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刑事诉讼法之 立案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点1.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原则: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的平安和社会的稳定。
刑事诉讼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现场原则、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等。
2.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律师及被告人等。
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并提供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的立案: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接受报案,认定犯罪事实,并决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过程。
立案条件包括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诉期限等。
4.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活动的过程。
侦查阶段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搜查、讯问、侦查取证等程序。
5.起诉阶段:起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过程。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撤诉或者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起诉时要求串并案件和指控罪名明确等。
6.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审理的过程。
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听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法官负责发现、审查、保护证据等。
7.判决执行阶段:判决执行阶段是指对刑事案件判决进行执行的过程。
判决执行包括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赔偿受害人等。
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罪犯的表现情况进行减刑、假释等措施。
8.刑事诉讼的资源保护: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方面要合理使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处理效率。
资源保护的措施包括案件分流、简易程序、公共律师制度等。
9.责任追究:刑事诉讼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法律追究。
10.刑事救济:刑事诉讼法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规定了刑事救济措施,例如申请改判、再审、刑事赔偿等。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知识点,该法律的宗旨是确保刑事诉讼公正、效率和依法进行。
随着司法体制的不断深化,刑事诉讼法也会根据实践和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2019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

2019 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禾I」、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针对社会各种犯罪现象,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降低和防止公民的犯罪行为,虽然没有完全防止但是也有了一些明显的效果,而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样的一个存在,那么2017年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法解释▲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新旧对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改前后对照表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5.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条);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
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三十八条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019云南公务员考试公安知识:派出所的立案规定3篇

2019云南公务员考试公安知识:派出所的立案规定3篇2019云南公务员考试公安知识:派出所的立案规定12019云南公务员考试公安知识:派出所的立案规定派出所是公安机关中最基层的单位,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力量。
立案工作是派出所的重要职责之一,对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关于派出所立案规定的相关知识。
一、立案的概念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收到的有关犯罪、治安案件的材料和情况,作出犯罪、治安案件是否立案处理的决定,以及对立案所需的登记、档案制作等程序的全过程。
二、立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勘查,调查取证,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追查犯罪嫌疑人,收集有关线索,做好犯罪现场保护工作,并将收到的报案材料立案登记。
”因此,立案的依据是有关案件的报案材料、勘查取证情况和收集的线索。
三、立案的原则1.证据的先验性原则公安机关在立案前必须先调查取证,确认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线索,并制定合适的立案方案和调查计划。
如此,才能保证所立案件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主观客观结合原则案件的立案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被害人以及嫌疑人等相关情况,提高客观性,不受个人感情因素的影响。
3.疑罪从无原则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于未经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循“着重证据,逐步确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免得因对尚未认定的嫌疑人施加任何强制措施而给其造成不利影响。
4.稳妥从严原则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应该坚持稳妥从严原则进行,要在稳妥的情况下进行处理,同时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四、立案的程序1.立案登记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立案登记是公安机关依法审查案情、分析案情、制定立案方案、确定案件办理的主题思想和判断承担诉讼义务人的手续。
2.立案复核公安机关在依法立案登记后必须对所立案件进行复核。
在案件复核环节中预计防范脱漏,发现不妥的地方要补救及时,以保证立案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019新刑诉法全文

2019新刑诉法全文刑诉法的全称为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刑事诉讼方面制定的法律,属于程序法中的一种。
其中,严格对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下面律师365小编带来2017新刑诉法全文的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刑诉法的全称为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专门针对刑事诉讼方面制定的法律,属于程序法中的一种。
其中,严格对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下面小编带来2017新刑诉法全文的内容,帮助你进行具体了解。
▲最新刑事诉讼法全文(2017最新版)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

