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法语言之技术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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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立法语言,作为法律规范的载体,其精准性、明确性和逻辑性对于法律的有效实施和社会的公正运行至关重要。

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技术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解决,以确保立法语言的规范和准确。

首先,立法语言的准确性是核心要求之一。

一个词汇、一个表述的偏差,都可能导致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巨大差异。

例如,在定义某种犯罪行为时,如果对“故意”“过失”等关键概念的表述模糊不清,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就难以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从而影响定罪量刑。

又如,在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时,如果对“必要”“充分”等程度性词汇的使用不严谨,就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在审批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行政效率和公平。

为了保证立法语言的准确性,立法者需要对所涉及的法律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

这就要求立法者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对各种法律术语的内涵和外延有准确的把握。

同时,还需要参考以往的司法判例和学术研究成果,了解这些概念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理解。

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包括法律专家、实务工作者、社会公众等,以确保所使用的语言能够被准确理解和接受。

其次,立法语言的简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技术问题。

过于冗长和复杂的表述不仅增加了法律文本的阅读难度,也容易导致理解上的混乱。

比如,在一些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重复性表述和冗长的从句,使得法律条文显得臃肿不堪。

这样的立法语言不仅让普通民众难以理解,也给法律的执行和适用带来了困难。

为了实现立法语言的简洁性,立法者应当避免不必要的修饰和赘述,直击核心内容。

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制度,可以采用图表、示例等辅助方式进行说明,以增强法律文本的可读性。

同时,应当对法律条文进行精心的组织和编排,按照逻辑顺序合理布局,使法律文本层次清晰、结构严谨。

再者,立法语言的一致性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在一部法律内部,相同的概念应当使用相同的术语进行表述,避免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

同样,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法律问题,也应当尽量保持语言表述的一致性,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立法是构建法律体系的基石,而立法语言则是立法的重要载体。

立法语言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质量和实施效果。

其中,技术问题在立法语言规范中占据着关键地位。

立法语言的首要要求是准确性。

准确的立法语言能够清晰地界定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责任,避免产生歧义或模糊性。

例如,在定义某一违法行为时,必须精确描述其构成要件和行为特征,不能使用模棱两可的词汇。

若立法语言不准确,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让执法者和司法者在理解和执行法律时无所适从,公民也难以依据法律准确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

简洁性是立法语言规范的又一重要方面。

过于繁琐复杂的表述不仅增加了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难度,还可能使关键信息被淹没在冗长的文字中。

简洁的立法语言能够突出重点,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然而,简洁并不意味着简单粗暴地删减内容,而是在不损失法律内涵和完整性的前提下,用最精炼的语言表达清晰的法律意图。

立法语言还需具备逻辑性。

逻辑严密的语言能够保证法律条文之间相互协调、互不冲突,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比如,在规定法律责任时,应当遵循因果关系和罪责相当的原则,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匹配。

如果立法语言缺乏逻辑,就可能出现法律漏洞或矛盾,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在立法语言规范中,规范性术语的运用至关重要。

规范性术语具有特定的法律内涵和外延,能够准确传达法律概念。

例如,“故意”“过失”“善意”等术语在法律中都有明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使用规范性术语可以提高立法语言的专业性和统一性,减少因用语不规范而导致的理解偏差。

此外,语法和标点的正确使用也是立法语言规范的基础。

语法错误可能改变句子的原意,标点使用不当则可能影响句子的结构和语义。

例如,逗号、分号、句号的使用不当可能导致句子层次不清,从而影响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为了确保立法语言的规范,立法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语言功底。

他们应当熟悉法律原理和法律体系,了解各种法律概念和制度,同时还应掌握准确、简洁、逻辑严密的语言表达方法。

法律的语言

法律的语言

法律的语言法律是一种专门用于规范社会行为的语言体系,它包含了一系列的规则、原则和条款,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并提供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和法律救济。

法律的语言具有一定的特点和规范,下面将对法律语言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法律的语言特点之一是严密性。

法律对事实、权益、责任等概念进行明确而全面的规定,以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的表述通常使用严谨、精确的措辞,以避免歧义和误解。

例如,在合同法中,法律明确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了明确的词语和句式,以确保各方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责任。

