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1小抄精中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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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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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这份文档旨在概述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重要原则,在800字以上的篇幅内提供清晰简明的内容。

以下是该文档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的定义和目的
刑法是一门法律学科,涉及犯罪行为和其后果的规范和制裁。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并实现正义。

二、犯罪构成要件
要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主体、客体和犯罪的结果。

这些要件在刑法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刑法责任和刑罚
刑法责任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主体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性质与轻重。

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罪犯、预防他人犯罪并实现社会效果。

四、刑法程序和证据
刑法程序涵盖犯罪案件的审判和司法程序,包括逮捕、呈堂、辩论和判决等阶段。

证据在刑法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用于证明犯罪事实和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

五、特殊犯罪和刑法改革
刑法学还研究一些特殊犯罪和相关领域的刑法改革,例如经济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

刑法学不断发展,以适应社会变革和法制进步的需要。

结论
本文档提供了一份精华的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涵盖了刑法的基本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刑法责任和刑罚、刑法程序和证据,以
及特殊犯罪和刑法改革。

阅读本文档可帮助读者了解刑法学的核心内容,为进一步研究和研究奠定基础。

以上为800字以上的文档,概括了刑法学的主要内容。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0-13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0-13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0-13章)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本章内容是关于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介绍,具体论述了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这些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违反了一定的条件,就不能排除其犯罪性。

依照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两种典型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在立法上给予明确保护,在实践中应大力鼓励。

但是,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否则,在存在罪过的前提下,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明确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

2、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构成条件及其刑事责任,刑法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

3、学会运用正当防卫理论和紧急避险理论分析实际案件。

4、了解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1、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2、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条件及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本章内容是关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介绍,具体论述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种类,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包括3种情‎况A.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的解释B.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C.刑法在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4.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z最高法和‎最高检5.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简答题: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3、附属刑法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名词解释: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给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

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以刑‎罚处罚。

也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学1小抄精中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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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填空题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5万元。

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4-20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4-20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4-20章)第十四章刑事责任本章内容是关于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的总体介绍,具体论述了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刑事责任是一个常见的法律术语。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任的规定表明,刑事责任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

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刑事责任具有非难谴责责任、刑事法律性、严厉惩治性和人身专属性的基本特征。

刑事责任与刑罚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研究刑事责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

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分为应当承担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和实际承担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时间。

刑事责任的终结,应区别不同情况加以确定。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2、刑事责任的根据;3、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责任的规定概况,刑事责任的开始和终结。

2、明确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

3、掌握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刑事责任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第十五章刑罚概说本章内容是关于刑罚的一些基本理论的总体介绍,具体论述了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目的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刑罚,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具有其固有的特征,并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存在区别。

我国刑罚的目的主要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刑罚的概念;2、刑罚的目的。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明确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刑罚的目的。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1、刑罚的特征。

自考 刑法学 小抄 笔记

自考 刑法学 小抄 笔记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1.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定性,合理性,明确性。

伪造中央领导同志的题词,即法无民文规定不为罪;伪造医疗单位的节育证明(伪造企业事料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公文和证件不为罪)。

例1:以和平、诱骗的方式,拐卖成年男子。

根据目前的刑法,该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无罪。

例2:老板卷款而逃,民工不能拿到工资而自杀。

老板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

(2)罪刑相适应原则:理解:要求刑罚的轻重和罪(已经发生的客观的犯罪事实及其危害)、责(犯罪人主观方面的情况和恶性)相称;刑法考虑未来情形的,如未成年人,累犯,则为责。

考察方式: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这体现了什么基本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1)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2)该原则适用的范围讲的是适用刑法的问题,而不包括立法问题;3)包括定罪平等、量刑平等、执行刑罚平等。

2.刑法的空间效力:属地为主,其他原则为辅的综合原则。

(1)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补充原则:旗国主义):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b.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例:我国一艘轮船上有一名工作人员为北朝鲜青年,在该轮船开到美国纽约港口,这时,该青年向美国岸上的一名青年进行挑衅,美国青年开枪射击,当场将该北朝鲜青年打死在轮船甲板上。

问题:对于美国青年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适用哪一个管辖原则?答案:可以;属地管辖原则。

(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

刑法学考点归纳总结刑法学是法学领域中的重要分支,研究的是刑法的理论、原则以及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规。

本文将对刑法学的考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学的知识。

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刑法是规范人类社会中刑事犯罪行为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以下基本概念和原则。

1. 刑法的定义和特征:刑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规定刑事犯罪行为和刑罚的法律规范,具有独立性、公示性、法律性和惩罚性特征。

2. 刑法的功用和地位:刑法的基本功用是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在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3.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面部原则、无罪推定和罪刑法定,这些原则保障了刑法的适用公正和司法权的正确行使。

二、刑事责任和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和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刑事责任的条件和限制:刑事责任是指刑法规定的个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等要素,并受到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的影响。

2. 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使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等要素,并受到刑法规定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求。

三、刑法上的特殊主体和特殊罪名刑法上存在一些特殊主体和特殊罪名,需要加以重点了解和理解。

1.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是指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具有限制性和特殊性。

2.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时,应当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无论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受到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刑法规定的限制。

3. 公务员职务犯罪:公务员职务犯罪是指以公职身份为犯罪对象,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等犯罪行为,具有特殊性和严重性。

4. 侵犯人权犯罪:侵犯人权犯罪是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人权保护和公民权益维护的重要意义。

刑法学1小抄(完整版2

刑法学1小抄(完整版2

刑法学(1)一、填空题1.按照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大小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2.按照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犯罪客体可以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3.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4.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5.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形式责任相适应。

6.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7.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特别自首,8.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9.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0.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1.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1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13.避险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处罚。

14.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15.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后的态度等。

16.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17.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18.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9.对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20.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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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填空题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5万元。

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

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0.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

5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52.犯罪既遂: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53.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的形态。

54.犯罪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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