刑事诉讼程序流程刑事诉讼程序是指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一套规范化程序。
它主要包含着从立案到判决的一系列环节,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程序的流程。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点,是指公安机关接到犯罪案件的报案或发现犯罪线索后,经过初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给犯罪嫌疑人。
立案包括立案登记、案件登记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告知。
二、侦查阶段侦查是刑事案件审查的过程,主要包括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负责展开对案件的全面侦查,并在必要时使用侦查措施,以获取更多的证据。
同时,犯罪嫌疑人享有随时请求律师参与的权利。
三、起诉阶段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过程。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保障起诉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一旦检察机关决定起诉,便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将副本送达被告人。
四、审判阶段审判是指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开庭审理并判决的过程。
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将听取公诉人、辩护人及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判。
审判结果将由合议庭作出判决,并会对判决结果进行宣告。
五、上诉阶段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限一般为10日至15日。
上级法院将对上诉案件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原判有错误,将予以纠正,并作出新的判决。
上级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六、执行阶段执行是指判决的实际执行过程,包括罚金的缴纳、刑罚的执行等。
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进行监禁、缓刑或社区矫正等措施。
同时,法院还会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执行,以实现赔偿和罚金的收缴。
总结起来,刑事诉讼程序涵盖了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上诉和执行六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

一、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立案标准的一般性规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的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是指根据已有的材料能够说明存在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犯罪,正在实施犯罪,犯罪未遂、既遂或中止。
2.立案的法律条件——依照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所存在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立案材料属于下列6种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立案:(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是怎样二、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三、其他规定1、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盗窃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属于财产犯罪范畴。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盗窃案件的审理过程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将以一起盗窃案件为例,介绍盗窃案件的审理过程。
案件概况2019年5月1日,某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某商店内部发生盗窃案件。
经过调查,警方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并于5月5日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为李某,男,30岁,无业。
立案和侦查阶段一旦接到盗窃案件报案,公安机关将立即展开侦查工作。
首先是立案登记,确定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被盗物品等。
然后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现场的物证、痕迹等。
同时,警方还将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调取监控视频、询问目击证人等。
在此案中,警方通过商店的监控视频确定了嫌疑人的身份,并据此展开侦查工作。
逮捕和审查逮捕在初步侦查结束后,警方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在逮捕时,警方必须依法出示逮捕证,并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逮捕后,警方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
审查逮捕是指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了解其犯罪事实、证据等情况,然后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在本案中,警方依法对李某进行了审查逮捕,并最终批准了逮捕。
提请审查起诉经过逮捕后,警方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请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将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建议。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对李某的盗窃行为进行了审查,并最终提请审查起诉。
开庭审理经过检察机关提请审查起诉后,人民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将依法传唤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审查证据,最终作出判决。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对李某的盗窃行为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判决。
上诉和执行在判决作出后,被告、原告双方均有权利进行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程序。
在本案中,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最终,上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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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线索审查
• (1)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 (2)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 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 告或者移送;
• (3)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 处理;
法立案; • 二、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依法做出不立案决定; • 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受
理的移送其他机关。
第三节 立案程序与立案监督
一、立案程序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1)立案:符合立案条件,即确有犯罪事实发生 ,对犯罪行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立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 究刑事责任的。
• 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 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 (2)公安机关立案后 3 个月内未侦查终结的,可以向公安 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人民检 察院反馈侦查工作进展情况。
• (二)被害人的监督
(3)撤案: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A.没有犯罪事实的; B.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C.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D.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E.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F.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立案监督(重点)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加强和 完善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法律监督职能。
• (3)检察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本案属于应当由公安机 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检察机关要被 害人到法院去控告,是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 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 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 后应当立案。
• (4)法官的答复是错误的。本案不能由法院直接受理。 因为本案是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诉案件,只有当 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书面决定以后,被害人才有权提起 自诉。但法院对控告应当接受,并移送公安机关。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刑事诉讼法学》 教学课件