其次,法律的语言特点之二是正式性。

法律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其语言表达需要符合一定的规范和格式。

法律文书通常采用正式的语言,使用规范的词汇和句式,以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法律文书中常见的格式包括标题、条款、定义等,这些格式的使用使得法律表述更加明确和易于理解。

第三,法律的语言特点之三是技术性。

法律涉及到许多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术语,例如民法、刑法等,因此,它的表述中常常包含专业性较强的术语和定义。

法律语言的技术性使得它在某种程度上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可能会比较晦涩和难懂,因此在法律文书的表述中需要考虑到目标读者的背景和水平。

此外,法律的语言还需要具备灵活性。

法律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其表述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不同的法律要求和需求。

例如,在解释法律条款时,常常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解析和诠释,以保证法律的具体适用性。

最后,法律的语言还需要具备可理解性。

法律的表述应该尽可能简洁明了,以确保任何人都能够理解和遵守法律规定。

法律应该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表达,避免使用过于复杂和晦涩的词汇和句式,以便公众能够理解其中的内容和要求。

综上所述,法律的语言是一种严密、正式、技术性、灵活和可理解的语言。

法律的语言特点是为了确保法律的确定性、权威性和可执行性,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对于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来说,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语言是十分重要的,只有掌握了法律的语言,才能更好地履行法律职责。

刑法用语的明确性与概括性——从刑事立法技术的角度切入

刑法用语的明确性与概括性——从刑事立法技术的角度切入

刑法用语的明确性与概括性——从刑事立法技术的角度切入刑侦案审 3天前由于调整对象、制裁手段的不同,也由于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规范的体系框架就必须呈现出一定的稳定性和封闭性。

这就要求刑法用语应该尽可能明确,以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和行动自由。

但是,法律语言在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的过程中只能类型化地舍弃一些细节,而且法条用语会随着语境和时空而产生流变性,这都会导致刑法规范必然呈现出一定的概括性。

再者,刑法规范的供给(立法)无法满足需求(司法)这一矛盾始终存在,立法者不应该将这一矛盾的解决全推脱给司法者,故而刑法用语又必须保持一定的概括性。

因此,在刑法用语的刚性和弹性之间,如何寻求恰当的平衡,如何解决刑法规范的有限性和社会生活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就是刑法立法者(当然也包括司法者)必须面对的课题。

实际上,早有学者主张刑事立法的明确性和模糊性的协调与平衡是刑事立法的理想目标,认为“在立法实践中必须努力谋求明确性与模糊性这两个彼此矛盾的力量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这种观点也被批评为“似是而非,模棱两可”。

绝对明确的刑法文本会“沦为具体的制裁命令,破坏刑法文本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属性与功能”,并不足取。

与从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到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进化同步,刑法规范在绝对明确性和概括性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刑法规范的相对明确化。

这才是刑法立法的务实的、理性的目标。

但是,相对明确性所能够接受的概括性并不完全等于模糊性,因为模糊和明确是相互排斥的。

模糊性和精确性相互依存、精确性的另一半是模糊性等模糊论的主张,并不能照搬为罪刑法定时代对刑法文本的要求。

尽量避免模糊、追求明确是一种理念和目标,需要相应的立法技术予以落实。

“刑法的保障功能的有效性而言,立法技术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本书看来,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在立法技术层面上至少要正确对待如下课题。

一、对犯罪构成的描述要尽量明确,要慎用兜底性规定在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描述中,较多地使用了概括性规定。

浅议立法语言的特点和表述问题

浅议立法语言的特点和表述问题

浅议立法语言的特点和表述问题作者:李高协来源:《人大研究》 2015年第1期法律条文是由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它表达的是一种国家意志,文字表达得是否清楚、规范,直接影响着立法质量甚至实施效果。

李高协法律条文是由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它表达的是一种国家意志,文字表达得是否清楚、规范,直接影响着立法质量甚至实施效果。

本文根据有关立法语言的规范要求和研究成果,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地方立法的实践,主要针对在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立法语言的特点与文字表述等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谈一些体会,仅供交流和探讨。

一、立法语言的基本特点和要求立法语言简单地讲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信息载体。

法律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性行为规则的特性,要求其语言表达尽量保持日常语言的风格以便使普通民众所理解和遵循。

