小对地接触电阻(相线与地的短路故障可能通过它发生)。
当RE值未知时,可假定此值为10Ω。
如不能满足公式12.2.2要求,则应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其他保护装置。
12.2.3 TT系统
1 在TT 系统中,共用同一接地保护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用保护线与这些部分共用的接地极连在一起(或与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相连)。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要满足单相接地故障时,在规定时间内切断供电的要求,或使接触电压限制在50V以下。
2 TT 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方式见本规范第7 章有关规定。
12.2.4 IT系统
1 在IT 系统中的任何带电部分(包括中性线)严禁直接接地。
IT 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在发生系统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故障电流很小,可不切断电源。
2 所有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通过保护线与接地极(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连接。
3 IT 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或显示装置。
4 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IT系统不宜引出中性线。
12.2.5 在选择系统接地型式时,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所具备的条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的一种。
由同一台发电机、配电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不宜同时采用两种系统接地型式。
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当全部采用TN系统确有困难时,也可部分采用TT系统接地型式。
但采用TT 系统供电部分均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
自动切除故障的时间,必须符合本规范第7 章中“接地故障保护”的有关规定。
12.3 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
12.3.1 低压配电系统的防触电保护可分为:
1 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兼顾的保护。
2 直接接触保护(正常工作时的电击保护)。
3 间接接触保护(故障情况下的电击保护)。
12.3.2 直接接触与间接接触兼顾的保护,宜采用安全特低电压和功能特低电压的保护方法来实现。
安全特低电压和功能特低电压的保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 标称电压不超过电压区段I的上线(即≤50V);
2 由安全隔离变压器,电化电源(如蓄电池)等电源供电;
3 回路的配置:
1)安全特低电压回路的带电部分严禁与大地连接,或与构成其他回路一部分的带电部分或保护线连接。
2)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的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或通过其他途径与大地连接。
12.3.3 直接接触保护可采用下列几种保护方式:
1 将带电体进行绝缘,以防止与带电部有任何接触可能。
被绝缘的设备必须符合该电气设备国家现行的绝缘标准。
2 采用遮栏和外护物的保护,遮栏和外护物在技术上必须遵照有关规定进行设置。
3 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
阻挡物必须防止如下两种情况之一发生:
1)身体无意识地接近带电部分。
2)在正常工作中设备运行期间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
4 使设备置于伸臂范围以外的保护。
凡能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两部位间的距离严禁在伸臂范围以内。
在计算伸臂范围时,必须将手持较大尺寸的导电物件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