第十一章 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与功能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与条件
三、立案程序与立案监督
告状无门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不属于 我的管 辖范围
导入案例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的行为人到派出所,表示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派出 所所长责成行为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双方同意,就算 案子了结。行为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只要行为人在一个月 内进行赔偿,就不再起诉。行为人未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被害人再次找派出 所所长。所长称,案子已经了结,行为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是行为人的事,派出 所不管。被害人到公安分局控告行为人。公安分局局长说,派出所处理了该案 ,有问题找派出所,公安分局就不再处理了。 被害人无奈,到检察院控告行为人,检察官告诉被害人,案件该公安机关管辖 ,但因本案原被告明确,被告也不否认,最好直接到法院控告。 被害人到法院控告。法官说,既然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管,我们立案处理就 行了。公检法三机关的人员做法是否正确?
自诉案件立案的形式要件:
1. 起诉的案件必须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 2. 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 3. 必须有证据证明; 4. 起诉人必须属于法定起诉人的范围; 5. 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立案与接受案件
• 《刑事诉讼法》NO108: 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 、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 ,都应当接受。
• 对接受的材料的处理方式: • 一、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依
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
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选项B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53条第1
款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
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
机关立案。 • (4)公安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 15 日
内决定立案。
• B.不应立案却立案的
• (1)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 (2)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 7 日内说明立案的 理由。
• (3)认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 (4)公安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无异 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立案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具有以下特征: (一)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程序 (二)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三)立案是法定机关的专门活动
(刑事诉讼的阶段?)
第二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与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立案的材料来源主要有: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 者犯罪嫌疑人; 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4.犯罪人的自首。
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 C.公 安 机 关 的 复议、复核
• (1)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要求同 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 (2)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 检察院复核。
• D.立案监督的后续跟踪
• (1)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 书》后超过 15 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
工作 中自 行发 现
案例巩固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 向境外间谍机构提供涉及国家机密的情报 ,同事赵某发现其行迹后决定写信揭发李 某。关于赵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 A.控告
B.告诉
• C.举报
D.报案
• 二、对立案材料的 初查 • 《高检规则》第 173 条规定,在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过程中,可以采取询
• D.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建 议公安机关立案
• 【正确答案】 A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
•
选项A正确,选项C.D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
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
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 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 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三、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1)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而非一般 违法,违反党纪、政纪,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即立案首先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和存在。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刑诉法16条) 指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且依照《刑法》的 有关规定应当处以刑罚。 3.符合管辖范围
• (1)派出所长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本案的性质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本案应由公安机关侦查。派出所不能让当 事人私了。
• (2)公安分局局长的做法是错误的。派出所出错,公安 分局局长作为公安机关负责人,对下属的行为有责任及时 纠正。派出所所长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因为他没有权力 把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对于是否应当立案他也没 有决定权。公安分局局长理应纠正派出所所长的错误做法 ,而不能放任自流或者竭力维护。
本章思考题
1.立案的概念和意义是什么? 2.如何理解立案程序的独立性? 3.如何理解立案的条件? 4.立案的材料来源包括哪些范围? 5.立案、不立案分别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法院不主动发现犯罪线索来启动立案,法 院遵循不告不理。
有明确的被告人和 追究责任的请求
控告
被害人
公安机关
单位或个人
仅知发生了犯罪 有明确的犯罪嫌疑 人
仅知发生了犯罪
报案 举报 报案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犯罪人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 述自己的罪行
自首
1.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2.群众的扭送; 3.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等。
• (1)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决定机关 申请复议;(找公安)
• (2)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有权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 关立案;(赵检察院)
• (3)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找 法院)
导入案例解析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的行为人到派出所,表示愿意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派出 所所长责成行为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双方同意,就算 案子了结。行为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只要行为人在一个月 内进行赔偿,就不再起诉。行为人未在一个月内进行赔偿,被害人再次找派出 所所长。所长称,案子已经了结,行为人不履行赔偿协议是行为人的事,派出 所不管。被害人到公安分局控告行为人。公安分局局长说,派出所处理了该案 ,有问题找派出所,公安分局就不再处理了。 被害人无奈,到检察院控告行为人,检察官告诉被害人,案件该公安机关管辖 ,但因本案原被告明确,被告也不否认,最好直接到法院控告。 被害人到法院控告。法官说,既然公安机关、检察院都不管,我们立案处理就 行了。公检法三机关的人员做法是否正确?
【典型真题】
• 2013 -34 题-:卢某坠楼身亡,公安机关排除他杀 ,不予立案。但卢某的父母坚称他杀可能性大, 应当立案,请求检察院监督。检察院的下列哪一 做法是正确的?
• A.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 B.拒绝受理并向卢某的父母解释不立案原因
• C.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立案并交由公安机 关侦查
• (4)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 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 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