同时,对立法语言又有其特殊的要求,比如准确肯定、严谨规范、简洁精练、庄重严肃、通俗易懂。

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边沁在他的《立法理论》中说:“如果说法典的风格与其他著作的风格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具有更大的清晰性、更大的精确性、更大的常见性。

因为它写出来就是让所有人都理解,尤其是让最低文化水平阶层的人理解。

”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的哲学家培根也讲,法律文辞一要准确,二要有弹力性。

我国历史上的一些政治家、法学家也主张立法语言应简明扼要、易晓知行。

秦商鞅说:“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唐太宗李世民讲:“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一)立法语言要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法律条文表达的是一种国家意志,首先应当符合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

立法语言和文学语言、文件语言、口头语言不同,应当具体明确、简洁精练,避免使用夸张、比喻以及带有感情色彩的修饰性语言,避免使用宣言性、论述性语言。

句式应当完整、明确,符合语法规范,词语搭配合理,避免使用长句。

立法也不用严禁、严格、严厉这类带有主观意愿的形容词,这些词可以用在执法上,但不能用于立法上。

浅议立法语言的特点和表述问题

浅议立法语言的特点和表述问题

浅议立法语言的特点和表述问题作者:李高协来源:《人大研究》2015年第01期法律条文是由语言文字表达出来的,它表达的是一种国家意志,文字表达得是否清楚、规范,直接影响着立法质量甚至实施效果。

本文根据有关立法语言的规范要求和研究成果,结合自己多年从事地方立法的实践,主要针对在立法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带有共性和普遍性的有关立法语言的特点与文字表述等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谈一些体会,仅供交流和探讨。

一、立法语言的基本特点和要求立法语言简单地讲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使用的语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信息载体。

法律作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性行为规则的特性,要求其语言表达尽量保持日常语言的风格以便使普通民众所理解和遵循。

同时,对立法语言又有其特殊的要求,比如准确肯定、严谨规范、简洁精练、庄重严肃、通俗易懂。

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边沁在他的《立法理论》中说:“如果说法典的风格与其他著作的风格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具有更大的清晰性、更大的精确性、更大的常见性。

因为它写出来就是让所有人都理解,尤其是让最低文化水平阶层的人理解。

”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的哲学家培根也讲,法律文辞一要准确,二要有弹力性。

我国历史上的一些政治家、法学家也主张立法语言应简明扼要、易晓知行。

秦商鞅说:“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唐太宗李世民讲:“国家法令,惟须简约。

”(一)立法语言要符合国家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法律条文表达的是一种国家意志,首先应当符合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

立法语言和文学语言、文件语言、口头语言不同,应当具体明确、简洁精练,避免使用夸张、比喻以及带有感情色彩的修饰性语言,避免使用宣言性、论述性语言。

句式应当完整、明确,符合语法规范,词语搭配合理,避免使用长句。

立法也不用严禁、严格、严厉这类带有主观意愿的形容词,这些词可以用在执法上,但不能用于立法上。

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往往有人要求把“禁止”改为“严禁”,以显示坚决有力。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立法语言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形式,承载着将法律规则准确、清晰、严谨地传达给社会公众的重要使命。

在立法过程中,语言规范的技术问题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和社会的法治水平。

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首先体现在准确性方面。

法律是严肃而精确的规范,其语言必须准确无误地表达立法意图,避免产生歧义。

一个用词不当或表述模糊的法律条文,可能导致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争议和混乱。

例如,在界定某一犯罪行为时,如果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描述不够准确,就可能使司法机关在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时陷入困境,影响法律的公正实施。

严谨性也是立法语言规范的关键技术要求之一。

法律条文应当逻辑严密,结构完整,避免出现漏洞和矛盾。

在制定法律时,需要对各种可能的情况进行充分的考虑和预见,确保法律的规定能够涵盖各种实际情况,并且相互之间协调一致。

比如,在关于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中,如果对于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的规定不够严谨,就可能引发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增加司法裁判的难度。

立法语言还需要具备简洁性。

简洁的语言能够使法律条文更易于理解和执行,避免冗长繁琐的表述给公众带来理解上的负担。

然而,简洁并不意味着简单粗略,而是要在准确表达法律内涵的基础上,做到言简意赅。

例如,一些法律在对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定时,如果能够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进行概括,将大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清晰性在立法语言中同样不可或缺。

法律条文应当清晰地表明其含义和适用条件,让普通民众能够读懂并理解。

如果法律语言晦涩难懂,不仅会影响公众对法律的遵守,还可能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比如,某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术语,如果没有进行适当的解释和说明,就可能成为公众理解法律的障碍。

为了实现立法语言的规范,在技术层面上,需要注重词汇的选择和运用。

应当使用明确、特定的法律术语,避免使用模糊、含混的日常用语。

同时,对于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词汇,要进行严格的定义和解释。

例如,“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词汇,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应当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或判断依据。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

论立法语言规范中的技术问题立法语言,作为法律规范的载体,其准确性、严谨性和清晰度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和权威性。

在立法过程中,如何确保立法语言的规范,特别是解决其中的技术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课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立法语言规范的重要性。

准确规范的立法语言能够避免歧义,使法律条文的含义清晰明确,让法律的适用者和遵守者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循法律。

反之,如果立法语言存在模糊、含混或不准确之处,就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甚至引发司法争议和社会矛盾。

在立法语言规范中,词汇的选择是一个关键的技术问题。

立法者应当使用精准、特定的法律术语,避免使用模糊、多义的普通词汇。

例如,在刑法中,“故意”和“过失”这两个术语具有明确的法律内涵和界定,如果使用“有意”“无意”等普通词汇来替代,就可能导致概念的模糊和理解的偏差。

同时,对于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词汇,应当在法律中加以明确的定义和解释。

比如“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由于其含义较为宽泛,在具体的法律中就需要对其范围和判断标准进行详细的规定。

语法的正确运用也是立法语言规范的重要方面。

句子结构应当完整、清晰,主谓宾成分明确,避免语法错误导致的语义混乱。

复杂的长句在立法语言中应谨慎使用,因为过长的句子可能会增加理解的难度。

适当使用短句和分段,可以使法律条文更易于阅读和理解。

另外,要注意避免句式杂糅和成分残缺等语法问题,确保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逻辑的严密性在立法语言中同样不可或缺。

法律条文之间应当保持内在的逻辑一致性,避免相互矛盾和冲突。

在制定一部法律时,各个章节、条款之间应当有清晰的逻辑脉络,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例如,在规定权利和义务时,应当确保两者之间的平衡和对应关系,不能出现权利过大而义务过小,或者义务过重而权利不足的情况。

同时,对于法律中的例外规定和特殊情形,应当有合理的逻辑依据和限制条件,不能随意设置,以免破坏法律的整体逻辑体系。

此外,立法语言的规范性还体现在语言的简洁性和通俗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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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法语言之技术特点关键词: 刑事立法语言/共性/特性内容提要: 刑事立法语言具有立法语言的一般共性,要求准确、明确、通俗、简约、庄重及严谨。

但刑事立法语言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区别于其它立法语言的技术特点是:第一,刑事立法语言突出表现罪刑关系;第二,刑事立法语言以明确性为主,兼顾弹力性;第三,刑法用语的专门性、专业性;最后,刑事立法语言中句式的特定性。

刑事立法语言是立法语言的分支,在具有立法语言特点的同时,又具有自己的技术特点。

我国学者往往把刑事立法语言的技术特点与立法语言的特点混为一谈,如有的学者认为刑事立法语言应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刑法术语的专业性;二是刑法术语的统一性;三是刑法术语的严谨性;四是刑法术语的确切性。

[1]其实,所有立法语言的特点中都要求专业性、统一性、严谨性、确切性。

我们认为,刑事立法语言的技术特点应该是其他立法语言所不具备,而为刑事立法语言所单独具有的特点。

一、刑事立法语言与立法语言具有的共性立法语言是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表述立法意图、设定法的规范、形成规范性文件的一种专门语言文字,是一定的意志或利益得以表现为成文法或法的规范的专门载体。

[2]如何表述立法者的意图,体现立法政策,这就要涉及到刑事立法语言与立法语言的共性。

《汉书·刑法志》:元帝初,下诏曰:“夫律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今律烦多而不约,制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

惟在便安万姓而已。

”明代丘浚又讲:“浅易其语,显明其义,使人易晓,知所避而不犯,可也。

”“今之律文,蒙唐之旧;文以时异,读者容或有所不逮者……必使人人易晓,不待思索考究,而自有以得于言意之表;则愚民知所守,而法吏不得以容情卖法矣”。

[3]可见,古人已经注意到立法必须简约、明确。

否则,洋洋洒洒百万言的法律会因烦多而使民不知法,就有可能重蹈“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覆辙。

正如学者鲁嵩岳所说:“今之律文,受加强法制,就是多定法律观念的影响,已有数千万言,不仅执法者不能遍睹,即使‘法学家’们也不完全知意。

这种情况,亦应引起国人的重视”。

[3]清末梁启超曾说:“法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

明确就法文之用语言之,弹力性就法文所含意义而言。

若用艰深之文,非妇孺所能晓解者,是曰不明。

此在古代以法愚民者恒用之,今世不敢也。

确也者,用语之正确也。

培根曰:‘法律之最高品位,在于正确,是其义也。

’弹力性,其法文之内包甚广,有可以容受解释之余地者也。

确之一义与弹力性一义似不相容实乃不然,弹力性以言夫其义,确以言夫其文也。

培根又曰:最良之法律者,存最小之余地,以供判官伸缩之用,则其有弹力性可见。

然而两者之可以相兼,明矣”。

[4]梁启超提出法律文本应当力求明、确、弹力性,是对法律规范语言表达技术的最高要求。

根据前人众多的论述,我们认为刑事立法语言与立法语言的共性主要有以下几点:1.准确、明确性。

无论是刑事立法语言还是立法语言都要求明确而又准确,所用的语词、概念要求不存在歧义、含混、模糊的现象。

准确用词是指在某一特定的语言环境中,为了表达某一特定的内容,对词语进行最恰当的选择。

法国著名作家福楼拜曾对他的学生莫泊桑说过,无论你要讲的是什么,真正能够表述它的句子只有一句,真正适用的动词和形容词只有一个,那就是最准确的一句,最准确的动词和形容词,其他类似的却很多,而你必须把这唯一的句子,唯一的动词和形容词找出来。

马克思曾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性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5]孟德斯鸠也曾强调立法语言要准确,他认为:“在法律已经把各种观念很明确地加以规定之后,就不应再回头使用含糊笼统的措辞。

路易十四的刑事法令,在精确地列举了和国王有直接关系的讼案之后,又加上了这一句:‘以及一切向来都由国王的判官审理的讼案’。

人们刚刚走出专横独断的境域,可是又被这句话推回去了”。

[6]贝卡利亚也提倡立法语言要明确易懂,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显然,使人不得不进行解释的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

尤其糟糕的是: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

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一本家用私书”。

[7]2.通俗、简约性。

法要起到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作用,就要易于为人们理解和掌握,立法者就必须做到言简意赅、通俗易懂。

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席勒的建议记在了立法者心中:从来都是,整体上的人想要法律;永远不会,法律为个别人而设。

康德则说得更直截了当,法律也必须适用于一群魔鬼,如果它们只有头脑的话。

”[8]又说:“ 教育和保守刑法对将来的座右铭一贯为‘针对行为人,而不针对行为’。

但已出现超越旧座右铭的新格言:“针对人,而不是针对行为人!当一个人只是作为行为人”,只是置于一项个别行为的偶然角度下予以考察时,那么他的形象将受到何种歪曲!可以毫不含糊地说:“ 仅存在人的始终如一的整体,甚至只有生命流动的全部,而根本没有孤立的个别行为。

生命和人是如此难以由个别行为构成,就如同海浪并不能构成海洋一样。

”[8]从拉德布鲁赫的论说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具有普遍适用性。

是对所有人而制定的。

为了使人们知所避就,就必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表述,立法者在立法时要摒弃晦涩难懂、诘屈聱牙、故作深奥的语言和文风,避免使用地方语言,而应当采用绝大多数群众易于接受的语言文字和文风。

晋代杜预在《奏上律令注解》中说:“法者,盖绳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唐太宗在《贞观政要》中对大臣明示国家法令,惟须简约,否则“ 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实不宜道理。

”宋朝曾巩也说过,“号令之所布,法度之所设,其言至简,其体至备。

”这些古训,都表明立法语言要简约。

正如刘星所说:“将皇权扔掉之后,法律制作得相对简约,百姓就容易像过去的皇上一样,‘真正当家作主’,依自己的意思意志判断官人的所作所为,从而大体避免‘官人之治’,保持民主。

”[9]3.庄严、严谨性。

立法语言文字之所以必须具有庄重、严谨的风格,是由立法和法的庄重、严谨的特性所决定的。

要保证立法语言文字的庄重、严谨就必须注意:(1)使用明确、肯定的用语来表达法的内容,而不能用怀疑性的、询问性的、商榷性的等不肯定的用语来表述法的内容;(2)应当使用全称来称谓所指的事物;(3)必须保证用语的统一、规范。

立法者不仅要保证在同一个规范性文件中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而且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之间要保持协调一致;(4)语句的表述,篇章的布局,必须严格按照逻辑要求来进行,以保证法的统一性;(5)法的规范要严密而不疏漏。

例如,新刑法第10条是在1979年的刑法第7条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的,其修改之处仅仅在于将原来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处理”中的“处理”二字改为“追究”,这样就显得严谨而规范。

二、刑事立法语言区别于其他立法语言的技术特点1.刑事立法语言突出表现罪刑关系。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是刑事法律的核心内容,刑事立法语言必须凸现罪刑关系。

无论是刑法总则还是分则部分都与犯罪、刑罚有不解之缘。

在总则中,刑事立法者以明文的形式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罪刑适用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刑事责任等关于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的一些原则性规定,而分则则以罪状和法定刑的形式表现罪刑关系。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必须是成文的法律,这里的“文”显然是指文字,而且必须是本国公民通晓的文字。

这里要谈及到一些非刑事法律文件中的有关刑法的内容(即附属刑法)。

我们认为,不管条文本身处于何种法律文件中,只要它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刑罚后果,那么,这个条文便属于刑法内容。

迄今为止,我国的非刑事法律也针对犯罪作了一些规定,但都没有直接规定法定刑,而是规定依照刑法条文处罚。

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是刑罚,故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犯罪的条文实际上也属于刑法的内容。

我们认为,如果刑事法律条文所关注的问题没有犯罪与刑罚,就与刑事立法语言所表述的要求不符,例如刑法第100条规定的“报告受刑记录”受到了诸多学者的批判,我们认为,要求当事人报告受刑记录的规定,应当是兵役法和劳动就业法中的内容,而不应规定在刑法之中。

因为报不报告受刑记录,与刑法毫无关系。

不报告者,也不受刑事处罚,更与刑法没有关系了。

因此,“《刑法》第100条的规定是不必要的。

”[10]单行刑法中的立法语言也是以表述罪刑关系为己任的。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这里有罪名——骗购外汇罪,有具体的刑罚——有期徒刑或拘役及罚金。

2.刑事立法语言以明确性为主,兼顾弹力性。

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这样一条原则:刑法不具有明确性,即没有法律效力。

而刑事立法则是保障刑法明确性的第一个环节。

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刑法必须具有明确性,明确性原则可以说是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而明确性则要求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明确地描述。

我们知道,刑法规范既是审判规范,又是行为规范。

作为审判规范来讲,刑法规范必须具有足够的具体性,刑法规范越具体,越有利于约束法官,防止法官的专断与专横。

从公正与功利的角度来看,由于刑法是用来规制公民行为的,所以刑法应当能够为一般公众所理解。

一个不能为一般人所理解的刑法规范就是一条不明确的规范。

因此,测定一项刑法规范是否明确的总标准、总原则应当是:具有通常智力的一般人能够事先确定什么行为是被禁止的法律,是符合明确性要求的法律,反之,是含混的、不明确的法律。

新刑法在罪之明确性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如新刑法典第1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删除了1979年刑法典中的“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使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明确具体,在犯罪主体方面进一步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

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新刑法去疏致密,去粗存精,尽量把犯罪构成表述清楚,作出具体、科学的界定。

”[11]另外,明确性原则还要求对刑罚进行明确地描述。

刑事立法中,刑之明确的基本内容是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明确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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